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中汇会专[2021]18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2021年4月2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43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我们作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补充实施了核查程序。现就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营业收入。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上的情形。部分设计类项目在相应工程项目核算后签订合同。(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各期不含税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的差异分别为13,598.65万元、31,514.33万元和70.84万元。(3)2017年,系统集成业务中超市化业务收入占比11.76%,2018年至2020年,超市化业务收入占比超过40%。
(4)2020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58,365.88万元,同比增长约28.38%。2019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39,853.90万元,2020年为5,039.71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389人、460人、428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商业逻辑,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逐条对照新旧收入准则披露收入确认的合规性。(2)报告期各期不含税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差异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和2019年差异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将2019年收入延迟至2020年确认的情形,发行人税收合规性情况及是否获得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3)超市化业务收入占比自2018年开始大幅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4)结合业务结构变化情况、前五大客户变动情况及原有客户在2020年度的收入增长情况,分析并披露2020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的收入和毛利增长来源;并结合2019年单个项目信用政策和付款安排对发行人现金流的影响及2020年度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分析并披露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在成本中核算的人员及在费用中核算的人员的变化情况,补充披露2020年度发行人员工人数明显下降而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外采服务安排是否与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业务需求相匹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商业逻辑,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逐条对照新旧收入准则披露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1、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商业逻辑
(1)开工时间大幅早于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的具体情况
1)部分项目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项目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框架中标合同:公司通过客户开展的框架招标形式入围年度供应商名单,客户对属于框架范围内的项目,有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提前开展项目,待内部流程审批通过后再签订正式合同;
②客户内部正在履行合同审批流程:部分项目中标或确定合作意向后,客户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前开始项目实施,待内部流程审批通过后签订正式合同;
③设计项目:公司部分电力设计类项目存在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情况,主要存在两种情况:1)公司的部分客户待其与最终客户结算后与发行人签订合同,而设计贯穿于相应工程项目的始终,使得相应设计类项目的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 2)部分客户待项目概算核准、合同金额明确后与发行人签订合同,而项目概算核准前,需要先行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部分项目可行性研究至概算核准之间时间较长,导致开工时间大幅早于合同签订时间;
④客户紧急需求:客户突发紧急抢修任务或者其它紧急项目时,需要供应商提前提供服务;
⑤客户提前需求:部分系统集成、施工类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站点会与后期将实施的改造项目站点存在重合,为减少重复施工对站点运行的影响,客户会选择提前进行改造;
⑥客户试点需求:部分系统集成、施工类项目,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客
户会选取个别站点提前进行试点,作为整个项目的标杆。2)报告期各期,开工时间大幅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公司已完工项目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上的主要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4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客户名称 | 合同签订前一年末在产品金额 | 合同签订时间 | 开工时间 | 开工时间大幅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原因 |
2020年度 | |||||||
1 | 安徽18年配电自动化设计(义安、歙县、合肥、铜陵4个项目) | 设计 | 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 97.68 | 2019/1/16 | 2017/5/2 | 设计项目 |
2 | 安徽滁州18线路设计-110kV宝河“三跨”设计 | 设计 | 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 57.57 | 2019/1/16 | 2017/1/25 | 设计项目 |
3 | 2019年常州本部传输、接入和终端设备维护 | 施工及运维 | 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 37.88 | 2020/3/27 | 2019/1/2 | 客户紧急需求 |
4 | 国网江苏网络安全防御系统工程施工 | 施工及运维 | 俊能电力江苏有限公司 | 15.27 | 2019/10/25 | 2018/9/14 | 客户试点需求 |
5 | 国网江苏南通启东发展建设部光通信系统改造工程 | 集成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11.37 | 2019/12/13 | 2018/1/8 | 客户提前需求 |
6 | 国网苏州供电公司220kV新泾变等变电站传输网新建工程 | 集成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11.32 | 2018/9/25 | 2017/7/20 | 客户提前需求 |
7 | 国网2018年江苏盐城、南通等部分地区通信系统建设工程 | 集成 | 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8.90 | 2018/12/19 | 2017/6/25 | 客户提前需求 |
8 | 国网江苏苏州太仓供电公司主干环网光传输带宽升级项目 | 集成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1.85 | 2019/7/15 | 2016/12/27 | 客户紧急需求 |
9 | 电信局智能配变终端维修工程设计项目 | 设计 | 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 0.89 | 2020/12/18 | 2018/3/26 | 设计项目 |
10 | 南京2018年配电自动化及租赁项目(TTU)设计 | 设计 | 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0.34 | 2019/5/6 | 2017/9/22 | 设计项目 |
合 计 | 243.06 | - | - | - | |||
2019年度 | |||||||
1 | 国网江苏宿迁城区数据通信网系统提升改造工程 | 集成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64.16 | 2019/3/8 | 2017/8/24 | 客户提前需求 |
2 | 国网江苏无锡、常州、泰州等供电公司光传输网核心层B网支环建设工程 | 集成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24.28 | 2019/10/24 | 2016/12/27 | 客户试点需求 |
3 | 国网宁夏检修公司750KV六盘山等7座变 | 集成 |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物资 | 24.28 | 2018/7/6 | 2017/6/25 | 客户试点需求 |
8-2-5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客户名称 | 合同签订前一年末在产品金额 | 合同签订时间 | 开工时间 | 开工时间大幅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原因 |
电站电力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 公司 | ||||||
4 | 江苏苏州电力无线专网规模化建设通信系统建设 | 集成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14.84 | 2018/11/26 | 2016/4/5 | 客户试点需求 |
5 | 嘉兴市电网精准切负荷控制系统工程 | 施工及运维 | 浙江华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13.60 | 2019/1/7 | 2018/1/4 | 客户试点需求 |
6 | 国网江苏无锡光传输网络通信系统扩容改造工程 | 集成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12.46 | 2018/11/13 | 2017/9/20 | 客户提前需求 |
7 | 江苏宿迁宿豫区110港口变等光通信系统提升改造工程 | 集成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11.86 | 2019/1/11 | 2016/12/27 | 客户紧急需求 |
8 | 国网山东地区2018年调度数据网络系统建设工程 | 集成 | 国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89 | 2018/10/15 | 2017/6/17 | 客户试点需求 |
9 | 扬州基建人员管理系统工程 | 施工及运维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 | 5.64 | 2018/11/26 | 2017/11/3 | 客户提前需求 |
10 | 江苏南亚塑胶配套变电站通信建设工程 | 集成 | 昆山中飞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0.02 | 2019/1/4 | 2017/6/1 | 客户紧急需求 |
合 计 | 178.05 | - | - | - | |||
2018年度 | |||||||
1 | 南瑞科技南京苏州配网自动化租赁项目通信系统建设工程 | 集成 |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1.92 | 2018/12/18 | 2017/7/19 | 客户提前需求 |
2 | 盐城大丰2017年低压农网项目包二设计 | 设计 | 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18.06 | 2018/6/19 | 2017/5/4 | 框架中标合同 |
3 | 国网北京天津冀北等地区调度信息化系统建设工程 | 集成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13.38 | 2018/8/21 | 2017/7/24 | 客户提前需求 |
4 | 国网山东上海浙江等地区调度信息化系统建设工程 | 集成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8.92 | 2018/8/21 | 2017/7/24 | 客户提前需求 |
5 | 昆山配网自动化2期设计 | 设计 | 太仓市仓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 7.19 | 2018/7/30 | 2016/3/1 | 设计项目 |
6 | 国网江苏苏州供电公司110kV聚金变至110kV里口变等光缆改造设计 | 设计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 5.91 | 2018/7/30 | 2017/3/1 | 设计项目 |
7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建设设计服务 | 设计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 5.18 | 2018/5/25 | 2017/4/5 | 设计项目 |
8 | 连云港技改工程项目设计 | 设计 | 连云港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 3.57 | 2018/2/1 | 2016/3/1 | 设计项目 |
9 | 国网扬州供电公司通信技术改造设计 | 设计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 | 3.08 | 2018/8/20 | 2017/1/3 | 设计项目 |
8-2-6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客户名称 | 合同签订前一年末在产品金额 | 合同签订时间 | 开工时间 | 开工时间大幅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原因 |
州供电分公司 | |||||||
10 | 苏州源网荷安稳装置实施工程 | 施工及运维 | 苏州市新吴城集团有限公司 | 2.80 | 2018/2/8 | 2017/2/4 | 客户试点需求 |
合 计 | 250.02 | - | - | - |
注:上表中选取报告期内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上各期收入前十大项目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开工时间大幅早于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上述项目开工后长期未签订合同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相关客户要求发行人早于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上进场开工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电力设计项目不存在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项目
发行人存在部分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项目,但报告期内不存在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项目。
对于电力设计项目,在未与客户签订合同前,电力设计费金额无法确定,发行人无法确认相应设计项目的收入。因此,相应的项目需要待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明确设计费结算金额后才能确认收入。
发行人电力设计业务的同行业上市公司苏文电能也存在上述情形,根据苏文电能招股说明书披露,苏文电能亦存在合同金额不明确的项目,对于合同金额不明确的电力设计项目其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对于合同金额不明确的项目,因设计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则在已开展工作的当月开始评估已经发生的设计成本是否能得到补偿,如可,按照已经发生的设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设计服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设计成本;如否,将已经发生的设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设计服务收入;在项目结算的当月按实际结算金额调整项目累计已确认的设计服务收入。”
由上可以看出,苏文电能对于合同金额不明确的项目,需要按照项目实际结算的金额调整项目累计已确认的设计服务费收入,苏文电能与发行人对于合同金额不明确的项目,均需待结算金额明确后才能确认收入,发行人相关处理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逻辑。
2、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逐条对照新旧收入准则披露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收入确认政策。公司所有业务均在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同时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
公司项目在验收完成并取得验收报告后即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具体判断依据如下:
8-2-7旧准则规定
旧准则规定 | 具体执行情况 |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 项目验收完成后,对于系统集成业务合同约定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集成系统试运行无误后交付给客户,客户能够完全控制并使用该系统,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整个系统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对于电力设计业务合同约定设计方案已评审通过并出版验收,设计方案及相关项目资料移交给客户,客户能够从中获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整个设计方案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对于施工及运维业务合同约定工程实施或运维服务已经完成,公司通过客户验收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客户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整个施工及运维业务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项目验收完成后,公司已经收到合同款项或取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项目验收完成后,客户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表明客户已经接受了整个系统或认可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及工作成果,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成本归集核算体系,成本能在各项目之间准确分配,项目验收完成后,成本计量必要的基础资料均已取得,项目相关的成本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新准则规定 | 具体执行情况 |
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 项目验收完成后,客户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表明客户已经接受了整个系统或认可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及工作成果,因此公司就该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客户也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 项目验收完成后,对于系统集成业务,公司已将合同约定所有设备移交给客户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集成系统已达到可运行状态;对于电力设计业务,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方案评审并出版验收,设计方案及相关项目资料移交给客户;对于施工及运维业务,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实施或运维服务,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已通过客户验收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因此客户已拥有该商品(服务)的法定所有权,并且已实物占有该商品(服务) |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 |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 项目验收完成后,对于系统集成业务合同约定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集成系统试运行无误后交付给客户,客户已能够完全控制并使用该系统,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整个系统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对于电力设计业务合同约定设计方案已评审通过并出版验收,设计方案及相关项目资料移交给客户,客户 |
8-2-8
能够从中获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整个设计方案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对于施工及运维业务合同约定工程实施或运维服务已经完成,公司通过客户验收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客户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整个施工及运维业务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能够从中获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整个设计方案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对于施工及运维业务合同约定工程实施或运维服务已经完成,公司通过客户验收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客户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整个施工及运维业务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 |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 客户对项目验收完成后,公司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即表示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项目,存在部分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项目,符合行业惯例及商业逻辑;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收入确认政策符合新旧收入准则的规定,具有合规性。
(二)报告期各期不含税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差异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和2019年差异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将2019年收入延迟至2020年确认的情形,发行人税收合规性情况及是否获得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
1、报告期各期不含税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差异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不含税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及新签订合同金额(不含税)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不含税开票金额① | 58,436.72 | 76,978.68 | 44,717.07 | 31,625.50 |
收入确认金额② | 58,365.88 | 45,464.34 | 31,118.42 | 27,321.38 |
差异③=①-② | 70.84 | 31,514.33 | 13,598.65 | 4,304.12 |
本期收入占上期开票金额的比例④=②/①[注] | 0.76 | 1.02 | 0.98 | - |
新签订合同金额(不含税)⑤ | 76,855.67 | 90,302.43 | 43,982.85 | 31,827.28 |
开票金额占新签合同金额的比例⑥=①/⑤ | 0.76 | 0.85 | 1.02 | - |
注:比例④计算公式为当期确认收入金额/上一年度开票不含税金额
(1)当期确认收入金额与当期开票金额相关性较小,与上期开票金额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发行人的业务以系统集成为主,相应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70%左右。对于系统集成业务,通常以发货时间作为开票及付款参考时点,同时发行人系统集
成业务的实施周期较长,通常需要7-9个月。因此,对于系统集成业务,当期开票的项目在当期结转的比例较小,当期确认收入金额与当期开票金额相关性较小,但与上期开票金额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当期收入占上期开票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98、1.02和
0.76,除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项目实施周期变长使得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相比2019年开票金额较小外,发行人当期收入与上期开票金额基本匹配。
(2)当期开票金额与当期新签合同金额具有一定的匹配性
发行人业务以系统集成为主,对于系统集成业务,通常合同签订后即开始安排采购、发货,并以发货时间作为开票参考时点,因此发行人当期开票金额与当期新签合同金额具有一定的关系。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当期开票金额与新签合同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02、0.85和0.76。2020年相关比例较低,主要是因为2020年12月发行人新签合同金额及占比相比其他年度较高,相应合同由于履约时间较短,当期开票金额较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9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12月签订金额 | 16,102.67 | 10,750.53 | 5,929.09 |
占当年新签合同金额比例 | 20.95% | 11.91% | 13.48% |
综上,发行人当期收入确认金额与当期开票金额相关性较小。发行人当期收入确认金额与上期开票金额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发行人当期开票金额与当期新签合同金额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2、2018年和2019年差异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将2019年收入延迟至2020年确认的情形
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开票金额与当期收入确认金额差异较大,主要是因为2018年和2019年,新签合同金额增长较快,开票金额较大,且以系统集成项目为主,由于发行人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收入确认时间相比于开票时间有一定的延后性。
2020年,发行人收入确认金额与当期开票金额接近,受疫情影响,一方面2020
年项目实施周期延长,收入确认金额相比于2019年开票金额较少,另一方面2020年新签合同金额相比2019年减少,且2020年12月新签合同金额及占比明显高于其他年份,使得当期开票金额较少。发行人不存在将2019年收入推迟至2020年确认的情形。
3、发行人税收合规性情况及是否获得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早于验收报告时间开具发票的情形符合税务相关规定,公司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公司及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月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依法纳税,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公司不含税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差异大幅波动具有合理性,2018年和2019年差异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公司不存在将2019年收入延迟至2020年确认的情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早于验收报告时间开具发票的情形符合税务相关规定,已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三)超市化业务收入占比自2018年开始大幅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2017-2020年,公司各年度超市化业务的金额和占系统集成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0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金额 | 20,901.98 | 15,504.65 | 8,397.60 | 2,368.84 |
占比 | 46.41 | 43.96 | 41.37 | 11.76 |
注:超市化业务为电力公司参照超市、电商平台的运营模式,对采购量较大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统一招投标,确定不同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名单及价格,并将中标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放入“超市货架”以便于需求方的采购,类似于日常生活超市的采购模式
公司2018年度超市化业务收入为8,397.60万元,相较于2017年度同比增长
254.50%,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因为公司2017年未中标超市化业务,而2018年及随后各年均中标江苏省电力公司通信类超市化业务,使得超市化业务自2018年开始大幅增长,且随着网络带宽的不断升级改造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
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未单独披露超市化业务的中标和收入情况,因此无法通过个体进行分析。经了解,江苏省电力公司的超市化业务起步于2014年,前期处于试点阶段,涵盖的业务范围较少,随着该业务模式的不断成熟,超市化业务逐步涵盖了通信、调度等多业务领域,相应的超市化规模也逐步增长。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中标超市化业务,且业务规模不断增长,符合行业发展特点。
综上,在公司持续中标以及超市化业务整体规模增长的背景下,公司超市化业务自2018年开始大幅提高,具有合理性,且符合行业的发展特点。
(四)结合业务结构变化情况、前五大客户变动情况及原有客户在2020年度的收入增长情况,分析并披露2020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的收入和毛利增长来源;并结合2019年单个项目信用政策和付款安排对发行人现金流的影响及2020年度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分析并披露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1、结合业务结构变化情况、前五大客户变动情况及原有客户在2020年度的收入增长情况,分析并披露2020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的收入和毛利增长来源
