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