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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捷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六月

3-3-2-1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部分 引言 ...... 6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 6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7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10

第二部分 正文 ...... 1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2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1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7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9

五、发行人的设立 ...... 24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31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 39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51

九、发行人的业务 ...... 68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8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3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7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109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2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6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120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25

十九、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1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34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6

3-3-2-2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7

二十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137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49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150

3-3-2-3

释 义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超捷股份、公司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超捷有限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上海毅宁上海毅宁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控股股东
祥禾涌原上海祥禾涌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之股东
上海誉威上海誉威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股东
上海文超上海文超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股东
宁波嘉展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之股东
赣州超逸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之股东
上海易扣上海易扣精密件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江苏超捷超捷联接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曾用名“超捷连接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无锡超捷无锡超捷汽车连接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香港超艺香港超艺实业有限公司(ESSENCE INDUSTRIAL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汕头宜泰汕头保税区宜泰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金发投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嘉合明德上海嘉合明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祯楷上海祯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汕头超艺汕头经济特区超艺螺丝工业有限公司
杭州超杰杭州超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超艺螺丝超艺螺丝(控股)有限公司(ESSENCE SCREWS (HOLDING) LIMITED)
申报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
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连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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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
天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本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编报规则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公司章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超捷股份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上市后适用的《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律师工作报告》、本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即发行人报告期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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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审〔2020〕6859号《内控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6859号《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0〕6862号《纳税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6862号《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0〕6860号《差异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6860号《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0〕6861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6861号《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天健验〔2020〕139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20〕139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
《发起人协议书》《关于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3-3-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200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注册地为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楼、15号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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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EPC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杨钊、余飞涛,两位律师简介如下:

1.杨钊,法学硕士,擅长公司、金融证券等法律业务;

2.余飞涛,法学硕士,擅长公司、金融证券等法律业务。

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签字律师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办公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2017年3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发行人上市辅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专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本所律师首先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出了作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文件清单发出后,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方法包括:对发行人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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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及调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文件,对需现场调查的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支持的事实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并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等。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所有问题,审阅的文件包括:

1.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资格的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资料、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2.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持有的相关证照,包括:从事相关经营的许可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业务资质的说明等;

3.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设立及历史沿革的文件,包括: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协议、决议、会议记录、验资报告、支付凭证等;

4.涉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独立性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方对于关联关系调查表的回复以及关联关系、同业竞争的说明、可用于判断关联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和具体从事业务的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所存在交易的合同及协议及相关关联方所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

5.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产权证书、购买协议、支付凭证、申请文件、商标局官方网站、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等的网页查询结果以及由商标局和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查询文件等;

6.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融资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为一方的重大协议、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期末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明细等;

7.涉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文件,包括:发行人设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及其报告期内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作出该等修订的相关会议决议、工商登记文件等;

8.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内部决策机构运作的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公司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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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相关的财务文件,包括:天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6859号《内控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6862号《纳税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6861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6860号《差异鉴证报告》及其他相关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

10.涉及发行人税务、环保、技术服务质量和技术标准等文件,包括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务申报表、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审计报告、税收优惠文件、天健审〔2020〕6862号《纳税鉴证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税务、质量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11.涉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的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募投项目环保审批意见、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文件、《招股说明书》等;

12.涉及发行人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文件,包括: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就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公安部门就发行人相关主体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13.《招股说明书》;

14.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发行人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在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与此同时本所律师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在本项目中的累计有效工作时间约为3,000个小时。

(三)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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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超捷股份提出了公司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并取得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超捷股份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仅就超捷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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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六)《律师工作报告》仅作为超捷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律师工作报告》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作为超捷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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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架构图如下: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超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29528125L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丰硕路100弄39号

法定代表人:宋广东

注册资本:4,284.5177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营业期限:2001年12月28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从事关键机械基础件(五金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塑料制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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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上海毅宁2,745.905464.09
2祥禾涌原291.34726.80
3上海誉威218.12005.09
4曾立丰178.05604.16
5吕海军166.92803.90
6王胜永152.87163.57
7周家乐151.80783.54
8宋毅博137.25103.20
9赵何钢85.69032.00
10上海文超70.85001.65
11宁波嘉展42.84521.00
12赣州超逸42.84521.00
合 计4,284.517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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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召开。参加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4,284.5177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所涉及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三年内的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2020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

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如下:

(1)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创业板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不超过1,428.1726万股,且发行股票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新股发行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将按照公司发行上市时的最新政策,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关于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交所开户并持有创业板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对象。

(3)关于股票的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定价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或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4)关于发行方式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市值申购定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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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5)关于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计划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①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②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6)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公司在股票发行前的利润分配遵循如下原则: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7)关于上市地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公司即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8)关于本次公开发行承销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

(9)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以发行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2.核查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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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及相关事项。

2.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申请;

3.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的选择等;

4.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5.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

6.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9.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

10.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11.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12.授权有效期为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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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目前的《营业执照》;

2.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超捷有限设立时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4.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超捷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5.核查了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料;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了公司公示的年度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于2010年9月由超捷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000400287099(市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公司名称为“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之前身超捷有限系于2001年12月28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捷有限设立时的名称为“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万美元,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注册资本为423.35万美元。

本所律师将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及其前身超捷有限之设立及股本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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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目前的《营业执照》;

2.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超捷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3.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超捷有限的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凭证;

4.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5.核查了天健验〔2020〕139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

6.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7.核查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国金证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材料,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已于2020年6月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进行了验收。

(四)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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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系由超捷有限以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4,500万元,不高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净资产61,700,964.45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公司章程》、天健审〔2020〕6859号《内控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五、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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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披露发行人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的情况。

2.根据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6861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960,299.22元、44,670,026.33元、44,212,104.51元。本所律师审阅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材料等文件,并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就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等事项进行了访谈,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6859号《内控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6860号《差异鉴证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材料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所在地之主要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信息、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营业外支出明细,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系由超捷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超捷有限成立于2001年12月,并于2010年9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超捷有限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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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变”)。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相关职能部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为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20〕6859号《内控鉴证报告》,并结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内部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6859号《内控鉴证报告》认为:“超捷股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重大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及转让款项的支付凭证及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东的访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最近2年的主营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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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和“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之“(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资产登记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在知识产权局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等网站的检索,发行人的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文件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及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主要从事高强度精密紧固件、异形连接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中的“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发行人的所属行业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9年修正)》中限制类、淘汰类及禁止类产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的访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所在地之主要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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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个人简历说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本所律师已在前文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总数为4,284.5177万股,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为不超过1,428.1726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4,670,026.33元、44,212,104.51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除须按照《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以及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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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四十六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条的规定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同意并签署上市协议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超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核查了超捷有限关于整体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3.核查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沪商外资批〔2010〕1775号《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港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4.核查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0〕第B-2028号《审计报告》;

5.核查了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龙源智博评报字〔2010〕第B-113号《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6.核查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10〕第B-1039号《验资报告》;

7.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

8.核查了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

9.核查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决议;

10.核查了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决议;

11.核查了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选举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12.核查了《发起人协议书》;

13.核查了发行人法人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和方式

发行人的前身超捷有限系于2001年12月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捷有限经过历次变更后(本所律师将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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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详细说明超捷有限历次变更事宜),公司股东于2009年8月变更为香港超艺、上海毅宁、上海文超、汕头宜泰四位企业法人。

2010年9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09年12月26日,超捷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作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聘请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分别进行审计和评估。

(2)2010年3月15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利安达审字〔2010〕第B-2028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超捷有限的净资产为61,700,964.45元。

(3)2010年5月4日,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龙源智博评报字〔2010〕第B-113号《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超捷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0,536,292.98元。

(4)2010年5月5日,超捷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超捷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61,700,964.45元按照约1.37:1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5,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16,700,964.45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各股东按其对超捷有限的持股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5)2010年5月24日,超捷有限之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超捷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超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约定了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010年5月24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制定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发行人的经营范围、股份、治理结构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6)2010年7月12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沪商外资批〔2010〕1775号《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港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超捷有限由沪港合资企业变更为港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4,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4,500万元,并同意了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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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章程。2010年7月19日,发行人取得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商外资沪股份〔2001〕30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名称为“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

(7)2010年7月28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利安达验字〔2010〕第B-103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7月26日,“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4,500万元。

(8)2010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首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除职工监事以外的成员。

(9)2010年9月8日,发行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注册号为310000400287099(市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朱宝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为黄祯楷,公司注册资本4,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螺钉、紧固件、小五金制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香港超艺3,307.5073.50
2上海毅宁1,035.0023.00
3上海文超90.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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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4汕头宜泰67.501.50
合 计4,5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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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继续使用超捷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0〕第B-2028号《审计报告》和利安达验字〔2010〕第B-1039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超捷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超捷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条件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核查了《发起人协议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0年5月24日,超捷有限的全体股东即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协议约定,超捷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超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全体发起人以超捷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出资,并按其在超捷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该协议书还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超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发起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0〕第B-2028号《审计报告》;

2.核查了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龙源智博评报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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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113号《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3.核查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10〕第B-1039号《验资报告》;

4.核查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审计、资产评估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超捷有限的委托,对超捷有限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于2010年3月15日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10〕第B-2028号《审计报告》。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超捷有限于审计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88,945,268.64元,负债为27,244,304.19元,净资产为61,700,964.45元。