(1)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2020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各业务类型的收入、毛利和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1
项 目
项 目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增长率 | 毛利额 | 毛利占比 | 增长率 |
系统集成 | 45,039.10 | 77.17 | 27.69 | 16,652.45 | 68.13 | 31.39 |
电力设计 | 3,899.30 | 6.68 | 1.80 | 2,520.37 | 10.31 | 9.23 |
施工及运维 | 9,214.75 | 15.79 | 44.83 | 5,151.18 | 21.07 | 38.75 |
其他 | 209.58 | 0.36 | - | 119.07 | 0.49 | - |
注:上述收入占比和毛利占比为各类业务占2020年度收入和毛利的比例,增长率为相较于2019年的增长情况
由上表可知,2020年度公司的收入和毛利仍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整体业务结构相较于以前年度较为稳定。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系统集成业务的增长带动了公司整体收入和毛利的增长。随着坚强智能电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建设的不断深入,客户对系统集成业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投入也持续增加;系统集成业务作为
公司业务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具有较强的上下游整合能力,因此随着系统集成业务的增长,相应的电力设计和施工及运维业务在收入和毛利方面均有所增长。
综上,公司2020年度收入和毛利的增长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整体业务结构较为稳定。
(2)前五大客户变动和原有客户2020年度收入增长情况
2020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各期的收入和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2
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1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42,096.84 | 72.13% | 34,475.00 | 75.83% | 18,991.28 | 61.03% |
2 | 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3,138.85 | 5.38% | - | - | - | - |
3 | 江苏苏电集体资产运营中心 | 2,675.06 | 4.58% | 2,220.93 | 4.88% | 2,954.16 | 9.49% |
4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624.34 | 1.07% | 213.15 | 0.47% | - | - |
5 | 北京傲天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 623.93 | 1.07% | - | - | - | - |
报告期各期,公司同一控制口径的前五大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和苏电中心,相应收入合计占比超过70%,其中,2019和2020年度收入占比合计超过75%,占比相对较高。2020年度,国家电网和苏电中心合计新增收入和毛利分别为8,075.96万元和3,620.94万元,占2020年度新增收入和毛利的比例分别为62.60%和
62.95%,是2020年度收入和毛利增长的主要因素,上述客户业务增长的原因主要系该类客户为电力行业重要投资主体,随着电力行业发展的不断深入,其投资力度也在持续增长。
在原有客户方面,2020年度前五大客户中国家电网、苏电中心和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为原有客户,且如上文所述,国家电网和苏电中心的收入和毛利的增长超过当年度新增收入和毛利的60%,因此原有客户收入和毛利的增长占据主要因素。同时,公司还拓展与新客户的合作,如通过伟仕佳杰和北京傲天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实现的收入相较于以前年度均大幅增加。
综上,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系国家电网等国有主体投资力度的加
大,公司主要的收入和毛利来源于前五大客户中的国家电网和苏电中心,上述客户均为公司的原有客户,同时2020年度新增客户伟仕佳杰和北京傲天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也大幅增长。
2、结合2019年单个项目信用政策和付款安排对发行人现金流的影响及2020年度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分析并披露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度及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3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① | 46,984.73 | 77,179.35 | -30,194.61 | -39.12%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② | 2,505.22 | 1,595.25 | 909.97 | 57.04%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③=①+② | 49,489.95 | 78,774.59 | -29,284.65 | -37.18%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④ | 32,076.03 | 22,115.90 | 9,960.13 | 45.04%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⑤ | 4,814.01 | 4,542.25 | 271.76 | 5.98% |
支付的各项税费⑥ | 4,225.94 | 7,646.52 | -3,420.58 | -44.73%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⑦ | 3,334.25 | 4,616.03 | -1,281.78 | -27.7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⑧=④+⑤+⑥+⑦ | 44,450.23 | 38,920.70 | 5,529.54 | 14.2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⑨=③-⑧ | 5,039.71 | 39,853.90 | -34,814.18 | -87.35% |
如上表所示,2020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相比2019年下降较多,一方面是因为2020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相比2019年下降较多,另一方面是因为2020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相比2019年增长较多。
(1)报告期内,发行人信用政策未发生不利变化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不同信用政策的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结算条款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合同含税金额 | 占比 | 合同含税金额 | 占比 | 合同含税金额 | 占比 | |
款到发货 | 26,173.67 | 30.50 | 17,176.08 | 16.94 | 16,043.49 | 32.05 |
到货或验收后一次性付款[注] | 40,676.45 | 47.40 | 52,007.00 | 51.31 | 19,057.56 | 38.07 |
分阶段付款 | 18,972.38 | 22.10 | 32,183.45 | 31.75 | 14,962.18 | 29.88 |
8-2-14
结算条款
结算条款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合同含税金额 | 占比 | 合同含税金额 | 占比 | 合同含税金额 | 占比 | |
合 计 | 85,822.50 | 100.00 | 101,366.52 | 100.00 | 50,063.23 | 100.00 |
注:到货一次性付款,主要是公司系统集成项目执行中,相关设备发送至客户后,客户根据合同约定付款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发行人新签合同的信用政策未发生不利变化。
(2)2020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相比2019年下降较多的原因1)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2020年回款金额相比2019年下降较多,对相应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影响较大
2019年、2020年,发行人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货款结算主要通过国网商城,国网商城的统一付款政策为货到、票到后60日内付款,付款方式均为电汇。
2019年、2020年,公司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新签合同金额分别为33,456.80万元和7,989.92万元,相应回款金额分别为32,108.27万元和12,216.75万元。2019年度新签合同金额显著高于2020年度,使得2019年的回款金额大幅高于2020年。
2019年、2020年,剔除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回款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差额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46,984.73 | 77,179.35 | -30,194.62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回款金额 | 12,216.75 | 32,108.27 | -19,891.52 |
剔除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回款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4,767.98 | 45,071.08 | -10,303.10 |
由上表可以看出,剔除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回款影响后,2019年、2020年,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差额大幅缩小。
2)相比于2020年,2019年新签订系统集成合同较多,且主要集中于2019年上半年,当年回款情况较好
2019年、2020年,发行人新签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5
项目大类
项目大类 | 2020年 | 2019年 | ||
新签合同金额(含税) | 占比 | 新签合同金额(含税) | 占比 | |
系统集成 | 64,867.70 | 75.58% | 80,908.95 | 79.82% |
其他 | 20,954.80 | 24.42% | 20,457.56 | 20.18% |
合 计 | 85,822.50 | 100.00% | 101,366.52 | 100.00% |
如上表所示,2019年、2020年,发行人新签合同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且受疫情影响,2020年系统集成业务新签合同金额相比2019年下降较多。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通常以发货时间作为开票及付款参考时点,通常来说,当年合同签订时间越早则相应发货时间越早,发行人在当年收到货款的可能性越高。
2019年、2020年,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上半年、下半年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 限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含税) | 占比 | 金额(含税) | 占比 | |
上半年 | 23,373.26 | 36.03% | 42,703.74 | 52.78% |
下半年 | 41,494.44 | 63.97% | 38,205.21 | 47.22% |
合 计 | 64,867.70 | 100.00% | 80,908.95 | 100.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2019年新签系统集成合同主要集中在上半年,2020年受疫情影响,新签系统集成合同主要集中在下半年。
(3)2020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相比2019年增长较多
2019年、2020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当期采购金额(不含税)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2,076.03 | 22,115.90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38,173.58 | 42,437.69 |
由上表可以看出,2020年,发行人全年采购规模相比2019年下降,但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相比2019年增长较多,主要是因为,2019年,公司加大了与供应商采用票据结算的力度,使得2019年末应付票据大幅增加,相应的票据
在2020年陆续到期,使得2020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6
结算类型
结算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通过应付票据结算的采购额 | 20,001.32 | 27,663.60 | 4,721.54 |
采购金额(不含税) | 38,173.58 | 42,437.69 | 24,767.32 |
期末应付票据 | 10,042.90 | 16,728.33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2,076.03 | 22,115.90 | 26,791.57 |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8年末,发行人期末无应付票据,2019年,发行人票据结算的采购额为27,663.60万元,期末应付票据16,728.33万元,使得当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相比于当期采购额明显偏低,而2019年末的应付票据在2020年陆续到期,使得2020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相比2019年增加较多。
(五)结合在成本中核算的人员及在费用中核算的人员的变化情况,补充披露2020年度发行人员工人数明显下降而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外采服务安排是否与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业务需求相匹配
1、结合在成本中核算的人员及在费用中核算的人员的变化情况,补充披露2020年度发行人员工人数明显下降而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是否与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业务需求相匹配
泽宇智能下设泽宇工程和泽宇设计,负责各类项目的实施,属于成本中核算的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门,如销售部、财务部等人员属于在费用中核算的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在成本中核算的人员及在费用中核算的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人
类 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成本中核算人员(项目人员) | 294 | 320 | 253 |
费用中核算的人员(其他人员) | 134 | 140 | 136 |
公司人员合计 | 428 | 460 | 389 |
由上表可知,2020年末公司人数相比2019年末呈下降趋势,主要是项目人员下降较多所致,主要原因为:
(1)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大幅增长主要是系统集成业务增长较快,相应业务的人工投入主要通过外协采购实现,直接人工较少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与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增长、系统集成营业成本中外协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7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58,365.88 | 45,464.34 | 31,118.42 |
其中:系统集成业务收入 | 45,039.10 | 35,271.37 | 20,299.60 |
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占比 | 77.17% | 77.58% | 65.23% |
系统集成营业成本-外协费用 | 2,889.62 | 2,022.78 | 924.43 |
系统集成外协费用占收入的比例① | 6.42% | 5.73% | 4.55% |
系统集成营业成本-直接人工 | 226.60 | 274.46 | 127.19 |
系统集成直接人工占收入的比例② | 0.50% | 0.78% | 0.63% |
系统集成营业成本中外协费用及直接人工成本占收入的比例③=①+② | 6.92% | 6.51% | 5.18%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收入的逐年大幅增长,相应营业成本中的外协费用金额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且外协费用占收入的比例逐年提高。系统集成业务中直接人工占比较低,且随着外协采购的大幅增加,2020年直接人工金额及占比均呈下降趋势,但外协费用及直接人工的成本总额及占比均呈上升趋势。
(2)受疫情影响,2020年发行人设计、施工及运维项目实施周期均明显变长,发行人减缓了对项目人员的补充速度
发行人的员工保持着流动状态,2020年,受疫情影响,发行人设计、施工及运维项目实施周期明显加长,实际项目人员需求下降,因此减缓了对项目人员的补充速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的平均实施周期情况如下:
单位:月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电力设计业务 | 18.73 | 12.03 | 12.57 |
8-2-18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施工及运维业务 | 11.47 | 9.77 | 8.14 |
2020年,发行人离职的项目人员主要为辅助性岗位人员,核心人员离职很少。发行人的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基本实现了操作流程的标准化,对于辅助性岗位人员可以及时进行补充,通过培训后,短期内即能上岗。
2021年,随着项目实施进度逐步恢复正常以及新签合同的增加,发行人开始加快了对项目人员的补充速度,截至2021年3月末,发行人项目人员数量已增加至306人。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增长主要是系统集成业务大幅增长所致,而系统集成业务的人工投入主要通过外协采购实现,公司人员投入较少。2020年末,发行人人员数量下降主要是项目人员数量下降较多,受疫情影响,发行人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实施周期普遍加长,发行人减缓了对项目人员的补充速度。2021年,随着项目实施进度逐步恢复正常以及新签合同的增加,发行人已开始加快对项目人员的补充速度。
2、外采服务安排是否与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业务需求相匹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外协采购与业务的匹配性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3/一/(四)”相关回复。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项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商业逻辑;分析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逐条对照新旧收入准则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2、访谈发行人财务人员开票早于项目验收确认收入时间的原因,分析不含税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差异大幅波动的原因,2018年和2019年差异金额较大的原因;抽取2019年末及2020年初账面收入确认进行截止性测试,查验是否存在2019年收入延迟至2020年确认的情形;抽取2020年销售收入样本,核对
销售合同、发货记录、验收记录、发票、银行回单收款记录等原始单据,执行细节测试,对收入确认的金额、期间进行检查,核查确认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是否准确;访谈发行人管理层税收合规性情况,取得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了解系统集成业务中超市化业务的内容、中标情况、市场规模等情况,分析超市化业务自2018年大幅提升的原因、合理性和真实性;
4、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2020年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查阅发行人销售清单,核实发行人2020年度业务结构、主要客户以及原有客户收入和毛利的变化情况,分析相关因素与发行人2020年度收入大幅增长的匹配性和合理性;
5、统计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新签订合同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结合信用政策变化情况分析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降低的原因;
6、获取了报告期内在成本中核算的人员数量及在费用中核算的人员数量,复核了人员数量的准确性;向公司业务人员询问了系统集成业务实施过程中的人员配置、公司员工与外协人员的分工情况;核查了系统集成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及外协费用的构成情况,分析了直接人工、外协费用、公司成本中核算的人员数量与收入变动的匹配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项目,但存在部分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项目,符合行业惯例及商业逻辑;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收入确认政策符合新旧收入准则的规定,具备合规性;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不含税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差异大幅波动具有合理性,2018年和2019年差异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不存在将2019年收入延迟至2020年确认的情形;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早于验收报告时间开具发票的情形符合税务相关规定,已获取有权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3、发行人超市化业务收入占比自2018年开始大幅提高主要系发行人2018年直接中标江苏省电力公司通信类超市化业务和超市化业务整体规模快速发展
所致,符合行业特点;
4、2020年度,发行人业务结构较为稳定,未发生显著变化,受行业发展利好因素的趋势影响,系统集成业务收入持续增长;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较为稳定,主要以国家电网和苏电中心等原有客户为主,且新客户的业务增长也使得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长,主要的收入和毛利增长来源于原有客户的系统集成业务,2020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降低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5、2020年度,公司业务增长的情况下人员呈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发行人业务增长主要是系统集成业务大幅增长所致,而系统集成业务的人工投入主要通过外协采购实现,公司人员投入较少;此外,受疫情影响,发行人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实施周期普遍加长,发行人降低了对项目人员的补充速度,2020年末,公司人员数量下降具有合理性。2021年,随着项目实施进度逐步恢复正常以及新签合同的增加,发行人已开始加大对项目人员的补充。
2.关于客户。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各期,国家电网收入占比均超过60%,但发行人认为对国家电网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2)报告期内,部分客户承接国家电网相关业务后,将部分工作委托发行人执行。(3)2020年第二大客户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新增客户,收入金额3,138.85万元,信用政策为款到发货。北星天云2019年与发行人签订合同3,064.33万元,并预付全部款项给发行人,2020年末该项目仍未验收。
请发行人:
(1)从行业特点、交易合作中双方的关系地位等角度客观描述与国家电网的业务关系,修改“不存在重大依赖”的相关表述。(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总包商客户、直接客户等不同类型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不同类型客户在业务获取方式上的区别,分析不同类型客户毛利率、期后回款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承接的总包商客户委托发行人实施的项目毛利率与该项目本身、发行人其他直接通过招投标获取的国家电网相关项目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合理性;接受委托实施的项目是否在招标项目验收完毕后方能获取客户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北星天云有限公司新增大额交易或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获取方式、相关交易对应主要业务类型、主要项目情况,毛利率及信用政策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的合理性;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星天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开始时间、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发行人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对应客户及项目实施情况、金额及收入真实性、收入确认时点等事项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从行业特点、交易合作中双方的关系地位等角度客观描述与国家电网的业务关系,修改“不存在重大依赖”的相关表述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中问题38的规定: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表明发行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但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重点关注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合理判断。
报告期内,公司对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销售收入分别为18,991.28万元、34,475.00万元和42,096.84万元,占当期收入比例分别为61.03%、75.83%和
72.13%,收入占比超过50%,存在依赖。但上述依赖主要受下游行业特点影响,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1、公司客户集中与下游电力行业经营特点一致
公司对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占比较高,主要与公司所处电力行业目前特有的组织结构及经营模式相关。目前国家电网负责2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电网建设工作,在公司下游产业链中长期处于核心位置,其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直接影响电力行业市场需求,是国内电力信息化服务的主要采购方。因此,公司对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占比较高与电力行业经营特点相一致。
2、国家电网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对电力信息化服务的采购将持续发生,且双方已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根据国家电网对建设“泛在电力物联网”作出的全面部署安排,国家电网将在2024年全面建成泛在电力物联网。泛在物联网将在电网现有的业务基础上,从全息感知、泛在连接、开放共享、融合创新四个方面进行提升,支撑“三型两网、世界一流”发展战略目标。“泛在电力物联网”将充分应用“大、云、物、移、智”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力系统各环节万物互联、人机交互,实现状态全面感知、信息高效处理、应用便捷灵活特征的智慧服务系统。在上述背景下,国家电网未来将加大电网建设力度,对电力信息化服务的采购将持续发生。
另一方面,公司自成立起即从事电力信息化行业,为使公司服务不断满足客户需求、进一步开拓市场,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市场需求信息的迅速收集及反馈机
制,在业务主要区域均配备了服务人员,构建了辐射及涵盖能力较强、服务能力完善的业务网络。公司自2012年以来持续中标国家电网的相关项目,与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3、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招标方式获取国家电网业务,获取业务方式公开、公平,相关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国家电网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根据电网公司的招标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质量要求、进度等制作投标文件并组织投标,在标书中阐述公司的技术实力、业务资质、项目经验等要素,结合成本、工期、市场情况等审慎确定投标价格。公司与国家电网及其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国家电网招标获取业务的方式公开、公平,中标价格具有公允性。综上,公司对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是由下游行业特点决定的,上述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将“不存在重大依赖”等相关表述修改为“公司来自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的收入占比超过50%,对其存在依赖,但上述依赖主要受下游行业特点影响,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等表述。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总包商客户、直接客户等不同类型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不同类型客户在业务获取方式上的区别,分析不同类型客户毛利率、期后回款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承接的总包商客户委托发行人实施的项目毛利率与该项目本身、发行人其他直接通过招投标获取的国家电网相关项目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合理性;接受委托实施的项目是否在招标项目验收完毕后方能获取客户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总包商客户、直接客户等不同类型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分析不同类型客户毛利率、期后回款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总包商客户系指非项目最终采购方的客户,为统一表述,将总包商客户统称为“间接客户”,直接客户系指为项目最终采购方的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客户、间接客户等不同类型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4
