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1-037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上市公司”或“公司”)于 2021年4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3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2021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收文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对问询函中所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和核查,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对相关问题予以核查并发表了意见,现公司按照问询函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公司经营
公司主要从事油品、电力等业务,2020年实现净利润2.56亿元,同比增长
68.89%。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收益1.38亿元,转回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约1亿元,持有国海证券股权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约2.26亿元收益。扣除上述事项后,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35亿元,主营业务亏损。
1.年报披露,公司油品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63.77亿元,同比下滑32.31%,毛利率1.56%,同比减少1.06个百分点,业务经营亏损3,573万元,上年为盈利3,52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油品业务的经营模式,包括对供应商和客户的选取、货物采购、运输及保管、货款结算、采购及销售定价原则等,以及公司在整个业务流程中的主要经营活动和风险管控情况,是否存在供应商、客户为同一方或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联方的情形;(2)最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交易金额、结算模式、期末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3)结合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业务开展期间费用变化,可比同类交易情况,量化说明公司油品业务毛利率、净利润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回复说明:
(1)公司子公司广西永盛自2016年陆续成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四大主营单位供货商,销售渠道顺畅,销量稳定。在此基础上,广西永盛推行以销定采销售模式,匹配销售量在油品市场进行采购,销售及采购价格由市场决定,随行就市。与上游供货商结算方面,签订采购合同后一般支付0%至30%采购定金,货物交接后支付至70%—80%货款,余款在收到发票后支付。与客户结算方面,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等国有企业执行赊销,一般在对方收到广西永盛货物及发票后3至10个工作日回款。对于民营企业,执行先款后货,收到款后再发货。仓储及运输方面,广西永盛通过自建油库及租赁油库的方式,保障货物的储存需求,广西永盛在广西钦州有7万立方自建库,河南台前22.5万立方自建库,并长期在东莞盛源油库、珠海洁能油库,东莞东洲油库租赁油库,基本保底租赁25万立方米,视实际情况做罐容的增减变动。2020年初疫情期间,全国各地基本全部封闭,造成货物积压,且疫情发生前已正常订货装货的货物集中到达,只能找储罐储存,导致广西永盛租罐最高达到41万立方米,2020年油品板块支付仓储费9,132.54万元。自建罐区及租赁罐区,旨在做好服务四大主营的基础上,开发二级、三级终端客户,增加油品板块客户多样性,降低经营风险。物流绝大部分由广西永盛组织并承担运输费,由广西永盛租船到供货商指定地点装货,货物根据调配计划,入库或者直运到客户指定地点,2020年公司油品板块发生运费3.73亿元,其中广西永盛支付运费3.55亿元。
由于贸易的本质是一买一卖,且时间点不同,市场价格也不同,贸易行业存在供应商及客户为同一人是正常现象,广西永盛也存在,如广西永盛绝大多数时间向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成品油,但在产品有阶段性价格优势时亦会向其采购。
(2)广西永盛最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2018年前五大供应商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万元) | 品种及对应金额 | 2018年12月31日预付款余额(万元) | 结算方式 |
1 |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76,511.16 | 汽油:62,275.76万元 | 36,174.95 | 先款后货 |
混合二甲苯:7,833.14万元 | |||||
异辛烷、液化石油气等:6,402.26万元 | |||||
2 | 广东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 65,752.82 | 混合芳烃:64,229.27万元 | 3,590.89 | 先款后货 |
甲基叔丁基醚:1,523.55万元 | |||||
3 | 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56,374.21 | 汽油:56,374.21万元 | 0.00 | 见货付款 |
4 | 贵州南方石油工业有限公司 | 48,969.36 | 汽油:48,969.66万元 | 0.00 | 见货付款 |
5 | 广饶齐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 34,472.36 | 汽油:34,472.36万元 | 0.00 | 见货付款 |
合计 | 282,079.92 | 39,765.84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万元) | 品种及对应金额 | 2019年12月31日预付款余额(万元) | 结算方式 |
1 | 盘锦泰海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725,983.49 | 汽油:651,087.10万元 | 18,567.82 | 见货付款 |
柴油:74,896.39万元 | |||||
2 | 中机玉达(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13,261.98 | 汽油:108,742.04万元 | 0.00 | 见货付款 |
混合芳烃:35,142.26万元 | |||||
异辛烷:25,263.99万元 | |||||
二甲苯、工业己烷等:44,113.69万元 | |||||
3 | 盘锦瑞仁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203,900.91 | 汽油:159,386.40万元 | 0.00 | 见货付款 |
柴油:44,514.51万元 | |||||
4 | 辽宁辽河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 167,106.08 | 汽油:144,167.33万元 | 0.00 | 见货付款 |
柴油:22,938.75万元 | |||||
5 | 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130,996.49 | 混合芳烃:47,400.91万元 | 0.00 | 见货付款 |
甲基叔丁基醚:33,352.18万元 | |||||
异辛烷34,536.77万元 | |||||
工业乙烷、二甲苯等:15,706.63万元 | |||||
合 | 1,441,248.95 | 18,567.82 |
计
2020年前五大供应商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万元) | 品种及对应金额 | 2020年12月31日预付款余额(万元) | 结算方式 |
1 | 盘锦泰海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509,558.86 | 汽油:412,513.97万元 | 0.00 | 见货付款 |
柴油:97,044.89万元 | |||||
2 | 辽宁辽河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 162,210.42 | 汽油:61,924.55万元 | 29,862.57 | 见货付款,预付定金 |
柴油:100,285.87万元 | |||||
3 | 中机玉达(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112,733.28 | 汽油:111,315.81万元 | 0.00 | 见货付款 |
甲基叔丁基醚:1,417.46万元 | |||||
4 | 中油延长石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100,377.06 | 汽油:63,875.29万元 | 0.00 | 见货付款 |
甲基叔丁基醚:1,334.04万元 | |||||
二甲苯:17,360.02万元 | |||||
石油混合二甲苯:13,294.56万元 | |||||
异辛烷:4,513.15万元; | |||||
5 | 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 75,665.49 | 汽油:75,665.49万元 | 230.00 | 见货付款 |
合计 | 合计 | 960,545.11 | 30,092.57 |
序号 | 客户 | 金额(不含税) (万元) | 品种及对应金额 |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 结算方式 |
1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 114,509.30 | 汽油:114,509.30万元 | 0 | 先货后款 |
2 | 广东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 106,563.67 | 汽油:106,563.67万元 | 0 | 先货后款 |
3 | 广饶瑞海化工有限公司 | 95,092.78 | 混合芳烃:27,664.51万元 | 0 | 先款后货 |
甲基叔丁基醚:21,780.03万元 |
二甲苯:8,580.48万元 | |||||
工业己烷:21,069.24万元 | |||||
抽余油、工业异辛烷等:15,998.52万元 | |||||
4 | 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 | 70,291.79 | 汽油:66,472.73万元 | 0 | 先货后款 |
柴油:3,819.06万元 |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 | 68,171.58 | 汽油:68,171.58万元 | 0 | 先货后款 |
小计 | 454,629.12 | 0 |
序号 | 客户 | 金额(不含税) (万元) | 品种及对应金额 |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 结算方式 |
1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 724,996.68 | 汽油:655,652.61万元 | 0.00 | 先货后款 |
柴油:69,344.07万元 | |||||
2 | 盘锦泰东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429,878.05 | 甲基叔丁基醚:70,650.40万元 | 0.00 | 先货后款 |
异辛烷:32,863.35万元 | |||||
二甲苯:158,635.12万元 | |||||
混合二甲苯:22,066.35万元 | |||||
原料油:24,990.07万元 | |||||
工业己烷、戊烷发泡剂等120,672.76万元 | |||||
3 | 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 236,362.65 | 汽油:190,859.90万元 | 0.00 | 先款后货 |
柴油:45,502.75万元 | |||||
4 | 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124,631.04 | 甲基叔丁基醚:33,263.26万元; | 0.00 | 先货后款 |
混合芳烃:47,283.47万元; | |||||
异辛烷:34,439.79万元; | |||||
工业己烷、二甲苯等:9,644.52万元 | |||||
5 | 中申石化(舟山)有 | 111,867.35 | 汽油:16,072.66万元 | 0.00 | 先货后款 |
混合芳烃:38,510.63万元 |
限公司 | 甲基叔丁基醚:23,991.55万元 | ||||
二甲苯、工业己烷等33,292.51万元 | |||||
小计 | 1,627,735.77 | 0.00 |
序号 | 客户 | 金额(不含税) (万元) | 品种及对应金额 |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 结算方式 |
1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 566,176.99 | 汽油:468,502.57万元 | 0.00 | 先货后款 |
柴油:97,674.42万元 | |||||
2 | 深圳市中南石油有限公司 | 122,074.32 | 汽油:76,306.92万元 | 0.00 | 先货后款 |
柴油:45,767.40万元 | |||||
3 | 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 | 63,572.46 | 汽油:28,905.26万元 | 0.00 | 先款后货 |
