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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措施预案的公告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公司精选层挂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终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3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4个月至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终止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4个月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或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或者不符合监管机构对于股份回购、增持等相关规定;

4、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5、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且不致使回购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之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3个月内)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4个月至3年内),回购股票的方式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方式,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一个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1)公司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回购公司股份之计划,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无法满足精选层挂牌条件或将导致其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回购股份之计划已实施完毕但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之要求公开披露上述股票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3个月内)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4个月至3年内),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2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精选层挂牌条件或将导致其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启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之要求公开披露上述股票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前,应获得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3个月内)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4个月至3年内)。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以及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分得的现金股利以及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3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三、相关约束措施和承诺

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前述增持公司股票之义务,公司有权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前述增持公司股票之义务,公司有权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特此公告。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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