客户类型
客户类型 | 项目 | 2020年 /2020-12-31 | 2019年 /2019-12-31 | 2018年 /2018-12-31 |
直接客户 | 收入金额 | 28,901.41 | 23,701.12 | 13,253.11 |
收入占比 | 49.52% | 52.13% | 42.59% | |
毛利率 | 43.24% | 41.97% | 45.37% | |
应收账款余额 | 1,103.24 | 1,601.97 | 2,249.60 | |
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 | 3.82% | 6.76% | 16.97% | |
期后回款金额[注] | 366.02 | 1,315.97 | 2,153.24 | |
期后回款比例 | 33.18% | 82.15% | 95.72% | |
间接客户 | 收入金额 | 29,464.47 | 21,763.22 | 17,865.31 |
收入占比 | 50.48% | 47.87% | 57.41% | |
毛利率 | 40.55% | 40.19% | 37.63% | |
应收账款余额 | 3,703.95 | 3,084.43 | 5,345.21 | |
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 | 12.57% | 14.17% | 29.92% | |
期后回款金额 | 2,139.07 | 2,105.99 | 4,492.11 | |
期后回款比例 | 57.75% | 68.28% | 84.04% |
注:期后回款金额为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累计回款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整体上直接客户毛利率要高于间接客户,相应回款亦优于间接客户,具有合理性。
公司主要系统集成业务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毛利率差异分析详见本题“3、发行人承接的总包商客户委托发行人实施的项目毛利率与该项目本身、发行人其他直接通过招投标获取的国家电网相关项目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合理性”相关回复。
2、不同类型客户在业务获取方式上的区别
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业务,报告期内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方式获取业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5客户类型
客户类型 | 业务获取方式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收入金额 | 占比 | 收入金额 | 占比 | 收入金额 | 占比 | ||
间接客户 | 招投标 | 9,425.58 | 31.99% | 4,967.91 | 22.83% | 5,749.23 | 32.18% |
商务谈判等 | 20,038.89 | 68.01% | 16,795.31 | 77.17% | 12,116.08 | 67.82% | |
直接客户 | 招投标 | 28,418.82 | 98.33% | 23,216.00 | 97.95% | 12,162.62 | 91.77% |
商务谈判等 | 482.59 | 1.67% | 485.12 | 2.05% | 1,090.49 | 8.23% |
对于间接客户,公司主要通过商务谈判方式取得业务;对于直接客户,公司基本上均为招投标方式取得业务。
3、发行人承接的总包商客户委托发行人实施的项目毛利率与该项目本身、发行人其他直接通过招投标获取的国家电网相关项目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合理性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中既存在承接间接客户业务又存在直接获取相关业务的主要情况如下:
集成业务 | 合同角色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超市化 | 直接客户 | 98.28% | 38.90% | 99.45% | 34.64% | 49.00% | 34.47% |
间接客户 | 1.72% | 32.93% | 0.55% | 51.93% | 51.00% | 31.13% | |
国网数据 | 直接客户 | - | - | 11.50% | 47.41% | - | - |
间接客户 | 100.00% | 19.64% | 88.50% | 10.97% | 100.00% | 13.99% | |
国网网安 | 直接客户 | 87.03% | 51.29% | 95.80% | 64.09% | - | - |
间接客户 | 12.97% | 46.62% | 4.20% | 46.72% | - | - | |
用户变 | 直接客户 | 12.92% | 58.50% | 23.86% | 53.49% | 33.74% | 42.50% |
间接客户 | 87.08% | 70.65% | 76.14% | 62.30% | 66.26% | 52.46% |
对于国网数据、国网网安业务,其直接客户毛利率均明显高于间接客户。
超市化业务和用户变业务存在直接客户毛利率低于间接客户毛利率的情形:
(1)超市化业务
对于超市化业务,其2019年间接客户毛利率高于直接客户毛利率,主要是因为当年公司对间接客户的收入规模均较小,相应毛利率较高。
2019年,公司超市化业务中间接客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6
客户名称
客户名称 | 收入 | 毛利率 |
南京易晟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7.72 | 45.48% |
江苏鹏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20.35 | 58.72% |
江苏三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0.81 | 53.74% |
南京穗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9.08 | 53.16% |
泰州市泽泰电气有限公司 | 3.54 | 60.28% |
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 | 1.92 | 70.58% |
无锡锡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 1.77 | 55.28% |
南京能新电力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 0.40 | 60.16% |
合 计 | 85.60 | 51.93% |
2019年公司超市化业务对间接客户的收入金额均很小,均在50万元以下,且合计金额为85.60万元。
2019年,公司超市化业务不同客户50万元规模以下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规 模 | 项 目 | 收入金额 | 毛利率 |
50万元以下 | 直接客户 | 1,247.47 | 54.56% |
间接客户 | 85.60 | 51.93% |
因此,2019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50万元规模以下业务毛利率与其他公司业务毛利率基本一致。
(2)用户变业务
报告期各期,公司用户变业务中,间接客户的毛利率高于直接客户的毛利率,主要是因为间接客户通常是采购发行人核心的通信系统集成或调度数据集成业务,发行人优势明显,毛利率较高;直接客户的采购通常为整体通信方案的采购,除涉及发行人核心的通信系统集成及调度数据集成业务外,还涉及配套光缆电缆、配线设备等,相关业务非发行人的核心业务,拉低了项目的整体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用户变业务不同客户类型毛利率与发行人核心集成业务材料成本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7期间
期间 | 合同角色 | 收入 | 毛利率 | 核心集成业务材料成本占比 |
2020年 | 直接客户 | 647.10 | 58.50% | 31.24% |
间接客户 | 4,359.67 | 70.65% | 69.43% | |
2019年 | 直接客户 | 1,717.45 | 53.49% | 16.99% |
间接客户 | 5,480.77 | 62.30% | 64.76% | |
2018年 | 直接客户 | 1,592.07 | 42.50% | 33.00% |
间接客户 | 3,126.78 | 52.46% | 55.32% |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发行人用户变间接客户的核心集成业务材料成本占比明显高于直接客户,相应毛利率亦高于直接客户。
4、接受委托实施的项目是否在招标项目验收完毕后方能获取客户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公司接受委托实施的项目通常情况下在招标项目验收完毕后方能获取客户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但存在少数特殊情况,公司所负责的项目为招标项目整体中的一部分,该部分完工后客户可以先进行单独验收。例如:总包商承接的某项目除变电站建设外还包含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总包商将变电站通信部分分包给发行人,发行人实施完成后不必等整个项目建设完成,而是在变电站接入电网运行后,即可获取客户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北星天云有限公司新增大额交易或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获取方式、相关交易对应主要业务类型、主要项目情况,毛利率及信用政策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的合理性;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星天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开始时间、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1、发行人与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北星天云有限公司新增大额交易或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获取方式、相关交易对应主要业务类型、主要项目情况,毛利率及信用政策与其他客户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伟仕佳杰”)和
北星天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星天云”)合作的项目情况如下:
8-2-28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项目名称 | 新增合作原因及合理性 | 获取方式 | 金额 (万元) | 业务类型 | 项目情况 | 毛利率 | 信用政策及差异 |
伟仕佳杰 | 国网2018年江苏盐城、南通等部分地区通信系统建设工程项目 | 该客户承接国家电网相关业务后,由于其自身不属于电力信息化服务商,因此将涉及电力通信、信息化部分的工作委托给专业公司执行; 发行人在行业内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项目经验,且具有良好的业绩支持和客户口碑,经商务谈判后与相关客户开展合作,具有合理性 | 商务谈判 | 2,452.05 | 系统集成-国网SDH | 该项目主要为镇江、盐城、南通、泰州、淮安、苏州、宿迁、扬州等江苏省内8个地市22个变电站通信网络新建及26个变电站通信网络升级扩容改造,以满足站内通信带宽需求,2020年5月完工 | 34.09%,与当期同类型业务平均毛利率36.99%不存在显著差异 | 款到发货,与其他民企客户不存在显著差异 |
国网2018年安徽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变电站调度数据网新建和改造项目 | 686.80 | 系统集成-国网数据 | 该项目涉及内蒙古、湖北、安徽、河北、山东、重庆等省市7个500kV变电站、21个220kV以下变电站调度数据网新建以及102个220kV以下变电站调度数据网老旧设备改造,新增路由器、交换机、纵向加密等设备满足调度安全运行要求,2020年12月完工 | 22.55%,与当期同类型业务平均毛利率19.64%不存在显著差异 | ||||
北星天云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19年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项目 | 3,064.33 | 系统集成-国网数据 | 该项目涉及河南、安徽、河北等地29个500kV变电站以及71个220kV以下变电站调度数据网网络结构改造,新增路由器、交换机、纵向加密等设备,满足调度安全运行要求 | 尚未完工 | 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款,与其他民企客户不存在显著差异 |
注:上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19年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项目由于尚未完工,无法计算项目整体收入和成本,故毛利率尚未确定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与伟仕佳杰和北星天云合作的项目共三个,均为系统集成业务,由于上述客户不属于电力信息化的专业服务商,因此选择将部分电力信息化工作委托给公司执行,公司具备相应的项目执行能力,经商务谈判后双方签订合同开展合作。在信用政策方面,公司通常对于民企客户采用款到发货或一次性收款等政策,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与其他民企客户的信用政策不存在显著差异。
2、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星天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开始时间、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
8-2-29
序号
序号 | 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合作开始时间 | 股权结构 | 占其采购比例 |
1 | 伟仕佳杰 | 2016/09 | 5,000 | 2018年 | 伟仕佳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100%) | 低于5% |
2 | 北星天云 | 2012/06 | 2,000 | 2019年 | 翁亮亮(100%) | 约25% |
注:上述合作开始时间为该客户与公司合同签署的最早时间
伟仕佳杰是香港上市公司伟仕佳杰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其母公司是亚太区重要的科技产品渠道开发与技术方案集成服务商,2020年实现收入约600亿元,伟仕佳杰年度采购总额约为20亿元,公司对其的销售金额与其经营规模具有匹配性;北星天云2019年度采购总额约1.39亿元,其中向公司采购的集成服务为3,462.70万元(含税合同额),占比约25%,公司对其的销售金额与其经营规模具有匹配性。
上述客户与公司均不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
(四)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发行人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对应客户及项目实施情况、金额及收入真实性、收入确认时点等事项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对应客户及项目实施情况、金额及收入真实性、收入确认时点等事项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情况如下:
1、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
(1)取得公司的销售明细表,对报告期各期公司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的客户性质、销售及占比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合理性;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部门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流程;
(3)通过访谈、询问、观察、检查等程序了解发行人间接承接销售收入业
务流程,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评价间接承接销售收入流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4)客户走访:通过访谈了解主要间接客户的基本信息、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合作模式、关联关系、交易金额、涉及相应客户报告期内各项目验收状态等内容。报告期内通过走访覆盖的间接承接相关电力系统项目收入金额统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30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交易额(营业收入) | 29,464.47 | 21,763.22 | 17,865.31 |
走访交易额 | 19,079.11 | 16,441.71 | 14,868.51 |
走访覆盖比例 | 64.75% | 75.55% | 83.23% |
注:上表统计交易额为报告期各期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销售收入
(5)函证程序:对发行人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2020年1月1日起)、合同金额、项目验收状态等进行了函证,并统计各类函证回函确认比例(回函确认金额占发行人对应数据的当期金额)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回函比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交易额(营业收入) | 29,464.47 | 21,763.22 | 17,865.31 |
回函确认交易额 | 19,504.56 | 16,693.31 | 13,026.89 |
确认比例 | 66.20% | 76.70% | 72.92% |
注:上表统计交易额为报告期各期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销售收入
2)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回函比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 | 3,703.95 | 3,084.43 | 5,345.21 |
回函确认金额 | 2,698.13 | 2,157.99 | 4,481.86 |
确认比例 | 72.84% | 69.96% | 83.85% |
3)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回函比例
单位:万元
8-2-31
项 目
项 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余额 | 31,237.61 | 25,151.47 | 6,478.70 |
回函确认金额 | 27,584.30 | 23,724.12 | 4,722.29 |
确认比例 | 88.30% | 94.32% | 72.89% |
(6)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抽取报告期各期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销售收入样本,核对销售合同、发货记录、验收记录、发票、银行回单收款记录等原始单据,执行细节测试,对收入确认的金额、期间进行检查,核查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是否准确。报告期各期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统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交易额(营业收入) | 29,464.47 | 21,763.22 | 17,865.31 |
细节测试金额 | 19,773.54 | 16,161.08 | 13,775.31 |
细节测试比例 | 67.11% | 74.26% | 77.11% |
注:上表统计交易额为报告期各期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销售收入
(7)工商信息核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客户公司官网等途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主要项目对应客户的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公司发展、经营状况、司法风险等信息;
(8)对于存在招投标行为的间接客户,抽样核查客户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查验交易的真实性;
(9)了解并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检查并分析发行人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具体收入确认政策的执行情况;
(10)获取发行人各期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销售收入对应的验收报告,抽取并查验报告期各期账面确认收入的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是否存在验收报告,并且核对验收报告的时间与账面收入确认期间是否一致;
(11)抽取报告期各期期初、期末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对应账面收入确认进行截止性测试,查验报告期各期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收入是否存在跨期现象;
(12)抽取报告期各期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主要项目,向业务部门人员
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结合项目开工时间、实施周期分析判断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对应客户及销售收入真实,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是否对国家电网存在重大依赖;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从事的行业特点、与国家电网及下属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合作基础,分析上述业务依赖的合理性以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3、对间接客户、直接客户的毛利率、应收账款占比等进行分析;
4、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与其开展业务的合作背景和合理性;查阅相关项目的合同、会计凭证等基础资料,分析项目的真实性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了解项目执行情况以及相应的信用政策,比较与其他客户信用政策的异同;查阅相关客户的工商信息,分析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对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存在业务依赖,但是由下游行业特点决定的,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发行人分间接客户、直接客户的毛利率、应收账款占比合理;
3、发行人与伟仕佳杰和北星天云新增大额交易或合同的原因主要为商务合作,具有合理性,业务获取方式为商务谈判,相关交易均为系统集成业务,部分项目尚未完工,信用政策与其他客户不存在差异;伟仕佳杰和北星天云与发行人
不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具有匹配性;
4、发行人间接承接的相关电力系统项目对应客户及销售收入真实,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3.关于营业成本及供应商。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路由器主控板的单价分别为4,190.37元/个、4,826.21元/个和8,057.41元/个,2020年大幅上升。(2)公司同一型号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受采购数量影响,导致相同年份不同批次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如双路STM-64光线路板2019年不同批次采购单价分别为76,189.91元/个和89,906.76元/个。
(3)公司采购的各类板卡最终来源于中兴通讯。(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成本中技术服务费分别为1,638.79万元、2,011.45万元、3,416.82万元;辅助设计费分别为674.64万元、1,282.25万元、616.75万元。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服务采购主要由技术服务费、辅助设计费组成。其中技术服务费报告期各期金额分别为1,730.86万元、3,725.20万元、3,397.40万元,辅助设计费分别为963.07万元、1,286.34万元、429.69万元。(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30-500万供应商数量分别为64个、91个和99个,小于30万元的供应商数量分别为160个、149个和192个。
请发行人:
(1)量化分析并披露路由器主控板单价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原材料采购策略,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批次及单价,未进行集中采购以降低采购单价的原因。(3)结合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兴通讯的影响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业务及财务数据的影响。(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在营业成本中核算的技术服务费、辅助设计费与分业务类型(系统集成、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等)披露的对应成本中费用项目的金额是否一致,报告期各期服务采购(包括技术服务费及辅助设计费)金额与当期成本、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的勾稽关系,相关技术服务费、辅助设计费的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营业收入增长趋势及项目开发情况相匹配。(5)补充披露发行人向不同层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中小供应商数量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对中小供应商的采购形式、采购内容及采购条件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相匹配、相关采购在发行人业务中的具体应用环节,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相关中小供应商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6)说明报告期各期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供应商的
数量、金额、服务内容,相关供应商提供服务是否可以开具相应发票。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
(1)对中小供应商的真实性、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中小供应商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资金往来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2)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量化分析并披露路由器主控板单价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从用途划分,主控板可分为传输主控板、路由器主控板和交换机主控板三类。报告期内,营业成本中三类主控板单价如下:
单位:元/个
8-2-35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传输 | 1,012.46 | 937.94 | 1,228.99 |
交换机 | 4,306.47 | 4,973.18 | - |
路由器 | 8,057.41 | 4,826.21 | 4,190.37 |
如上所示,报告期内传输主控板和交换机主控板的单价基本保持稳定,2020年路由器主控板单价上升主要系执行的国网合同中核心网新建站点较多,最终中标合同中核心路由器数量增加,导致路由器主控板单价大幅上升,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单价(元/个) | 17,983.00 | 12,410.11 | 15,391.48 |
数量占比 | 34.91% | 22.49% | 14.16% |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核心路由器主控板主要包括M6KS-PFU-20-H2、M6KS-PFU-51-H2、M6KS-PFU-52-H4、M6KS-PFU-201-H2、CR-19K-MPU-08A等型号,核心路由器主控板在参数、性能等方面优于非核心型号,因此通常价格相应较高。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成本中不同路由器主控板的数量及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个
8-2-36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价格 | 数量 | 价格 | 数量 | 价格 | 数量 | |
核心路由器主控板 | 17,983.00 | 318 | 12,410.11 | 311 | 15,391.48 | 112 |
ZXR10 M6000-3S | 194,882.07 | 2 | - | - | - | - |
M6KS-PFU-201-H2 | 50,351.22 | 2 | - | - | - | - |
M6KS-PFU-52-H4 | 28,658.38 | 32 | 22,395.92 | 67 | 18,433.57 | 74 |
CR-19K-MPU-08A | 15,507.34 | 32 | - | - | - | - |
M6KS-PFU-51-H2 | 15,259.30 | 250 | 9,317.99 | 161 | 9,232.61 | 15 |
M6KS-PFU-20-H2 | - | - | 10,347.23 | 83 | 10,350.14 | 15 |
M6KS-CHS-5H-AC | - | - | - | - | 8,252.57 | 8 |
非核心路由器主控板 | 2,734.75 | 593 | 2,626.03 | 1072 | 2,342.77 | 679 |
合计 | 8,057.41 | 911 | 4,826.21 | 1383 | 4,190.37 | 791 |
核心路由器主控板采购金额占比 | 77.91% | 57.82% | 52.01% | |||
非核心路由器主控板采购金额占比 | 22.09% | 42.18% | 47.9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随着公司核心路由器主控板采购数量以及采购金额占比的不断提升,路由器主控板的平均价格也随着增长。2020年公司一方面增加了价格较高型号(如ZXR10 M6000-3S、M6KS-PFU-201-H2)的使用,另一方面受上游原材料和市场行情的影响,使用量较大的M6KS-PFU-52-H4和M6KS-PFU-51-H2的价格也有所增长,使得路由器主控板单价逐年上升,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原材料采购策略,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批次及单价,未进行集中采购以降低采购单价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执行“以销定采”的原材料采购策略,有利于减少原材料的库存积压,降低原材料的资金占用,提升运营资产的管理效率。相应的采购策略主要体现在备货周期、采购渠道、采购政策等方面。
在备货周期方面,公司的原材料通常是在该材料的库存量低于安全库存值时发起采购,该安全库存值以原材料生产周期内公司的使用量为依据确定,若材料的生产周期较长,则安全库存值设定较高;对于部分通用型设备(安全防护及检测设备、维护及调测设备)和辅材配件,由于其生产周期较短,无需提前备货,
而是根据项目需求量即时采购。公司原材料备货情况如下:
8-2-37
原材料
原材料 | 备货周期 |
光板、交叉板、其它业务板、以太网板、主控板、2M板、无线、一体机 | 当库存量低于3-4个月的使用量时发起采购 |
接入设备及组件 | 当库存量低于1-3个月的使用量时发起采购 |
光缆及电缆 | 当库存量低于1个月左右的使用量时发起采购 |
安全防护及检测设备 | 生产周期较短,一般不提前备货 |
维护及调测设备 | |
辅材及其他配件 |