柴油:34,667.21万元 | |||||
4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 | 61,437.43 | 汽油:36,635.32万元 | 0.00 | 先货后款 |
柴油:24,802.11万元 | |||||
5 | 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 64,933.00 | 汽油:42,275.22万元 | 0.00 | 先货后款 |
柴油:22,657.78万元 | |||||
小计 | 小计 | 878,194.21 | 0.00 |
公司销售给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品种 | 销售方 | 合同签订时间 | 数量(吨) | 单价(不含税)(元) | 总金额(元) | |
异辛烷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1-22 | 6,500.98 | 4,612.07 | 29,982,968.10 | |
异辛烷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1-22 | 18,038.57 | 4,273.41 | 77,086,258.36 | |
异辛烷 |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3-26 | 18,033.69 | 4,778.76 | 86,178,695.58 | |
异辛烷 |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3-27 | 31,117.41 | 4,857.41 | 151,149,992.65 | |
小计 | 73,690.65 | 344,397,914.70 | ||||
工业己烷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1-28 | 4,352.88 | 4,379.31 | 19,062,612.41 | |
小计 | 4,352.88 | 19,062,612.41 | ||||
混合芳烃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1-31 | 20,135.39 | 5,215.52 | 105,016,473.71 | |
混合芳烃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3-23 | 10,235.33 | 5,094.83 | 52,147,241.64 | |
混合芳烃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3-23 | 14,826.95 | 5,308.50 | 78,708,910.57 | |
混合芳烃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5-26 | 11,550.88 | 5,265.49 | 60,821,005.31 | |
混合芳烃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5-31 | 20,849.08 | 5,409.33 | 112,779,628.53 | |
混合芳烃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2-7 | 11,699.59 | 5,415.69 | 63,361,389.90 | |
小计 | 89,297.22 | 472,834,649.66 | ||||
二甲苯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2-11 | 15,806.59 | 4,895.59 | 77,382,586.21 | |
小计 | 15,806.59 | 77,382,586.21 | ||||
甲基叔基丁醚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3-1 | 21,886.25 | 4,885.88 | 106,933,521.27 | |
甲基叔基丁醚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3-25 | 11,366.78 | 5,044.25 | 57,336,854.87 | |
甲基叔基丁醚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4-10 | 13,067.88 | 4,884.96 | 63,836,015.58 | |
甲基叔基丁醚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5-24 | 8,332.33 | 4,973.45 | 41,440,437.70 | |
甲基叔基丁醚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5-31 | 12,436.12 | 5,072.79 | 63,085,766.06 | |
小计 | 67,089.36 | 332,632,595.47 | ||||
合计 | 1,246,310,358.45 |
公司向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 | |||||||
品种 | 采购方 | 合同签订时间 | 数量(吨) | 单价(不含税)(元) | 总金额(元) | ||
异辛烷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4-13 | 23,021.37 | 4,823.01 | 111,032,271.24 | ||
异辛烷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2-14 | 4,553.19 | 4,607.76 | 20,980,000.47 | ||
异辛烷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2-23 | 16,036.46 | 4,323.28 | 86,406,547.76 | ||
异辛烷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4-12 | 26,129.73 | 4,858.41 | 126,948,865.22 | ||
小计 | 69,740.75 | 345,367,684.69 | |||||
工业己烷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5-10 | 4,816.72 | 4,641.59 | 22,357,272.02 | ||
工业己烷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2-15 | 6,875.33 | 4,370.69 | 30,049,933.71 | ||
工业己烷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2-13 | 6,690.44 | 4,046.39 | 27,072,133.07 | ||
小计 | 18,382.49 | 79,479,338.80 | |||||
混合芳烃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5-17 | 15,662.53 | 5,451.33 | 85,381,590.37 | ||
混合芳烃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2-20 | 15,898.37 | 5,262.93 | 83,146,531.73 | ||
混合芳烃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2-25 | 19,986.36 | 5,340.52 | 85,642,991.12 |
混合芳烃 |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4-26 | 16,737.43 | 5,296.46 | 88,649,131.46 |
混合芳烃 |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4-13 | 12,083.56 | 5,234.51 | 63,251,555.22 |
混合芳烃 |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4-13 | 12,978.72 | 5,234.51 | 67,937,282.12 |
小计 | 93,346.97 | 474,009,082.02 | |||
二甲苯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2-20 | 7,102.52 | 4,607.76 | 32,726,697.76 |
小计 | 7,102.52 | 32,726,697.76 | |||
石油混合二甲苯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2-23 | 2,420.06 | 4,400.86 | 10,650,350.26 |
小计 | 2,420.06 | 10,650,350.26 | |||
混合二甲苯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2-25 | 6,284.01 | 5,443.97 | 34,209,933.75 |
小计 | 6,284.01 | 34,209,933.75 | |||
甲基叔基丁醚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5-15 | 7,904.53 | 4,986.73 | 39,417,722.61 |
甲基叔基丁醚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5-17 | 15,798.52 | 5,115.04 | 81,320,866.02 |
甲基叔基丁醚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2019-2-13 | 4,022.36 | 4,745.69 | 19,088,872.24 |
甲基叔基丁醚 |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4-15 | 10,568.28 | 4,911.50 | 51,906,153.98 |
甲基叔基丁醚 |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4-19 | 15,776.40 | 4,938.05 | 77,904,700.88 |
甲基叔基丁醚 | 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19-4-26 | 12,919.42 | 4,944.76 | 63,883,465.58 |
小计 | 66,989.51 | 333,521,781.31 | |||
合计 | 1,309,964,868.60 |
供应商和客户的选取、货物采购、运输及保管、货款结算、采购及销售定价原则、结算模式等,以及公司在整个业务流程中的主要经营活动和风险管控情况等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及穿行测试检查分析,对公司的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金额、期末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实施独立的函证程序及检查、分析性复核程序,对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业务开展期间费用变化及可比同类交易情况等进行核查分析。同时,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公司2019年前五大销售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中均有的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司与其购销业务中的购销品名、数量及金额实施独立函证程序并取得有效回函,对公司与其的相关购销交易执行细节测试,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相关购销业务合同,获取相关货物流转的运输单据、化学品检验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装/卸船证明、货权转移证明及结算单等。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与其的相关购销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相关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油品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在财务报表作出恰当列报。由于贸易的本质是一买一卖,交易时间点不同,交易的市场价格不同,贸易行业存在供应商及客户为同一人是正常现象,广西永盛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行情可以向对方采购,也可以销售给对方,符合市场交易规则。报告期内油品业务毛利率、净利润变化的原因合理,是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反映。
2.年报披露,2020年公司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8.77亿元、
41.86亿元、59.33亿元,与前期披露的季报数据有较大差异,公司称系年报对油品业务个别客户实现的销售收入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定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1)个别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发生时间、交易金额、定价原则、主要合同条款约定、风险报酬承担等,并说明公司与相关客户的交易是否和油品业务的经营模式存在差异;(2)结合公司在业务开展中承担的主要责任,说明公司在油品业务中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该业务的收入确认以及公司在年报调整个别客户收入的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前期会计处理是否构成会计差错。回复说明:
(1)个别客户的具体情况(前五名)
