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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华电重工: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4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21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所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5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5月1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19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5.00万股。

二、关于“华电1001平台”技改(购置配套工装件)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华电1001平台”技改(购置配套工装件),能够缓解当

前海上风电施工装备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降低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成本,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海上风电业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巩固公司在海上风电领域的市场地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华电1001平台”技改(购置配套工装件)事项。

三、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唐山港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澳傅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蓝海起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开展新型高效岸桥业务,有利于推动公司新型高效岸桥技术的成果转化,有利于新型高效岸桥业务的市场拓展和持续创新,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

四、关于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唐山港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澳傅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起设立合资公司,并在该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等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所确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合资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五、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3,720万元贷款(含E信通)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重工”)作为一方向银行申请13,720万元贷款(含E信通),能够有效降低曹妃甸重工融资成本,缓解其资金压力,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与曹妃甸重工作为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含E信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贷款(含E信通)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贷款事项。

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8,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8,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能够有效地解决其资金需求问题,缓解其资金压力,确保其更好的完成2021年经营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

保事项。

七、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5,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能够有效地解决其资金需求问题,缓解其资金压力,确保其更好的完成2021年经营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黄阳华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黄阳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所必需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陆大明 郑新业 王琨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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