在采购渠道方面,公司主要通过向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和北京方正通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经销商采购中兴通讯品牌的原材料,材料供应相对稳定。在采购政策方面,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招投标和询比价政策,通常按照“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供应商,选定后与其签订合同向其采购并支付货款。报告期内,由于公司执行“以销定采”的采购策略,结合项目需求和库存情况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因此采购批次相对较多,采购价格存在一定波动。以主控板为例,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向中兴通讯经销商采购的主控板订单数量分别为19、43和67个。以2020年为例,公司采购的主控板部分批次和价格情况如下:
材料名称 | 批次 | 数量(块/个) | 价格(元) |
主控板-ENCP | CT-2019-023 | 136 | 803.68 |
CT-2020-009 | 2 | 1,024.12 | |
主控板-ANCP | CT-2020-008 | 10 | 5,556.45 |
CT-2020-007 | 4 | 5,556.73 | |
主控板-NCP | CT-2020-055 | 180 | 641.58 |
CT-2020-007 | 1 | 778.85 | |
主控板- RAE-2838-MPFU-A | CT-2020-033 | 224 | 1,564.07 |
CT-2019-049 | 1 | 2,959.20 | |
主控板- RA-MPFU-58-A | CT-2019-038 | 298 | 2,830.12 |
CT-2020-031 | 2 | 3,673.19 |
注:上述选取的订单为各型号主控板入库数量最多和最少的订单
由上表可知,相关原材料的价格和采购数量基本满足采购数量越多,价格越低。
由于公司实行“以销定采”的采购策略,无法提前确定具体原材料的准确需求,因此未进行提前集中采购。公司采购部门在收到业务部门的日常项目采购需求后,根据库存备货情况进行发货,当采购需求达到一定数量且库存较低时,再统一进行集中采购,以满足安全库存和项目的使用需求。通常对于中兴通讯品牌的采购,公司每2周进行汇总,将材料需求发给中兴通讯,对方根据订单数量进行汇总,通常为1个月汇总一次,生成销售合同配置并发给公司,经核对无误后,进行采购。公司目前采取的采购策略与自身的经营实际相匹配,且公司作为中兴通讯一级经销商,在采购价格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此未采用提前集中采购的方式,但实际采购时会将项目需求进行归集后进行采购。
(三)结合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兴通讯的影响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业务及财务数据的影响
1、结合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兴通讯的影响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
中兴通讯采用总分销商(如航天欧华等)和经销商(如发行人)模式。该模式有利于制造商降低资金回收风险,加速资金流通效率。总分销商不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仅与各级经销商(如一级、金牌经销商等)进行合作,总分销商向制造商(中兴通讯)采购时均为款到发货;一级经销商(发行人)向总分销商采购通常享受至少3个月账期,因此公司向总分销商进行采购。
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兴通讯的影响主要是对芯片采购进行了限制,尤其是14nm以下制程的高端芯片。目前,14nm以下制程的高端芯片尚未实现国产化替代,而公司采购的SDH、路由器和交换机等主要原材料,对小型化和散热性的要求相对不高,14nm以上制程的芯片能够满足通讯设备的需求,且14nm以上制程的芯片国产化水平较高,可替代性较强。
因此,如后续进一步发生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采购原材料所需芯片的供货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供应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具备稳定性。
2、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业务及财务数据的影响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39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58,365.88 | 45,464.34 | 31,118.42 |
净利润 | 15,540.51 | 10,888.69 | 5,950.2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039.71 | 39,853.90 | -4,198.85 |
2018年受“中兴事件”影响,部分客户考虑到该事件可能影响正常供货,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时付款,导致2018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指标未造成不利影响。
(2)中兴事件对毛利率的影响
中兴事件发生期间验收项目毛利率、中兴事件期间签订合同项目毛利率及报告期各期项目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8年4-7月(中兴事件发生期间验收项目) | 中兴事件期间签订的合同 |
系统集成 | 36.97% | 35.93% | 33.85% | 31.42% | 41.94% |
由上表可见,中兴事件发生期间中验收项目的毛利率与2018年度毛利率差异较小,中兴事件发生期间签订合同的毛利率未发生显著降低的情况,中兴事件对公司业务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中兴事件对客户回款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与已发生的项目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预收款项/合同负债 | 40,415.76 | 42,664.91 | 10,162.38 |
存货-在产品 | 36,502.37 | 29,244.54 | 11,600.47 |
预收款覆盖比例 | 110.72% | 145.89% | 87.60% |
由上表可见,在2018年末,受中兴事件的影响,公司的回款速度受到了影响,对应的预收款项未能覆盖当期末在产品的金额,其中影响较大的客户如安徽
继远软件有限公司,2018年底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在产品期末余额3,265.45万元,预收款项余额仅106.27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受“中兴事件”影响,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2018年末未及时支付款项,后经双方协商,于2019年初完成了剩余合同款项支付。
通过预收覆盖在产品比例可以看到,2019年末、2020年末,公司的预收款覆盖在产品比例已恢复到了正常水平,“中兴事件”带给公司回款延迟的影响已消除。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的业务及财务数据未造成不利影响。
(四)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在营业成本中核算的技术服务费、辅助设计费与分业务类型(系统集成、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等)披露的对应成本中费用项目的金额是否一致,报告期各期服务采购(包括技术服务费及辅助设计费)金额与当期成本、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的勾稽关系,相关技术服务费、辅助设计费的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营业收入增长趋势及项目开发情况相匹配
1、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费用中各业务费用项目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8-2-40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技术服务费 | 系统集成 | 2,703.92 | 1,630.99 | 823.76 |
电力设计 | - | - | - | |
施工及运维 | 698.00 | 380.46 | 815.03 | |
其他 | 14.90 | - | - | |
合计 | 3,416.82 | 2,011.45 | 1,638.79 | |
营业成本中技术服务费合计 | 3,416.82 | 2,011.45 | 1,638.79 | |
辅助设计费 | 系统集成 | 185.70 | 391.80 | 100.67 |
电力设计 | 431.04 | 890.45 | 573.97 | |
施工及运维 | - | - | - | |
其他 | - | - | - | |
合计 | 616.75 | 1,282.25 | 674.64 | |
营业成本中辅助设计费合计 | 616.75 | 1,282.25 | 674.64 | |
差旅费 | 系统集成 | 82.00 | 46.22 | 19.34 |
电力设计 | 242.55 | 150.70 | 133.99 | |
施工及运维 | 292.58 | 216.38 | 223.40 |
8-2-41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其他 | - | - | - | |
合计 | 617.13 | 413.3 | 376.74 | |
营业成本中差旅费合计 | 617.13 | 413.3 | 376.74 | |
其他 | 系统集成 | 31.44 | 25.84 | 0.68 |
电力设计 | 37.20 | 17.97 | 20.94 | |
施工及运维 | 53.68 | 59.16 | 68.94 | |
其他 | 0.01 | - | - | |
合计 | 122.33 | 102.97 | 90.56 | |
营业成本中其他费用合计 | 122.33 | 102.97 | 90.56 |
由上表可见,公司报告期各期在营业成本中核算的技术服务费、辅助设计费与分业务类型披露的对应成本中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
2、报告期各期服务采购金额与当期成本、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的勾稽关系
公司服务采购包括技术服务及辅助设计,其中营业成本中技术服务费、辅助设计费与服务采购、存货-在产品-服务采购之间存在勾稽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在产品-服务采购期初金额① | 2,204.58 | 486.74 | 106.24 |
加:服务采购总额② | 3,827.09 | 5,011.54 | 2,693.93 |
在产品-服务采购期末金额③ | 1,998.11 | 2,204.58 | 486.74 |
结转的服务采购金额④=①+②-③ | 4,033.57 | 3,293.70 | 2,313.43 |
营业成本-服务采购 | 4,033.57 | 3,293.70 | 2,313.43 |
3、相关技术服务费、辅助设计费的核算完整、准确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存货管理方法和核算方法,相关技术服务费、辅助设计费核算完整、准确。
具体管理办法及核算方法如下:
1)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部门会同技术部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等根据各业务模块方案、合同要求、物料清单、项目实际情况等信息,分项(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用)编制成本预算,报分管副总审批后发给合同管理员,建立台账进行跟踪;
2)服务采购由项目部门核实采购计划及预算后进行申请,经销售部、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通过后,通知项目部门进行服务询比价采购,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在合格供应商资料库中选择合格供应商进行招投标或询比价,经审批后签订服务采购合同;3)服务完成后与供应商进行结算,确认服务的内容及工作量,获取供应商提供的结算单;4)项目部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的合同、结算单等递交至财务部,服务采购可明确至相应的项目,并明确了具体的服务内容,经财务部审核合同、结算单等后归集至项目成本,计入“项目施工成本-费用”科目;
5)每月组织项目实施人员、合同管理人员、销售部、财务部主管及分管副总开展分析会议,复核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异、成本归集是否准确。
4、服务采购与营业收入增长趋势及项目开发情况的匹配性
(1)公司服务采购与营业收入及项目开发情况的匹配性
发行人服务采购包括技术服务采购及辅助设计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服务采购及辅助设计采购与营业收入、项目开发情况的匹配性关系如下:
1)技术服务采购与营业收入、项目开发情况的匹配性
发行人技术服务主要应用于系统集成、施工及运维业务,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技术服务采购额与相应业务收入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42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系统集成、施工及运维业务收入 | 54,253.85 | 30.31% | 41,633.93 | 48.09% | 28,113.75 |
技术服务采购额 | 3,382.50 | -9.20% | 3,725.20 | 115.22% | 1,730.86 |
由上表所示,2019年,发行人的技术服务采购金额增长率大幅高于相应业务收入增长率,2020年,发行人相应业务收入增长的情况下,技术服务采购规模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如下:
①2019年度技术服务采购大幅增长的原因
2019年技术服务采购大幅增加主要是因为当期公司系统集成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新签合同金额大幅增长。公司为了集中资源于自身优势领域,加大了对系统集成业务的服务采购力度,使得当期公司技术服务采购金额大幅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43
项 目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比例 | |||
系统集成 | 收入金额 | 35,271.37 | 73.75% | 20,299.60 |
新签合同金额(不含税) | 71,354.71 | 131.80% | 30,783.15 | |
技术服务采购金额 | 2,851.25 | 222.04% | 885.37 | |
当期技术服务采购金额 | 3,725.20 | 115.22% | 1,730.87 |
②2020年度技术服务采购下降的原因
2020年度技术服务采购额占系统集成和施工及运维业务收入比例下降,主要是因为受疫情影响,2020年公司系统集成和施工及运维业务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均明显变长,使得当年技术服务采购额下降。
报告期内系统集成和施工及运维业务类型业务平均实施周期如下:
单位:月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系统集成业务 | 9.61 | 7.76 | 7.64 |
施工及运维业务 | 11.47 | 9.77 | 8.14 |
2)辅助设计采购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匹配性
发行人辅助设计采购主要应用于系统集成及电力设计业务。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辅助设计采购与相应业务收入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系统集成及电力设计业务收入 | 48,938.40 | 25.16% | 39,101.79 | 67.79% | 23,304.27 |
辅助设计采购额 | 429.69 | -66.60% | 1,286.34 | 33.57% | 963.07 |
由上表可见,2020年,发行人辅助设计采购金额大幅低于2018年和2019年,主要是因为:
①2018年、2019年,少量电力设计项目的辅助设计采购额较大2018年度及2019年度执行的少量电力设计项目对人员数量要求较多,公司项目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相应项目要求,增加了对辅助设计外协的采购,使得相应项目的辅助设计费用较高,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44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验收期间 | 收入金额 | 辅助设计采购金额 | 辅助设计采购合计占收入比例 |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盐城本部2019年中低压配网建设改造与维修项目可研及设计 | 2019年度 | 1,187.14 | 528.17 | 0.04 | 44.49% |
连盐铁路阜宁东牵引站配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设计 | 2018年度 | 589.43 | - | 234.55 | 39.79% |
2017年配电网维修项目设计服务 | 2018年度 | 300.37 | - | 149.94 | 49.92% |
2017年第一批配电网工程项目-中兴村项目设计 | 2018年度 | 249.88 | - | 125.26 | 50.13% |
合 计 | 2,326.82 | 528.17 | 509.79 | 44.61% |
剔除上述项目影响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辅助设计采购额与相应业务收入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系统集成及电力设计业务收入 | 48,938.40 | 25.16% | 37,914.65 | 71.06% | 22,164.59 |
辅助设计采购额 | 429.69 | -43.33% | 758.17 | 67.26% | 453.28 |
由上表可见,剔除少量对人员数量要求较多的电力设计项目后,发行人2020年辅助设计采购额相比2018年、2019年差异大幅缩小。
②2019年,系统集成新签合同增长较快使得2019年辅助设计采购金额较高
剔除2018年、2019年少量辅助设计采购额较大的项目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及电力设计业务的辅助设计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系统集成 | 185.70 | 391.80 | 100.67 |
电力设计 | 243.99 | 366.37 | 352.61 |
8-2-45
项目类型
项目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合计 | 429.69 | 758.17 | 453.28 |
2019年,发行人辅助设计采购增加较多,主要是因为系统集成业务当年新签合同大幅增长,使得采购的辅助设计增长较快。
2018年、2019年,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新签合同金额及当期辅助设计采购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系统集成新签合同金额(不含税) | 71,354.71 | 30,783.15 |
系统集成-辅助设计采购 | 391.80 | 100.67 |
由上表可见,2019年,系统集成新签合同金额(不含税)从2018年的30,783.15万元大幅增长至2019年的71,354.71万元。发行人为了保证项目进度,2019年加大了对系统集成业务辅助设计的采购力度,使得当期公司辅助设计采购额增长较快。
③2020年,受疫情影响,发行人系统集成及电力设计业务实施周期均明显加长,相应的辅助设计服务采购金额下降
2020年,受疫情影响,发行人系统集成和电力设计业务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均明显变长,使得当年辅助设计服务采购金额下降。
报告期内系统集成和电力设计业务项目平均实施周期如下:
单位:月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系统集成业务 | 9.61 | 7.76 | 7.64 |
电力设计业务 | 18.73 | 12.03 | 12.57 |
(2)公司服务采购金额与项目成本发生额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项目成本发生额 | 41,177.48 | 44,414.00 | 24,407.09 |
服务采购金额[注] | 3,827.09 | 5,011.54 | 2,693.93 |
占比 | 9.29% | 11.28% | 11.04% |
注:服务采购金额包括技术服务采购及辅助设计采购
由上表所示,2019年,随着公司项目成本发生额的大幅增长,公司服务采购金额亦呈大幅增长趋势。
2020年,公司服务采购金额下降,主要是因为受到疫情的影响,公司各类型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均明显变长,相应服务采购金额下降。
(五)补充披露发行人向不同层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中小供应商数量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对中小供应商的采购形式、采购内容及采购条件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相匹配、相关采购在发行人业务中的具体应用环节,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相关中小供应商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向不同层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
8-2-46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数量 | 金额 | 占比 | 数量 | 金额 | 占比 | 数量 | 金额 | 占比 | |
大于500万 | 5 | 28,717.88 | 75.23 | 5 | 31,319.43 | 73.80 | 8 | 16,492.02 | 66.59 |
30-500万 | 99 | 7,728.97 | 20.25 | 91 | 9,603.79 | 22.63 | 64 | 7,148.83 | 28.86 |
小于30万 | 192 | 1,726.73 | 4.52 | 149 | 1,514.47 | 3.57 | 160 | 1,126.47 | 4.55 |
合 计 | 296 | 38,173.58 | 100.00 | 245 | 42,437.69 | 100.00 | 232 | 24,767.32 | 100.00 |
1、不同层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中小供应商数量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采购相对较为集中,主要是向中兴通讯及其经销商采购相应的原材料。对于不同层级的供应商采购内容如下:
项 目 | 主要供应商 | 采购情况及主要采购内容 |
大于500万元 | 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北京方正通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南京中普金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 | 该层级供应商数量相对较少且较为稳定,采购的内容主要为核心材料,包括中兴通讯经销商和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主要采购内容为中兴通讯板卡、华为传输设备板卡、华三数据设备板卡以及安全防护及检测设备等。对于中兴通讯经销商,公司主要采购中兴通讯品牌的材料用于生产经营;对于其他经销商和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由于其主体数量较多且能够提供专业度较高的设备和技术服务,各期合计采购额相对较大。该部分供应商虽然数量较少但通常采购金额较大,合计采购占比较高,是公司重要的供应商 |
30-500万元 | 苏州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嘉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恒瑞电子有限公司、南京瑞电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 | 该层级供应商数量相对较多且较为分散,采购金额占比在20-30%之间,是公司采购环节中的重要补充,主要为合作关系较为紧密的部分供应商,提供材料或技术服务,主要采购内容为安全防护及检测设备、维护及调试设备、施工材料、电缆、光缆、配线架、仪器仪表等 |
8-2-47项 目
项 目 | 主要供应商 | 采购情况及主要采购内容 |
公司等 | ||
小于30万元 | - | 该层级供应商数量最多,通常为150-200家之间,采购占比最低,不超过各期采购额的5%,平均采购金额10万元左右,对公司重要程度较低,可替代性强。通常经营通用类的材料,如线缆、辅材和配件等 |
由上表可知,公司的采购相对集中,主要集中于采购额大于500万元的层级,因此中小供应商虽然数量较多但对公司的重要程度相对较低。对于中小规模供应商,公司出于成本的考虑,通常按照“价低者得”的原则进行采购,针对不同批次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投标或询比价(供应商数量通常不得低于3家),最终选取满足公司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进行合作。由于该层级的供应商整体规模较小,提供的材料或服务相对单一,公司对该类供应商实施动态管理,因此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报告期内采购物资的类别逐年增加,已超过5000条,相应的中小供应商的数量逐步增加,但各自的平均采购金额均相对较低,符合该层级供应商的特征。
2、对中小供应商的采购形式、采购内容及采购条件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相匹配、相关采购在发行人业务中的具体应用环节,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相关中小供应商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公司对中小供应商的采购形式通常为直接采购,即通过组织招投标或询比价的方式,要求对方根据采购清单进行报价,在满足类别、数量、供货时间等采购条件的基础上,选择低价者中标进行采购,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供应商按照要求将材料或服务提供给公司,公司向其支付款项。
如前文所述,公司对中小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主要为除中兴通讯品牌以外的其他品牌的通信材料以及光缆、线缆、配件等辅助材料,辅助设计、技术服务等,相关采购的材料或服务均使用于公司执行的项目中,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材料或服务;公司对该部分供应商提出材料类别、供货时间、服务时间、质量、付款方式等采购条件,与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具有匹配性。
上述采购的材料或服务广泛的运用于公司具体项目中,如业务板为数据网络设备的重要组件,用以实现不同速率以太网信号的处理和分发;安全防护及检测设备是调度数据网专用的加密、安全审计等一体式设备,用于保证网络安全;光
缆及电缆负责光信号、电能或电信号的传输;辅材及其他配件应用于电力通信系统集成、电力调度数据集成、电力工程施工业务,包含各类别配套接入设备及组件、施工配套工具及相关材料等,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备的材料和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向部分中小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48
名 称
名 称 | 采购金额 | 合同[注] | 合同价格 | 其他供应商报价情况 | 采购内容 |
2020年度 | |||||
南京穗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182.19 | 合同1 | 36.42 | 45.45-48.65 | 综合接入设备 |
合同2 | 24.94 | 27.38-29.12 | 交换系统主控单元等 | ||
合同3 | 20.31 | 21.24-24.88 | 综合接入设备 | ||
合同4 | 20.09 | 26.08-28.29 | |||
合同5 | 15.97 | 22.33-23.05 | |||
武汉嘉讯科技有限公司 | 179.17 | 合同1 | 53.29 | 58.18-63.46 | 尾缆、尾纤等 |
合同2 | 41.88 | 45.50-50.06 | |||
合同3 | 28.98 | 31.79-34.38 | |||
合同4 | 8.40 | 9.17-10.01 | |||
合同5 | 1.09 | 1.19-1.30 | |||
深圳市好创好光电有限公司 | 138.19 | 合同1 | 54.00 | 67.24-70.70 | 光模块等 |
合同2 | 23.50 | 28.78-30.07 | |||
合同3 | 23.37 | 27.53-42.34 | |||
合同4 | 13.92 | 17.08-18.79 | |||
合同5 | 10.18 | 12.56-14.62 | |||
南京恒瑞电子有限公司 | 116.56 | 合同1 | 15.04 | 17.00-17.18 | IP话机 |
合同2 | 13.43 | 18.22-18.51 | 机架式安装等 | ||
合同3 | 11.58 | 12.46-12.62 | 智能分析服务器、综合监控主机服务器等 | ||
合同4 | 9.81 | 10.57-10.72 | 配件等 | ||
合同5 | 7.33 | 7.89-8.00 | 移动终端 | ||
安徽品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88.50 | 合同1 | 29.96 | 39.49-42.88 | 路由器 |
合同2 | 15.08 | 19.92-21.62 | |||
合同3 | 10.51 | 13.27-14.60 | |||
合同4 | 8.19 | 10.95-11.84 |
8-2-49
名 称
名 称 | 采购金额 | 合同[注] | 合同价格 | 其他供应商报价情况 | 采购内容 |
合同5 | 7.81 | 10.32-11.19 | |||
2019年度 | |||||
南京灵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 271.50 | 合同1 | 62.19 | 74.82-79.28 | 监控模块等 |
合同2 | 44.94 | 50.13-50.32 | 电源、机柜等 | ||
合同3 | 42.59 | 50.62-52.44 | 整流、监控模块等 | ||
合同4 | 34.26 | 42.62-42.84 | |||
合同5 | 18.07 | 19.02-20.52 | |||
南京恒瑞电子有限公司 | 236.40 | 合同1 | 41.84 | 43.54-44.01 | 交换机、电脑配件等 |
合同2 | 26.68 | 28.53-29.35 | 光模块等 | ||
合同3 | 25.60 | 32.95-33.31 | 台式、移动终端 | ||
合同4 | 15.75 | 17.00-17.18 | 专网通信智能大屏旗舰终端 | ||
合同5 | 11.96 | 12.92-13.04 | 磁盘阵列 | ||
南京瑞电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184.39 | 合同1 | 66.37 | 70.87-73.83 | 尾缆、网线等 |
合同2 | 64.35 | 67.62-70.11 | 电缆、光缆等 | ||
合同3 | 45.75 | 47.79-50.09 | 配电监测系统等 | ||
合同4 | 4.87 | 5.21-5.31 | 通信电源 | ||
合同5 | 1.64 | 1.75-1.77 | |||
南京力创海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144.24 | 合同1 | 19.61 | 23.63-25.20 | 光配等 |
合同2 | 17.35 | 20.80-22.16 | |||
合同3 | 16.64 | 20.04-21.38 | |||
合同4 | 16.53 | 19.91-21.24 | |||
合同5 | 11.90 | 14.34-15.29 | |||
南通元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 140.42 | 合同1 | 36.65 | 39.09-39.87 | 移动终端 |
合同2 | 36.24 | 38.33-39.04 | |||
合同3 | 36.09 | 38.20-39.33 | |||
合同4 | 26.94 | 29.28-29.91 | |||
合同5 | 4.50 | 4.74-4.87 | 投影仪、电脑等 | ||
2018年度 | |||||
南京灵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 456.52 | 合同1 | 102.91 | 113.27-114.69 | 整流模块 |
合同2 | 91.60 | 99.12-100.35 | |||
合同3 | 85.50 | 99.12-100.35 | 监控模块 | ||
合同4 | 70.60 | 81.27-85.11 | 电缆、电源系统等 |
8-2-50
名 称
名 称 | 采购金额 | 合同[注] | 合同价格 | 其他供应商报价情况 | 采购内容 |
合同5 | 33.17 | 35.40-37.17 | 通信电源 | ||
南京盛佳建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352.46 | 合同1 | 124.45 | 136.58-146.01 | 交换机、路由器等 |
合同2 | 124.38 | 132.54-136.21 | |||
合同3 | 69.23 | 76.46-86.02 | |||