客户名称 | 调整前金额(万元)① | 调整后金额(万元)②=①-③ | 按净额调整金额(万元)③ | 净额调整占总调整金额比例 | 是否 关联方 | 交易发生时间 |
盘锦瑞东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286,825.48 | 1,078.47 | 285,747.02 | 31.65% | 否 | 2020年5月、6月、7月、8月 |
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280,354.63 | 1,443.45 | 278,911.17 | 30.90% | 否 | 2020年5月、6月、7月、8月 |
盘锦嘉海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198,235.07 | 915.30 | 197,319.77 | 21.86% | 否 | 2020年9月 |
中油延长石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129,395.09 | 73,191.00 | 56,204.08 | 6.23% | 否 | 2020年6月、7月、8月、9月 |
盘锦泰东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42,401.23 | 22,059.10 | 20,342.13 | 2.25% | 否 | 2020年1月、4月、5月 |
合计 | 937,211.49 | 98,687.33 | 838,524.16 | 92.89% |
定价 原则 | 风险报酬承担 | 结算 方式 | 供应商名称 |
按照向上游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增加一定的差价进行销售 | 交货前供方承担,交货后需方承担 | 款到 发货 | 盘锦辽滨万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盘锦辽滨鑫诚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 |
按照向上游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增加一定的差价进行销售 | 交货前供方承担,交货后需方承担 | 款到 发货 | 盘锦建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盘锦辽滨鑫诚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中石油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盘锦辽滨万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按照向上游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增加一定的差价进行销售 | 交货前供方承担,交货后需方承担 | 款到 发货 | 盘锦建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盘锦辽滨万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按照向上游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增加一定的差价进行销售 | 交货前供方承担,交货后需方承担 | 款到 发货 | 中油延长(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按照向上游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增加一定的差价进行销售 | 交货前供方承担,交货后需方承担 | 款到 发货 | 盘锦泰海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客户名称 | 2019年度交易金额(万元) | 实际交易中商品 控制权及风险情况 |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 公司实际风险承担 | 公司实际承担责任 | 供应商名称 |
盘锦瑞东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0.00 | |||||
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0.00 | |||||
盘锦嘉海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0.00 | |||||
中油延长石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7,164.22 | 供应商将商品运送至交货地,商品风险和报酬由供应商承担,广西永盛到交货地自提商品后,商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至广西永盛,广西永盛将商品运输至与需方约定的交货地并交付给需方后,商品风险和报酬转移至需方。在整个交易中,广西永盛、上游供应商以及需方在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前后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报酬。 | 拥有 | 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及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 主要 责任 | 盘锦泰海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盘锦泰东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429,878.05 | 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亚通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 ||||
业务类别 | 实际交易中商品 控制权及风险情况 | 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 公司实际风险承担 | 公司实际承担责任 | 新旧收入准则 相关规定差异 |
按净额调 整类业务 | 需方到广西永盛与供应商约定的交货地自提,需方承担运杂费。在上述交易过程 | 不拥有 | 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及之后 | 代理 | 旧收入准则以销售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 |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
中,供应商将商品运送至交货地,商品的控制权及风险由供应商承担,需方到交货地自提商品后,商品的控制权及风险由需方承担,广西永盛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且未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 未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 酬的转移为收入确认点,未明确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和净额法、总额法的区分,公司和上游供应商在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前后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报酬。新收入准则以销售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点,明确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 ||
总额列报 类业务 | 广西永盛到与供应商约定的交货地自提,并负责运输至与需方约定的交货地,广西永盛承担运杂费。在上述交易过程中,供应商将商品运送至交货地,商品的控制权及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广西永盛到交货地自提商品后,商品的控制权及风险转移至广西永盛,广西永盛将商品运输至与需方约定的交货地并交付给需方后,商品控制权及风险转移至需方。广西永盛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能够获得商品的控制权并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 拥有 | 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及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 主要 责任 |
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公司在年报其他的油品业务开展中,根据履约的交易实质,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能够控制相关商品,承担的责任为主要责任人角色,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该业务的收入确认以及公司在年报调整上述个别客户收入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年报对1、2、3季度披露的季报数据进行调整,主要系由于公司今年刚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存在个别案例账务处理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亦无相关明确指引,导致理解偏差,1、2、3季报对上述客户相关交易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年报时根据上述客户的交易实质按净额法调整列报。
(3)会计师意见:我们在对公司油品业务的审计过程中,由于其业务金额重大,我们将其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实施相关审计应对。我们对公司上述客户的相关交易合同、发票、货权转移单、银行单据等实施检查、分析、询问、分析性复核等程序,并对其客户及相关供应商实施独立函证及访谈程序。
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收入确认的核心为商品控制权是否转移,根据公司与上述客户交易的商业实质,公司在转让商品给上述客户前,未实质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公司在此承担的实质是代理责任,据此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个别客户实现的销售收入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进行调整后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3.年报披露,公司电力业务实现销售收入22.91亿元,同比增加22.27%。电力业务主要分为发电、售电业务模式,公司全年共完成发电量38.31亿千瓦时(含桥巩能源水电站、小水电),比上年(不含桥巩能源水电站)增加95.36%,售电量61.18亿千瓦时,同比增加40.61%。请公司补充披露:(1)合并桥巩能源前后
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指标以及同比变化情况,说明收购桥巩能源对公司的具体影响;(2)结合各水电站同流域的历史来水数据和同行业情况,分析2020年的来水量变化对公司发电业务的影响。
回复说明:
(1)合并桥巩能源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指标以及同比变化情况,说明收购桥巩能源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一)合并桥巩能源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指标以及同比变化情况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5-10014号)及公司2020年度报告,桥巩能源公司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指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
总资产(亿元) | 22.87 |
总负债(亿元) | 13.68 |
净资产(亿元) | 9.20 |
营业收入(亿元) | 4.45 |
净利润(亿元) | 1.38 |
净利率 | 31.01% |
净资产收益率 | 15.00% |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亿元) | 1.38 |
水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 48.00 |
发电量(亿千瓦时) | 20.39 |
售电量(亿千瓦时) | 20.18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合并后 | 同比 | 合并前 | 同比 | ||
营业收入(亿元) | 187.54 | -29.13% | 183.09 | -30.81% | 264.62 |
净利润(亿元) | 2.88 | 50.79% | 1.50 | -21.47% | 1.91 |
净利率 | 1.54% | - | 0.82% | - | 0.72% |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亿元) | 2.56 | 68.42% | 1.18 | -22.37% | 1.52 |
水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 85.76 | 127.12% | 37.76 | 0.00% | 37.76 |
发电量(亿千瓦时) | 38.31 | 95.36% | 17.92 | -8.62% | 19.61 |
售电量(亿千瓦时) | 61.18 | 40.61% | 41.00 | -5.77% | 43.51 |
