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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5/212021/5/242021/5/24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所有股份都为流通股份,因此,以总股本1,145,622,800股为基数: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1,131,271,718*0.10/1,145,622,800≈

0.098747≈0.10元/股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为3.10元,除权(息)参考价格:【(3.10-0.10)+0】÷【1+0/=1,131,271,718】=3.00元/股。

如果按照2020年12月31日股本总数进行分配: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为3.10元,除权(息)参考价格:【(3.10-0.10)+0】÷【1+0/1,145,622,800】=3.00元/股。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绝对值在1%以下。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5/212021/5/242021/5/24

85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率,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公司代扣代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1-6114839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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