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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2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柏新材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终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计划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计划,是出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需要,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计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且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依法制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原则,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作出承诺,且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 《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上市相关的专业服务,且各中介机构与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 《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有利于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 《关于确认公司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二、 《关于确认公司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日常发展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竞达、邓学敏、WANG LEI

2021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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