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主席余刚先生的直系亲属余女士于2021年5月10日买入本公司股票50000股,于2021年5月13日卖出本公司股票50000股,导致出现短线交易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
余女士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均价 (元/股) | 成交金额 (元) |
1 | 2021年5月10日 | 买入 | 50000 | 5.34 | 267000 |
2 | 2021年5月13日 | 卖出 | 50000 | 4.95 | 2475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女士持有公司股票0股。
二、本次交易情况的说明
1、公司知悉上述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经与余刚先生核实,余刚先生声明事先并不知晓余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
经与余女士核实,余女士是基于公司发展前景,根据公开信息进行的自主投资决策。
本次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余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3、余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局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规范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公司也将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人员增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