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核并予以认可,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认购职工住宅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因北京市政策调整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限延长,公司与关联方就原协议补充事宜协商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肖金泉 郑洪涛 周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