(一)公司下属各水电站主要流域及可比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下属主要水力发电厂共6座,分别为合面狮水电厂、下福水电厂、巴江口水电厂、昭平水电厂、京南水电厂以及桥巩水电站。此6座水电站分属于3个不同流域,分别为贺江流域、桂江流域以及红水河流域。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 装机容量 (万千瓦) | 流域 | 同流域可比公司 |
合面狮水电厂 | 8.00 | 贺江流域 | 贺江流域暂无其他同流域可比水电站 |
下福水电厂 | 4.95 | 桂江流域 | 桂江流域主要水电站即为公司下属的4座水电站,暂无其他同流域可比水电站 |
巴江口水电厂 | 9.00 | ||
昭平水电厂 | 6.30 | ||
京南水电厂 | 6.90 | ||
桥巩水电站 | 48.00 | 红水河流域 | 平班水电站、龙滩公司水电厂、岩滩公司水电厂、大化水电厂、百龙滩水电厂、乐滩水电站 |
年份 | 年均上游水位(米) | 年均下游水位(米) | 年均入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出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发电流量(立方米/秒) |
2016 | 85.86 | 54.08 | 323 | 324 | 207 |
2017 | 84.75 | 53.66 | 177 | 177 | 144 |
2018 | 84.88 | 53.57 | 130 | 134 | 128 |
2019 | 85.67 | 54.04 | 285 | 280 | 182 |
平均值 | 85.29 | 53.84 | 229 | 229 | 165 |
中位值 | 85.28 | 53.85 | 231 | 229 | 163 |
2020 | 85.14 | 53.73 | 190 | 189 | 131 |
水电厂所处的贺江流域2020年度整体来水情况偏枯,较历史来水情况有较大减弱。
2、桂江流域水电厂历史来水情况
(1)巴江口水电厂
年份 | 年均上游水位(米) | 年均下游水位(米) | 年均入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出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发电流量(立方米/秒) |
2016 | 97.14 | 72.98 | 643 | 642 | 294 |
2017 | 97.22 | 72.66 | 494 | 494 | 257 |
2018 | 97.03 | 72.31 | 299 | 304 | 234 |
2019 | 96.95 | 72.90 | 696 | 691 | 294 |
平均值 | 97.09 | 72.71 | 533 | 533 | 270 |
中位值 | 97.09 | 72.78 | 569 | 568 | 276 |
2020 | 96.96 | 72.99 | 558 | 557 | 279 |
年份 | 年均上游水位(米) | 年均下游水位(米) | 年均入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出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发电流量(立方米/秒) |
2016 | 71.84 | 55.04 | 671 | 671 | 337 |
2017 | 71.84 | 54.77 | 519 | 519 | 285 |
2018 | 71.84 | 54.44 | 305 | 305 | 255 |
2019 | 71.88 | 55.05 | 687 | 687 | 366 |
平均值 | 71.85 | 54.83 | 545 | 545 | 310 |
中位值 | 71.84 | 54.91 | 595 | 595 | 311 |
2020 | 71.83 | 54.89 | 596 | 596 | 312 |
年份 | 年均上游水位(米) | 年均下游水位(米) | 年均入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出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发电流量(立方米/秒) |
2016 | 53.81 | 43.79 | 729 | 729 | 369 |
2017 | 53.82 | 43.39 | 584 | 584 | 316 |
2018 | 53.83 | 43.00 | 357 | 357 | 297 |
2019 | 53.82 | 43.70 | 748 | 748 | 350 |
平均值 | 53.82 | 43.47 | 604 | 604 | 333 |
中位值 | 53.82 | 43.55 | 656 | 656 | 333 |
2020 | 53.79 | 43.39 | 635 | 635 | 338 |
(4)京南水电厂
年份 | 年均上游水位(米) | 年均下游水位(米) | 年均入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出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发电流量(立方米/秒) |
2016 | 29.70 | 18.23 | 790 | 909 | 421 |
2017 | 29.67 | 18.75 | 603 | 604 | 343 |
2018 | 29.66 | 18.52 | 370 | 370 | 323 |
2019 | 29.83 | 19.11 | 769 | 769 | 390 |
平均值 | 29.72 | 18.65 | 633 | 663 | 369 |
中位值 | 29.69 | 18.64 | 686 | 686 | 366 |
2020 | 29.80 | 18.87 | 691 | 691 | 351 |
年份 | 年均上游水位(米) | 年均下游水位(米) | 年均入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出库流量(立方米/秒) | 年均发电流量(立方米/秒) |
2016 | 83.13 | 64.76 | 1,864 | 1,863 | 1,747 |
2017 | 83.23 | 65.86 | 2,512 | 2,513 | 1,719 |
2018 | 82.93 | 65.09 | 1,953 | 1,953 | 1,926 |
2019 | 83.01 | 64.73 | 1,892 | 1,892 | 1,766 |
平均值 | 83.08 | 65.11 | 2,055 | 2,055 | 1,790 |
中位值 | 83.07 | 64.93 | 1,923 | 1,923 | 1,757 |
2020 | 82.98 | 64.76 | 1,851 | 1,850 | 1,835 |
巩水电站所在的红水河流域2020年度来水情况较历史来水情况偏枯。由于2020年度桥巩水电站完成9号机组并网发电,且来水不发电(弃水)情况较少,因此桥巩水电站2020年度实现年均发电流量1,835立方米/秒,高于历史平均值及中位值。
(三)同行业同流域可比公司情况
1、桂江流域可比公司情况
桂江流域主要可比公司为公司下属的4座水电厂,分别为巴江口水电厂、京南水电厂、昭平水电厂和下福水电厂。此4座水电厂可比情况如下:
电厂名称 | 装机容量 (万千瓦) | 2020年发电量 (亿千瓦时) | 2019年发电量 (亿千瓦时) | 同比增加(%) |
巴江口水电厂 | 9.00 | 5.08 | 5.14 | -1.17% |
京南水电厂 | 6.90 | 3.01 | 3.22 | -6.52% |
昭平水电厂 | 6.30 | 3.50 | 3.55 | -1.41% |
下福水电厂 | 4.95 | 2.36 | 2.38 | -0.84% |
平均值 | 6.79 | 3.49 | 3.57 | -2.38% |
电厂名称 | 装机容量 (万千瓦) | 2020年发电量 (亿千瓦时) | 2019年发电量 (亿千瓦时) | 同比增加(%) |
平班水电站 | 40.50 | 9.90 | 12.45 | -20.48% |
龙滩公司水电厂 | 490.00 | 141.22 | 138.83 | 1.72% |
岩滩公司水电厂 | 181.00 | 73.33 | 73.82 | -0.66% |
大化水电厂 | 56.60 | 27.11 | 26.68 | 1.61% |
百龙滩水电厂 | 19.20 | 8.83 | 8.78 | 0.57% |
乐滩水电站 | 60.00 | 30.42 | 29.67 | 2.53% |
桥巩水电站 | 48.00 | 25.16 | 24.38 | 3.20% |
平均值 | 127.90 | 45.14 | 44.94 | 0.43% |
我们在对公司水力发电板块的相关水电站实施了相关审计程序,包括对各水电站所在区域的相关水文资料结合水电站的发电量进行比较分析,未见异常,公司水电站所在区域本期来水量对公司的发电业务影响是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反映。
二、关于对外投资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多项对外投资,新取得双富汽车、常兴公司、七色珠光等多家公司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对部分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予以转回,期末对交易形成部分商誉计提减值,涉及金额较大。
4.年报披露,公司以对武夷汽车50%股权减资8,000万元为对价,取得双富汽车100%股权,同时转回对双富汽车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6,271万元。交易形成商誉2,587万元,但公司于年底计提商誉减值1,653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步骤和计算过程、主要参数指标选取情况、选取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公司对双富汽车其他应收款形成、坏账准备计提、收购后短期内计提商誉减值等情况,说明公司对武夷汽车减资作对价取得其股权的必要性,交易定价公允性以及是否对上述其他应收款情况予以考虑;(3)前期公司以临时公告披露取得双富汽车股权事项,未披露对其存在其他应收账款等情况,并称交易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请结合此次坏账转回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说明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说明:
(1)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步骤和计算过程、主要参数指标选取情况、选取依据及合理性:
a、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步骤
公司期末对与商誉相关的双富汽车的资产组进行了减值测试,首先将该商誉及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将调整后的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各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b、商誉减值测试的计算过程
项目 | 金额(元) |
商誉账面余额① | 25,870,182.88 |
商誉减值准备余额② |
项目 | 金额(元) |
商誉的账面价值③=①-② | 25,870,182.88 |
未确认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④ | |
调整后整体商誉的账面价值⑤=④+③ | 25,870,182.88 |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⑥ | 167,962,772.13 |
包含整体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⑦=⑤+⑥ | 193,832,955.01 |
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回收金额)⑧ | 177,297,100.00 |
商誉减值损失(大于0时)⑨=⑦-⑧ | 16,535,855.01 |
归属于母公司商誉减值损失⑩ | 16,535,855.01 |
年10月,由于宏观经济发生较大变化,以及相关行业不景气等因素影响,为便于公司今后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经公司提议并商武夷汽车另一股东张茂清达成一致,公司以减资方式退出武夷汽车,武夷汽车向公司支付的减资对价为其持有的双富汽车100%股权,减资完成后,公司不再是武夷汽车股东,双富汽车重新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公司对双富汽车其他应收款形成、坏账准备计提、收购后短期内计提商誉减值等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双富汽车其他应收款余额为9,656.21万元,形成主要原因为:2015年5月,在柳州正菱集团以其持有的双富汽车100%股权抵偿所欠广西永盛部分债务过程中,为避免双富汽车资产被拍卖,公司受让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交通银行龙岩分行、何鸿金分别享有债务人双富汽车的债权,形成双富汽车其他应收款6,521.78万元;2016年5月,为补充双富汽车流动资金,公司提供2000万元经营性借款给双富汽车用于生产经营,形成其他应收款2000万元;剩余其他应收款为每年按当年母公司平均资金成本计提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双富汽车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6,271万元,由于2020年12月公司将双富汽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报告期对其计提的坏账准备6,271万元转回。