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超捷有限的委托,对超捷有限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公司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并于2010年5月4日出具了龙源智博评报字〔2010〕第B-113号《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超捷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评估值为11,030.74万元,总负债评估值为2,977.11万元,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8,053.63万元。

2.验资

2010年7月28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利安达验字〔2010〕第B-103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7月26日,公司已收到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4,5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审计,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和验资手续,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首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核查了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确认函、签到表、会议议程、会议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报告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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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0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首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除职工监事以外的成员。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经按照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当时有效之《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2.超捷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条件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超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发起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审计,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设立已履行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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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估和验资手续,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的《营业执照》;

3.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实际主要从事业务的说明;

4.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面谈笔录;

5.取得了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核查了发行人持股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目前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7.对发行人生产车间和主要设备进行了现场勘验;

8.核查了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

9.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从事关键机械基础件(五金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塑料制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车间和主要设备的实地勘查结果、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对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的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高强度精密紧固件、异形连接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发行人主营业务所涉及的工艺及生产流程完整,拥有从事业务经营所必需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拥有包括研发、供应、生产、销售、质量控制在内的完整的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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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所律师将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超捷有限的历次验资报告;

2.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产权证书;

3.核查了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清单;

4.对发行人房产和主要设备进行了勘验并取得了勘验笔录;

5.核查了发行人商标、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查询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系由香港超艺、上海毅宁、上海文超、汕头宜泰四位法人股东共同发起,以超捷有限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10〕第B-103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7月26日,公司已收到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4,500万元。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认购发行人股份之超捷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财产的产权证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房产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现场勘验结果,发行人目前拥有独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机器设备等资产,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4.发行人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所需主要资产的权属完整,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况;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发行人对所拥有的主要资产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主要资产权利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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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

本所律师将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详细披露发行人之主要资产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

(三)发行人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2.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各部门职能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主要从事高强度精密紧固件、异形连接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发行人建立了董事会办公室、人事行政部、品质部、研发部、业务部、生产部、采购部、物控部、财务部、内审部等部门,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等方面的运作。

2.发行人设有上海易扣、江苏超捷、无锡超捷三家全资子公司,其中上海易扣主要负责公司塑料紧固件的生产、销售业务,江苏超捷主要负责金属紧固件、异形连接件部分工序的生产,无锡超捷暂未开展经营活动。

3.发行人上述机构和职能部门独立运作,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体系,不存在控股股东的机构代行公司职权的情形;发行人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任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3.核查了发行人董事会聘任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材料;

4.核查了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5.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关于关联任职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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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工资表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抽样文件;

7.核查了发行人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核查了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9.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员工名册

10.抽查了发行人员工的劳动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监事会设监事3人。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发行人聘有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3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1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及聘任相关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资料后确认,发行人之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当时有效之《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

根据发行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及其他企业任职情况如下:

姓 名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在发行人的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中的任职情况
宋广东董事长、总经理江苏超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无锡超捷执行董事上海毅宁执行董事
宋述省董事兼副总经理江苏超捷监事——
陆先忠董事————
陆 青独立董事————
赵鹏飞独立董事————
邹 勇监事会主席无锡超捷监事——
嵇宏慧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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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在发行人的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中的任职情况
罗渊研职工代表监事————
李红涛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李新安副总经理————
义勤峰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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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后,若返回原籍所在地工作、生活,住房公积金跨地区转移和支付较为困难,且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繁琐;此外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个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将降低个人当月的实际收入,而非城镇户籍员工具有对当期收入重视度高、对参加企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识相对不足等特点,导致部分非城镇户籍员工不愿意支付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应缴纳部分,因而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②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公司租赁部分居住用房提供给员工用作宿舍或向部分自行租赁住房的员工发放租房补贴,作为缴纳公积金的替代措施。③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确认:截至2020年3月,发行人的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2020年4月15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确认:截至2020年3月,上海易扣的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2020年4月8日,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镇江新区办事处出具了证明,确认:江苏超捷目前在册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备案,江苏超捷参加了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能积极地履行缴纳基本保险费的义务,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任何违反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2020年4月8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发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在该中心无行政处罚记录。

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上海易扣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在该中心无行政处罚记录。

2020年4月3日,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确认:江苏超捷遵守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与该中心也无任何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争议。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毅宁、实际控制人宋广东就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做出承诺:“如今后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应缴而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职工缴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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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补缴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无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本人/本公司将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的支出。”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截至申报基准日的工资单、员工名册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单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发行人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完全分离。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2.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各部门职能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未有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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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

2.核查了发行人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会议资料;

3.核查了发行人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

4.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5.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书面说明;

6.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设立后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同时,发行人董事会还设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并下辖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的内审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在银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务核算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纳税,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29528125L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20〕6859号《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对其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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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起人协议书》;

2.核查了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公司章程;

3.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4.核查了发行人的发起人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明、周年申报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

5.核查了超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10〕第B-1039号《验资报告》;

6.查询了发行人境内发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超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为香港超艺、上海毅宁、上海文超、汕头宜泰四位企业法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1.香港超艺

香港超艺成立于2002年1月11日,系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公司,现持有登记证号码为32318443-000-01-20-3的《商业登记证明》,注册号为782253,法定股本为2,000,000股,董事为黄祯楷,注册办事处地址为FLAT D,10F,HONG KONG SPINNERS INDUSTRIAL BLDG,760 CHEUNG SHA WANROAD,KLN.

香港超艺于2017年6月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进行了转让,已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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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毅宁

上海毅宁成立于2009年7月31日,其目前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692920288G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宋广东,住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5455,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毅宁持有发行人2,745.905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4.09%,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海毅宁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宋广东1,200100
合 计1,2001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宋述省6050
2宋广东3025
3嵇宏慧3025
合 计1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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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各类货物的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发行人于2016年7月进行了减资,减资完成后汕头宜泰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四位发起人中三位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另外一位发起人为境外企业。发行人的四位发起人均具有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的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出资比例、住所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起人协议书》;

2.核查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10〕第B-1039号《验资报告》;

3.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4.核查了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档案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本章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中详细披露了上述四名发起人的详细情况。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与其各自在超捷有限整体变更前的出资比例相同,发行人之发起人人数和实际持股数与《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相符。发行人四位发起人中三位发起人为住所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另外一位发起人为境外企业,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及产权转移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核查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10〕第B-1039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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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系由超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超捷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为其在发行人所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超捷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核查了发行人最新的股东名册;

3.核查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4.核查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对发行人目前股东进行了访谈或取得了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6.查询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变更设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止,发行人经过四次增资、一次减资、一次分立和五次股份转让(发行人变更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目前的股东为上海毅宁、祥禾涌原、上海誉威、上海文超、宁波嘉展、赣州超逸、曾立丰、吕海军、王胜永、周家乐、宋毅博、赵何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超捷股份共有股东12名,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上海毅宁2,745.905464.09
2祥禾涌原291.34726.80
3上海誉威218.12005.09
4曾立丰178.05604.16
5吕海军166.92803.90
6王胜永152.871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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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7周家乐151.80783.54
8宋毅博137.25103.20
9赵何钢85.69032.00
10上海文超70.85001.65
11宁波嘉展42.84521.00
12赣州超逸42.84521.00
合 计4,284.5177100.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上海涌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6普通合伙人
2陈金霞50,00028.56有限合伙人
3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00028.56有限合伙人
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0005.71有限合伙人
5高 冬8,8005.03有限合伙人
6刘先震6,0003.43有限合伙人
7王晓斌3,0001.71有限合伙人
8东莞盛粤景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001.71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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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9赵 煜2,7001.54有限合伙人
10陈红霞2,5001.43有限合伙人
11张卫克2,0001.14有限合伙人
12姜健勇2,0001.14有限合伙人
13姜铁城2,0001.14有限合伙人
14陈艺东2,0001.14有限合伙人
15闫方义2,0001.14有限合伙人
16张贵洲2,0001.14有限合伙人
17黄 幸2,0001.14有限合伙人
18洪 波2,0001.14有限合伙人
19朱艳君2,0001.14有限合伙人
20李梓炜2,0001.14有限合伙人
21西藏佑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1.14有限合伙人
22上海好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01.14有限合伙人
23华峰集团有限公司2,0001.14有限合伙人
24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2,0001.14有限合伙人
25和福兴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1,0000.57有限合伙人
26陈勇辉1,0000.57有限合伙人
27陈爱玲1,0000.57有限合伙人
28沈 军1,0000.57有限合伙人
29吴 军1,0000.57有限合伙人
30王舒娅1,0000.57有限合伙人
31单秋微1,0000.57有限合伙人
32上海裕路企业管理事务所1,0000.57有限合伙人
33宁波悦海熙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57有限合伙人
34上海初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000.57有限合伙人
35上海荣纪实业有限公司1,0000.57有限合伙人
合 计175,1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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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9%,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上海誉威成立于2010年11月16日,其目前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5647989515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宋广东,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674,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誉威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任职部门
1宋广东87.1719.67董事长、总经理
2邹 勇75.3617.00监事
3义勤峰60.3013.61副总经理
4闫明军37.608.48子公司副总经理
5李新安37.608.48副总经理
6唐 群37.608.48财务部
7李红涛30.486.88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8储 旦18.844.25业务部
9陈立宝3.620.82研发部
10高松峰3.450.78研发部
11周 华3.250.73子公司研发部
12向忠冬3.250.73研发部
13徐 江3.250.73子公司研发部
14易妙凤3.130.71子公司营业部
15罗晓峰2.930.66研发部
16丁 瑞2.930.66子公司研发部
17王 丹2.930.66研发部
18陈 阵2.930.66研发部
19上官焕军2.840.64生产部
20罗渊研2.840.64监事
21刘 翠2.840.64内审部
22罗高朋2.840.64生产部
23陈 岭2.800.63研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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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处任职部门
24范俊杰2.680.61物控部
25张云飞2.660.60子公司营运部
26义雅峰2.440.55研发部
27罗 凯2.400.54生产部
28雷石桥2.240.50生产部
合 计443.20100.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晓富嘉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1.23普通合伙人
2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5,00037.04有限合伙人
3湖北龙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5,00037.04有限合伙人
4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00012.35有限合伙人
5李丽莉2,0004.94有限合伙人
6梁喜宏2,0004.94有限合伙人
7田金莲1,0002.47有限合伙人
合 计40,5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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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赣州超逸持有发行人42.845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赣州超逸成立于2016年12月9日,其目前持有章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02MA35M27T44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启源厚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翔),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2-49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赣州超逸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北京启源厚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01普通合伙人
2李 毅5,00014.29有限合伙人
3彭 浩4,99914.28有限合伙人
4张维田4,00011.43有限合伙人
5周子龙3,0008.57有限合伙人
6赣州千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9978.56有限合伙人
7回全福2,0005.71有限合伙人
8郑升尉2,0005.71有限合伙人
9顾振其2,0005.71有限合伙人
10赣州和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005.71有限合伙人
11熠昭(北京)投资有限公司2,0005.71有限合伙人
12周孝伟1,5004.29有限合伙人
13寇凤英1,5004.29有限合伙人
14赵 榕1,0002.86有限合伙人
15唐 球1,0002.86有限合伙人
合 计35,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性别国籍有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3-3-2-48

