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316、0317号】等2份《民事调解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秀红等17人以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为案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3,320,039.81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2011年3月10日、2011年5月7日、2011年5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之公告。
三、调解情况
因国家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引发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原告沈琦、覃作干达成协议: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补偿;原告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单位:人民币元
原告 公司一次性 公司承担 民事调解书编号
补偿金额 的诉讼费
沈琦 38,653.69 0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316号
覃作干 7,068.89 0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317号
合计 45,722.58 0
对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的其余原告的诉讼,公司正在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需向原告沈琦、覃作干支付一次性补偿金额共计45,722.58元,加上2011年5月10日公司披露的需向李秀红等13名原告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额797,375.14元,累计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额为843,097.72元;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8,429.50元。上述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带来较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316、0317号】。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持续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