合同4 | 26.21 | 29.73-35.40 | |||
合同5 | 8.19 | 9.29-11.06 | |||
南京恒瑞电子有限公司 | 241.30 | 合同1 | 43.34 | 47.01-48.54 | 路由器、配件等 |
合同2 | 33.89 | 36.97-38.16 | 图像采集终端、配件等 | ||
合同3 | 23.39 | 24.96-25.76 | 电脑、打印机等 | ||
合同4 | 17.34 | 18.12-18.71 | 电脑配件等 | ||
合同5 | 12.64 | 13.65-13.91 | 路由器、打印机等 | ||
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228.93 | 合同1 | 34.48 | 36.28-37.61 | 网络安全监测装置、恶意代码管理系统等 |
合同2 | 27.59 | 30.18-31.42 | |||
合同3 | 27.59 | 29.03-30.09 | |||
合同4 | 18.62 | 19.59-20.31 | |||
合同5 | 17.24 | 18.14-18.81 | |||
安徽品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5.14 | 合同1 | 195.56 | 215.71-230.08 | 路由器 |
合同2 | 9.58 | 10.09-10.62 |
注:上述供应商为报告期各期公司均向其采购且各期采购金额均小于500万元的前五大供应商,选取相关供应商各期全部或前五大原材料采购合同的比价情况,上述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公司与主要的中小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均为实际所需,采购价格按照招投标或询比价的方式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相关中小供应商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六)说明报告期各期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供应商的数量、金额、服务内容,相关供应商提供服务是否可以开具相应发票
报告期内公司向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供应商采购的内容主要系晒图费、光缆及电缆、辅材及其他配件等,各期采购占比较小,分别为1.65%、0.51%和0.49%,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51项 目
项 目 | 是否可开具发票 | 主要采购内容 | 数量(个) | 采购金额 | 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 |
2020年度 | |||||
个体工商户 | 是 | 晒图费、光缆及电缆等 | 10 | 185.86 | 0.49% |
合 计 | 10 | 185.86 | 0.49% | ||
2019年度 | |||||
个体工商户 | 是 | 晒图费、辅材及其他配件等 | 15 | 216.58 | 0.51% |
自然人 | 是 | 通信设备安装 | 1 | 0.09 | 0.0002% |
合 计 | 16 | 216.67 | 0.51% | ||
2018年度 | |||||
个体工商户 | 是 | 晒图费、维护及调测设备等 | 26 | 297.34 | 1.20% |
自然人 | 否[注] | 传输设备板卡拆装、线缆布放、辅助设计等工作 | 5 | 112.21 | 0.45% |
合 计 | 31 | 409.55 | 1.65% |
注:2018年度无法开具相应发票的自然人系体外支付涉及的相关自然人
(七)对中小供应商的真实性、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中小供应商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资金往来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申报会计师对中小供应商的真实性、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中小供应商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资金往来进行了以下核查:
1、对年度采购规模小于500万元供应商的采购真实性进行抽凭
对年度采购规模小于500万元的供应商抽取相关的合同、入库单、结算单、发票及付款凭证等,报告期各期抽凭核查比例如下:
年份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抽凭核查比例 | 75.06% | 74.74% | 82.05% |
2、对年度采购规模小于500万元供应商的采购真实性、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进行访谈
对年度采购规模小于500万元的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核查采购的真实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各期访谈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年份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访谈核查比例 | 53.58% | 57.97% | 56.48% |
3、对年度采购规模小于500万元,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供应商流水往来情况进行核查
(1)发行人与中小规模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
针对各年的中小规模供应商,抽取单笔10万元以上的样本进行勾稽核对,逐笔核对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复核款项对手方账面记录名称及银行流水记录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异常,报告期各期资金流水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8-2-52
年份
年份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核查比例 | 79.33% | 86.21% | 90.75% |
(2)中小规模供应商与公司人员的资金往来情况
1)获取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人员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
2)取得上述账户报告期内单笔5万元以上资金往来填列的《自然人资金流水情况表》,将该表与个人银行流水进行核对,核实填列流水的完整性;
3)将《自然人资金流水情况表》与中小规模供应商进行比对,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与相关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4)对独立董事通过访谈以及对已经取得的上述银行流水以及主要关联企业的银行流水比对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本问询函回复“问题9/一/(四)”中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与中小规模供应商资金往来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与中小规模供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发行人的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支付至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崇川区乐家乐图文设计中心 | 159.80 | 134.42 | 72.61 |
崇川区莯涵数码产品经营部 | 58.42 | 6.95 | 21.40 |
8-2-53
名称
名称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昆山市开发区海任电子材料商行 | 28.38 | 21.17 | 22.24 |
徐治国 | 61.14 | - | - |
海门市海门镇名扬电脑经营部 | 17.76 | 33.76 | - |
崇川区沐枫图文设计工作室 | 14.91 | 16.83 | 16.73 |
崇川区汉马网络设备商行 | - | 13.78 | - |
崇川区金牛网络设备商行 | - | 8.34 | - |
崇川区湘广图文设计工作室 | - | - | 8.15 |
商丘市梁园区民扬电器经销部 | - | - | 8.06 |
开发区新开街道万宝建材经营部 | 0.69 | 6.79 | - |
崇川区滔滔图文设计工作室 | 2.74 | 2.14 | 0.28 |
通州区先锋盛隆建筑材料经营部 | - | - | 4.57 |
宜兴市宜城华高建材店 | 2.76 | - | - |
南京市浦口区隆旺五金建材商店 | - | 1.34 | - |
吴中区木渎杰拓电器经营部 | - | - | 0.60 |
通州区平潮镇琪添电器经营部 | 1.44 | - | - |
柏洪顺 | 3.80 | - | - |
东台市素也梅商贸中心 | 26.38 | - | - |
东台市田之佩商贸中心 | 23.99 | - | - |
江阴市盛杰研磨磨具厂 | - | 3.85 | - |
扬州市晟源电器厂 | - | - | 0.19 |
合计 | 402.21 | 249.37 | 154.83 |
2018年度发行人与崇川区乐家乐图文设计中心、东台市素也梅商贸中心、东台市田之佩商贸中心的资金往来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及费用事项,上述供应商中与体外支付薪酬及费用相关的资金往来金额分别为49.51万元、26.38万元和
23.99万元。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供应商配合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涉及的采购付款外,发行人与中小规模供应商的采购均真实发生,发行人与相关中小规模供应商,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供应商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异常情形。
(八)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申报会计师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获取发行人关于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结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了解了发行人有关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和流程以及日常成本管理的相关措施,并对公司项目成本归集及核算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了测试;
2、获取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明细表并检查公司项目成本归集及核算过程;
3、取得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成本构成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成本结构进行对比分析;
4、选取报告期各期主要项目进行核查,对各项目营业成本中的直接材料与领料记录、合同物料清单、签收单进行核对,核查比例如下:
(1)直接材料与领料记录及签收单核对情况
单位:万元
8-2-54项 目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营业成本-直接材料 | 27,328.58 | 21,521.65 | 14,128.31 |
核查确认金额 | 23,726.26 | 18,662.79 | 11,574.18 |
核查确认比例 | 86.82% | 86.72% | 81.92% |
(2)直接材料与合同物料清单核对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营业成本-直接材料 | 27,328.58 | 21,521.65 | 14,128.31 |
核查确认金额 | 21,628.10 | 16,773.45 | 10,042.24 |
核查确认比例 | 79.14% | 77.94% | 71.08% |
5、获取了人员工时表及人工分配表,复核了人工分配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6、了解公司薪酬制度,取得报告期内公司项目人员变动情况表;
7、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中费用相关的结算单、报销凭证等,复核了项目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8、获取期间费用明细表,以核查是否存在成本计入费用的情形;
9、获取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完工项目的明细表,查验了报告期各期主要项目的销售合同、领料单、签收单等,查验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8-2-55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发出材料金额 | 30,981.19 | 23,967.82 | 9,323.48 |
细节查验金额 | 22,378.52 | 17,604.69 | 6,564.64 |
细节查验比例 | 72.23% | 73.45% | 70.41% |
10、向主要客户进行发函确认期末未完工项目中发出至客户材料的类别、数量的情况、项目的执行状态(验收年份或未完工),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发出材料金额 | 30,981.19 | 23,967.82 | 9,323.48 |
回函确认金额 | 25,052.92 | 20,668.11 | 6,493.68 |
回函确认比例 | 80.86% | 86.23% | 69.65% |
11、获取公司存货中费用的明细,检查主要费用项目的采购合同、结算单等,检查结算单中归集至各项目的准确性,检查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归集至各项目的准确性,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在产品-费用总额 | 3,047.14 | 3,334.57 | 1,214.19 |
核查确认金额 | 2,280.50 | 2,563.97 | 917.41 |
核查确认比例 | 74.84% | 76.89% | 75.56% |
12、获取了公司验收报告(完工证明)清单并核查了主要项目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是否在适当的期间;
13、选取了主要未完工项目进行了走访核查,确认了项目的执行状态,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在产品金额 | 36,502.37 | 29,244.54 | 11,600.47 |
走访核查金额 | 25,250.55 | 10,711.64 | - |
核查确认比例 | 69.18% | 36.63% | - |
14、取得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
管、采购部经理、出纳等自然人在报告期内的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括子女)、持股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清单;核查上述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15、对涉及支付外协费用的交易对手方进行访谈,确认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其他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是否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核查覆盖2017年及报告期内体外支付外协费用的87.79%;
16、对不涉及体外支付的外协供应商进行访谈,核查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其他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是否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核查覆盖比例如下:
8-2-56期 限
期 限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核查比例 | 60.12% | 56.49% | 40.22% |
17、对公司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访谈,核查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其他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是否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核查覆盖比例如下:
期 限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核查比例 | 80.23% | 85.17% | 73.81% |
18、对公司主要供应商就采购额进行函证,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采购总额 | 38,173.58 | 42,437.69 | 24,767.32 |
回函确认金额 | 32,780.06 | 36,259.04 | 19,488.15 |
回函确认比例 | 85.87% | 85.44% | 78.68% |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营业成本真实、准确、完整。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表,分析路由器主控板的采购价格变化情况,核查对应的合同、会计凭证、报价材料等文件,了解其价格变化的原因及
合理性;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的材料采购策略,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以及未进行一次性集中采购的原因和合理性;
3、查阅中兴事件相关公开信息,了解中兴事件对中兴通讯的影响,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与中兴通讯的合作模式以及中兴事件期间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和对项目执行的影响情况,分析发行人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对发行人业务及财务数据的影响;
4、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表,按采购金额对供应商进行分类汇总,核查不同层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中小供应商数量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了解中小供应商的采购形式、采购内容及采购条件,分析与发行人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的匹配性,了解相关采购在发行人业务中的具体应用环节,以及采购价格的公允性,核查相关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核实相关中小供应商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5、取得报告期内营业成本明细表,核查了各业务类型营业成本中技术服务费、辅助设计费是否与营业成本中的技术服务费及辅助设计费的金额一致;取得报告期内服务采购明细表、营业收入成本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及合同清单,分析了报告期各期服务采购金额与当期成本、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的勾稽关系,分析了服务采购金额与营业收入增长趋势及项目开发情况的匹配性;
6、获取了关于成本核算的内控制度,结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了解了发行人有关技术服务费和辅助设计费核算的具体方法和流程以及日常成本管理的相关措施,并对公司技术服务费和辅助设计费归集及核算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了测试,复核了技术服务费和辅助设计费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取得报告期采购明细表,核查了报告期各期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供应商的数量、金额、服务内容以及相关供应商提供服务是否可以开具相应发票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路由器主控板单价逐年上升的原因主要系单价较高型号的路由器主控板采购数量增加所致,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采用“以销定采”的原材料采购策略,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批次较多,采购价格存在一定波动,由于发行人项目数量较多,采购需求量较大,因此未进行一次性集中采购;
3、2018年4-7月,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兴通讯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发行人通过前期备货以及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将相关影响程度降低,未影响项目执行,主要原材料的供应较为稳定,对发行人业务及财务数据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向不同层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为中兴通讯品牌的相关材料,中小供应商的采购类别相对较多,是发行人采购活动的补充;由于中小供应商平均采购金额较小,且发行人按照“价低者得”的政策进行采购,因此使得中小供应商数量相对较多,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对中小供应商的采购形式、采购内容及采购条件与发行人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匹配,相关采购运用于发行人业务中的各个环节,具有广泛性,采购价格公允,相关中小供应商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5、各业务类别营业成本中的技术服务费及辅助设计费金额与营业成本中的技术服务费及辅助设计费一致;报告期各期服务采购金额与当期成本、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的勾稽一致;报告期各期技术服务费及辅助设计费核算完整及准确;服务采购金额与营业收入增长趋势及项目开发情况相匹配;
6、报告期各期主要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供应商提供服务或材料可开具相应的发票。
4.关于毛利率。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发行人毛利率整体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是因为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为电力行业系统集成商,发行人除系统集成业务外,还从事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相关业务的毛利率高于系统集成业务。但发行人主要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2019年和2020年收入占比均达到77%左右。(2)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可以分为超市化业务、国网SDH业务、国网数据业务、国网网安业务、用户变业务等。其中,超市化和用户变业务收入占比较大,且毛利率大幅高于其他系统集成业务。(3)公司的超市化业务是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统一组织的采购模式,该业务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与其他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2019年差异较大。(4)报告期内,公司在对用户变项目进行承接时,更偏向于比较优质的项目,从而使得报告期内公司用户变业务毛利率呈持续增加趋势。(5)发行人对江苏苏电集体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苏电中心)的毛利率高于平均值21.14个百分点、23.67个百分点和13.02个百分点。(6)发行人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第14题(2)称,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设计、系统集成和施工及运维业务,报告期内收入构成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公司作为信息系统集成商,主要是通过软硬件与通信技术为客户实现某项业务功能,因此与产品生产厂家不同,信息系统集成商的核心竞争力为集成服务能力,而非产品研发能力。同时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第8题(4)称,发行人的超市化业务、用户变业务属于典型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业务,专业能力要求高、技术复杂度高。因此,发行人的超市化业务、用户变业务的毛利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7)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中200万元以下项目不需要招投标,超市化业务、国网SDH业务、国网数据、用户变业务中200万元以内的项目毛利率高于大额项目10-40个百分点。
请发行人:
(1)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毛利率整体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理由的充分性,与同行业公司收入结构的差异是否足以解释毛利率大幅高于同行业的情况;发行人硬件收入和软件收入是否可以拆分,合同是否就硬件和软件分别定价,如可以
拆分,请分别披露硬件和软件的毛利率,并分析其合理性。(2)补充披露系统集成细分业务(超市化、国网网安、用户变等)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充分论证超市化和用户变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理由的客观证据,超市化业务中发行人的毛利率与其他超市化业务直接竞争对手的业务内容是否一致或接近,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产生差异的原因;国网网安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下降的原因、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3)补充披露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超市化业务毛利率与其他公司存在差异(特别是2019年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超市化业务客户结构变动较大的原因,2018年其他公司超市化业务收入占比高达51.00%的情况下“公司的超市化业务是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统一组织的采购模式”的信息披露表述是否准确。(4)充分论证并披露用户变业务毛利率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优质项目的具体含义,报告期各期用户变业务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情况、应收账款余额、期后累计回款金额及比例;报告期各期主要用户变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开始时间、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5)补充披露苏电中心的业务获取方式,业务获取过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情形,用电大户通过苏电中心向发行人采购用户变产品或服务的合理性,充分分析向苏电中心销售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不同业务获取方式(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毛利率情况,分析毛利率差异原因及合理性。(7)就人工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并说明发行人人均薪酬偏低对毛利率的影响,说明对人工成本采用工时系数的合理性,与同行业的差异。(8)说明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中相关表述存在差异的原因。(9)披露发行人200万元以下项目的毛利率远高于其他项目的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招投标业务和非招投标业务的毛利率差异,不同金额、来源的项目毛利率差异与项目规模经济、项目实施进度、同行业特点的匹配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对事项(5)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毛利率整体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理由的充分性,与同行业公司收入结构的差异是否足以解释毛利率大幅高于同行业的情况;发行人硬件收入和软件收入是否可以拆分,合同是否就硬件和软件分别定价,如可以拆分,请分别披露硬件和软件的毛利率,并分析其合理性
1、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毛利率整体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理由的充分性,与同行业公司收入结构的差异是否足以解释毛利率大幅高于同行业的情况
(1)发行人毛利率相比同行业较高主要是因为业务结构差异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对比如下:
8-2-61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注]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国电南瑞 | 26.80% | 28.79% | 28.74% |
金智科技 | 25.21% | 25.98% | 27.90% |
海联讯 | 19.70% | 22.90% | 22.61% |
智洋创新 | 40.14% | 48.45% | 47.72% |
东方电子 | 34.37% | 34.85% | 32.37% |
平均值 | 29.24% | 32.19% | 31.87% |
发行人 | 41.88% | 41.12% | 40.93% |
注:智洋创新选取其2020年1-6月数据进行对比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整体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分业务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业务 | 2020年度 [注]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国电南瑞 | 系统集成 | 93.08% | 27.67% | 94.36% | 29.70% | 92.72% | 30.40% |
其他 | 6.92% | 15.13% | 5.64% | 13.59% | 7.28% | 7.63% | |
合计 | 100.00% | 26.80% | 100.00% | 28.79% | 100.00% | 28.74% | |
金智科技 | 系统集成 | 33.85% | 32.92% | 29.04% | 40.13% | 36.94% | 40.07% |
其他 | 66.15% | 21.26% | 70.97% | 20.19% | 63.06% | 20.77% | |
合计 | 100.00% | 25.21% | 100.00% | 25.98% | 100.00% | 27.90% | |
海联讯 | 系统集成 | 90.05% | 19.48% | 84.03% | 21.39% | 71.25% | 20.93% |
其他 | 9.95% | 21.73% | 15.97% | 30.85% | 28.75% | 26.77% |
8-2-62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业务 | 2020年度 [注]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合计 | 100.00% | 19.70% | 100.00% | 22.90% | 100.00% | 22.61% | |
东方电子 | 系统集成 | 93.66% | 34.61% | 92.82% | 34.89% | 91.87% | 32.91% |
其他 | 6.34% | 30.80% | 7.18% | 34.27% | 8.13% | 26.32% | |
合计 | 100.00% | 34.37% | 100.00% | 34.85% | 100.00% | 32.37% | |
智洋创新 | 系统集成 | 99.88% | 40.09% | 98.77% | 48.57% | 97.03% | 47.83% |
其他 | 0.12% | 83.96% | 1.23% | 38.93% | 2.97% | 44.01% | |
合计 | 100.00% | 40.14% | 100.00% | 48.45% | 100.00% | 47.72% | |
