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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63 号

冯毅、冯华、冯军:

冯毅系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集团”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华、冯军与冯毅系一致行动人,冯华同时为公司时任董事。

2017年9月1日,你们与姚小欣、朱勇军签署《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你们同意将持有的9,700万股天龙集团股份转让给姚小欣、朱勇军或其指定方,具体股份转让另行签订协议,同时约定你们以不低于6亿元的价格购买天龙集团所持有的油墨类资产和林业资产,资产剥离及股权转让应于姚小欣、朱勇军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

根据《框架协议》,冯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姚小欣、朱勇军指定的江西省冠科胜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科胜亿”)于12月5日签署《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份之转让协议》,公司于12月7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后因冠科胜亿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框架协议》及相关股权转让未实际执行。

你们未将签署拟转让公司股份、拟处置公司主要资产的协议事项告知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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