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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振江股份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3人调整为64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原计划授予前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123万股。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谭建国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汉盛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于官网(www.zjavim.com)进行了公告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4月1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5月12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64名激励对象授予1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由73名调整为64名,将原计划授予前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仍为123万股。

(二)调整内容

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3名调整为64名,将原计划授予前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123万股。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万股)占授予总数的比例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浩堂总经理54.07%0.04%
张小林财务总监21.63%0.02%
袁建军董事会秘书32.44%0.02%
朱晓秋副总经理32.44%0.02%
徐建华副总经理32.44%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59人)10786.98%0.84%
合计123.00100.00%0.96%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汉盛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汉盛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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