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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行权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5-17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行权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以2011年4月28日为行权日,将《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权徐明波先生的1,23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并将对应的股票登记在公司“激励对象”徐明波先生的证券账户名下。行权股票上市时间为2011年5月18日。本次行权共计1,230,000股期权,为徐明波先生获授期权的34.17%,占公司授予的全部期权数量的15.19%。本次行权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810万份期权已全部行权完毕。行权后徐明波先生共持有公司股票85,712,9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1%,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行权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本公司股票84,581,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9%,为国有法人股;徐明波先生原持有公司股票84,482,9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2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行权后徐明波先生共持有公司股票85,712,9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1%,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享有相应的大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相应权益变动情况详见《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公司总经理徐明波先生本期行权股票123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六个月,所持本公司股份85,712,955股六个月内不得卖出,满六个月后一年内卖出比例不得超过25%。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中总经理徐明波先生对其名下预留股份曾做如下承诺:为使公司获得更好地发展,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或实现的收益,不少于51%的部分将用于公司的奖励计划。目前总经理徐明波先生对其名下预留股份的奖励计划已实施20%,本次行权的123万股将按以上承诺严格履行。该奖励计划的实施进度有可能影响公司未来第一大股东的变化。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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