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本公司起诉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请求判令深中华偿还本公司代其支付的700万元贷款担保款项并赔偿相关资金占用损失一案(详见2004年7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的公司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48号] (判决书主要内容详见2004年11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的公司公告)已于2004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深中华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判决确认之全部债务及案件受理费。 上述案件所述涉及的本公司为深中华提供的700万元贷款担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视有关执行情况而定,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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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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