公司取得双富汽车100%股权并纳入合并报表后,2020年度对双富汽车商誉计提了1,653.59万元的商誉减值,主要是双富汽车净利润和利润总额均为负值。近年来由于汽车改装市场竞争激烈及国家监管政策影响,该公司开始调整主营业务。公司聘请的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机构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根据双富汽车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资产使用情况、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活跃市场情况,以及双富汽车未来的经营计划,采用成本法评估资产组的公允价值。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资料收集,对归纳整理后的各类评估资料所反映的信息进行提炼,通过分析测算得到评估所需要的而在评估过程中又无法直接获取的各种数据、参数。然后,分别采用一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对成本法中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对个别资产项目的估算过程和估算结果进行适当修改,在确认单项资产评估结果基本合规合理和资产无重评漏评的情况下,进行汇总,得出成本
法的评估结果。经测试,双富汽车包含商誉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653.59万元。公司置换取得双富汽车股权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与商誉减值测试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两者价值的差异主要是评估的基础不一样所致:
项 目 | 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结果 | 收购股权资产评估结果 | 商誉评估与收购评估增值额对比 | ||||||
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公允价值 | 处置费用 | 可收回金额 | 增值额 | 2019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值额 | ||
流动资产 | 1,628.36 | 1,495.60 | -132.76 | ||||||
非流动资产 | 10,437.87 | 17,793.51 | 63.79 | 17,729.72 | 7,291.85 | 11,239.58 | 19,384.16 | 8,144.58 | -852.73 |
固定资产 | 7,151.50 | 11,998.14 | 4,846.64 | 7,871.88 | 13,529.13 | 5,657.25 | -810.61 | ||
无形资产 | 3,286.37 | 5,795.38 | 2,509.01 | 3,367.70 | 5,855.03 | 2,487.33 | 21.68 | ||
资产总计 | 10,437.87 | 17,793.51 | 63.79 | 17,729.72 | 7,291.85 | 12,867.94 | 20,879.76 | 8,011.82 | -719.97 |
流动负债 | - | - | 11,781.36 | 11,781.36 | - | ||||
负债合计 | - | - | - | 11,781.36 | 11,781.36 | - | |||
净资产 | 10,437.87 | 17,793.51 | 63.79 | 17,729.72 | 7,291.85 | 1,086.58 | 9,098.39 | 8,011.81 |
本次交易中,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福建武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拟退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1782号)和《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赎回涉及福建双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1781号)。根据上述两份《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武夷汽车净资产评估值为18,182.64万元,公司持有的武夷汽车50%股权对应评估值为9,091.32万元,双富汽车净资产评估值为9,098.39万元。各方根据评估结果,协商一致,确定减资对价之价值为9,091.32万元,本次公司退出的武夷汽车50%股权与获得的双富汽车100%股权评估价值基本一致。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中负债账面价值已包含双富汽车欠公司往来款9,203.95万元,相关对价价格根据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具备公允性。
公司认为,公司对双富汽车存在的其他应收款大部分为以前年度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且在与武夷汽车合作前就已经形成的,双富汽车在公司与武夷汽车合作前就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本次交易的目的是退出与武夷汽车的合作,重新取得双富汽车的股权,以便公司今后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公司对双富汽车的其他应收款已在评估报告中体现,本次交易定价根据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具备公允性。
(3)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公告披露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资退出参股公司武夷汽车的公告》,公司在公告中主要披露了本次交易的原因、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依据等相关内容。公司对双富汽车存在其他应收账款等情况已在公司2016年—2020年的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且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评估报告中已包含双富汽车其他应付账款等情况。公司在披露本次交易时只考虑到交易本身基本是等价交易,交易本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未造成重大影响,公司是在2020年底将双富汽车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后才按照会计准则将双富汽车本次其他应收款按账龄计提的坏账进行转回,转回金额为6,271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的21.8%。
(4)会计师意见:
我们在对公司的年报审计过程中,由于商誉金额重大,且管理层需要作出重大判断,因此我们将商誉的减值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实施相关审计应对。我们
复核评估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以商誉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报告,特别是关键参数的选取方法和依据的合理性;评价由公司管理层聘请的外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经验、资质及专业胜任能力;评价估值方法及估值模型中采用的关键假设;复核商誉减值测试计算过程,评价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等。我们对公司的其他应收双富汽车款项实施了函证、检查、分析,对其坏账准备计提进行了分析测算;并对公司对武夷汽车减资作对价取得双富汽车股权的交易定价公允性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对双富汽车商誉减值测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武夷汽车减资作对价取得双富汽车股权的相关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年报披露,公司于2018年2月披露拟以1,037万元收购从事光伏产业的常兴公司90%股权,报告期内完成出资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形成商誉2,626万元,同时转回了对常兴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3,807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常兴公司总资产19,875.71万元,净资产-612.74万元,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796.19万元,净利润-349.04万元,本期未计提商誉减值。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业务经营、战略规划情况,说明上述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光伏业务如何与公司原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2)公司于2018年对本次交易进行决策,至2020年才完成交易的具体原因,期间是否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商誉减值测试具体步骤和计算过程,具体指标选取情况、选取依据及合理性,未计提减值的合理性;(4)公司对常兴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具体原因、具体金额、前期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是否在交易对价中予以考虑,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回复说明:
(1)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电力,公司坚持“以发供电为主、做大做强电力主营业务,积极拓展新能源领域,稳步开展油品业务”的发展战略。陕西常兴光伏公司是以光伏发电为主业的公司,与公司电力主营业务一致。公司收购其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目的是发展壮大公司电力主业,是落实公司发展新能源战略的具体措施,扩大了公司发电主业,填补了公司在光伏发电板块的空白,也为公司拓展新能源领域投资积累经验。
(2)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陕西常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90%股权的议案》,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之一为:常兴公司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签订正式的《购售电合同》,确定上网电价。
2020年8月31日,国家电网公布关于2020年第三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的公告,公告显示常兴公司的电价为0.82元/度。2020年9月25日,常兴公司收到第一笔电费补贴596.57万元,电费补贴计算的电价基础为0.82元/度。至此,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生效条件全部达成,公司于2020年12月按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款(第一期)的支付义务。公司在2018年—2020年的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均披露了进展情况。
(3)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步骤
公司期末对与商誉相关的常兴公司的资产组进行了减值测试,首先将该商誉及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将调整后的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各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a、商誉减值测试的计算过程
项目 | 金额(元) |
商誉账面余额① | 26,260,814.23 |
商誉减值准备余额② | |
商誉的账面价值③=①-② | 26,260,814.23 |
未确认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④ | 2,917,868.25 |
调整后整体商誉的账面价值⑤=④+③ | 29,178,682.48 |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⑥ | 134,038,573.44 |
包含整体商誉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⑦=⑤+⑥ | 163,217,255.92 |
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回收金额)⑧ | 163,223,948.45 |
商誉减值损失(大于0时)⑨=⑦-⑧ | |
归属于母公司商誉减值损失⑩ |
b、主要参数指标选取情况、选取依据及合理性
序号 | 主要参数 | 选取依据 |
1 | 预测期 | 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使用期限为25年,故本次评估明确的预测期为2020年1月-2042年6月 |
2 | 收益期 | 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使用期限为25年,故本次评估收益期为2020年1月-2042年6月 |
3 | 发电版块收入预测 | 根据光伏发电站电量、脱硫电价、能源补贴电价以及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预测各年售电收入,以及预计收取政府电价补贴收入 |
4 | 农业板块收入预测 | 按土地种植农产品、光伏大棚种植农产品情况以及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预测各年收入 |
5 | 成本、费用预测 | 预测各年的折旧摊销、电站运维、人工、土地租赁、化肥、农药、生产资料投资、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及其他开支 |
