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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8日。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18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并同意向97名激励对象授予5,431.6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63元/份。

独立董事:李晓、马新彦、马野驰

2021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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