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及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由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各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成员。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和证券事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在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公司财务部为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的常设机构,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要求中电财务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定期测试中电财务资金流动性,评估中电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一)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中电财务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中电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由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董事会审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中电财务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中电财务的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款时点数。若发现中电财务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应密切关注中电财务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第五条 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第六条 中电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中电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电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电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电财务日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中电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电财务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中电财务的出资额,但未向监管报告的;
(六)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款余额占中电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比例超过30%;
(七)中电财务股东对中电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中电财务严重支付危机;
(九)中电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中电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中电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立即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要求中电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中电财务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
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3、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与中电财务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风险自救,要求中电财务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要加强对中电财务的监督,并要求中电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中电财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中电财务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财务部、审计部及证券事务部等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