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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等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

例,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具有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提供保荐、承销、审计和法律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要求。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事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制定了相应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上述措施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依据充分。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依据充分。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国华 姬恒领

2021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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