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终止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终止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终止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肖幼美女士和乐宏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情况,认为肖幼美女士和乐宏伟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2、肖幼美女士和乐宏伟先生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肖幼美女士和乐宏伟先生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提名肖幼美女士和乐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立柱 | 刘勇 | 彭晓光 |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