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买卖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何胜旗先生、董事兰奇先生的儿子兰博先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巨光先生的儿子任翌先生于近期买入后又卖出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苏行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监事何胜旗先生、董事兰奇先生的儿子兰博先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巨光先生的儿子任翌先生于近期买卖本行可转债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交易日期 | 交易 方向 | 成交数量(张) | 成交价格 (元/张) | 成交金额(元) |
何胜旗 | 2021年4月23日 | 买入 | 10 | 100 | 1,000 |
2021年5月14日 | 卖出 | 10 | 106.506 | 1,065.06 | |
兰博 | 2021年4月23日 | 买入 | 10 | 100 | 1,000 |
2021年5月13日 | 卖出 | 10 | 106.39 | 1,063.90 | |
任翌 | 2021年4月23日 | 买入 | 10 | 100 | 1,000 |
2021年5月12日 | 卖出 | 10 | 102.805 | 1,028.05 |
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
均应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何胜旗先生、兰博先生以及任翌先生将其所持本行可转债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截至目前,何胜旗先生、兰博先生以及任翌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及可转债。
二、本次交易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1、本行知悉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经核实,兰奇先生和任巨光先生均声明,事先并不知晓其儿子交易本行可转债的相关情况。何胜旗先生、兰博先生以及任翌先生均系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误操作,不存在主观违规情况。并且相关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何胜旗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收益10*(106.506-100)=65.06元,兰博先生本次短线交易获得收益10*(106.39-100)=63.90元,任翌先生本次短线交易获得收益10*(102.805-100)=28.05元,三人在确认该事项后,均已及时主动将此次交易所得收益全额上交给本行。
3、何胜旗先生、兰博先生以及任翌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
4、本行董事会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操作,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三、对本次违规买卖本行可转债的致歉声明
本行监事何胜旗先生,董事兰奇先生以及其儿子兰博先生,高级管理人员任巨光先生以及其儿子任翌先生就本次违规买卖本行可转债事项的致歉声明如下:
本人已经深刻意识到上述行为存在违规及不良影响,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可转债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本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何胜旗先生、兰博先生以及任翌先生向本行上交短线交易收益的银行凭证。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