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通过电话及材料送达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15人,实到1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11日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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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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