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21—3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4:50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下午14:5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下午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正涛先生现场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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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839,192,4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437,933,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18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3,808,3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93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4,125,51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6%;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90,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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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下列事项: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36,055,173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571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12,047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60.7848%。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选举李霞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437,933,87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0,75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授权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办理变更注册地址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本次注册地址变更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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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广新、祁辉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