1曾立丰中国44050919770104****178.05604.1558
2吕海军中国63010519640527****166.92803.8961
3王胜永中国12022119740429****152.87163.5680
4周家乐中国32083019821004****151.80783.5432
5宋毅博中国32111119950520****137.25103.2034
6赵何钢中国33078219841109****85.69032.0000

3-3-2-49

发行人各股东存在的关联关系如下:

1.宋广东担任上海毅宁执行董事并持有上海毅宁100%股权,宋广东配偶赵佩担任上海毅宁的监事;

2.宋广东与宋毅博为父子关系;

3.宋广东担任上海誉威执行董事并持有上海誉威19.67%股权;

4.宋广东持有上海文超25%的股权。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情况的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核查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档案;

3.取得了上海毅宁及其股东出具的承诺;

4.取得了上海誉威出具的承诺;

5.取得了上海文超出具的承诺;

6.查询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的查询结果;

7.查询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十二位股东,分别为上海毅宁、祥禾涌原、上海誉威、上海文超、宁波嘉展、赣州超逸六家企业和曾立丰、吕海军、王胜永、周家乐、宋毅博、赵何钢六位自然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毅宁系由宋广东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毅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2.经本所律师核查,祥禾涌原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号为SS5647。祥禾涌原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登记编号为P1003507的《私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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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3.上海誉威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注册资本来源为员工股东自有或自筹。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誉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4.根据上海文超及其股东的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均来源于公司股东自有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情形,经营决策系根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及经理层进行决策,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文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5.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嘉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号为SX9333。宁波嘉展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晓富嘉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登记编号为P1064538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6.经本所律师核查,赣州超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编号为ST2544。赣州超逸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北京启源厚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登记编号为P1060083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祥禾涌原、宁波嘉展、赣州超逸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毅宁、上海誉威、上海文超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八)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四位发起人中三位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另外一位发起人为境外企业。发行人的四位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的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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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发行人现有的十二位股东中六位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合伙企业,其余六位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的十二位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5.宋广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祥禾涌原、宁波嘉展、赣州超逸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毅宁、上海誉威、上海文超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之前身超捷有限的股权设置及演变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超捷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核查了超捷有限实收资本变更时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佳业外验字(2002)0162号《验资报告》;

3.核查了超捷有限实收资本变更时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佳业外验字(2002)0819号《验资报告》;

4.核查了超捷有限实收资本变更时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佳业外验字(2002)0443号《验资报告》;

5.核查了超捷有限增加注册资本时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佳业外验字(2007)0311号《验资报告》;

6.核查了超捷有限增加注册资本时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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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08〕第B-2050号《验资报告》;

7.核查了超捷有限实收资本变更时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09〕第B-2003号《验资报告》;

8.核查了超捷有限实收资本变更时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09〕第B-2005号《验资报告》;

9.核查了超捷有限增加注册资本时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09〕第B-2012号《验资报告》;

10.核查了天健验〔2020〕139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

11.对相关股东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超捷有限系2001年12月设立,其股权设置及演变情况如下:

1.超捷有限的设立

2001年11月29日,《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制定,章程约定超捷有限的投资总额为21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5万美元,以7万美元现汇及8万美元生产设备投入,在签发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15%,其余在十二个月内缴付完毕,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12月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出具沪名称预核(外)NO.0220011130001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拟设立的公司使用“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2001年12月14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出具嘉府审外批〔2001〕624号《关于同意港资建办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投资方建办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5万美元,全部由投资方以7万美元现汇及8万美元设备出资,出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在十二个月内缴清。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外经贸沪嘉独资字〔2001〕30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1年12月28日,超捷有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超捷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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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超艺实业公司150100
合 计150100

3-3-2-54

2002年4月9日,超捷有限就上述实收资本变更事宜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变更为:

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香港超艺153.8453100
合 计153.8453100
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香港超艺1511.27613.845364现金100
7.430775实物
合 计1511.2761——100

3-3-2-55

为:

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香港超艺1911.27613.845364现金100
7.430775实物
合 计1911.2761——100
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香港超艺19193.845364现金100
15.154636实物
合 计1919——100

3-3-2-56

上述延期出资行为予以认可,并确认不会因此对超捷有限进行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香港超艺在超捷有限成立后存在延期出资的情形,但鉴于香港超艺已足额缴纳了其所认缴的超捷有限注册资本,且公司董事会已经对延期出资进行了确认并办理了工商备案,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已对该延期出资行为予以确认,因此香港超艺延期出资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6.2007年8月增加注册资本

2007年5月8日,超捷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对2006年的税后利润10,054,684.81元中,提取资金人民币6,416,398元折美元83万元作为增资投入公司,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02万美元,税后利润的剩余部分汇回香港超艺。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007年6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出具嘉府审外批〔2007〕263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增资等事宜的批复》,同意超捷有限投资总额增加至11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至102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83万美元由投资者在该公司分得2006年度的利润折合美元投入,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出资20%,其余在二十四个月内出资完毕。

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外经贸沪嘉独资字〔2001〕30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年7月25日,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佳业外验字(2007)031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7月12日,公司已收到投资者缴纳的本期新增注册资本合计美元83万元整,投资者以在公司分得2006年度的利润折合美元投入。

2007年8月7日,超捷有限就上述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变更为:

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香港超艺10210286.845364现金100
15.154636实物
合 计102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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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至425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至417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315万美元由投资方以美元现汇投入,自本次增资获得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出资20%,其余部分在两年之内缴清;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8年10月8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出具嘉府审外批〔2008〕48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增资等事宜的批复》,同意超捷有限投资总额增加至425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至417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315万美元由投资方以美元现汇投入,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出资20%,其余两年内缴付完毕。

2008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外经贸沪嘉独资字〔2001〕30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年11月21日,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编号为利安达验字〔2008〕第B-205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8年11月6日止,公司已收到香港超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642,498.94美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2009年1月5日,超捷有限就上述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变更为:

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香港超艺417166.2499151.095258现金100
15.154636实物
合 计417166.24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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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为美元417万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2009年4月2日,超捷有限就上述实收资本变更事宜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变更为:

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香港超艺417417401.845364现金100
15.154636实物
合 计417417——100
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香港超艺417.00417.00401.845364现金98.50
15.154636实物
2汕头宜泰6.356.356.35现金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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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合 计423.35423.35——100.00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香港超艺311.1673.50
2上海毅宁97.3723.00
3上海文超8.472.00
4汕头宜泰6.351.50
合 计423.35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香港超艺3,307.5073.50
2上海毅宁1,035.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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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3上海文超90.002.00
4汕头宜泰67.501.50
合 计4,500.0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香港超艺3,307.50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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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2上海毅宁1,035.0021.67
3上海誉威277.005.80
4上海文超90.001.88
5汕头宜泰67.501.41
合 计4,777.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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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并获得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香港超艺3,028.5055.90
2上海毅宁948.0017.50
3上海金发投915.0016.89
4上海誉威277.005.10
5嘉合明德92.001.70
6上海文超90.001.66
7汕头宜泰67.501.25
合 计5,418.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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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香港超艺3,028.5064.31
2上海毅宁1,314.0027.90
3上海誉威277.005.88
4上海文超90.001.91
合 计4,709.5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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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2016年11月18日,发行人就上述分立事宜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其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香港超艺2,385.5864.31
2上海毅宁1,034.9527.90
3上海誉威218.125.88
4上海文超70.851.91
合 计3,709.5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上海毅宁2,864.10577.21
2香港超艺556.42515.00
3上海誉威218.125.88
4上海文超70.851.91
合 计3,709.5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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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香港超艺与曾立丰、吕海军、宋毅博、周家乐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香港超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78.056万股股份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曾立丰;166.928万股股份以7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海军;

