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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控股:香江控股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1-035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本案原告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一;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三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243,503,419.96元;上述金额为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及相关财务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上市公司将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二) 被告

被告一

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香江公司”),长沙香江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669号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1号交易中心3592

法定代表人:范菲

被告二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本公司” “上市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32楼-A1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三)诉讼机构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 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案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11月28日,被告一向原告下发中标通知书,通知其中标高岭国际商贸城项目一期4号交易中心工程施工项目,并于2014年12月5日雨原告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12月16日,被告一犹豫员工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过程,被告一与原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二》。后双方就市政路管工程签订了《高岭国际商贸城A4-1地块市政道路管网施工合同》, 被告一将市政道路管网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14,469,022.99元。2014年12月10日,广告进场施工,工程于2015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并于2016年4月25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纸巾仍未审核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经原告统计,一期A4交易中心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金额为238,956,240.10元,而被告一仅支付191,399,755.7元,尚拖欠47,556,484.4元

案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12月16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2号交易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被告一后又于2015年5月4日与原告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月20日,被告一向原告签发开工报告并进场施工,后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7年12月13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2017年12月13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于2018年5月30日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被告一。经原告自行结算统计,一期2号交易中心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金额为344,327,708.86元,牛腿加固工程结算金额为1,980,000元,合计346,307,708.86元,而被告一仅支付283,918,496.3元,尚拖欠62,389,212.56元。

案件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4月21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A3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安定总价190,000,000元。2014年8月16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6月19日,被告一向原告签发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原告于2014年8月16日正式开工,案涉工程于2015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6年4月28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后,经原告自行结算统计,高岭国际A3项目总承包工程结算金额为244,404,882.69元,而被告一仅支付208,831,490.19元,尚拖欠35,573,392.5元。

(二) 原告诉讼请求

1、案件一: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4号交易中心项目(即高岭国际A4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7,556,484.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10,222,068.17元);

(2)请求判令报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即财务费用(该费用按月息1%计,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29,041,159.81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求判决原告对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4号交易中心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造价鉴定费等。

2、案件二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2号交易中心工程(即高岭国际A1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62,389,212.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7,515,040.61元);

(2)请求判令报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即财务费用(该费用按月息1%计,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21,836,224.40元);

以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91,740,477.56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原告对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2号交易中心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造价鉴定费等。

3、案件三

(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高岭国际商贸城1号交易中心建安工程项目(即高岭国际A3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5,573,392.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7,646,352.50元);

(2)请求判令报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即财务费用(该费用按月息1%计,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为人民币21,723,485.02元);

(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决原告对高岭国际商贸城1号交易中心建安工程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造价鉴定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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