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内部实际激励需求对首次授予对象及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减。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6名调整为33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1.00万股调整为122.50万股。另根据《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激励计划的每股首次授予价格届时予以调减0.415元。
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及首次授予价格调减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
3、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且均为公司已披露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相关授予数量和预留数量进行调整,认为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2021年5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2.5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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