发行人 | 系统集成 | 77.17% | 36.97% | 77.58% | 35.93% | 65.23% | 33.85% |
电力设计 | 6.68% | 64.64% | 8.43% | 60.24% | 9.66% | 58.47% | |
施工及运维 | 15.79% | 55.90% | 13.99% | 58.35% | 25.11% | 52.57% | |
其他业务 | 0.36% | 57.45% | - | - | - | - | |
合计 | 100.00% | 41.88% | 100.00% | 41.12% | 100.00% | 40.93% |
注:智洋创新选取其2020年1-6月数据进行对比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整体毛利率相比同行业较高,主要是因为发行人除系统集成业务外,还从事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相关业务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毛利率相比较高。
剔除非系统集成业务后,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整体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注]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国电南瑞 | 27.67% | 29.70% | 30.40% |
金智科技 | 32.92% | 40.13% | 40.07% |
海联讯 | 19.48% | 21.39% | 20.93% |
东方电子 | 34.61% | 34.89% | 32.91% |
智洋创新 | 40.09% | 48.57% | 47.83% |
平均值 | 30.95% | 34.94% | 34.43% |
发行人 | 36.97% | 35.93% | 33.85% |
注:智洋创新选取其2020年1-6月数据进行对比
由上表可以看出,剔除非系统集成业务后,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整体毛利率差异较小。
(2)发行人系统集成毛利率高于国电南瑞和海联讯的原因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整体低于金智科技、智洋创新,与东方电子相比
差异较小。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高于国电南瑞、海联讯。
1)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高于国电南瑞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国电南瑞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8-2-63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国电南瑞 | 27.67% | 29.70% | 30.40% |
发行人 | 36.97% | 35.93% | 33.85% |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高于国电南瑞,主要是因为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中的用户变毛利率较高,而该块业务国电南瑞涉及较少。
发行人用户变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4/一/(二)/3、超市化和用户变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相关回复。
发行人参与的用户变业务,最终客户主要为用电大户及发电厂。整体来说,发行人所涉及的用户变业务市场规模较小。以发行人为例,报告期各期,其用户变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4,718.85万元、7,198.22万元和5,006.76万元,整体业务收入规模偏小。
对于国电南瑞,其业务重心主要集中于国家电网内部的大型项目,用户变业务涉及较少。
剔除用户变业务后,发行人与国电南瑞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国电南瑞 | 27.67% | 29.70% | 30.40% |
发行人(剔除用户变) | 32.96% | 29.71% | 29.23% |
由上表所示,剔除用户变业务后,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与国电南瑞相比差异较小。
(3)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高于海联讯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与海联讯系统集成业务、海联讯主要业务区域业务整体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业务/区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海联讯 | 系统集成 | 19.48% | 21.39% | 20.93% |
华北地区[注] | 24.95% | 30.08% | 28.10% |
8-2-64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业务/区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华东地区 | 16.57% | 16.49% | 20.65% | |
整体毛利率 | 19.70% | 22.90% | 22.61% | |
发行人 | 系统集成 | 36.97% | 35.93% | 33.85% |
注:海联讯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此处海联讯华北地区、华东地区业务毛利率指其相应区域整体业务毛利率海联讯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海联讯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偏低,但其业务核心区域华北地区(报告期内,海联讯华北地区收入占比50%左右)整体毛利率较高,部分年度已接近30%。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系统集成毛利率普遍高于海联讯,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1)受国网禁标事项影响,报告期内海联讯处于业务恢复期海联讯2008年至今系统集成设备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期间 | 毛利率 | 期间 | 毛利率 |
2008年 | 24.84% | 2015年 | 13.86% |
2009年 | 28.61% | 2016年 | 20.43% |
2010年 | 29.62% | 2017年 | 17.31% |
2011年 | 24.85% | 2018年 | 20.93% |
2012年 | 28.75% | 2019年 | 21.39% |
2013年 | 17.35% | 2020年 | 19.48% |
2014年 | 11.56% | - | - |
海联讯2011年上市,2013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2015年国家电网对其禁标一年。由上表可以看出,海联讯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2008年至2012年其系统集成毛利率均较高,部分年份已接近30%。2)公司直接获取的省级电力公司的业务收入占比较大,相应毛利率较高,海联讯直接获取的省级电力公司业务占比相对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系统集成业务中直接获取的省级电力公司订单主要为超市化业务,报告期内,公司超市化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32.76%、34.73%和38.80%,毛利率相对较高。
超市化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4/一/(二)/3、超市
化和用户变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相关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与海联讯非同一控制口径下前五大客户中省级电力公司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65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客户名称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海联讯 | 国网山西、冀北、山东等电力公司或其物资分公司 | 2,723.37 | 7.91 | 5,357.96 | 16.35 | 3,889.47 | 14.72 |
发行人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20,542.76 | 35.20 | 15,419.05 | 33.91 | 4,114.63 | 13.22 [注] |
注:发行人2018年相关比例较低,主要是因为2017年未直接中标超市化业务
由上表可以看出,整体来说,公司直接获取的省级电力公司业务规模及占比要高于海联讯,而相应业务(主要为超市化业务)毛利率较高。3)发行人所处江苏地区用户变市场发达,相应业务毛利率较高,海联讯所处地区用户变市场相对较弱发行人业务区域主要集中在江苏地区,江苏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用电需求量大,企业及发电厂自建变电站市场规模相比于其他地区较大。海联讯的业务区域相对分散,主要分布在山西、河北和山东等地区。在所处地区的用户变业务市场规模方面,发行人所处的江苏地区要大于海联讯,而用户变业务的毛利率普遍较高。发行人用户变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4/一/(二)/3、超市化和用户变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相关回复。
4)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实施能力相比海联讯较强
发行人所从事的系统集成业务共涉及电力设计、系统集成、施工及运维四个环节,发行人各个环节实施能力与海联讯对比如下:
业务环节 | 发行人 | 海联讯 |
电力设计 | 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电力行业工程咨询乙级资质 | - |
系统集成 | 目前具有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CCID)一级资质,同时正在申请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CS4(优秀级)认证(已通过现 | 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2018年取消) |
8-2-66
业务环节
业务环节 | 发行人 | 海联讯 |
场评估) | ||
施工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承装(修、试)四级资质 | 承装(修、试)五级资质 |
运维 | 具备约150人的专业运维团队 | - |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可以提供从电力设计、系统集成至施工及运维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其系统集成业务整体实施能力相比海联讯较强。
综上,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高于海联讯,主要是因为海联讯受“海联讯”案和国网禁标影响,业务处于恢复期,并且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超市化业务及用户变业务海联讯相对较少。此外,发行人系统集成整体实施能力相比海联讯较强,较高的毛利率与其业务能力相匹配。
剔除超市化及用户变业务后,发行人系统集成毛利率与海联讯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业务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海联讯 | 系统集成 | 19.48% | 21.39% | 20.93% |
华北地区[注] | 24.95% | 30.08% | 28.10% | |
发行人 | 系统集成(剔除超市化及用户变) | 26.57% | 23.52% | 25.10% |
注:华北地区为海联讯业务的核心区域
由上表可以看出,剔除超市化及用户变业务后,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与海联讯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相比差异大幅缩小,与其业务的核心区域华北地区毛利率接近。
2、发行人硬件收入和软件收入是否可以拆分,合同是否就硬件和软件分别定价,如可以拆分,请分别披露硬件和软件的毛利率,并分析其合理性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合同中未明确将硬件与软件进行拆分,未就硬件或软件分别进行定价。
(二)补充披露系统集成细分业务(超市化、国网网安、用户变等)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充分论证超市化和用户变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理由的客观证据,超市化业务中发行人的毛利率与其他超市化业务直接竞争对手的业务内容是否一致或接近,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产生差异的原因;国网网安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下降的原因、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
1、公司系统集成细分业务介绍
公司涉及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最终采购组织方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电网、省电力公司和用电大户及发电厂,根据集成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电力通信系统集成及电力调度数据集成。
发行人各细分集成业务产品分类与最终采购方、集成业务类型关系如下(红色字体部分为公司集成业务产品名称):
8-2-67
网络集成
国家电网
总部
电厂及用电
大户
省电力公司
电力通信系统集成电力调度数据集成电力通信系统集成电力调度数据集成电力通信系统集成电力调度数据集成
省网SDH
省网数据
国网SDH国网网安
无线
SDH
备注:报告期内省网SDH大部分通过超市化采购,称之为超市
化。
备注:报告期内将两类产品类型合称为用户
变。
数据
集成业务类型最终采购方集成产品类型
国网数据
注:(1)对于网络安全监测装置(简称“网安”),目前主要由国家电网总部统一进行采购,各省电力公司和电厂、用电大户仅有零星采购;
(2)对于无线,目前工信部只批准江苏省电力公司使用1.8G无线专网,其他地区尚未批准,因此目前只有江苏省电力公司采购无线业务
2、系统集成细分业务(超市化、国网网安、用户变等)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暂未单独披露超市化或用户变业务情况。发行人超市化业务主要产品价格与其他竞争对手方对比情况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4/一/(二)/3”相关回复。公司国网网安业务主要是公司自主研发的网络安全监测装置的销售,公司是
首批通过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网络安全监测装置的厂商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国网网安业务与同行业公司相似业务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68代码
代码 | 公司名称 | 业务 | 2020年度/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688168.SH | 安博通 | 嵌入式安全网关产品、虚拟化安全网关产品、安全管理产品和安全服务 | 25,668.70 | 64.87% | 24,038.07 | 65.62% | 19,534.65 | 65.88% |
拟上市 | 纬德信息 | 智能安全网关 | - | - | 9,892.43 | 78.84% | 7,041.26 | 78.93% |
拟上市 | 珠海鸿瑞 | 网络安全 | 3,728.64 | 60.87% | 9,977.88 | 62.37% | 5,596.88 | 69.52% |
002339.SZ | 积成电子 | 信息安全 | 10,229.82 | 75.48% | 10,229.82 | 69.59% | - | - |
同行业平均值 | 67.07% | 69.11% | 71.44% |
拟上市 | 发行人 | 国网网安 | 802.15 | 50.69% | 399.03 | 63.36% | - | - |
由上表可以看出,同行业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网络安全产品毛利率均处于较高水平。
3、超市化和用户变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1)超市化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1)超市化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超市化业务相关产品主要在国网商城上销售,相关价格公开、透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超市化业务主要通过框架中标获取。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通过框架中标获取的超市化业务收入占超市化整体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00%、99.45%和98.28%。
报告期内,发行人框架中标的超市化业务主要在国网商城上进行销售、结算,相关交易价格公开、透明。
发行人与其他框架中标相同类型超市化业务的企业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上不存在明显差异,由于与发行人一起中标超市化业务的其他企业为非上市公
司,所以无法获得其毛利率信息。但发行人及相关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均在国网商城上公开,以2021年(以前年度价格在国网商城上已被覆盖)发行人超市化业务在国网商城上执行的价格为例,发行人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主要产品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个
8-2-69
设备名称
设备名称 | 发行人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东西柿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安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双路STM-64光线路板(不含光模块,ASON) | 148,500.00 | 151,800.00 | 155,100.00 | 156,750.00 |
单路STM-64光线路板(不含光模块,ASON) | 90,000.00 | 92,000.00 | 94,000.00 | 95,000.00 |
F型交叉时钟板(V2.4&V3.0,不支持扩展子架) | 67,500.00 | 69,000.00 | 70,500.00 | 71,250.00 |
4xSTM-1/4光线路板(不含光模块) | 49,500.00 | 50,600.00 | 51,700.00 | 52,250.00 |
1路STM-16光线路板(不含光模块,非ASON) | 49,500.00 | 50,600.00 | 51,700.00 | 52,250.00 |
256X256时分交叉(40G) | 45,000.00 | 46,000.00 | 47,000.00 | 47,500.00 |
2路STM-4光线路板(不含光模块,ASON) | 36,000.00 | 36,800.00 | 37,600.00 | 38,000.00 |
128X128时分交叉(20G) | 28,008.00 | 28,630.40 | 29,252.80 | 29,564.00 |
增强型以太网处理板 | 27,742.50 | 28,359.00 | 28,975.50 | 29,283.75 |
增强型以太网交换单板(不含FE、GE模块) | 27,508.50 | 28,119.80 | 28,731.10 | 29,036.75 |
交叉时钟板CSC | 25,173.90 | 25,733.32 | 26,292.74 | 26,572.45 |
63路E1电处理板(75欧姆) | 15,499.80 | 15,844.24 | 16,188.68 | 16,360.90 |
21xE1电处理板(75欧) | 7,172.10 | 7,331.48 | 7,490.86 | 7,570.55 |
21xE1电接口倒换板(75欧) | 2,637.90 | 2,696.52 | 2,755.14 | 2,784.45 |
6路以太网电接口板 | 1,341.00 | 1,370.80 | 1,400.60 | 1,415.50 |
以太网电接口倒换板 | 480.60 | 491.28 | 501.96 | 507.30 |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的中标价格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差异较小,且整体
低于其他竞争对手。
②发行人间接获取的与超市化业务内容相同的国网SDH业务毛利率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的超市化业务产品为省级电力公司通过“超市化”模式向发行人采购的省网SDH业务,其业务内容与国网SDH并无差别,均以电力通信系统集成服务为主,只是在最终采购组织方方面存在差别。
对于超市化业务,其最终采购组织方为江苏省电力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超市化业务主要通过框架中标取得,报告期各期超市化业务中通过框架中标直接取得的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9.00%、99.45%和98.28%。
对于国网SDH业务,其最终采购组织方为国家电网总部,市场上直接参与国家电网SDH业务招投标的企业主要为国家电网下属的三产公司,发行人主要是间接获取国网SDH的业务,报告期各期国网SDH业务中间接获取的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100.00%、99.07%和100.00%。
报告期内,公司超市化业务(省网SDH)与国网SDH业务收入及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70
集成业务
集成业务 | 业务获取方式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超市化(省网SDH) | 直接获取为主 | 20,901.98 | 38.80% | 15,504.65 | 34.73% | 8,397.60 | 32.76% |
国网SDH | 间接获取为主 | 4,379.69 | 36.99% | 8,492.82 | 25.21% | 4,361.43 | 30.51% |
由上表可以看出,对于SDH相关业务(包括国网SDH、超市化(省网SDH)),发行人间接获取的国网SDH类毛利率已在30%左右,其直接获取的超市化(省网SDH)业务毛利率较高符合商业逻辑。
2)超市化业务200万以下毛利率高于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超市化业务不同规模项目的收入占比及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业务规模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200万元以内 | 36.60% | 43.46% | 29.72% | 46.97% | 24.25% | 37.75%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36.19% | 41.17% | 20.05% | 37.90% | 49.51% | 32.98% |
8-2-71
业务规模
业务规模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1000万元以上 | 27.20% | 29.38% | 50.23% | 26.22% | 26.24% | 27.75% |
合 计 | 100.00% | 38.80% | 100.00% | 34.73% | 100.00% | 32.76% |
由上表所示,对于超市化业务,200万元以内项目的项目毛利率要高于200万元以上项目,尤其是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毛利率,主要是因为:
①200万以上项目实施复杂度高,费用占比较高
对于超市化业务,规模较大项目通常为一些大范围的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复杂度高,相应的外协服务等计入成本的费用占比较高。
报告期各期,公司不同规模超市化业务的收入及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限 | 业务规模 | 收入 | 费用 | 费用占收入的比例 |
2020年 | 200万元以内 | 7,650.50 | 476.38 | 6.23%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7,565.25 | 839.69 | 11.10% | |
1000万元以上 | 5,686.23 | 703.19 | 12.37% | |
2019年 | 200万元以内 | 4,607.44 | 399.34 | 8.67%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3,109.45 | 385.72 | 12.40% | |
1000万元以上 | 7,787.77 | 858.11 | 11.02% | |
2018年 | 200万元以内 | 2,036.51 | 97.23 | 4.77%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4,157.42 | 225.46 | 5.42% | |
1000万元以上 | 2,203.67 | 254.96 | 11.57% |
由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公司超市化业务中,200万元以上项目的费用占比明显高于200万以下项目的费用占比。
②客户对200万以上项目的预算限制较大,为获取项目,供应商通常会在合同金额固定的情况下提高货物配置
发行人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的超市化框架协议中约定:采购结算时,以国网商城上的货物及服务履约价格为准;同时约定:经买方审核同意,卖方可以在不提高协议价格的情况下提高货物配置。
对于超市化项目,客户需要先履行内部的项目报送、审批程序,通常对于规模较小项目,在审批时对项目预算限制较小,对于规模较大项目,在审批时对项
目预算限制较大。
因此,对于2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项目,客户项目预算限制较小,通常不需要供应商提高货物配置,其最终在国网商城下单的设备情况与项目方案基本一致。对于200万元以上(尤其是1000万元以上)项目,主要为大范围的网络改造升级项目,由于相关项目金额高,项目预算限制较大,客户通常会根据协议的约定在项目预算金额固定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提高货物配置。对于供应商,由于大项目的毛利额较高,为了获取相应项目,通常会提高货物配置,承担更多的材料成本,使得大项目的毛利率下降较多。报告期各期,公司不同规模超市化业务的收入及材料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72
期限
期限 | 业务规模 | 收入 | 材料成本 | 材料成本占收入的比例 |
2020年 | 200万元以内 | 7,650.50 | 3,778.52 | 49.39%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7,565.25 | 3,568.91 | 47.18% | |
1000万元以上 | 5,686.23 | 3,296.27 | 57.97% | |
2019年 | 200万元以内 | 4,607.44 | 1,971.41 | 42.79%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3,109.45 | 1,522.17 | 48.95% | |
1000万元以上 | 7,787.77 | 4,828.03 | 62.00% | |
2018年 | 200万元以内 | 2,036.51 | 1,146.41 | 56.29%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4,157.42 | 2,541.21 | 61.12% | |
1000万元以上 | 2,203.67 | 1,328.73 | 60.30% |
由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超市化业务200万元以下项目的材料成本占比整体低于200万元以上项目,尤其低于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材料成本占比。
综上,发行人超市化业务200万元以下项目毛利率高于200万元以上项目,一方面是因为,2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复杂,项目实施费用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发行人对200万元以上项目需要在合同金额固定的情况下提高货物配置,材料成本较高。
(2)用户变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发行人用户变毛利率较高,主要是由以下原因所致:
1)发行人用户变业务单个项目规模普遍较小,毛利率较高
发行人用户变业务毛利率与系统集成业务整体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8-2-73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用户变① | 69.08% | 60.20% | 49.10% |
系统集成整体② | 36.97% | 35.93% | 33.85% |
差异③=①-② | 32.11% | 24.27% | 15.25% |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用户变毛利率相比系统集成业务整体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用户变毛利率相比系统集成整体毛利率分别高15.25%、24.27%和32.11%,差异较大。发行人用户变业务分规模毛利率与系统集成整体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类型 | 规模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用户变 | 200万元以内① | 100.00% | 69.08% | 92.46% | 62.66% | 80.22% | 52.32% |
200万以上 | - | - | 7.54% | 30.03% | 19.78% | 36.06% | |
系统集成整体 | 200万以内② | 31.69% | 52.12% | 36.22% | 53.87% | 36.37% | 43.76% |
200万以上 | 68.31% | 29.95% | 63.78% | 25.75% | 63.63% | 28.18% | |
200万以内毛利率差异③=①-② | - | 16.96% | - | 8.79% | - | 8.56% |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用户变业务规模主要集中在200万元以内,发行人200万以内用户变毛利率相比系统集成同等规模整体毛利率分别高8.56%、8.79%和16.96%,相较于用户变与系统集成整体毛利率的差异大幅缩小。
2)发行人用户变业务的技术复杂度较高
对于用户变业务,除涉及电力通信系统集成和电力调度数据集成外,还涉及安全防护等方面,相比于其他集成业务,技术复杂度更高,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可以看出,发行人用户变业务除涵盖了其他系统集成业务涉及的电力通信系统集成或电力调度数据集成外,还涉及调度数据安防建设和业务系统安全加固,涉及的交叉学科多、安全防护要求高、技术复杂度高、实施难度大。
3)发行人用户变业务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相比于其他集成业务较弱
8-2-74
信息采集系统能量计量系统
同步相量系统能量管理系统
业务系统安全加固
交换机
纵向加密
路由器
调度数据网建设
防火墙
正反向隔离恶意代码防
护
网络安全装
置入侵检测安全审计
调度数据安防建设
现场勘查方案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综合布线
系统配置系统调试安全加固系统联调系统验收
工作方式
工作内容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工程信息安全智能科学与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发电厂及电力系
统
分布式发电与微电网技术
电网监控技术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技术
多学科交叉
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
第14号)
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能安全[2015]36号
)
满足《GB/T 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要求
安全防护要求高
网络结构复杂涉及业务系统多
实施联调配合困难
实施难度大
用户变业务
站内通信系统建设
光通信系统
SDH
调度电话系统
PCM行政软交换接入
IAD
实施复杂程度高
实施周期长
发行人参与的用户变业务,最终客户主要为用电大户及发电厂。整体来说,发行人所涉及的用户变业务市场规模较小。以发行人为例,报告期各期,其用户变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4,718.85万元、7,198.22万元和5,006.76万元,整体业务收入规模偏小。对于国电南瑞等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其业务重心主要集中于国家电网内部的大型项目,用户变业务涉及较少,市场参与方主要为民营企业,相比于其他集成业务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弱。4)相比于其他民营企业,发行人竞争优势明显相比于民营的系统集成商,发行人优势明显:
