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陈彬、储忠京: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精达集团”)最近12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且其董事长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2020年,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4,262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其中,2020年11月11日-2020年底,发生3,56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审计净资产的0.86%,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累计向精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拆出4,550万元,占2019年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1%,上述资金拆出及相关利息均已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归还。上述关联交易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陈彬、时任财务总监储忠京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彬、储忠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二人应深刻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决定书》后,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的要求深刻反思相关问题, 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