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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5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4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52号)核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集团”、“公司”)向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91,296,800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3.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44,670,21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1,786,296.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2,883,919.20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605号《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广西北海丰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海丰林”, 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5月14日,募集资金尚未开始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689,647,464.20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人民币56,763,545.00元为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外币汇兑损益。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原因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新西兰吉斯伯恩年产40万立方米可饰面定向刨花板项目”,将全部募集资金变更用于丰林木材产业生产基地第一期项目——“年产50万m?超强刨花板生产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披露的《丰林集团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上述事项已经2021年4月7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北海丰林于2021年5月14日在北京与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及保荐机构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金额(元)用途
兴业银行南宁东盟商务区支行广西北海丰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552060100100416219689,647,464.20丰林木材产业生产基地第一期项目——“年产50万m?超强刨花板生产线”

不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担保。公司不得从上述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资金仍处于募集资金专户项下管理。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云、张钟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北海丰林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北海丰林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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