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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动力: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照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要求和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发行数量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要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且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系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和诚信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则,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人对公司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对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充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议案需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上上 曾俭华

签署: 签署:

朱南军

签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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