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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签字律师、资信评级人员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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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资信评级人员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委员会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9号)。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官昌罗、王圆圆,现拟变更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官昌罗、崔炜;签字资信评级人员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徐宁怡、田珊,现拟变更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徐宁怡、党雨曦。

变更事由:王圆圆因工作变动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离职,田珊因工作变动从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离职。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签字人员基本情况:本次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官昌罗律师、崔炜律师均持有《执业资格证》,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本次变更后的签字资信评级人员徐宁怡、党雨曦均持有《执业证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官昌罗律师、崔炜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官昌罗律师、王圆圆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官昌罗律师、崔炜律师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官昌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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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炜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官昌罗律师、王圆圆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徐宁怡、党雨曦同意承担签字资信评级人员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徐宁怡、田珊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徐宁怡、党雨曦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徐宁怡、党雨曦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徐宁怡、田珊的结论性意见一致。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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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签字律师、资信评级人员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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