137.251万股股份以6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宋毅博;74.19万股股份以3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家乐。随后,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支付完毕了上述股份转让价款。

2017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就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7年5月2日,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出具了编号为沪嘉外资备201700305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确认企业类型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7年6月5日,发行人就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其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上海毅宁2,864.10577.21
2上海誉威218.1205.88
3曾立丰178.0564.80
4吕海军166.9284.50
5宋毅博137.2513.70
6周家乐74.192.00
7上海文超70.851.91
合 计3,709.5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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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上海毅宁2,864.105072.69
2上海誉威218.12005.54
3曾立丰178.05604.52
4吕海军166.92804.24
5王胜永152.87163.88
6周家乐151.80783.85
7宋毅博137.25103.48
8上海文超70.85001.80
合 计3,939.989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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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7日,发行人就上述增资和股份转让事宜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其股本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上海毅宁2,745.905464.09
2祥禾涌原291.34726.80
3上海誉威218.12005.09
4曾立丰178.05604.16
5吕海军166.92803.90
6王胜永152.87163.57
7周家乐151.80783.54
8宋毅博137.25103.20
9赵何钢85.69032.00
10上海文超70.85001.65
11宁波嘉展42.84521.00
12赣州超逸42.84521.00
合 计4,284.517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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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股份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和外部审批或备案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相关各方已签署协议终止投资保障条款。

(四)股份质押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取得了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2.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和任何第三人权利。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除投资主体变更及延迟出资情形外,超捷有限历次股权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已经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确认,其实收资本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履行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和外部审批或备案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真实、有效。发行人相关各方已签署协议终止投资保障条款。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和任何第三人权利。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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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

3.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主营业务的说明;

4.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的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证书。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29528125L的《营业执照》中载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关键机械基础件(五金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塑料制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易扣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5931672194的《营业执照》中载明,上海易扣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各类高精密汽车塑料紧固件的生产,产品设计,塑料紧固件、模具、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橡塑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超捷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191321640738R的《营业执照》中载明,江苏超捷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及加工螺丝、紧固件、小五金制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子公司无锡超捷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5MA1WHUHG1Y的《营业执照》中载明,无锡超捷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连接件和紧固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勘查结果、对发行人之总经理的访谈结果、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客户的走访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高强度精密紧固件、异形连接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上海易扣主要负责公司塑料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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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江苏超捷主要负责金属紧固件、异形连接件的部分工序的生产,无锡超捷暂未开展实际经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各自持有的《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经营许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登记和认定等证书如下: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行人现持有编号为04002176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上海易扣现持有编号为03274949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发行人现持有备案号为3100710392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上海易扣现持有备案号为3101600765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核发的编号为沪交运管许可嘉字310114010860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3年9月17日。

江苏超捷现持有镇江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编号为苏交运管许可镇字321113303786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当地工商主管部门登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各自《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且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2.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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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前身超捷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3.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超捷有限)在设立以后,其经营范围发生过如下变更:

1.2001年11月28日超捷有限成立时,其经营范围为“生产螺钉、紧固件,小五金制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2017年6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各种螺钉和车削件产品的生产,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019年5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从事关键机械基础件(五金件、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塑料制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获得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的批准及工商主管部门的登记,经营范围的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2.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3.核查了《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主要从事高强度精密紧固件、异形连接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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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30,186.8529,828.8527,594.63
当期营业收入30,650.2030,247.1527,793.34
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98.49%98.62%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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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注册和经营情况如下:

序号同一控制下交易对象合并简称客户名称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经营状态
1富奥石川岛长春富奥石川岛增压器有限公司15,830开发、制造汽车内燃机用涡轮增压器及相关产品。存续
无锡石播增压器有限公司8,575.118511设计生产车辆用发动机进气增压器及其零部件;并提供维修及技术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及零部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存续
2科友贸易科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300万美元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区内仓储及分拨(除危险品);钢材及其他金属材料进出口的贸易;区内机电零件检测服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钢材、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子设备及零部件、仪器仪表及零部件、汽车配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科友贸易(大连保税区)有限公司10万美元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保税区内仓储及分拨业务,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商品展示,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商务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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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菱重增压器有限公司2,059.50万美元设计和制造发动机进气增压器及其配套的相关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及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4华域视觉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7,242.7096从事视觉科技、智能科技、照明及信号系统技术、电子技术、智能装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及汽车照明电子部件的生产及销售,干燥剂(除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华域视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860从事视觉科技、智能科技、照明及信号系统技术、电子技术、智能装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及汽车照明电子部件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吉林东光车灯有限公司6,500汽车灯具及配件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上海信耀电子有限公司525从事LED(发光二极管)、LED车灯产品、车灯控制模块、执行器、传感器、前大灯投射单元的设计、生产、销售,从事电子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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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域视觉科技(武汉)有限公司13,200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及汽车照明电子部件、照明灯具及零配件制造、销售;汽车配件修理;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配件、摩托车、五金、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存续
华域视觉科技(烟台)有限公司6,400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机件加工、销售;模具及其配件的设计、生产、销售;智能机器的研发、生产、销售;视觉科技、智能科技、照明及信号系统、电子技术、智能装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及汽车照明电子部件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5锋宏集团锋宏海力汽车技术(昆山)有限公司50万美元生产柴油机涡轮增压器等汽车关键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锋宏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210万美元生产汽车用零配件、消防器材零配件;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昆山昆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14万美元精冲模,夹具,模具标准件的设计、制造,生产柴油机涡轮增压器等汽车关键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6佛吉亚(注1)Faurecia全球分支机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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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注册和经营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名称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经营状态
1苏州强新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991.5万美元生产碳钢、合金钢线材,销售公司自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上海坤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0销售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3上海佑丰实业有限公司200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塑料粒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产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4太仓市建锐机械零部件厂——生产、加工、销售机械零部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5昆山标垫五金有限公司50金属垫片、螺丝、五金冲压件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昆山市方垫五金有限公司50五金制品、金属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6苏州市联大特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00销售:金属材料;生产、加工、销售:金属制品、精密零件、汽车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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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上海金奥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580特种紧固件生产,冷作机械、电器、五金加工,材料拉丝,汽摩配件、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一般劳防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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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核查了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毅宁、祥禾涌原、上海誉威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财务报表;

4.核查了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5.核查了关联法人的公司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6.核查了关联自然人身份证明;

7.核查了历史过程中曾经出现的重要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8.查询了发行人的关联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示信息。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在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档案材料后确认,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上海毅宁、祥禾涌原、上海誉威。

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中详细披露了上述股东的基本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毅宁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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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宋广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宋述省(董事兼副总经理)、陆先忠(董事)、陆青(独立董事)、赵鹏飞(独立董事)、邹勇(监事会主席)、嵇宏慧(监事)、罗渊研(监事)、李红涛(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李新安(副总经理)、义勤峰(副总经理)。

