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查阅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资料、信息,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认为本次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聘任。
我们对本次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的事项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陈 议 叶邦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