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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4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7号广东金龙机电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7人,代表股份333,659,872股,出席的股东中,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剔除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出席股份数132,426,713股后,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1,23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333,659,872股,出席的股东中,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剔除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出席股份数132,426,713股后,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1,23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4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1,23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1,23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49%。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林黎明提交的<调解协议>的议案》

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林黎明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股东金美欧、林黎明已回避表决,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结果:同意198,251,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98.5181%;反对2,982,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已剔除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的股份数132,426,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8,251,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181%;反对2,982,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梁晓华律师、郭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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