发行人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宋广东(执行董事)、赵佩(监事)。

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编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住 所
1宋广东32110219641006****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
2宋述省37010519630906****济南市天桥区庄东路8号****
3陆先忠34022219840918****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
4陆 青33068219810903****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19号****
5赵鹏飞33010619680106****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160之1号****
6邹 勇51021119730927****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航天北路南区****
7嵇宏慧31010819730819****上海市闸北区三泉路999弄****
8罗渊研51021119721215****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航天北路南区****
9李红涛41132419830107****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大未来城市花园****
10李新安32032319820723****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大庆锦绣新城深柳苑****
11义勤峰43292519820916****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华侨花园****
12赵 佩32111119641105****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车站西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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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设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上海祯楷2016年12月21日1,000
上海毅宁持有27.90%股权、上海誉威持有5.88%股权、上海文超持有1.91%股权的公司
2上海文超2009年8月3日120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宋述省持有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3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8月14日15,200农药(具体产品以有效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为准,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发行人董事陆先忠担任董事的公司
4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3月19日20,000从事汽车关键零部件(双离合器变速器(DCT)、液力缓速器、达到中国V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以及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机管理系统)制造;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精密模具设计与制造;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董事陆先忠担任董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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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设立时间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香港超艺2002年1月11日——曾于2016年11月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自2017年6月后已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2黄祯楷————曾于2016年11月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自2017年6月后已不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超艺螺丝2010年1月25日——曾于2016年11月发行人分立前为发行人的子公司
4杭州超杰2004年9月1日生产汽车专用高强度标准件,高档建筑五金零件,通讯、计算机及医疗器材的精密零配件、压铆件和自产产品的销售曾于2016年11月发行人分立前为发行人的子公司
5汕头超艺1992年9月9日生产各类紧固件(含汽车专用高强度紧固件)、模具、拉丝及加工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曾于2016年11月发行人分立前为发行人的子公司
6唐 群————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财务负责人
7柏英英————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的监事
8邵秀娟————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
9闫明军————2010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的监事
10蒋 正————2010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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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为主的仓储分拨业务(除危险品);各种紧固件及弹簧、轴心、端子台、绝缘材料、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化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网上零售(大宗商品除外)、进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包括端子台的简易装配);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贸易咨询服务;食品流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株式会社森下20100
合 计20100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金额(万元)
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汕头超艺购买商品————36.29
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商品19.734.65——
接受劳务23.407.80——
合 计43.1312.4536.29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金额(万元)
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汕头超艺销售金属紧固件————48.04
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销售金属紧固件12.136.442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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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有限公司销售塑料紧固件163.71404.551,109.82
合 计175.84410.991,430.70
关联方姓名/名称2017年度
期初金额本期拆入本期归还期末余额资金占用费
宋广东14.201,038.401,052.60——38.40
上海毅宁——500.00500.00————
杭州超杰100.00——100.00————
汕头超艺481.46——481.46————
关联方姓名/名称2017年度
期初金额本期拆出本期归还期末余额资金占用费
宋广东806.131,185.571,967.1324.5724.57
香港超艺91.69——91.69————
闫明军300.00——300.00————
关联方姓名/名称2018年度
期初金额本期拆出本期归还期末余额资金占用费
宋广东24.57————24.57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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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姓名/名称2019年度
期初金额本期拆出本期归还期末余额资金占用费
宋广东24.57——24.57——24.57
关联方名称2017年度
期初金额本期发生本期归还期末余额
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660.84——6.50
关联方名称2018年度
期初金额本期发生本期归还期末余额
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50——6.50——
项目名称关联方姓名/名称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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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430.6258.632.93484.0124.20
其他应收款项宋广东————24.577.3724.571.23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应付账款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6713.67——
其他应付款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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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全体监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下:公司最近三年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针对报告期内资金拆借的情形,公司已进行整改和规范。综合考虑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报告期内的资金拆借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比例较小,未损害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4.发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发行人的非关联股东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对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作出审查确认。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已经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核查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核查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4.核查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5.核查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6.核查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7.核查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8.核查了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9.核查了审议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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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关联股东不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涉及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八十一条还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监事处理关联交易的权利与义务及关联关系的定义。《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防范措施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也规定了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制度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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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2.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之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3.核查了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营业执照、章程或合伙协议及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核查了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或担任第一大股东的公司之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5.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广东就有关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超捷股份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自身未经营、亦没有为他人经营与超捷股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超捷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2.本人承诺,除超捷股份外,本人自身将不从事与超捷股份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与超捷股份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超捷股份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与超捷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3.本人不会利用超捷股份主要股东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超捷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4.如超捷股份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不与超捷股份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超捷股份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超捷股份、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全体股东之权益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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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超捷股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超捷股份所有”。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毅宁就有关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未投资于任何与超捷股份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自身未经营、亦没有为他人经营与超捷股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超捷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2.本公司承诺,除超捷股份外,本公司自身将不从事与超捷股份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与超捷股份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超捷股份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与超捷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3.本公司不会利用超捷股份主要股东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超捷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4.如超捷股份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不与超捷股份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超捷股份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超捷股份、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5.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全体股东之权益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超捷股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超捷股份所有。”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七)小结

1. 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对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作出审查确认。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已经发生的主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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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将来发生同业竞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4.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序号使用权人使用权证号坐 落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他项权利
1超捷股份沪房地嘉字(2010)第028118号马陆镇丰硕路100弄39号16,698.5工业用地出让2059年1月29日抵押
2无锡超捷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241082号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路北、港南路西55,245工业用地出让206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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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注意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建有一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及占用绿化带作为停车场地的情形,其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为满足储存生产用辅料、暂存废料、堆放垃圾等需要,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硕路100弄39号建有595平方米的辅助性用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权证。同时发行人为满足员工停车需求,占用绿化带作为员工停车场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就上述辅助性用房和停车场地,发行人向政府部门申请暂时予以保留1-2年,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已对申请进行确认,目前相关缓拆审批程序正在办理中。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宋广东承诺:“若公司在上述房屋土地上生产经营由于违规造成公司或第三方相关权益之损失,或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受到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相应全部损失由本人承担。”

综上,鉴于发行人上述无证房屋占发行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较小,且无证房屋及停车场地正在办理缓拆审批程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发行人因上述违规而产生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关于其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清单;

2.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注册证》;

3.取得了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查询文件;

4.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证书》;

5.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年费缴付凭证;

6.取得了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查询证明;

7.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序号所有权人权证号坐 落建筑面积(㎡)规划用途他项权利
1超捷股份沪房地嘉字(2010)第028118号马陆镇丰硕路100弄39号14,189.11厂房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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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下列注册商标:

序号商标注册人注册号类别/核定使用商品有效期限
1超捷股份18439053第6类201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
2超捷股份18439019第6类2017年1月7日至2027年1月6日
3超捷股份6749416第6类2020年4月14日至2030年4月13日
4上海易扣12217570第22类201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
5上海易扣12217562第17类2014年8月7日 至 2024年8月6日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号授权公告日专利申请日专利类型
1紧固件的螺纹成型装置及成型方法超捷股份ZL201510942245.02019年4月9日2015年12月16日发明专利
2汽车涡轮增压耐磨型传动连杆组件的制造方法超捷股份ZL201510615047.32018年11月27日2015年9月24日发明专利
3一种多管径汽车空调管路夹上海易扣ZL201610215689.92018年7月3日2016年4月8日发明专利
4汽车动态载荷振动试验机超捷股份ZL201310375778.62017年9月1日2013年8月23日发明专利
5用于固定LED液晶模组背光源的支撑柱上海易扣ZL201310212301.62016年8月10日2013年5月31日发明专利
6车用固定支承套的自动化生产系统超捷股份ZL201310339386.42016年2月3日2013年8月6日发明专利
7一种单向磨擦自攻自锁螺杆超捷股份ZL201920976676.22020年3月10日2019年6月27如实用新型
8一种可以控制冷却液单向流动的单向阀上海易扣ZL201920460601.92019年12月31日2019年4月8日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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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种用于连杆组件的检测装置超捷股份ZL201821406512.82019年7月26日2018年8月30日实用新型
10自锁防松螺母超捷股份ZL201821512836.X2019年5月3日2018年9月17日实用新型
11一种连接杆焊接装置超捷股份ZL201821406455.32019年5月3日2018年8月30日实用新型
12一种改进传动连杆超捷股份ZL201821406526.X2019年3月29日2018年8月30日实用新型
13一种星形防盗驱动槽和旋具超捷股份ZL201920409431.12019年12月10日2019年3月28日实用新型
14一种冷镦成型的铆接组件活塞杆超捷股份ZL201920410315.12019年12月10日2019年3月28日实用新型
15一种冷镦成型的焊接温度传感器基座超捷股份ZL201920372612.12019年12月10日2019年3月22日实用新型
16盖板支承用安装螺栓组件超捷股份ZL201821051938.62019年2月22日2018年7月4日实用新型
17一种无螺钉化组装的连接锁扣上海易扣ZL201820286174.22018年9月25日2018年3月1日实用新型
18一种轻量化无螺钉便于安装的平板电视机机壳上海易扣、夏普电子研发(南京)有限公司ZL201721708056.82018年6月22日2017年12月11日实用新型
19便装式适用多种汽车管路防噪声卡箍上海易扣ZL201720692862.42018年2月13日2017年6月15日实用新型
20汽车冷却系统开放式排气阀上海易扣ZL201720174777.92017年12月19日2017年2月27日实用新型
21汽车冷却系统封闭式排气阀上海易扣ZL201720174778.32017年12月1日2017年2月27日实用新型
22塑料端盖用衬套松不脱螺栓组件超捷股份ZL201720353076.12017年11月28日2017年4月6日实用新型
23可调节适用多管径防噪音卡箍上海易扣ZL201720174781.52017年10月27日2017年2月27日实用新型
24便装式汽车空调系统防噪音卡箍上海易扣ZL201720174782.X2017年10月27日2017年2月27日实用新型
25公制自攻防松螺钉超捷股份ZL201720108502.52017年9月8日2017年2月5日实用新型
26智能手机用高强度防干扰塑料螺钉上海易扣ZL201621109509.02017年5月3日2016年10月10日实用新型
27汽车零部件的在线防错装置超捷股份ZL201620983283.02017年2月15日2016年8月30日实用新型
28防振连接紧固组件超捷股份ZL201620983355.12017年2月15日2016年8月30日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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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接地防护直焊螺栓组件超捷股份ZL201620946869.X2017年2月15日2016年8月26日实用新型
30冷镦成型的排气管用传感器焊接螺套超捷股份ZL201620585520.82016年11月9日2016年6月17日实用新型
31密封螺丝超捷股份ZL201520473704.02016年1月27日2015年7月5日实用新型
32一种固定8K液晶模组LED背光源的可支撑型紧固铆钉上海易扣ZL201520679925.32016年1月27日2015年9月3日实用新型
33一种汽车空调管路的塑料管夹上海易扣ZL201520666624.72015年12月30日2015年8月29日实用新型
34高精密自动步进式内螺纹检测装置超捷股份ZL201520327305.32015年12月2日2015年5月21日实用新型
35冷镦成型双套环传动连接杆超捷股份ZL201520530167.92015年11月25日2015年7月21日实用新型
36焊接紧固用自锁可调螺母超捷股份ZL201520475288.82015年11月11日2015年7月6日实用新型
37连接传动杆检测装置超捷股份ZL201520474807.92015年11月11日2015年7月5日实用新型
38用于塑料专用快速成型螺栓超捷股份ZL201520187099.02015年8月12日2015年3月31日实用新型
39高精密旋铆机防错铆接装置超捷股份ZL201520187002.62015年7月29日2015年3月31日实用新型
40高耐磨型传动连杆超捷股份ZL201420809946.82015年6月3日2014年12月20日实用新型
41冷镦成型的法兰耐磨型双球头铆接销超捷股份ZL201420810227.82015年5月13日2014年12月20日实用新型
42换挡系统的换挡杆在线检测装置超捷股份ZL201420810053.52015年4月22日2014年12月20日实用新型
43电路板支撑件上海易扣ZL201420400026.02015年2月4日2014年7月18日实用新型
44空心铆接销孔底面与支承面尺寸的快速测量装置超捷股份ZL201420576882.1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0月8日实用新型
45通讯基站固定件上海易扣ZL201420422032.62014年12月10日2014年7月29日实用新型
46通讯基站用支撑架上海易扣ZL201420400031.12014年12月10日2014年7月18日实用新型
47用于固定汽车总线系统线束的拆卸式尼龙扎带上海易扣ZL201320834223.92014年6月18日2013年12月18日实用新型
48耐磨型扁拉接头超捷股份ZL201320481191.92014年1月15日2013年8月7日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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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金属薄板钣金件用的压铆连接紧固件超捷股份ZL201320448111.X2014年1月1日2013年7月25日实用新型
50用于固定LED液晶模组背光源的支撑柱上海易扣ZL201320309536.22013年11月13日2013年5月31日实用新型
51圆孔固定型可释放捆扎带上海易扣ZL201320199081.32013年10月16日2013年4月19日实用新型
52一种塑料镶嵌用自攻自挤螺母超捷股份ZL201320007108.42013年8月21日2013年1月7日实用新型
53一种承受载荷力连接产品的连接夹紧力、拉脱力测试装置超捷股份ZL201320007107.X2013年6月26日2013年1月7日实用新型
54一种连接紧固件疲劳试验测试装置超捷股份ZL201320007144.02013年6月26日2013年1月7日实用新型
55圆孔固定可释放型扎带上海易扣ZL201220645464.42013年6月12日2012年11月30日实用新型
56圆孔固定可释放型隔离支撑柱上海易扣ZL201220645523.82013年6月12日2012年11月30日实用新型
57可释放双面胶定位线扣上海易扣ZL201220645480.32013年5月8日2012年11月30日实用新型
58用于薄板装配的螺钉、弹垫和平垫组合件螺纹搓牙板超捷股份ZL201120005822.0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月10日实用新型
59可调节螺旋自锁防松拉铆钉超捷股份ZL201020598214.02011年6月1日2010年11月9日实用新型
60汽车排气系统传感器螺母的跳动度检具超捷股份ZL201630049255.72016年12月21日2016年2月22日外观设计
61排气管用传感器焊接螺套超捷股份ZL201630250513.82016年11月30日2016年6月17日外观设计
62冷镦成型双套环传动连接杆超捷股份ZL201530264134.X2015年11月18日2015年7月21日外观设计
63尺寸快速测量装置超捷股份ZL201430377171.72015年4月1日2014年10月8日外观设计
67可释放型扎带上海易扣ZL201330053192.92013年8月14日2013年3月5日外观设计
65整版包装可释放型线扣上海易扣ZL201230593751.02013年4月24日2012年12月1日外观设计
66可释放型隔离支撑柱上海易扣ZL201230593792.X2013年5月8日2012年12月1日外观设计
67整版包装超薄型可释放型线扣上海易扣ZL2012305901701.12013年4月3日2012年11月30日外观设计
68可释放型扎带上海易扣ZL201230592090.X2013年4月3日2012年11月30日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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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整版包装中型可释放型线扣上海易扣ZL201230593155.22013年4月3日2012年11月30日外观设计
序号软件名称著作权人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
1Nx-Mould 注塑模具设计软件[简称:Nx-Mould]V1.0上海易扣2014SR1117992014年6月20日
2易扣产品质量生产过程追溯管理软件V1.0上海易扣2019SR14490592019年11月30日
3易扣行业产品图纸设计系统V1.0上海易扣2019SR14490662019年12月18日
序号文件名称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出具单位出具时间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55,245无锡市行政审批局2019年9月19日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5,4402019年10月10日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5,440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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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建造或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除上述无产权证的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除上述无产权证的房屋以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属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主要财产是否设置担保物权的书面说明;