发行人可以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发行人从事电力信息化行业多年,基于自身能力、结合客户需求,发展形成从电力咨询设计、系统集成到工程施工及运维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能力,而其他民营企业通常只能提供单一的系统集成服务,无法满足客户对一站式解决方案的需求。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业界口碑:电力行业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能源安全。电力信息化服务商提供的技术服务直接关系到电力的生产和运营安全。电力信息化客户在选择产品或服务时非常重视服务商的品牌。发行人参与建设了江苏区域大部分地市的电力信息化通信网络,在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相比于其他民营企业,更能受到用户变客户的青睐。
发行人用户变业务的最终客户主要为用电大户或发电厂,对于相关企业或电厂来说,变电站建设为其配套设施,投资额占比较小,而变电站的电力信息化建设部分占其整体项目或发电厂投资的比例则更小(以某光伏电站为例,其装机容量100MW,总投资额约3.5亿元,其中变电站投资额约1,700万元,涉及向发行人采购的集成业务金额为79.2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约为0.23%,占比极小)。同时,用户变业务技术复杂度高,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早日投产或发电厂的早日并网,相关企业或发电厂对项目的时间要求很高。
综上,相比于其他最终客户为电力系统客户的系统集成业务,发行人用户变业务的客户对价格的敏感性较低,但对项目时间要求很高。因此,发行人对用户变业务客户的议价能力优势明显,从而使得同等规模用户变业务的毛利率相比其他系统集成业务更高。
4、超市化业务中发行人的毛利率与其他超市化业务直接竞争对手的业务内容是否一致或接近,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产生差异的原因发行人与其他框架中标相同类型超市化业务的企业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内容上不存在明显差异,由于与发行人一起中标超市化业务的其他企业为非上市公司,无法获得其毛利率信息。但发行人及相关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均在国网商城上公开,以发行人2021年(以前年度价格在国网商城上已被覆盖)在国网商城上执行的价格为例,发行人超市化业务主要产品价格与其他主要竞争对手的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个
8-2-76
设备名称
设备名称 | 发行人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东西柿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安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双路STM-64光线路板(不含光模块,ASON) | 148,500.00 | 151,800.00 | 155,100.00 | 156,750.00 |
单路STM-64光线路板(不含光模块,ASON) | 90,000.00 | 92,000.00 | 94,000.00 | 95,000.00 |
F型交叉时钟板(V2.4&V3.0,不支持扩展子架) | 67,500.00 | 69,000.00 | 70,500.00 | 71,250.00 |
4xSTM-1/4光线路板(不含光模块) | 49,500.00 | 50,600.00 | 51,700.00 | 52,250.00 |
1路STM-16光线路板(不含光模块,非ASON) | 49,500.00 | 50,600.00 | 51,700.00 | 52,250.00 |
256X256时分交叉(40G) | 45,000.00 | 46,000.00 | 47,000.00 | 47,500.00 |
2路STM-4光线路板(不含光模块,ASON) | 36,000.00 | 36,800.00 | 37,600.00 | 38,000.00 |
128X128时分交叉(20G) | 28,008.00 | 28,630.40 | 29,252.80 | 29,564.00 |
增强型以太网处理板 | 27,742.50 | 28,359.00 | 28,975.50 | 29,283.75 |
增强型以太网交换单板(不含FE、GE模块) | 27,508.50 | 28,119.80 | 28,731.10 | 29,036.75 |
交叉时钟板CSC | 25,173.90 | 25,733.32 | 26,292.74 | 26,572.45 |
63路E1电处理板(75欧姆) | 15,499.80 | 15,844.24 | 16,188.68 | 16,360.90 |
21xE1电处理板(75欧) | 7,172.10 | 7,331.48 | 7,490.86 | 7,570.55 |
21xE1电接口倒换板(75欧) | 2,637.90 | 2,696.52 | 2,755.14 | 2,784.45 |
6路以太网电接口板 | 1,341.00 | 1,370.80 | 1,400.60 | 1,415.50 |
8-2-77
设备名称
设备名称 | 发行人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东西柿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安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以太网电接口倒换板 | 480.60 | 491.28 | 501.96 | 507.30 |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的中标价格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差异较小,且整体低于其他竞争对手。
5、国网网安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下降的原因、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
公司国网网安业务主要是公司自主研发的网络安全监测装置的销售,公司是首批通过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网络安全监测装置的厂商。
报告期内,公司国网网安业务与同行业公司相似业务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代码 | 公司名称 | 业务 | 2020年度/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收入 | 毛利率 | |||
688168.SH | 安博通 | 嵌入式安全网关产品、虚拟化安全网关产品、安全管理产品和安全服务 | 6,583.16 | 63.82% | 24,038.07 | 65.62% | 19,534.65 | 65.88% |
拟上市 | 纬德信息 | 智能安全网关 | - | - | 9,892.43 | 78.84% | 7,041.26 | 78.93% |
拟上市 | 珠海鸿瑞 | 网络安全 | 3,728.64 | 60.87% | 9,977.88 | 62.37% | 5,596.88 | 69.52% |
002339.SZ | 积成电子 | 信息安全 | 4,343.99 | 75.23% | 10,229.82 | 69.59% | - | - |
同行业平均值 | 66.64% | 69.11% | 71.44% |
拟上市 | 发行人 | 国网网安 | 802.15 | 50.69% | 399.03 | 63.36% | - | - |
由上表可以看出,同行业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网络安全产品毛利率均处于较高水平。
2020年,公司国网网安毛利率相比2019年下降较多,主要是因为公司的网络安全监测装置为2018年4月份首批通过测试入围的十家供应商之一,随后2019年1月份6家供应商通过测试,随着入围厂商的增多,竞争逐步增加,该业务毛利率逐步回归。
公司国网网安业务销售的网络安全监测装置为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且上市
公司中相似业务毛利率也较高,预计未来公司该业务毛利率可以维持在较高水平。
(三)补充披露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超市化业务毛利率与其他公司存在差异(特别是2019年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超市化业务客户结构变动较大的原因,2018年其他公司超市化业务收入占比高达51.00%的情况下“公司的超市化业务是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统一组织的采购模式”的信息披露表述是否准确
1、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超市化业务毛利率与其他公司存在差异(特别是2019年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1)超市化业务的客户来源,其他客户获取超市化订单后选择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
发行人的超市化业务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统一组织招投标的业务,其最终客户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公司超市化业务的客户分为两种:
①直接客户:即客户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发行人通过中标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组织的超市化招投标,可以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往来。
②间接客户:即客户非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由于发行人具有较强的项目执行能力和良好的业界口碑,部分客户在获取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超市化业务后,选择与发行人进行合作。
发行人超市化业务的间接客户来源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国家电网下属企业或苏电集体资产运营中心下属企业中标后,在实际业务执行时向发行人进行采购;一种为国家电网下属企业或苏电集体资产运营中心下属企业中标后,在实际业务执行时向其他系统集成商采购,其他系统集成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于部分项目再选择向发行人进行采购。
(2)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超市化业务毛利率与其他公司存在差异(特别是2019年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超市化业务不同客户收入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8-2-79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98.28% | 38.90% | 99.45% | 34.64% | 49.00% | 34.47% |
其他公司 | 1.72% | 32.93% | 0.55% | 51.93% | 51.00% | 31.13% |
合 计 | 100.00% | 38.80% | 100.00% | 34.73% | 100.00% | 32.76% |
公司的超市化业务最终客户均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因此,直接获取的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超市化业务订单毛利率要高于其他公司。
2019年,其他公司毛利率较高,主要是因为当年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收入规模均较小,相应毛利率较高。
2019年,公司超市化业务中其他客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收入 | 毛利率 |
南京易晟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7.72 | 45.48% |
江苏鹏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20.35 | 58.72% |
江苏三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0.81 | 53.74% |
南京穗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9.08 | 53.16% |
泰州市泽泰电气有限公司 | 3.54 | 60.28% |
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 | 1.92 | 70.58% |
无锡锡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 1.77 | 55.28% |
南京能新电力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 0.40 | 60.16% |
合 计 | 85.60 | 51.93% |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9年,公司超市化业务对其他客户的收入金额均很小,均在50万元以下。
2019年,公司超市化业务不同客户50万元规模以下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规模 | 项 目 | 收入金额 | 毛利率 |
50万元以下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1,247.47 | 54.56% |
8-2-80
规模
规模 | 项 目 | 收入金额 | 毛利率 |
其他公司 | 85.60 | 51.93% |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9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50万元规模以下业务毛利率与其他公司业务毛利率基本一致。
2、超市化业务客户结构变动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超市化业务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98.28% | 99.45% | 49.00% |
其他公司 | 1.72% | 0.55% | 51.00% |
合 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8年,公司超市化业务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销售占比相比其他年度较低,主要是因为2017年公司未直接中标超市化业务,主要通过与其他公司合作间接参与超市化业务。2017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相关业务主要向国家电网下属三产公司及苏电中心下属企业进行采购。
由于发行人项目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部分2017年获取的超市化业务在2018年结转,使得2018年超市化业务中,其他公司收入占比较高。
2018年至2020年,公司均直接中标了超市化业务,相应2019年、2020年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销售占比大幅提高。
3、2018年其他公司超市化业务收入占比高达51.00%的情况下“公司的超市化业务是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统一组织的采购模式”的信息披露表述是否准确
公司的超市化业务是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统一组织的采购模式,其最终客户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部分客户在获取超市化业务订单后,会选择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从而造成直接客户非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情形,相关表述准确。
(四)充分论证并披露用户变业务毛利率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优质项目的具体含义,报告期各期用户变业务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情况、应收账款余额、期后累计回款金额及比例;报告期各期主要用户变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开始时间、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1、充分论证并披露用户变业务毛利率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优质项目的具体含义,报告期各期用户变业务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情况、应收账款余额、期后累计回款金额及比例
(1)用户变业务毛利率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优质项目的具体含义
公司用户变业务毛利率逐年增加,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所致:
1)受新能源发电市场影响,发行人用户变业务下游需求逐年大幅增长
随着新能源发电的快速发展,发行人新能源电厂类用户变业务逐年大幅增加。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用户变业务不同客户类型新签订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81客户类别
客户类别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复合增长率 |
发电厂 | 737.69 | 2,855.53 | 2,744.83 | 4,553.71 | 83.44% |
用电大户 | 3,511.12 | 5,008.36 | 4,348.51 | 6,129.99 | 20.41% |
合 计 | 4,248.81 | 7,863.89 | 7,093.34 | 10,683.70 | 35.98% |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的发电厂类用户变合同签订金额从2017年的737.69万元逐年大幅增长至2020年的4,553.71万元,年复合增长率为83.44%,发行人用户变业务的下游需求呈持续大幅增长趋势。
2)相比于其他民营企业发行人竞争优势明显,客户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会优先选择向发行人采购
发行人参与的用户变业务,最终客户主要为用电大户及发电厂。整体来说,发行人所涉及的用户变业务市场规模较小,对于国电南瑞等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其业务重心主要集中于国家电网内部的大型项目,用户变业务涉及较少,市场参
与方主要为民营企业,相比于其他集成业务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弱。
由于用户变单个项目金额较小,客户对价格敏感度低,但对项目的执行进度和质量要求很高。因此,客户为了能够早日并网,会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的集成商采购。发行人拥有从电力咨询设计、系统集成到工程施工及运维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能力,无论在项目质量方面还是在项目执行效率方面都能很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相比于其他系统集成商,发行人在用户变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客户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会优先选择向发行人采购。
3)在下游需求大幅增长,发行人竞争力较强的情况下,发行人优先选择毛利率较高的优质项目
随着用户变下游客户需求的逐年大幅增长,同时在保证其他最终客户为国家电网相关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发行人在用户变业务的承接上,会优先承接毛利率较高的优质项目,从而使得发行人用户变毛利率逐年大幅增加。
发行人用户变优质项目即指毛利率较高的项目,报告期内,发行人用户变业务不同毛利率范围对应的项目数量占比情况如下:
8-2-82
毛利率范围
毛利率范围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收入占比 | 数量占比 | 收入占比 | 数量占比 | 收入占比 | 数量占比 | |
40%以下 | 5.07% | 6.23% | 13.53% | 10.92% | 33.47% | 15.00% |
40%至50% | 8.87% | 6.61% | 11.06% | 11.27% | 16.02% | 10.63% |
50%至60% | 7.74% | 12.06% | 15.19% | 13.03% | 17.84% | 21.88% |
60%至70% | 16.57% | 15.56% | 20.52% | 21.48% | 27.57% | 34.38% |
70%以上 | 61.75% | 59.53% | 39.70% | 43.31% | 5.09% | 18.13%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发行人高毛利率的优质用户变项目数量、收入占比呈持续增长趋势。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用户变业务毛利率逐年增长,主要是因为在下游需求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发行人依托其竞争优势,优先承接毛利率较高的项目,使得毛利率较高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占比均逐年增加,相应用户变业务毛利率逐年增长。
(2)报告期各期用户变业务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情况、应收账款余额、期后累计回款金额及比例发行人用户变业务的间接客户主要为承接用电大户或发电厂变电站建设的间接客户,相关间接客户对变电站建设中涉及的电力通信部分产品或服务选择向发行人进行采购。
报告期各期用户变业务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83客户类型
客户类型 | 项 目 | 2020年/2020-12-31 | 2019年/2019-12-31 | 2018年/2018-12-31 |
直接客户 | 收入金额 | 647.10 | 1,717.45 | 1,592.07 |
占当期收入比 | 12.92% | 23.86% | 33.74% | |
毛利率 | 58.50% | 53.49% | 42.50% |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A | 72.18 | 519.27 | 473.38 | |
期后累计回款B[注] | - | 319.27 | 426.22 | |
期后累计回款比例C=B/A | - | 61.48% | 90.04% | |
间接客户 | 收入金额 | 4,359.67 | 5,480.77 | 3,126.78 |
收入占比 | 87.08% | 76.14% | 66.26% | |
毛利率 | 70.65% | 62.30% | 52.46% |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A | 6.32 | 357.28 | 400.47 | |
期后累计回款B | 3.42 | 219.45 | 295.00 | |
期后累计回款比例C=B/A | 54.09% | 61.42% | 73.67% |
注:期后累计回款金额统计至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累计回款金额
报告期各期,公司用户变业务中,间接客户的毛利率高于直接客户的毛利率,相关原因详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2/一/(二)/3”相关内容。
2、报告期各期主要用户变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合作开始时间、股权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1)报告期各期公司按非同一控制口径统计的主要用户变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
单位:万元
8-2-84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客户成立 时间 | 注册 资本 | 合作开始时间[注1] | 股权结构 | 客户类型 | 销售收入金额 | 占当期用户变业务收入比例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 | 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 |
1 | 客户1 | *** | *** | 2015年 | *** | 间接客户 | 419.30 | 8.37% | 68.72% | 22.66% | 匹配 | 否 |
2 | 客户2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322.57 | 6.44% | 79.31% | 16.13% | 匹配 | 否 |
3 | 客户3 | *** | *** | 2015年 | *** | 间接客户 | 277.88 | 5.55% | 75.05% | 3.97% | 匹配 | 否 |
4 | 客户4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269.91 | 5.39% | 78.14% | 2.25% | 匹配 | 否 |
5 | 客户5 | *** | *** | 2018年 | *** | 间接客户 | 263.19 | 5.26% | 80.23% | 33.16% | 匹配 | 否 |
6 | 客户6 | *** | *** | 2019年 | *** | 间接客户 | 233.81 | 4.67% | 72.80% | 16.70% | 匹配 | 否 |
7 | 客户7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179.36 | 3.58% | 70.59% | 1.20% | 匹配 | 否 |
8 | 客户8 | *** | *** | 2010年 | *** | 间接客户 | 174.13 | 3.48% | 73.85% | 0.58% | 匹配 | 否 |
9 | 客户9 | *** | *** | 2018年 | *** | 间接客户 | 162.81 | 3.25% | 77.29% | 32.56% | 匹配 | 否 |
10 | 客户10 | *** | *** | 2018年 | *** | 直接客户 | 129.31 | 2.58% | 58.03% | 0.07% | 匹配 | 否 |
合 计 | 2,432.26 | 48.58% |
注1:上述合作开始时间为合同签定的最早年份,下同
2)2019年度
单位:万元
8-2-85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客户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合作开始时间 | 股权结构 | 客户类型 | 销售收入金额 | 占当期用户变业务收入比例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 | 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 |
1 | 客户1 | *** | *** | 2013年 | *** | 间接客户 | 360.64 | 5.01% | 54.84% | 2.58% | 匹配 | 否 |
2 | 客户2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350.18 | 4.86% | 68.10% | 5.84% | 匹配 | 否 |
3 | 客户3 | *** | *** | 2018年 | *** | 间接客户 | 292.11 | 4.06% | 10.30% | 1.01% | 匹配 | 否 |
4 | 客户4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264.48 | 3.67% | 76.62% | 13.22% | 匹配 | 否 |
5 | 客户5 | *** | *** | 2018年 | *** | 间接客户 | 259.87 | 3.61% | 58.21% | 32.74% | 匹配 | 否 |
6 | 客户6 | *** | *** | 2015年 | *** | 间接客户 | 228.23 | 3.17% | 67.80% | 3.26% | 匹配 | 否 |
7 | 客户7 | *** | *** | 2013年 | *** | 间接客户 | 186.12 | 2.59% | 62.97% | 0.62% | 匹配 | 否 |
8 | 客户8 | *** | *** | 2018年 | *** | 直接客户 | 158.38 | 2.20% | 45.05% | 0.23% | 匹配 | 否 |
9 | 客户9 | *** | *** | 2019年 | *** | 间接客户 | 156.37 | 2.17% | 65.03% | 22.34% | 匹配 | 否 |
10 | 客户10 | *** | *** | 2018年 | *** | 直接客户 | 146.36 | 2.03% | 48.56% | 0.39% | 匹配 | 否 |
合 计 | 2,402.75 | 33.38% |
3)2018年度
单位:万元
8-2-86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客户成立 时间 | 注册资本 | 合作开始时间 | 股权结构 | 客户类型 | 销售收入金额 | 占当期用户变业务收入比例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 | 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 |
1 | 客户1 | *** | *** | 2018年 | *** | 间接客户 | 275.43 | 5.84% | 32.52% | 0.29% | 匹配 | 否 |
2 | 客户2 | *** | *** | 2018年 | *** | 直接客户 | 225.64 | 4.78% | 48.22% | 1.13% | 匹配 | 否 |
3 | 客户3 | *** | *** | 2015年 | *** | 间接客户 | 223.72 | 4.74% | 34.03% | 2.80% | 匹配 | 否 |
4 | 客户4 | *** | *** | 2018年 | *** | 直接客户 | 222.34 | 4.71% | 31.83% | 0.02% | 匹配 | 否 |
5 | 客户5 | *** | *** | 2017年 | *** | 直接客户 | 152.14 | 3.22% | 27.35% | 15.21% | 匹配 | 否 |
6 | 客户6 | *** | *** | 2013年 | *** | 间接客户 | 150.85 | 3.20% | 52.49% | 1.08% | 匹配 | 否 |
7 | 客户7 | *** | *** | 2011年 | *** | 间接客户 | 131.55 | 2.79% | 25.37% | 1.55% | 匹配 | 否 |
8 | 客户8 | *** | *** | 2010年 | *** | 间接客户 | 125.17 | 2.65% | 55.25% | 0.42% | 匹配 | 否 |
9 | 客户9 | *** | *** | 2017年 | *** | 直接客户 | 115.69 | 2.45% | 35.55% | 0.04% | 匹配 | 否 |
10 | 客户10 | *** | *** | 2012年 | *** | 间接客户 | 109.40 | 2.32% | 38.82% | 0.68% | 匹配 | 否 |
合 计 | 1,731.93 | 36.70% |
(2)报告期各期公司按同一控制口径统计的主要用户变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
单位:万元
8-2-87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客户成立 时间 | 注册 资本 | 合作开始时间[注1] | 股权结构 | 客户类型 | 销售收入金额 | 占当期用户变业务收入比例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 | 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 |
1 | 客户1 | *** | *** | 2009年 | *** | 间接客户 | 492.96 | 9.85% | 73.16% | - | 匹配 | 否 |
2 | 客户2 | *** | *** | 2015年 | *** | 间接客户 | 419.30 | 8.37% | 68.72% | 22.66% | 匹配 | 否 |
3 | 客户3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322.57 | 6.44% | 79.31% | 16.13% | 匹配 | 否 |
4 | 客户4 | *** | *** | 2015年 | *** | 间接客户 | 277.88 | 5.55% | 75.05% | 3.97% | 匹配 | 否 |
5 | 客户5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269.91 | 5.39% | 78.14% | 2.25% | 匹配 | 否 |
6 | 客户6 | *** | *** | 2018年 | *** | 间接客户 | 263.19 | 5.26% | 80.23% | 33.16% | 匹配 | 否 |
7 | 客户7 | *** | *** | 2019年 | *** | 间接客户 | 233.81 | 4.67% | 72.80% | 16.70% | 匹配 | 否 |
8 | 客户8 | *** | *** | 2018年 | *** | 间接客户 | 162.81 | 3.25% | 77.29% | 32.56% | 匹配 | 否 |
