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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4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8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08%。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权益变动情况说明如下: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方正证券与周建灿签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交易协议”)等,通过股票质押向周建灿融出资金400,088,000.00元。因融资人及担保人周建灿、周纯、汪银芳违约,方正证券对汪银芳、周纯申请了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8)京仲裁字第1612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有权在其对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包括要求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依《回购协议》支付回购款本金400088000元的债权、要求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依《回购协议》支付利息的债权(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其付清回购本金之日止,以40008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为7094893.87元)以及要求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赔偿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损失1000000元债权,就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16000000股高管限售股(登记在案外人周建灿名下,案外人周建灿已死亡)质押股权进行折价处置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二)对于前项中申请人就有关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不足的部分,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仲裁费1732846.15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二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732846.15元。

该《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方正证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绍兴中院在执行该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绍兴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执1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6日10时至2020年10月27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16,000,000股质押股权及产生的孶息派生权益12,800,000股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周建灿所持部分股份第二次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经二次拍卖流拍后,方正证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62,051,200元抵债。绍兴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周建灿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16,000,000股质押股权及产生的孶息派生权益12,800,000股作价262,051,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018)京仲字第1612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上述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方正证券00%28,800,0007.08%

注:法院裁定抵偿给方正证券的28,800,000股公司股票目前尚未完成过户,仍处于周建灿名下。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文件。

四、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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