2.核查了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相关协议;

3.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在其主要财产上设置的担保如下:

2017年11月6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签订编号为嘉定2017年最高抵字第171981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沪房地嘉字2010第028118号不动产权为其自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与抵押权人形成的最高额为4,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除上述抵押担保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房产租赁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租赁房产的说明;

2.核查了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3.核查了出租方持有的权属证明文件;

4.核查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房产租赁情况(租赁面积在200㎡以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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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人承租人租金租赁物业及用途租赁面积(㎡)租赁期限产权证号
1上海赢邦物流有限公司超捷股份325,215元/年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400号内;用作仓库66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沪房地嘉字(2005)第002700号
2上海马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易扣820,520元/年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励学路958号;用作工业厂房2,810.1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沪房地嘉字(2008)第010885号
3江苏瀚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超捷272,160元/年位于镇江新区瑞江路62号车船装备园1号楼1楼;用作工业厂房2,100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苏(2018)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80313号
4江苏瀚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超捷336,960元/年位于镇江新区瑞江路62号车船装备园1号楼2楼;用作工业厂房2,600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苏(2018)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8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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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易扣

上海易扣目前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5931672194的《营业执照》,住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励学路958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为周家乐,注册资本为185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各类高精密汽车塑料紧固件的生产,产品设计,塑料紧固件、模具、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五金产品、橡塑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上海易扣185万元出资额,占上海易扣注册资本的100%。上海易扣的股权设置及演变情况如下:

(1)上海易扣的设立

2012年3月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01201203050657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为“上海易扣精密件制造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2日,吕海军、柳巧婵、上海国勋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上海易扣精密件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上海易扣的注册资本为185万元,其中吕海军认缴56.425万元,柳巧婵认缴

56.425万元,上海国勋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认缴49.95万元,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缴22.2万元。

2012年3月22日,上海佳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佳瑞验字〔2012〕第2024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2年3月20日,上海易扣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85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2年4月9日,上海易扣取得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1140023819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易扣成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吕海军56.425030.50
2柳巧婵56.425030.50
3上海国勋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49.950027.00
4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2.200012.00
合 计185.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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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年12月23日,上海易扣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吕海军将其持有的上海易扣56.425万元出资以261.6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超捷股份;同意柳巧婵将其持有的上海易扣56.425万元出资以261.6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超捷股份;同意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

2016年12月23日,超捷股份与上述股权转让的转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2月9日,上海易扣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超捷股份112.8561
2上海国勋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49.9527
3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2.2012
合 计185.00100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超捷股份162.8088
2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2.2012
合 计185.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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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超捷股份与上海森下紧固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7月24日,上海易扣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超捷股份185.00100
合 计185.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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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7日,江苏超捷完成了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了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核发《营业执照》,江苏超捷成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超捷股份60050
2超艺螺丝60050
合 计1,20010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超捷股份60012050
2超艺螺丝60012050
合 计1,2002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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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江苏超捷在《扬子晚报》发布了减资公告。2016年7月28日,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镇经开管审发〔2016〕75号《关于同意超捷联接系统(江苏)有限公司减资、股权转让及转变企业类型的批复》,同意上述减资及股权转让事项。2018年2月2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8〕4005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2月1日,江苏超捷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2期出资2,121.1812万元,连同第1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3,600.0012万元。

2016年9月5日,江苏超捷就上述减资及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超捷股份3,600.0012100
合 计3,600.00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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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重大合同的说明和清单;

2.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3.核查了银行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4.核查了重大采购、销售合同;

5.核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核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7.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中,本所律师认为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有影响的重大合同如下:

1.银行借款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编号合同编号借款人贷款人贷款期限贷款金额(万元)担保方式
1嘉定2019年流字第18213701-02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550由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由宋广东提供保证担保
2Z1911LN5655938上海易扣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18日480由超捷股份、周家乐、江明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保证担保
3嘉定2020年流字第20201760-01号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700由发行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由宋广东提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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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编号客户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金额/数量
1长春富奥石川岛增压器有限公司增压器零件2019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2科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紧固件、异形连接件2012年11月30日至长期有效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3上海菱重增压器有限公司增压器零件2020年1月1日至长期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金额/数量
1苏州强新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线材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2上海坤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棒材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3太仓市建锐机械零部件厂模具、五金件2020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4上海众新五金有限公司电镀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5苏州市联大特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棒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6昆山标垫五金有限公司五金件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7上海佑丰实业有限公司尼龙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按实际订单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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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为发行人的情形,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核查了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申报基准日,除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事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事项,也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2.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大额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合并口径下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297,377.14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860,064.27元。

其他应收款中较大额款项为上海易扣应收上海马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押金100,000元,超捷股份应收上海赢邦物流有限公司押金50,000元,上海易扣应收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押金45,000元。

