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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2

公告编号:2021-099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草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制度(草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3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75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6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77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责任人须遵守本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调查、认定违规行为,视后果的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低薪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交易所备案。 第78条 公司全体人员须遵守本制度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有违反该等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本制度第77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79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80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81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82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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