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2日在本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1,459,145股,占公司总股本34.49%。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一项特别决议事项和七项普通决议事项,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161,459,1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161,459,1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161,459,1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赞成161,459,145票,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方长顺、彭江应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802,382.73元,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按10%提取盈余公积9,163,725.38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70,638,657.35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25,402,255.42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96,040,912.77元。
鉴于公司于2011年3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201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公司的实际股本数与年度报告基准日的股本数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考虑到宏观货币政策逐步趋紧的状况,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董事会拟定:本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161,459,1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由于企业经营业务不断拓展,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建筑用石料、水泥用混合材的加工与销售"等业务,同时在2011年3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公司股本增加了10,000万股。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九条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公司经营范围项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增加《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公司经营范围项目。
修改前的第十三条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各种高低聚合度和醇解度的PVA系列产品、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超高强高模PVA短纤及长丝、PVA水溶性纤维、聚乙烯醇强力纱、涤纶纤维、聚酯切片、聚醋酸乙烯乳液、醋酸乙烯、醋酐、高档面料、水泥、溶解乙炔、电石、石灰、氧气的制造、销售,建筑(三级),设备安装,机械加工,铁路轨道衡计量经营;水泥用石灰岩开采。
修改后的第十三条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各种高低聚合度和醇解度的PVA系列产品、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超高强高模PVA短纤及长丝、PVA水溶性纤维、聚乙烯醇强力纱、涤纶纤维、聚酯切片、聚醋酸乙烯乳液、醋酸乙烯、醋酐、高档面料、水泥、溶解乙炔、电石、石灰、氧气的制造、销售,建筑(三级),设备安装,机械加工,铁路轨道衡计量经营,水泥用石灰岩开采,建筑用石料、水泥用混合材的加工与销售。
2、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
修改前的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807.915万元;修改前的第十九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6807.91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后的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807.915万元;修改后第十九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46807.91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赞成20,119,99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此项表决事项。)
预计2011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业务合计金额为10,259.90万元,向关联方销售业务合计金额为1,353万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成161,459,1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项决议的建议,结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聘任的审计机构)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状况,董事会提议: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赞成161,459,14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结束,董事会根据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分配给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485,896,784.66元,用于10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中的一期工程(5万吨/年聚乙烯醇项目)的建设,其中2亿元置换公司2010年1月和9月二期以自有资金先行向蒙维科技增资的2亿元,其余资金对蒙维科技进行增资。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35000万元,本公司占有65%,内蒙古白雁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雁湖化工)占有35%。根据天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职皖QJ[2011]145号《审计报告》, 截止2011年2月28日, 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382,947,797.32元,扣除单项储备1,752,084.44元后的净资产为381,195,712.88元。
经与白雁湖化工协商并取得白雁湖化工同意,本公司拟以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蒙维科技进行单方面增资,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按蒙维科技2011年2月28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计算(单位出资价格=净资产/实收注册资本)。公司以募集资金285,896,784.66元认购蒙维科技新增注册资本26,250万元, 本次增资溢价部分23,396,784.66元进入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成后,蒙维科技的注册资本为61,25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占有80%,白雁湖化工占有20%。
三、律师见证情况
通力律师事务所黄艳、李仲英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参会董事签名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