其他应付款中较大额款项为发行人应付上海三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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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675.44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合同都是在正常经营中发生的,发行人所签订的上述合同以及其他正常经营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

2.发行人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为发行人的情形,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4.截至申报基准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事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事项,也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5.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历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和分立的行为。

2.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发生公司合并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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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历次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和分立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或备案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2.核查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年审计报告;

3.核查了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设立以来已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及出售资产的行为情况如下:

2016年9月3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派生分立为两个公司,分别为超捷股份和上海祯楷。

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本次分立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以来已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及出售资产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策程序及外部审批或备案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2.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四)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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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历次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和分立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策程序及外部审批或备案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行人设立以来已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及出售资产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策程序及外部审批或备案程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核查了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3.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0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首次股东大会,代表4,500万股股份的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参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该章程合法有效,并已履行法定的备案程序。

(二)发行人章程最近三年的修改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历次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2.核查了发行人历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共进行五次修改,具体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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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2017年6月,鉴于公司股份转让、经营范围变更等事宜,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该修订后的章程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2017年8月,因原章程中发起人名称记载错误,发行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该修订后的章程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3.2017年11月,鉴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该章程修正案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4.2018年2月,鉴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份转让等事宜,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该章程修正案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5.2019年5月,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该修改后的章程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工商备案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涉及的修改内容也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事项,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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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核查了《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

该《公司章程(草案)》是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与发行人《公司章程》相比较增加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条款,系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基础上删掉部分针对优先股发行的条款后制定的,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该《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该章程合法有效,并已履行法定的备案程序。

2.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工商备案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涉及的修改内容也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章程(草案)》是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与发行人《公司章程》相比较增加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条款,系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基础上删掉部分针对优先股发行的条款后制定的,贯彻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该《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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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现行的组织机构图及其各部门职能的说明;

2.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核查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4.核查了发行人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的制度。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时发行人设立了内审部,并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4.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由宋广东担任,负责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任。

5.发行人董事会现聘有副总经理3名,由宋述省、李新安、义勤峰担任,聘有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1名,由李红涛担任。

6.发行人建立了董事会办公室、人事行政部、品质部、研发部等部门,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等方面的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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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核查了发行人其他公司治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0年8月20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0年8月20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条例》《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11年10月20日,鉴于董事会人数由5人变更为7人,发行人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正。

2016年1月20日,鉴于董事会人数由7人变更为5人,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正。

2019年11月22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3.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0年8月20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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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召开、提案、表决程序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制定的《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提案、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制定的《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和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超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共召开股东大会23次;董事会召开会议24次;监事会召开会议15次。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等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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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如下:

1.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或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及相关事项。

(2)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申请;

(3)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的选择等;

(4)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5)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公司发行人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

(6)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9)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

(10)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11)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12)授权有效期为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止。

2.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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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理制度》《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发行人董事会、总经理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和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等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

4.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核查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3.核查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任职资格的说明及承诺;

4.核查了公安部门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5.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进行了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5人,其中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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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职工监事1人。董事会聘有总经理1人,由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3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1人。具体任职情况为:

董事会
编号姓 名职 务
1宋广东董事长、总经理
2宋述省董事、副总经理
3陆先忠董 事
4陆 青独立董事
5赵鹏飞独立董事
监事会
编号姓 名职 务
1邹 勇监事会主席
2嵇宏慧监 事
3罗渊研职工代表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编号姓 名职 务
1李新安副总经理
2义勤峰副总经理
3李红涛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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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者。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宋广东、宋述省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分治原则,发行人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1)2018年初,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包括宋广东、宋述省、嵇宏慧、唐群、宋毅博,其中宋广东为董事长,任期至2019年11月21日。2018年初,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宋广东担任发行人总经理,宋述省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唐群担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2)2018年1月22日,因宋毅博辞去董事职务,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陆先忠担任董事。

(3)2019年11月7日,发行人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宋广东、宋述省、陆先忠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陆青、赵鹏飞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9年11月22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宋广东担任董事长,聘任宋广东担任发行人总经理,聘任宋述省、李新安、义勤峰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聘任李红涛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唐群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担任公司的财务部经理。

2.监事的变更

(1)2018年初,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包括邹勇、柏英英、李新安,其中邹勇为监事会主席,李新安为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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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4月1日,因柏英英辞去监事职务,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罗渊研为非职工代表监事。

(3)2019年11月7日,发行人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邹勇、嵇宏慧为发行人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罗渊研组成发行人第五届监事会。2019年11月22日,发行人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邹勇担任监事会主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两年因岗位安排的原因存在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情形,但鉴于发行人董事会及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宋广东、宋述省未发生变化,因此上述任职的调整未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的管理团队保持稳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核查了发行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核查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4.核查了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具备独立性的声明;

5.核查了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6.核查了独立董事的简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董事的任职

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赵鹏飞、陆青为独立董事,其中赵鹏飞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2.独立董事的职权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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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5)提议召开董事会;(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7)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8)《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四)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分治原则,发行人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两年因岗位安排的原因存在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情形,但鉴于发行人董事会及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宋广东、宋述省未发生变化,因此上述任职的调整未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的管理团队保持稳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主要适用的税(费)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2.核查了天健审〔2020〕6862号《纳税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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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除企业所得税外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 种计税依据税 率
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17%、16%、13%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1.2%、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5%、7%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2%、1%
纳税主体名称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发行人15%15%15%
上海易扣15%15%15%
江苏超捷25%25%25%
无锡超捷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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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及上海易扣报告期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

2015年10月15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上海市2015年第一批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3年。2019年1月31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50号),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有效期3年。

2.上海易扣

2018年1月9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上海市2017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上海易扣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有效期3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上海易扣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2.核查了天健审〔2020〕6861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3.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助的依据文件;

4.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以下政府补助:

序号公司名称补助金额(元)依据文件
2017年度
1超捷股份706,823.88沪财企〔2010〕67号《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2超捷股份623,189.00新城管委(马府)〔2016〕178号《嘉定新城管委会 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治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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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超捷13,888.97镇人社发〔2016〕34号、镇财发〔2016〕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4江苏超捷99,600.00镇财工贸〔2016〕14号《关于印发<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5上海易扣100,000.00《关于2017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的通知》
6上海易扣5,325.002016012476号《上海市专利资助决定书》、沪知局〔2017〕6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7上海易扣80,000.00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投〔2015〕22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8上海易扣205,000.00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易扣精密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扶持奖励的证明》
9上海易扣38,000.00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易扣精密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扶持奖励的证明》
2018年度
1超捷股份3,500.00沪知局〔2017〕61号《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2超捷股份94,178.00沪人社规〔2018〕20号《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3超捷股份36,000.00沪府发〔2004〕52号《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2号《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财企〔2006〕66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4超捷股份463,000.00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扶持奖励的证明》
5江苏超捷15,955.07镇人社发〔2016〕34号、镇财发〔2016〕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6上海易扣2,610.00沪知局〔2017〕61号《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7上海易扣83,333.00《关于2017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的通知》
8上海易扣80,000.00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投〔2015〕22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9上海易扣83,000.00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易扣精密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扶持奖励的证明》
10上海易扣21,000.00沪府发〔2004〕52号《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2号《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财企〔2006〕66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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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易扣30,000.00沪府发〔2004〕52号《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2号《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财企〔2006〕66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2019年度
1超捷股份57,100.00沪府发〔2004〕52号《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2号《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财企〔2006〕66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2超捷股份14,310.00沪经信企〔2018〕402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复核)的通知》、沪经信企〔2019〕91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18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3超捷股份100,000.00沪科合〔2015〕8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4超捷股份2,662,000.00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扶持奖励的证明》
5江苏超捷4,000.00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6上海易扣252,000.00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易扣精密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扶持奖励的证明》
7上海易扣300,000.00沪科合〔2015〕8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8上海易扣100,000.00沪经信企〔2018〕402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复核)的通知》、沪经信企〔2019〕91号《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18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9上海易扣80,000.00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投〔2015〕22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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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均按期申报,依法纳税,未在系统中发现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现时执行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020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易扣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均按期申报,依法纳税,未在系统中发现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现时执行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02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经该局有关征管系统查询,江苏超捷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暂无税收违法违章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及上海易扣的排水许可证;

2.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评批复文件;

3.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核查了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守法证明文件;

5.核查了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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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情况的检索结果;

6.核查了上海易扣及江苏超捷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7.核查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废物处置合同及处理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9.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关于排污许可事项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如下排水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于2020年6月11日核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嘉水务排证字第010130108号,有效期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0日。

上海易扣现持有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于2017年10月11日核发的《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沪水务排证字第JDPX20170359号,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0日。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了如下排污登记

2020年5月13日,江苏超捷办理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91321191321640738R001Z,有效期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

2020年5月15日,上海易扣办理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登记回执,登记标号为913101145931672194001W,有效期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

