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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2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终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计划,是出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需要,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保证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参照市场惯例,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该等安排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维护相关投资者权益,公司依法制订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该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原则,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兼顾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与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摊薄即期收益分析及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依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作出承诺。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要求,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各中介机构与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内控制度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确认公司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且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确认公司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发展的需要,且公司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交易价格符合公允定价的要求;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过程中,采取了回避表决的措施,保证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的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没有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竞达、邓学敏、WANG LEI

2021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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