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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涵盖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限售期、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募集资金投向等基本信息,发行方案全面、完整,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的《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修订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李 涛 陈 凯 郭年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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