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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0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1-034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5/252021/5/262021/5/26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00,010,000× 0.18)÷401,630,000≈0.17927元/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927)÷(1+0)=前收盘价格-0.1792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5/252021/5/262021/5/26

海丽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弈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汉理前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汉理前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汉理前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冠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冠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杭州汉理前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2021年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1,620,000股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6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16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2 元,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663911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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