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慎的研究,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2021年5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董事会拟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提名、审议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志聪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聘任沈华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邵娜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中胜
章 军
江 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