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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动力: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2021年5月17日,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2021年度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49,530,000股(含本数),由控股股东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鑫达”)以现金方式全部认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鑫达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9,9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7%。

根据公司与天津鑫达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若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9,530,000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天津鑫达通过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持有公司99,509,000股股份,约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46.36%。因此,本次发行将导致天津鑫达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鉴于天津鑫达已于2021年5月17日承诺其认购公司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天津鑫达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情形,可免于发出要约。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与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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