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业绩补偿方案符合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的约定,能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文静女士、李振平先生、孙传志先生、钟舒乔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