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盾股份股票代码: 3004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赢策3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法定代表人:施华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8层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8
四、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相关信托合同或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8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金盾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备查文件 ...... 14
一、备查文件 ...... 14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赢策3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金盾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11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执行法院裁定导致股份增加28,800,000股 |
绍兴中院 | 指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公司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8层 |
法定代表人: | 施华 |
注册资本: | 捌拾贰亿叁仟贰佰壹拾万零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1429279950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1994年10月26日 |
营业期限: | 长期 |
主要股东: |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任职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境外居住权 |
施华 | 男 | 中国 | 董事长 | 北京 | 否 |
何亚刚 | 男 | 中国 | 董事、执行委员会主任 | 北京 | 否 |
高利 | 男 | 中国 | 董事、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 北京 | 否 |
汪辉文 | 男 | 中国 | 董事 | 北京 | 否 |
廖航 | 女 | 中国 | 董事 | 北京 | 否 |
胡滨 | 男 | 中国 | 董事 | 北京 | 否 |
叶林 | 男 | 中国 | 独立董事 | 北京 | 否 |
李明高 | 男 | 中国 | 独立董事 | 北京 | 否 |
吕文栋 | 男 | 中国 | 独立董事 | 北京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执行法院裁定导致股份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8,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8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周建灿签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交易协议”)等,通过股票质押向周建灿融出资金400,088,000.00元。因融资人及担保人周建灿、周纯、汪银芳违约,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汪银芳、周纯申请了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8)京仲裁字第161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有权在其对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包括要求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依《回购协议》支付回购款本金400088000元的债权、要求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依《回购协议》支付利息的债权(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其付清回购本金之日止,以40008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为7094893.87元)以及要求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赔偿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失1000000元债权,就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16000000股高管限售股(登记在案外人周建灿名下,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质押股权进行折价处置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二)对于前项中申请人就有关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不足的部分,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案仲裁费1732846.15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二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732846.15元。
该《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绍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绍兴中院在执行该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绍兴中院依据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执1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6日10时至2020年10月27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16,000,000股质押股权及产生的孶息派生权益12,800,000股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周建灿所持部分股份第二次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经二次拍卖流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62,051,200元抵债。绍兴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具了《执行裁定书》(编号:(2020)浙 06 执 154 号之二),裁定如下:一、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16,000,000股质押股权及产生的孶息派生权益12,800,000股作价262,051,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018)京仲字第1612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上述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28,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8%,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相关信托合同或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
(一)【方正证券赢策3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计划名 称 | 方正证券赢策3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资产管理方式 | 非主动管理 |
资产管理权限(表决权 行使) | 根据委托人指令行使表决权 |
涉及股份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股份数量(股) | 28,800,000股 |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 7.08% |
管理费用 | 0.2% |
合同期限 | 无固定期限(合同成立日起到发生合同终止情形之日止) |
变更、终止的条件 | 合同变更条件: (1)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 (2)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 (3) 本合同三方将不会通过签订补充合同、附加条款或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由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合同终止条件: a. 每个结算期间结束,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b. 管理期限届满; c.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d. 因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的; e. 管理人依法停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f.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托管资格的; g. 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h. 委托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为个人客户适用); i.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上述情况出现后,本委托在进行终止清算。上述(d)(e)项事由出现导致管理人不能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j. |
计划资产处理安排 | 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
合同签订时间 | 2016年7月8日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1、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传真:0575-82952012/ 0575-82952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华
2021年5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园区 |
股票简称 | 金盾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41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赢策3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湖南省长沙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 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28,800,000股 变动比例:7.08% 变动后持股数量:28,800,0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7.08%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5】月【】日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暂无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华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