6 | 利润率 | 根据预测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计算 |
7 | 折现率(税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 发电版块8.53%,农业板块14.36% |
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变动。
④折现率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现金流量,则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产回报率,也即税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税前)。综上,公司期末对与商誉相关的常兴公司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所选取的主要参数指标依据充分,选取合理。c、未计提减值的合理性公司期末对与商誉相关的常兴公司资产组进行了减值测试,用收益法估算常兴公司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回收金额,并利用了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相关评估结果。经测试,常兴公司包含商誉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无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故公司期末对常兴公司商誉未计提商誉减值合理。
(4)公司对常兴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为顺利完成常兴公司光伏发电业务的收购,解决常兴公司工程款支付问题,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向常兴公司提供了借款用于归还常兴公司建设项目所欠的工程款;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控股子公司常兴公司往来款20,039.22万元;
2019年由于常兴公司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尚未签订正式的《购售电合同》,未确定上网电价,未触发股权款支付条件,从谨慎性原则考虑,2019年公司对其往来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3,807.49万元,形成的往来款已在交易对价中考虑,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5)会计师意见:
我们在对公司的年报审计过程中,由于商誉金额重大,且管理层需要作出重大判断,因此我们将商誉的减值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实施相关审计应对。我们复核评估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以商誉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报告,特别是关键参数的选取方法和依据的合理性;评价由公司管理层聘请的外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经验、资质及专业胜任能力;评价估值方法及估值模型中采用的关键假设;审慎评价估值模型中的预算收入、资本性投入、营运资金追加额、永续期增
长率和利润率以及采用的折现率等关键参数输入值的合理性;复核商誉减值测试计算过程,评价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等。
我们对公司的其他应收常兴公司款项实施了函证、检查、分析,对其前期坏账准备计提进行了分析测算;对公司取得常兴公司股权交易对价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对常兴公司商誉减值测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取得常兴公司股权的相关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受让七色珠光7,224万元可转股债权,并将其转为七色珠光800万股股份。其后,公司以七色珠光上述股权认购环球新材增资股份比例12.385%,环球新材为七色珠光拟以红筹模式在香港上市而在境外设立的上市主体,请公司补充披露:(1)环球新材的具体业务模式和经营业绩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态说明投资其股权的必要性;(2)上述交易的转股及定价依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合理性;(3)环球新材的境外上市时间安排,目前的实际进展,以及是否符合预期进度。
回复说明:
(1)环球新材为公司参股公司七色珠光拟以红筹模式在香港上市的主体公司,环球新材本身并不开展任何业务,而七色珠光则通过红筹重组成为了环球新材的全资所属企业,为环球新材的主要资产,其主要产品包括天然云母基及合成云母基珠光颜料产品。业务主要专注于生产及销售全面的珠光颜料产品组合,销售于贸易公司客户及终端用户客户,用于不同用途及行业,包括汽车涂料、化妆品、工业涂料、塑料、纺织品及皮革以及陶瓷,亦生产不同颗粒大小的合成云母粉,以销售于客户。截止2020年9月30日,环球新材合并报表总资产合计129,033万元,净资产合计97,827万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9,935万元,利润总额12,287万元,净利润10,468万元。公司投资环球新材是七色珠光以红筹模式在香港上市的工作需要,仅是重组安排,并没有增加公司的资金压力。
(2)公司对七色珠光进行债转股操作,是基于看好七色珠光的上市前景,支持七色珠光做强做大,获取七色珠光上市成功后可能带来的投资增值回报的考虑。根据《可转股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公司有权在以所持的债权转为对七色珠光的股权,转股价格为9.03元/股,公司于2020年10月进行了债转股,转股价格
为9.03元/股。上述转股定价依据主要是:第一,基于《可转股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第二,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债转股涉及的广西七色珠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七色珠光于2020年9月30日的股东权益评估值为15.88元/股。因此,上述交易的转股及定价依据,具有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3)截止回复日,环球新材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上市申请,并回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第二轮问询,符合预期进度。
(4)会计师意见:
我们在对公司的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公司受让七色珠光7,224万元可转股债权,并将其转为七色珠光800万股股份的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分析核实,我们认为,该交易的转股及定价依据充分,具有商业实质及合理性,相关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公司上述股权投资涉及机械制造、光伏、珠光颜料等行业,与公司现有油品、电力业务并不直接相关。请公司董监高结合第4-6项问题回复详细说明:(1)上述交易实施必要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结合交易决策过程各自履职情况,自查是否履行忠实义务,勤勉尽责、审慎判断,确保交易实施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请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说明:
(1)公司参与上述股权投资交易决策的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
1)公司持有机械制造(双富汽车)资产是2015年5月为解决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与柳州正菱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供销业务债权债务问题,尽可能挽回损失,经协商,柳州正菱集团以其持有的双富汽车(原“凯鲍重工”)100%股权抵偿所欠广西永盛部分债务而形成。
公司取得双富汽车100%股权事宜是为了退出与武夷汽车的合作,重新取得双富汽车的股权,以便公司今后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本公司对双富汽车存在的其他应收款大部分为以前年度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且在与武夷汽车合作前就已经形成,且已在评估报告中体现,本次交易定价依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具备公允性;本次交易已分
别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2)陕西常兴光伏公司是以光伏发电为主业的公司,与公司电力主营业务一致。公司收购其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目的是发展壮大公司电力主业,是落实公司发展新能源战略的具体措施,扩大了公司发电主业,填补了公司在光伏发电板块的空白,也为公司拓展新能源领域投资积累经验。公司收购常兴公司股权价格依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具备公允性,且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待合同生效条件达成后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保护了公司的利益;本次交易已分别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后续相关进展情况亦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七色珠光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珠光颜料及人工合成云母等新材料为主营业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原已有部分股权投资,受让七色珠光可转股债权事宜是为了增加分享七色珠光未来发展前景及上市预期所带来的收益,可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也是助推广西新材料产业发展、支持参股公司进一步做强做大的需要;公司以持有的七色珠光股权作价出资认购环球新材增资股份事宜是为了支持推动七色珠光在香港联交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进程最终实现持有与公司所持有的七色珠光股权等额的境外股权的权益,是公司综合考虑了公司及七色珠光未来发展而做出的决策,如七色珠光在香港联交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预计未来将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股权投资增值,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受让七色珠光可转股债权转股价格为原转让方与七色珠光在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且低于七色珠光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及其七色珠光经评估后的股权权益评估值,定价具备公允性;公司认购环球新材增资股份未涉及定价事宜。上述交易已分别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后续相关进展情况亦在公司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上述相关交易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查履职情况:
