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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己于2020年9月21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会”或“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并于2020年9月28日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复。
本所经审慎核査后承诺,自通过发审会审核后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无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己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而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第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和主要原因
根据公司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81.91万元,同比增长117.68%;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297.39万元,同比增长639.24%。2020年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公司软件云服务板块收入大幅增长所致。
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38.91万元,同比增幅为
8.28%;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160.41万元,同比增幅为93.08%。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为软件云服务收入规模增加。前述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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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三、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详见本承诺函之“一、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第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和主要原因”。
5、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与关联公司湖南湘江鲲鹏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已在2021年04月28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并提请2020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补充追认审议。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经办本次发行上市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宋杨、赵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经办会计师梁轶男、刘勇未发生更换或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经办本次发行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邹棒、熊林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签字律师由邹棒、熊林、余申奥变更为邹棒、熊林,2021年1月14日,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已就该事项向贵会报送《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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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等相关文件。10、发行人未进行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9、自领取批文至发行人完成发行上市日期间,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0、在发行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及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发行。
本次发行启动前,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特此承诺。(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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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邹棒
______________熊林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丁少波
2021 年 0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