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依照规定,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的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的预案》
我们认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相关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之第三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请豁免履行<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步骤三的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同意本预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朱震宇) (宁振波) (吴立新) (吴卫国)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