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65号)核准,公司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52,1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82.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00,907,779.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84,050,159.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17日到账,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230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下属子公司上海畅行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畅行达”)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网联汽车操作系统研发项目和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上海畅行达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畅行达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
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030122000319992,截止2021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畅行达智能网联汽车操作系统研发项目、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上海畅行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7030122000319992,截止2021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智能网联汽车操作系统研发项目、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2实施,甲方1应当确保该甲方2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韬、孙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1、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