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作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放弃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经过从公司自身利益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决定,理由充分合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姚 超 豪 周 昌 生 孙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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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