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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3、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抓住在碳中和、碳达峰背景下电磁线行业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应对产业变化对公司产品提出的新的要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抓住在碳中和、碳达峰背景下电磁线行业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把握新能源汽车突破性发展带动扁线需求骤增的契机,积极应对产业变化对公司产品提出的新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竞争优势,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容诚专字[2021]230Z1777号”《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李光荣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股票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荣,故此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表决程序及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相关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凌运良 杨立东 郑联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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