公司时任董事自查履职情况:我们作为公司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董事会会议材料以及相关材料文件进行了审阅,包括公司证券部编制的董事会会议议案、公司投资发展部编制的相关方案及相关协议草案、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我们查阅了相关党委会、总裁办公室会议纪要,确认该事项已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室审议通过;在会议审议及表决前,我们与公司分管相关业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具体经办部门通过现场汇报或电话通讯等方式对进行了了解和沟通;我们认为,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阅,公司分管业务的董事、高管以及具体经办部门已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详尽说明,我们已确认了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是对审议事项熟悉了解并基于审慎判断的原则做出的决策,我们在决策过程中已履行忠实义务,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判断,确保交易实施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时任监事自查履职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监事,对公司提交的各项董事会会议材料以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包括公司证券部编制的董事会会议议案、公司投资发展部编制的相关方案及相关协议草案、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我们查阅了相关党委会、总裁办公室会议纪要,确认该事项已经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室审议通过;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我们听取了公司分管相关业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具体经办部门的现场汇报;董事会会议召开后,我们查阅了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及相关表决票;我们认为,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阅,公司分管业务的董事、高管以及具体经办部门已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详尽说明,我们对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及相关决策程序进行了监督,并确认其合法合规,我们在上述交易的决策过程中已履行忠实义务,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判断,确保交易实施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时任高级管理人员自查履职情况:我们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筹划上述交易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论证,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通过实地考察、进行法律尽调、与交易方协商沟通、聘请第三方中介如会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等出具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并编制相关交易方案或建议书,提出决策建议和意见,先后提交给公司党委会、公司总裁办公会及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
决策,并在会上对交易事项作出详尽说明,与公司董事、监事进行沟通解释,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我们认为,我们已为公司决策过程中履行了忠实义务,勤勉尽责、审慎判断,确保交易实施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专项意见:我们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参与了公司退出武夷汽车取得双富汽车100%股权、收购常兴公司90%股权、受让七色珠光可转股债权以及认购环球新材增资股份等交易决策。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议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以及我们与公司分管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经办部门的沟通交流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交易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实施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上述交易定价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定价具备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已经公司党委办公会、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交易相关情况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公司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时任董监高在交易决策过程中能够履行忠实义务,勤勉尽责、审慎判断,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上述交易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退出武夷汽车取得双富汽车100%股权、收购常兴公司90%股权、受让七色珠光可转股债权以及认购环球新材增资股份等交易。
三、关于财务信息
8.年报披露,公司在建工程期末账面价值55.3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7.4%。其中,动力车间项目、铁路专用线项目、铝电子产业项目220kv出线路工程等多个项目工程进度超过95%,仍未转固。报告期内,公司对上程水电站项目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8,057.71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有关项目建设的具体时间规划,实际工程进度、预计完工时间及是否符合建设计划安排,是否存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及时转固的情形;(2)公司对上程水电站项目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减值迹象出现的时点,以及评估减值测算过程及依据,是否存在减值计提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3)结合公司在建项目建设进展、市场情况及减值测试情况等,说明公司未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回复说明:
(1) 公司有关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 | 工程进度(%) | 预计完工时间 | 未转固原因描述 |
动力车间项目 | 98 | 2021年3月完成1#机组的调试运营;2021年5月完成2#机组的调试运营 | 受政策影响原因,动力车间项目于2017年停建,2020年收到广西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公司积极开展复建工作,截止报告期末项目工程进度98%,尚未达到可使用转态。截止2021年3月末动力车间已完成了1#机组的调试运营,并将相关资产暂估转固。 |
铁路专用线项目 | 99 | 2021年3月 | 属于动力车间配套工程,受政策影响原因,动力车间项目于2017年停建,2020年收到广西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公司积极开展复建工作,截止报告期末项目工程进度99%,尚未达到可使用转态。截止2021年3月末铁路专用项目已完成了调试运营,并将相关资产暂估转固。 |
铝电子产业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 | 99.5 | 2021年3月 | 属于动力车间配套工程,受政策影响原因,动力车间项目于2017年停建,2020年收到广西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公司积极开展复建工作,截止报告期末项目工程进度99.5%,尚未达到可使用转态。截止2021年3月末铝电子产业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已完成了调试运营,并将相关资产暂估转固。 |
220KV扶隆输变电工程 | 99.5 | 2021年3月 | 属于动力车间配套工程,受政策影响原因,动力车间项目于2017年停建,2020年收到广西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公司积极开展复建工作,截止报告期末项目工程进度99.5%,尚未达到可使用转态。截止2021年3月末220KV扶隆输变电工程项目已完成了调试运营,并将相关资产暂估转固。 |
220KV立头输变电工程 | 99.5 | 2021年3月 | 属于动力车间配套工程,受政策影响原因,动力车间项目于2017年停建,2020年收到广西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公司积极开展复建工作,截止报告期末项目工程进度99.5%,尚未达到可使用转态。截止2021年3月末220KV立头变电工程项目已完成了调试运营,并将相关资产暂估转固。 |
投资经济效益差,后续工程存在较多关键的不可预见因素和隐患,投资风险大等原因,2019年,公司对整个上程水电站开发方案进行了调整,按修编后方案只进行上程水电站工程(大田水电站)建设,大田水电站装机容量由2台6MW改为1台6MW。在较早时期,整个上程水电站工程(金鸡项、大田和上程三个梯级水电站)原计划开发而进行的可行性勘察、研究、报批等发生了部分前期费用,该共同发生的前期费用未按不同水电站分开入账,整个上程水电站工程账面价值包含金鸡项、大田和上程三个梯级水电站。由于国家政策和政府规划调整导致林地、水源审批困难等原因,金鸡项和上程水电站两个项目自立项至今均未开工建设且未来开工建设的可能性不大,金鸡项和上程水电站已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因项目可能终止预计不再有利用价值。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年末对该资产进行清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经过确认或计量,决定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b、评估减值测算过程及依据,是否存在减值计提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报告期末,公司聘请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程水电站前期建设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中通诚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在建工程的特点,现场调查获取的评估基础资料和市场调查的情况等,选择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为评估价值类型,对包括上程、大田、金鸡顶水电站工程项目等前期建设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评估。
中通诚根据上程水电站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的依据;根据评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选择评估方法。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分析评判可能会影响评估业务和评估结论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形成测算结果;对采用不同方法评估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对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贺州市上程电力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而涉及的其所有在建工程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21]32038号),上程水电站项目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26,020.66万元,评估价
值为18,181.56万元,评估值比账面价值减值8,057.71万元,减值率30.71%。据此,公司期末对上程水电站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057.71万元,不存在减值计提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
(3) 如(1)所述,受政策影响原因,动力车间项目于2017年停建,2020年收到广西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贺州燃煤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公司积极开展复建工作,截止报告期末项目工程进度98%,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截止2021年3月末动力车间已完成了1#机组的调试运营,并将相关资产暂估转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由于报告期末动力车间项目及相关附属设施尚在建设期中,无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故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计算。根据截至报告期末实际工程投入占预算比例,测算截至报告期末动力车间项目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费标准计算交易结算手续费,估计交易所需的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并考虑交易的相关税费。
经测算,报告期末动力车间项目及相关附属设施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大于其账面价值,无需计提减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
