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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更换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微电”或“发行人”)申请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并相继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一)》等法律文件。
前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官昌罗律师、王圆圆律师。现因原项目经办律师王圆圆自本所离职,为此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官昌罗律师、崔炜律师,并由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继续为发行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本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署名。
一、更换签字律师的原因
王圆圆律师因个人原因自本所离职,为此,本所决定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律师由官昌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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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王圆圆律师变更为官昌罗律师、崔炜律师。除前述原因外,不存在其他未说明原因。
二、崔炜律师的基本情况崔炜律师,本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业务专长为公司、证券基金、收购兼并、新三板挂牌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崔炜律师参与了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并先后为中山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乐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太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小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交大太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珠海产权交易中心、香港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公司改制、“新三板”挂牌、投资并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产品备案等法律服务。
三、更换人员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已就本所更换前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之内容切实履行了完整的尽职调查义务。
四、更换人员后新出意见与原意见是否存在差异本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确认,本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对更换律师前本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二)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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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对就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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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更换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官昌罗
经办律师:
崔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