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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神戎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规定的说明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医药制造类(分类代码为C27)。此外,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的公司所属细分行业为中成药生产(分类代码为C2740),与上市公司处于同一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2、《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4.8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80%。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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