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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公司检察监督申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检察机关受理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检察监督申请的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6号、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7号《通知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原告分别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尧,以下简称“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两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20)浙民终145号案的基本情况

该案因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与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压力”)、周建灿、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消防”)、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洛斯”)、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能燃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4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杭州中院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以(2018)浙01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中财招商的起诉[详见公司2018年8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7]。中财招商不服杭州中院裁定,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裁定撤销杭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继续审理。杭州中院重新立案审理后,又以(2018)浙0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中财招商对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2019年12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中财招商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以(2020)浙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详见公司2020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公司不服浙江高院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2]。

2、(2020)浙民终144号案的基本情况

该案因原告金尧与被告周纯、汪银芳、高敏、公司、蓝能燃气、金盾消防、金盾压力、格洛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3]。

杭州中院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以(2018)浙01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金尧的起诉[详见公司2018年8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金尧不服杭州中院裁定,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裁定撤销杭州中院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继续审理。杭州中院重新立案审理后,又以(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金尧对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2019年12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金尧不服杭州中院判决,再次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又作出(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详见公司2020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公司不服浙江高院的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2021年2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2]。

二、案件最新进展

2021年3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作出(2020)浙060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金盾集团及被告人张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被告单位金盾集团非法吸收的未归还款项,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相应的集资参与人 [详见公司2021年5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金盾集团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刑事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包含在上虞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中。

公司因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及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依法向浙江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两案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司于近日收到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6号、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7号《通知书》显示,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申请监督两案,该院决定受理。

三、备查文件

1、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6号《通知书》

2、浙检民监[2021]33000000217号《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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