本所律师注意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7月28日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该管理名录根据排污企业所属行业进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其中实施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的企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生产流程图并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超捷股份及江苏超捷、上海易扣均不属于上述实行重点管理和简易管理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第11号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开始施行,原《固定污染源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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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其中,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涉及名录第109至112类的通用工序中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通用工序中“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有电镀工序、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热浸镀(溶剂法)、淬火或者钝化等工序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属于简化管理范围。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生产流程图并对照该名录,超捷股份现有一条包括淬火工序的热处理生产线且年使用有机溶剂超过10吨,因此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范围,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江苏超捷、上海易扣属于登记管理的企业。但鉴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发布时相关的地方配套政策尚未落实,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新名录出台时尚无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2日发布的沪环评〔2020〕36号《关于开展本市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登记。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据此规定,超捷股份应在上述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已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事项,其中超捷股份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上海易扣及江苏超捷已办理完成了排污登记。

3.发行人生产建设项目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超捷有限厂房新建项目

2009年3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沪114环保许管〔2009〕B131《关于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超捷有限厂房新建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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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沪114环保许管〔2010〕333号《关于上海超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意见》,同意上述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上海易扣高精密汽车塑料紧固件项目

2017年6月26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沪114环保许管〔2017〕791号《关于上海易扣精密件制造有限公司高精密汽车塑料紧固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上海易扣高精密汽车塑料紧固件项目的建设。

2018年12月4日,上海易扣就该项目在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了自主公示,并组织了验收小组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和确认。

(3)超捷股份年产8000T关键机械基础件产能提升及环保措施优化改造项目

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沪114环保许管〔2018〕348号《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000T关键机械基础件产能提升及环保措施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年产8000T关键机械基础件产能提升及环保措施优化改造项目的建设。

2019年10月25日,发行人就该项目在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了自主公示,并组织了验收小组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和确认。

(4)江苏超捷年产3000吨汽车精密紧固件项目

2019年3月8日,镇江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出具镇新安环审〔2019〕22号《关于对<超捷联接系统(江苏)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汽车精密紧固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江苏超捷年产3000吨汽车精密紧固件项目的建设。

2019年12月30日,江苏超捷就该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进行了自主公示,并组织了验收小组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和确认。

(5)上海易扣高精密汽车塑料紧固件调整项目

2019年4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生态环境局出具沪114环保许管〔2019〕77号《关于上海易扣精密件制造有限公司高精密汽车塑料紧固件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上海易扣高精密汽车塑料紧固件调整项目的建设。

2019年11月1日,上海易扣就该项目在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了自主公示,并组织了验收小组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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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守法性证明

2020年4月3日,嘉定新城(马陆镇)安全环保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10日,嘉定新城(马陆镇)安全环保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上海易扣自成立以来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

5.污染物排放情况

发行人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就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结果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确认发行人的污染物排放不存在超标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检测机构名称出具时间报告编号检测项目
1上海翔浩环境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4月6日XHEM-17-254水质、废气、噪声
2上海翔浩环境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3月28日XHEM-18-389水质、废气、噪声
3上海翔浩环境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9月27日XHEM-18-2541废气
4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4月12日2019040282602H-01噪声
5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4月12日2019040282602H-02废水
6上海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4月12日2019040282602H-03废气(有组织)
7上海翔浩环境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5月18日XHEM-20-550水质
8上海翔浩环境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XHEM-20-570废气、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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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2020年6月2日,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出具了锡行审环许〔2020〕4089号《关于无锡超捷汽车连接技术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同意无锡超捷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的建设。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取得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核查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管理体系认证

发行人现持有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核发的证书号为0340602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核定发行人的管理体系符合IATF16949:2016标准,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紧固件和连接件的制造”,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0日。

上海易扣现持有NSF-ISR于2018年7月17日核发的证书号为0316346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核定上海易扣的管理体系符合IATF 16949:2016标准,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塑料紧固件(卡扣、扎带、垫片、铆钉及螺钉)的生产”,有效期至2021年7月11日。

2.产品质量守法性证明

2020年3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合规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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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合规证明》,确认上海易扣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2020年4月2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确认江苏超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没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四)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目前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取得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九、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2.核查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查了无锡市锡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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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项目投资及备案情况如下:

2020年4月10日,无锡市锡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锡山行审备〔2020〕71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为上述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办理了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按政府部门的权限履行了必要的备案程序,取得了有权机构的批准。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2.核查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查了无锡超捷与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编号为3202832019CR003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核查了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241082号《不动产权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无锡超捷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如下:

2019年7月29日,无锡超捷与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编号为3202832019CR003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无锡超捷出让位于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路北、港南路西的土地,出让土地面积为55,2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2,486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

无锡超捷已支付完毕上述土地使用权之出让金,并取得了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241082号《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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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子公司无锡超捷已经依法取得了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及合作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技术转让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及技术转让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无锡恒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核查了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已委托无锡恒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0年6月2日,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出具了锡行审环许〔2020〕4089号《关于无锡超捷汽车连接技术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同意无锡超捷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的建设,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按政府部门的权限履行了必要的备案程序,取得了有权机构的批准。

2.发行人的子公司无锡超捷已经依法取得了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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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及技术转让的情形。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核查了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发行人之《招股说明书》,为实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行业内世界级的领先制造商的战略规划,未来三年,发行人将在现有业务基础上,结合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拟定以下业务发展目标及具体措施:

1.提升研发能力

技术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源泉,公司以不断的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坚持依靠自身技术开发,以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坚持进行产品的梯队化开发,以奠定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在耐热钢功能异形连接件、耐热钢紧固件技术、轻量化紧固件等行业前沿技术上的研发投入,引进先进冷挤压成型分析模拟系统、研发测试设备,升级与改造冷镦、螺纹成型设备的压力自动控制系统及自动化检测系统,提高公司在产品设计、研发、试制、检测及验证方面的专业能力水平。

2.升级生产装备

公司将引进进口自动化热处理生产线、耐热材料时效处理生产线,提升高强度螺栓、耐热紧固件、功能件热处理的稳定性;升级数控车床、加工中心等产品的自动化程度,提升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升级自动化影像筛选与高精密螺纹全检设备及技术,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达到0PPM出货质量管理目标。

3.加强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

公司将对ERP生产排程系统进行升级,建立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MES),提升公司生产过程实时监测能力和从生产到仓储的智能管理,建立和完善行业产品生产过程追溯机制,为顾客及公司的品质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同时升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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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OA系统,提升公司整体办公效率。

4.拓展销售渠道

未来三年,公司将凭借自身技术优势,不断的实现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客户的前期产品开发,与更多的优质客户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与客户共同成长。

5.稳步扩充人力资源

技术创新以人为本,公司将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稳步扩充技术人才与管理人才,加强文化建设,完善激励机制,为公司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公司倡导创建学习型组织,实施人才培训计划,将外部培训与内部培训相结合,将培训与自学相结合,不断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和知识传播体系建设。通过定期培训、专题讲座、参观考察、方案论证等方式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6.丰富融资渠道

作为一家正处于稳步发展时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巩固市场占有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公司在产能扩充、研发投入、人才引进和销售网络扩张等方面都需要不断投入大量资金。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经营规划、业务发展及项目的建设需要,在考虑资金成本、资本结构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融资途径,推动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核查了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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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2.核查了天健审〔2020〕6858号《审计报告》;

3. 对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进行了互联网查询;

4.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如下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2020年5月22日,超捷股份作为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宁波市江北保隆消声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定作款,请求法院判令宁波市江北保隆消声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向超捷股份支付定作款92,479.2元。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沪0114民初12617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上述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标的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上述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2.对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进行了互联网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之董事长、总经理宋广东出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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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进行了互联网查询;

3.核查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宋广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上述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宋广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核查了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作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

2.核查了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3.核查了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承诺;

4.核查了《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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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查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所涉及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人股东根据《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要求,就强化诚信义务,已作出相关承诺,并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除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外,其他主要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毅宁、实际控制人宋广东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本企业/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和数量相应调整;(4)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5)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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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企业上海誉威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和数量相应调整;

(4)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股东宋毅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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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和数量相应调整;(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股东上海文超作为实际控制人参股的企业,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和数量相应调整;(4)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股东王胜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东周家乐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中的776,178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中的741,900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宋述省、邹勇、嵇宏慧、罗渊研、李新安、义勤峰、李红涛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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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和数量相应调整;(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东祥禾涌原、曾立丰、吕海军、赵何钢、宁波嘉展、赣州超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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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公司将终止回购股票:a.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资产;b.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 2%,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 5%。

⑤公司回购的上述股票应在回购措施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①启动程序:

a.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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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b.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将在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増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同时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①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6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股票増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公司股票: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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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2.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内容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 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将按其各自作出的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规定执行。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如下:“本公司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格(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上海毅宁、实际控制人宋广东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1.公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2.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本人承诺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本公司/本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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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届时的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股份回购义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明确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具体如下: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快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及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等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投资回报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汽车零部件、连接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突破目前的产能限制,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业务规模,提高产品销售收入。

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进行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管理,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最大的效益回报。

(2)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明确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分红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等,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将在上市后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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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5)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6)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承诺出具之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毅宁、实际控制人宋广东承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完善,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分红回报,承诺将积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划规定的分红政策,并在后续发展中不断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的承诺:“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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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格(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控股股东上海毅宁、实际控制人宋广东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于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其应承担责任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6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3.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分红(如有),同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回购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6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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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③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④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2.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③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则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直至其履行完毕相应承诺为止。

⑤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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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及薪酬(如有)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⑤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均系相关责任主体自愿签署,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进一步强化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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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叁份,无副本。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杨 钊

余飞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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