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我们作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参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武汉健民大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大鹏公司)为公司重要的参股子公司,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为公司带来较好的股东回报。作为健民大鹏公司股东,公司为支持健民大鹏公司发展,将婴儿健脾口服液的批准文号转让给健民大鹏公司;作为交易对价,健民大鹏公司授权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经销其生产的部分含体外培育牛黄的制剂品种。本次交易可以实现公司与参股子公司之间资源的有效利用,形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与参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世林 果德安 李曙衢日期: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