2020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广西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工程容量替代方案的复函》(国能综函电力[2020]84号),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核准桂旭能源公司利用2018年已淘汰关停的柳州电厂44万千瓦煤电机组和2020年初已取消建设国家电投钦州热电新建工程(1×35万千瓦)的容量指标,将70万千瓦动力车间项目通过容量替代方式纳入国家规划,同意建设动力车间项目。动力车间项目一号机组已于2021年3月18 日正式并网运行,二号机组目前正在安装调试。据此,公司管理层认为无需对动力车间项目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减值。
综上,报告期末公司未对动力车间项目及相关附属设施计提减值合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谨慎性要求。
(4)会计师意见:
我们在对公司的年报审计过程中,由于在建工程事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重大,因此我们将在建工程减值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实施相关审计应对。
1、了解公司在建工程的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了解公司开工建设动力车间项目时的政策背景和该项目对公司整体发展的协同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当时法规规定,并获取项目备案证和各部门批复文件;
3、了解公司为动力车间恢复重建采取了哪些措施及进展,并获取了相关的申请文件;
4、了解上级相关政府部门对动力车间相关复工申请文件的审核进展情况;
5、对在建工程动力车间进行了实地盘点,了解资产目前的状况。
我们在对公司的年报审计过程中,对上程水电站进行了审计核实,复核评估公司出具的关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而涉及的其所有在建工程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特别是其测算过程及相关依据的合理性;评价其估值方法及估值模型中采用的关键假设等的合理性;评价由公司管理层聘请的外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经验、资质及专业胜任能力。
经我们审计,我们认为,公司在建工程的动力车间项目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包括铁路专用线项目、铝电子产业项目220kv出线路工程等项目于报告期末,不存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及时转固的情形;报告期末上程水电站不存在减值计提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报告期末公司未对动力车间项目及相关附属设施计提减值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谨慎性要求。
9.年报披露,报告期期末公司账面受限货币资金10.21亿元,较上一年度8.80亿元有所增长,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证金。此外,公司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中有2,919.73万美元和9,700万港币。请公司补充披露:(1)最近三年受限货币资金的具体明细情况,对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具情况、商业用途等,是否存在为其他方开具票证等的情形;(2)结合公司业务模式以及营业收入明显下降的情况,说明公司受限货币资金出现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可能存在潜在风险;(3)上述外币借款的具体用途,以及产生相应汇兑损益。
回复说明:
(1)公司近三年相关受限货币资金具体情况:
2018年末票证明细表
单位:万元
单位 | 用途 | 票面金额 | 类型 | 保证金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84,884.84 | 银行承兑汇票 | 46,059.57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32,245.34 | 银行承兑汇票 | 31,945.34 |
合计 | 117,130.18 | 78,004.91 |
票面金额 | 保证金 | |
为补充日常经营资金开具的票证金额 | 117,130.18 | 78,004.91 |
单位 | 用途 | 票面金额 | 类型 | 保证金 |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58,070.00 | 银行承兑汇票 | 38,801.00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65,410.00 | 银行承兑汇票 | 13,142.00 |
银行承兑汇票小计 | 123,480.00 | 51,943.00 | ||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31,070.05 | 信用证 | 22,040.10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38,396.00 | 信用证 | 27,506.38 |
信用证小计 | 69,466.05 | 49,546.48 |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31,800.00 | 商业承兑汇票 | 360.00 |
商业承兑汇票小计 | 31,800.00 | 360.00 | ||
合计 | 224,746.05 | 101,849.48 |
票面金额 | 保证金 | |
为补充日常经营资金开具的票证金额 | 224,746.05 | 101,849.48 |
单位 | 用途 | 票面金额 | 类型 | 保证金 |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38,000.00 | 银行承兑汇票 | 37,500.00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75,300.00 | 银行承兑汇票 | 29,300.00 |
银行承兑汇票小计 | 113,300.00 | 66,800.00 | ||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87,795.83 | 信用证 | 42,730.58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44,500.00 | 信用证 | 14,050.40 |
信用证小计 | 132,295.83 | 56,780.98 | ||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10,000.00 | 商业承兑汇票 | 0.00 |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补充经营资金 | 22,000.00 | 商业承兑汇票 | 0.00 |
商业承兑汇票小计 | 32,000.00 | 0.00 | ||
合计 | 277,595.83 | 123,580.98 |
2020年末票证按用途类型分类(单位:万元):
票面金额 | 保证金 | |
为补充日常经营资金开具的票证 | 277,595.83 | 123,580.98 |
对方单位 | 金额(万元) | 款项性质 | 占比 | 发生时间 | 是否关联方 | 约定偿付时间 | 借款利率情况 |
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88,946.56 | 往来款/ 股权转让款 | 37.34% | 往来款2020年4 月;股权转让款2020年12月 | 是 | 股权转让款计划2021年10月前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支付;往来款2021年12月31日 | 往来款免息 |
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 | 87,805.43 | 借款及资金占用费 | 36.86% | 2020年12月 | 是 | 2021年12月31日 | 年利率4.35% |
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7,417.76 | 借款及资金占用费 | 11.51% | 2020年9月 | 是 | 2021年9月1日 | 基准利率 |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149.18 | 借款及资金占用费 | 4.26% | 2020年11月 | 是 | 2035年8月6日 | 年利率3.92%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 9,311.73 | 质保金 | 3.91% | 2016年7月开始 | 否 | 按工程最终竣工日(以“最终竣工验收证书”中注明本工程第二台机组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日期为准)起一年后60日内,业主应将其余的质量保修金核发给承包商。 | |
中铁四院集团南宁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2,897.51 | 质保金 | 1.22% | 2017年6月开始 | 否 | 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进度款的5%预留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不计息返还。 | |
台前县易源投融资有限公司 | 2,000.00 | 往来款 | 0.84% | 2016年1月29日;2016年2月3日 | 否 | 无约定时间 | 免息 |
仲应贵 | 1,480.00 | 股权转让款 | 0.62% | 2017年12月 | 是 |
福建武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954.99 | 往来款 | 0.40% | 2017年8月 | 否 | 无约定时间 | 年利率7% |
广西贺州市胜利电力 | 852.04 | 往来款 | 0.36% | 2019年6月、2020年6月 | 是 | 无约定时间 | 免息 |
有限公司 | |||||||
合计 | 231,815.20 | 97.32% |
序号 | 合同履约成本余额(人民币/万元) | 合同名称 | 分包方名称 | 合同履行情况 | 备注 |
一 | 中缅天然气管道贵阳站110kV外电工程 | ||||
1 | 384.60 | 中缅天然气管道贵阳站110KV外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 成都市西蜀浩越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等材料采购 | 货物已发至项目现场,但仍未与业主方结算。该工程工程已完成95%进度 |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准则的规定 |
二 | 菲律宾Ibulao水电站工程 | ||||
1 | 117.83 | 菲律宾Ibulao水 | 乐山一拉得电 | 已支付设备投料 | 相关会计 |
电站工程 | 网自动化有限公司等设备采购 | 款,尚未发货。该工程已完成设计和支付设备投料款 | 处理符合准则的规定 | ||
三 | 菲律宾ELPI风光一体化项目 | ||||
1 | 4626.89 | 菲律宾ELPI132MW+100MW风光一体化项目132MW+100MW风光发电工程分包合同 | Xidian Energy Construction Corp. | 该合同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原光伏施工合同工期为9个月,原风电施工合同工期为13个月。项目执行过程中受到菲律宾劳工法律限制,签证政策变化,项目组织及实施方式变化、项目选址变化、项目业主各类许可状态以及国内外新冠肺炎先后爆发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项目执行工期与成本大幅增加。根据目前状况,成本存在进一步增加的可能。该工程已完成光伏工程96.5%进度;风电工程29%进度 |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准则的规定 |
2 | 1589.48 | 菲律宾ELPI风光一体化电厂技术研发 | 目前已完成4项实用新型专利的研发并提交给业主方,另完成2项发明专利仍处于正常待审状态。 |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准则的规定 | |
3 | 426.98 | 菲律宾ELPI 132MW+100MW风光一体化项目(铁塔、导地线、OPGW光缆及附件金具等)采购合同 | 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等 | 货物已发至项目现场,但仍未与业主方结算。 |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准则的规定 |
4 | 441.72 | 菲律宾ELPI 132MW+100MW风光一体化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书 |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该合同于2017年2月签订,我司于2018年5月通知其暂停风电部分的设计工作。合同执行期间,大部分设计工作由我司自行完 |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准则的规定 |
成,与分包商的合同尚未结算。 | |||||
小计 | 7085.07 | ||||
合计 | 7587.50 |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上述的合同履约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末存货-合同履约成本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在财务报表作出恰当列报。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时任独立董事对上述部分事项发表的专项意见与公司修订后的2020年度报告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