9 | 客户9 | *** | *** | 2018年 | *** | 直接客户 | 129.31 | 2.58% | 58.03% | 0.07% | 匹配 | 否 |
10 | 客户10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127.65 | 2.55% | 76.06% | 12.77% | 匹配 | 否 |
合 计 | 2,699.38 | 53.91% |
注1:上述合作开始时间为合同签定的最早年份,下同
2)2019年度
单位:万元
8-2-88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客户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合作开始时间 | 股权结构 | 客户类型 | 销售收入金额 | 占当期用户变业务收入比例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 | 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 |
1 | 客户1 | *** | *** | 2009年 | *** | 间接客户 | 963.53 | 13.39% | 63.33% | - | 匹配 | 否 |
2 | 客户2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350.18 | 4.86% | 68.10% | 5.84% | 匹配 | 否 |
3 | 客户3 | *** | *** | 2018年 | *** | 间接客户 | 292.11 | 4.06% | 10.30% | 1.01% | 匹配 | 否 |
4 | 客户4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264.48 | 3.67% | 76.62% | 13.22% | 匹配 | 否 |
5 | 客户5 | *** | *** | 2018年 | *** | 间接客户 | 259.87 | 3.61% | 58.21% | 32.74% | 匹配 | 否 |
6 | 客户6 | *** | *** | 2015年 | *** | 间接客户 | 228.23 | 3.17% | 67.80% | 3.26% | 匹配 | 否 |
7 | 客户7 | *** | *** | 2009年 | *** | 直接客户、间接客户 | 188.72 | 2.62% | 69.16% | - | 匹配 | 否 |
8 | 客户8 | *** | *** | 2013年 | *** | 间接客户 | 186.12 | 2.59% | 62.97% | 0.62% | 匹配 | 否 |
9 | 客户9 | *** | *** | 2018年 | *** | 直接客户 | 158.38 | 2.20% | 45.05% | 0.23% | 匹配 | 否 |
10 | 客户10 | *** | *** | 2019年 | *** | 间接客户 | 156.37 | 2.17% | 65.03% | 22.34% | 匹配 | 否 |
合 计 | 3,048.00 | 42.34% |
3)2018年度
单位:万元
8-2-89序号
序号 | 客户名称 | 客户成立 时间 | 注册资本 | 合作开始时间 | 股权结构 | 客户类型 | 销售收入金额 | 占当期用户变业务收入比例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占其当期采购金额的比例 | 销售金额与该客户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 |
1 | 客户1 | *** | *** | 2009年 | *** | 间接客户 | 1,049.91 | 22.25% | 45.24% | - | 匹配 | 否 |
2 | 客户2 | *** | *** | 2009年 | *** | 直接客户、间接客户 | 577.72 | 12.24% | 33.20% | - | 匹配 | 否 |
3 | 客户3 | *** | *** | 2018年 | *** | 直接客户 | 225.64 | 4.78% | 48.22% | 1.13% | 匹配 | 否 |
4 | 客户4 | *** | *** | 2017年 | *** | 直接客户 | 152.14 | 3.22% | 27.35% | 15.21% | 匹配 | 否 |
5 | 客户5 | *** | *** | 2017年 | *** | 直接客户 | 115.69 | 2.45% | 35.55% | 0.04% | 匹配 | 否 |
6 | 客户6 | *** | *** | 2011年 | *** | 间接客户 | 103.38 | 2.19% | 68.43% | 12.92% | 匹配 | 否 |
7 | 客户7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94.38 | 2.00% | 52.63% | 85.80% | 匹配 | 否 |
8 | 客户8 | *** | *** | 2017年 | *** | 间接客户 | 93.77 | 1.99% | 63.71% | 1.56% | 匹配 | 否 |
9 | 客户9 | *** | *** | 2013年 | *** | 间接客户 | 87.18 | 1.85% | 61.42% | 17.44% | 匹配 | 否 |
10 | 客户10 | *** | *** | 2018年 | *** | 间接客户 | 84.91 | 1.80% | 48.19% | 28.30% | 匹配 | 否 |
合 计 | 2,584.73 | 54.77% |
(五)补充披露苏电中心的业务获取方式,业务获取过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情形,用电大户通过苏电中心向发行人采购用户变产品或服务的合理性,充分分析向苏电中心销售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1、苏电中心的业务获取方式,业务获取过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情形
苏电中心在对外采购时,主要是以地市为单位进行招投标,发行人主要是通过招投标获取苏电中心的业务。
报告期内,根据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发行人获取的苏电中心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
8-2-90是否招投标
是否 招投标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 | 非同控客户数量 | 收入 占比 | 收入 | 非同控客户数量 | 收入 占比 | 收入 | 非同控客户数量 | 收入 占比 | |
履行 招投标 | 2,264.11 | 75 | 84.64% | 1,996.92 | 66 | 89.91% | 2,737.33 | 70 | 92.66% |
未履行 招投标 | 410.95 | 22 | 15.36% | 224.01 | 11 | 10.09% | 216.83 | 19 | 7.34% |
总计 | 2,675.06 | 97 | 100.00% | 2,220.93 | 77 | 100.00% | 2,954.16 | 89 | 100.00% |
由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苏电中心业务90%左右通过招投标取得,相关程序公开、透明,且涉及的签约主体非常分散,不存在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情形。
2、用电大户通过苏电中心向发行人采购用户变产品或服务的合理性
江苏苏电集体资产运营中心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下属的集体企业,根据企查查显示,其控制企业369家,相关企业大多原为各个地市电力公司下属集体企业,分布于江苏省内各个地市,在江苏地区电力系统市场影响力较大。
苏电中心业务范围较广,涉及设计、系统集成及施工等各个环节,部分用电大户或发电厂会将变电站建设整体包给苏电中心,苏电中心再将其中的网络建设部分分包给发行人,从而形成用电大户通过苏电中心向发行人采购用户变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3、苏电中心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苏电中心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3.95%、64.79%和63.02%,高于发行人的整体毛利率,一方面是因为,公司对苏电中心的业务中电力设计、
施工及运维业务占比高,相关业务毛利率明显高于系统集成,另一方面,发行人对苏电中心的系统集成业务以用户变业务为主,而用户变业务毛利率在发行人各个系统集成业务中毛利率最高,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对苏电中心的业务中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占比高,相关业务毛利率明显高于系统集成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江苏苏电集体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苏电中心”)开展的各项业务收入、占比及毛利率与公司主营业务的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91业务
业务 | 2020年度 | |||||
苏电中心 | 公司 | |||||
其中: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系统集成 | 626.91 | 23.44% | 65.01% | 45,039.10 | 77.17% | 36.97% |
电力设计 | 1,562.38 | 58.41% | 63.35% | 3,899.30 | 6.68% | 64.64% |
施工及运维 | 485.76 | 18.16% | 59.39% | 9,214.75 | 15.79% | 55.90% |
其他 | - | - | - | 209.58 | 0.36% | 56.81% |
合计 | 2,675.06 | 100.00% | 63.02% | 58,362.73 | 100.00% | 41.88% |
业务 | 2019年度 | |||||
苏电中心 | 公司 | |||||
其中: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系统集成 | 963.53 | 43.38% | 63.33% | 35,271.37 | 77.58% | 35.93% |
电力设计 | 579.67 | 26.10% | 75.06% | 3,830.42 | 8.43% | 60.24% |
施工及运维 | 677.72 | 30.52% | 58.07% | 6,362.56 | 13.99% | 58.35% |
合计 | 2,220.93 | 100.00% | 64.79% | 45,464.34 | 100.00% | 41.12% |
业务 | 2018年度 | |||||
苏电中心 | 公司 | |||||
其中: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系统集成 | 1,221.27 | 41.34% | 41.94% | 20,299.60 | 65.23% | 33.85% |
电力设计 | 871.23 | 29.49% | 65.00% | 3,004.67 | 9.66% | 58.47% |
施工及运维 | 861.65 | 29.17% | 59.81% | 7,814.15 | 25.11% | 52.57% |
合计 | 2,954.16 | 100.00% | 53.95% | 31,118.42 | 100.00% | 40.93%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的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毛利率要明显高于系统集成。报告期内,公司对苏电中心的业务中,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收入占比
合计分别为58.66%、56.62%和76.57%,发行人整体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4.77%、22.42%和22.47%。公司对苏电中心高毛利率业务的收入占比明显高于发行人整体高毛利率业务占比。
(2)发行人对苏电中心的系统集成业务以用户变业务为主,而用户变业务毛利率在发行人各个系统集成业务中毛利率最高报告期各期,公司对苏电中心的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高于公司系统集成业务的整体水平,主要是因为,公司对苏电中心的系统集成业务以用户变为主,而该业务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集成业务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92系统集成
业务
系统集成业务 | 苏电中心 | 公司 | ||||
2020年度 | ||||||
其中: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用户变 | 492.96 | 78.63% | 73.16% | 5,006.76 | 11.12% | 69.08% |
其他细分业务 | 133.95 | 21.37% | 35.05% | 40,032.33 | 88.88% | 32.96% |
合计 | 626.91 | 100.00% | 65.01% | 45,039.10 | 100.00% | 36.97% |
系统集成业务 | 2019年度 | |||||
其中: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用户变 | 963.53 | 100.00% | 63.33% | 7,198.22 | 20.41% | 60.20% |
其他细分业务 | - | - | - | 28,073.14 | 79.59% | 29.71% |
合计 | 963.53 | 100.00% | 63.33% | 35,271.36 | 100.00% | 35.93% |
系统集成业务 | 2018年度 | |||||
其中: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 | 占比 | 毛利率 |
用户变 | 1,049.91 | 85.97% | 45.24% | 4,718.85 | 23.25% | 49.10% |
其他细分业务 | 171.36 | 14.03% | 21.72% | 15,580.76 | 76.75% | 29.23% |
合计 | 1,221.27 | 100.00% | 41.94% | 20,299.60 | 100.00% | 33.85% |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各期,公司对苏电中心的系统集成业务中,用户变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85.97%、100.00%和78.63%,发行人整体系统集成业务中,用户变业务占比分别为23.25%、20.41%和11.12%,公司对苏电中心高毛利率业务的收入占比明显高于发行人整体高毛利率业务占比。
(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不同业务获取方式(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毛利率情况,分析毛利率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不同业务获取方式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8-2-93
业务类型
业务类型 | 业务获取方式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系统集成 | 招投标 | 36.62% | 37.67% | 34.83% |
商务谈判等 | 37.56% | 33.81% | 33.03% | |
电力设计 | 招投标 | 65.85% | 59.10% | 56.16% |
商务谈判等 | 62.93% | 67.07% | 66.43% | |
施工及运维 | 招投标 | 54.72% | 58.37% | 51.82% |
商务谈判等 | 60.80% | 58.18% | 55.83% |
1、系统集成
报告期内,公司系统集成业务根据最终组织采购方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最终组织采购方为国家电网及各省电力公司,涉及的系统集成业务主要为超市化、国网SDH、国网数据、省网数据、省网SDH、国网网安及无线;另一类最终组织采购方为用电大户或发电厂,涉及的系统集成业务主要为用户变业务。
(1)最终组织采购方为国家电网及各省电力公司
报告期内,对于最终组织采购方为国家电网或各省电力公司的业务,其不同业务获取方式及不同客户类型的收入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业务取得方式 | 客户类型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招投标 | 直接客户 | 52.75% | 39.24% | 58.07% | 35.58% | 26.41% | 34.47% |
间接客户 | 14.65% | 23.77% | 1.79% | 5.58% | 18.89% | 27.62% | |
小计 | 67.40% | 35.88% | 59.86% | 34.69% | 45.30% | 31.61% | |
商务谈判等 | 直接客户 | 0.31% | 50.85% | - | - | - | - |
间接客户 | 32.29% | 26.69% | 40.14% | 22.29% | 54.70% | 27.26% | |
小计 | 32.60% | 26.92% | 40.14% | 22.29% | 54.70% | 27.26% | |
合计 | 100.00% | 32.96% | 100.00% | 29.71% | 100.00% | 29.23% |
报告期内,对于最终组织采购方为国家电网及各省电力公司的业务,其招投标获取业务的毛利率高于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业务的毛利率,主要是因为,招投标获取的业务中,客户以直接客户为主;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的业务中,客户以
间接客户为主。
由于相关系统集成业务的最终客户均为国家电网或各省电力公司,因此直接获取相关业务的毛利率要高于间接获取相关业务的毛利率。
2019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间接客户毛利率较低,主要是因为该项目客户为山东省的国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在山东地区,发行人为打入山东市场,报价较低,使得相应项目毛利率较低。
(2)最终组织采购方为用电大户或发电厂
报告期内,公司用户变业务不同业务获取方式的收入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8-2-94
业务获取方式
业务获取方式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招投标 | 18.81% | 57.69% | 36.18% | 56.92% | 46.04% | 45.28% |
商务谈判等 | 81.19% | 71.72% | 63.82% | 62.05% | 53.96% | 52.37% |
报告期各期,公司用户变业务中,商务谈判等方式取得的业务毛利率高于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业务毛利率,主要是因为商务谈判等方式取得的业务中客户通常是采购发行人的核心的通信系统集成或调度数据集成业务,发行人优势明显,毛利率较高;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业务中客户采购通常为整体通信方案的采购,除涉及发行人核心的通信系统集成及调度数据集成业务外,还涉及配套光缆电缆、配线设备等,相关业务非发行人的核心业务,拉低了项目的整体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用户变业务不同业务获取方式毛利率与发行人核心集成业务材料成本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合同角色 | 收入 | 毛利率 | 核心集成业务材料成本占比 |
2020年 | 招投标 | 941.75 | 57.69% | 40.76% |
商务谈判等 | 4,065.02 | 71.72% | 70.70% | |
2019年 | 招投标 | 2,604.10 | 56.92% | 35.28% |
商务谈判等 | 4,594.12 | 62.05% | 61.61% | |
2018年 | 招投标 | 2,172.63 | 45.28% | 33.21% |
商务谈判等 | 2,546.22 | 52.37% | 60.22% |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通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的用户变业务,其核心集成
业务材料成本占比明显高于招投标方式获取的用户变业务。
2、电力设计
报告期内,公司电力设计业务不同业务获取方式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8-2-95
业务获取方式
业务获取方式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招投标 | 58.46% | 65.85% | 85.63% | 59.10% | 77.54% | 56.16% |
商务谈判等 | 41.54% | 62.93% | 14.37% | 67.07% | 22.46% | 66.43% |
由上表可以看出,除2020年外,公司电力设计业务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毛利率低于商务谈判等方式。2020年,公司通过商务谈判等方式取得的电力设计业务毛利率较低,主要是因为2019年开始,公司为进入安徽省市场,降低了当地电力设计项目的收费价格。2020年,公司通过商务谈判等方式取得的安徽地区电力设计业务毛利率为39.93%,大幅低于发行人电力设计业务的平均水平。剔除安徽地区收入后,2020年,公司通过商务谈判等方式取得的电力设计业务毛利率为72.14%,高于当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业务的毛利率。
3、施工及运维
报告期内,公司施工及运维不同业务获取方式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业务获取方式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招投标 | 80.63% | 54.72% | 86.36% | 58.37% | 81.27% | 51.82% |
商务谈判等 | 19.37% | 60.80% | 13.64% | 58.18% | 18.73% | 55.83% |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施工及运维业务中,通过商务谈判等方式取得的业务毛利率整体高于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业务。
(七)就人工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并说明发行人人均薪酬偏低对毛利率的影响,说明对人工成本采用工时系数的合理性,与同行业的差异
1、就人工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并说明发行人人均薪酬偏低对毛利率的影响
公司人均薪酬变动对发行人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8-2-96
人均薪酬变动幅度
人均薪酬变动幅度 | 发行人毛利率变动 |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10% | -0.31% | -0.32% | -0.47% |
20% | -0.62% | -0.63% | -0.95% |
-10% | 0.31% | 0.32% | 0.47% |
-20% | 0.62% | 0.63% | 0.95% |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人工占比分别为8.02%、5.37%及
5.36%,占比较低,人工薪酬变动对发行人毛利率影响较小。
2、人工成本采用工时系数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新签订合同数量超过800个,报告期各期项目实施人员超过200人,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实施人员参与多个项目的情况,且公司项目数量及项目实施人员数量较多。若公司以通过计算各项目实施人员的单位工时成本,并结合各项目实施人员参与的各项目工时数计算项目人工成本,计算比较繁琐,不利于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处理。为便于日常会计核算处理,公司在人工成本核算中增加了“工时系数”的概念。
公司项目的人工成本分摊公式如下:
项目总工时=∑(项目人员工时*工时系数)
单位工时成本=薪酬总额/项目总工时
某项目总工时=∑(该项目人工工时*工时系数)
某项目人工成本=某项目总工时*单位工时成本注:工时系数根据员工薪酬确定
由于公司项目人员不同职级之间薪酬存在差异,通常基层项目人员薪酬较低,
高层人员工资较高。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若不对不同职级人员的工时赋以“工时系数”,则不同职级人员的单位工时成本均相同,无法客观反映相应项目不同职级人员构成所带来的项目人工成本变化。
例如在项目工时相同的情况下,高层人员与基层项目人员分别参与不同项目,若不赋以“工时系数”计算单位工时成本,高层人员参与的项目所归集的人工成本将小于项目实际人工成本,而基层项目人员参与的项目所归集的人工成本将大于项目实际人工成本。因此,为更加合理准确反映项目人工成本,公司以项目人员年薪为基础,以6万为基数,确认了各项目人员的工时系数(工时系数=项目人员实际年薪/基数6万,例如项目人员实际年薪12万,该项目人员工时系数=12万/6万=2)。
综上所述,在项目人员及项目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发行人人工成本核算采用工时系数可便于日常会计核算处理,具有合理性。
3、与同行业人工成本核算方式的差异情况
8-2-97
可比公司
可比公司 | 人工成本核算方式 |
国电南瑞 | 未披露 |
金智科技 | 未披露 |
海联讯 | 1、软件开发的成本核算方法:涉及外购及相关人工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在产品,在结转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 2、技术及咨询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涉及外购及相关人工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在产品,在结转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 |
东方电子 | 未披露 |
智洋创新 | 可直接归属于项目的直接人工按照项目归集,不可直接归属于项目的直接人工按照项目工时进行分摊。 |
发行人 | 赋以“工时系数”计算单位工时成本后按照项目工时进行人工成本归集。 |
公司人工成本按照项目工时进行归集,由于公司项目人员不同职级之间薪酬存在差异,赋以“工时系数”计算的单位工时成本,可客观反映相应项目不同职级人员构成所带来的项目人工成本变化,因此公司采用人工成本核算方式的方法合理,便于准确核算项目人工成本;经与同行业比较,公司人工成本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公司无重大差异。
(八)说明二轮审核问询回复中相关表述存在差异的原因
对于公司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第14题(2)中提及的“公司作为信息系统
集成商,主要是通过软硬件与通信技术为客户实现某项业务功能,……核心竞争力为集成服务能力,而非产品研发能力”的相关表述,主要是说明不同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业务结构,公司的系统集成业务的核心竞争优势在于集成服务能力,而非软硬件的研发能力,公司作为集成服务商,主要通过对外采购合适的软硬件材料,结合项目人员丰富的项目经验和电力、通信等理论知识,实现软硬件的有机结合,从而满足客户对电力信息化的需求。因此,虽然公司在软硬件研发方面投入较少,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电力、通信等专业知识对网络拓扑、通道资源进行整合,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高安全性等目标,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智力、技术,因此,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第8题(4)称“超市化业务、用户变业务属于典型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业务,专业能力要求高、技术复杂度高……”,两者不存在实质性矛盾。
(九)披露发行人200万元以下项目的毛利率远高于其他项目的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招投标业务和非招投标业务的毛利率差异,不同金额、来源的项目毛利率差异与项目规模经济、项目实施进度、同行业特点的匹配性
1、200万元以下系统集成类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但发行人200万以下项目仍以招投标方式取得为主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对发行人实际业务所对应的应履行招投标的项目金额标准如下:
8-2-98
序号
序号 | 业务类别 | 合同金额 |
1 | 电力设计 | 100万元以上(2018年6月1日前为50万元以上) |
2 | 系统集成 | 200万元以上(2018年6月1日前为100万元以上) |
3 | 工程施工 | 400万元以上(2018年6月1日前为200万元以上) |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发行人200万元以下系统集成业务不属于必须招投标
公司部分客户根据自身要求会对200万元以下系统集成业务进行招投标。报告期内,发行人200万以下项目招投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99
期间
期间 | 是否招投标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2020年 | 是 | 8,672.27 | 60.76% |
否 | 5,601.19 | 39.24% | |
2019年 | 是 | 7,555.26 | 59.14% |
否 | 5,220.52 | 40.86% | |
2018年 | 是 | 3,471.66 | 47.02% |
否 | 3,911.94 | 52.98% |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发行人200万以下项目仍以招投标方式取得为主。
2、200万元以下项目的毛利率高于其他项目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集成业务超市化业务、国网SDH业务、国网数据业务及用户变业务不同规模的项目平均金额及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明细分类 | 业务规模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单个项目平均金额 | 毛利率 | 单个项目平均金额 | 毛利率 | 单个项目平均金额 | 毛利率 | ||
超市化 | 200万元以内 | 29.43 | 43.46% | 32.45 | 46.97% | 26.80 | 37.75%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472.83 | 41.17% | 345.49 | 37.90% | 415.74 | 32.98% | |
1000万元以上 | 1,895.41 | 29.38% | 1,946.94 | 26.22% | 1,101.84 | 27.75% | |
国网SDH | 200万元以内 | 69.09 | 48.71% | 70.04 | 36.41% | 47.78 | 41.08%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435.28 | 36.85% | 529.42 | 26.31% | 356.39 | 27.43% | |
1000万元以上 | 2,452.05 | 34.09% | 3,541.88 | 24.49% | 1,671.56 | 28.05% | |
国网数据 | 200万元以内 | 50.84 | 26.67% | 41.43 | 33.41% | 59.76 | 15.41%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453.12 | 19.22% | 503.03 | 5.58% | 604.92 | 13.62% | |
1000万元以上 | 1,902.99 | 18.18% | 2,207.14 | 9.46% | - | - | |
用户变 | 200万元以内 | 19.48 | 69.08% | 23.60 | 62.66% | 24.11 | 52.32%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 | - | 271.49 | 30.03% | 233.36 | 36.06% |
由上表可以看出,上述系统集成业务中,公司200万元以下规模项目,单个项目的平均金额远小于1000万元以上规模项目(用户变业务是小于200万元至1000万元规模项目)。通常规模大的项目毛利率要低于规模较小项目的毛利率,且随着大项目规模的增加,相应毛利率差异亦会相应增加,主要是因为:
(1)大项目的竞争相比于小项目更为激烈,且项目规模越大,竞争越激烈
企业经营过程中,通常有着固定的生产、销售及管理成本,为了降低此类固定成本的比例,提高盈利水平,对于相同类型的项目,企业通常更偏向于金额较大的项目,以获得规模效应,降低固定成本比例。
假设:
M:代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固定成本;N:代表生产经营中可变成本占收入的比例;X:代表收入;Y:代表企业的利润率
则,Y=(X-M-N*X)/X=1-M/X-N
由上可以看出,随着公司收入规模越大,固定成本占收入的比例降低,企业的利润率越高,可以获得规模效应。
因此,对于相同类型的项目,金额较大项目的竞争参与方会多于金额较小项目的竞争参与方,从而使得金额较大项目的毛利率低于金额较小项目的毛利率,且项目规模越大,竞争更激烈。
(2)对于金额较小项目,客户对价格敏感度低
对于金额较小项目,客户所需付出的成本较低,因此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价格的权重会相对较小,而项目完工时间等因素的权重相对较高。为了保证项目的执行效率等,客户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进行采购,相应项目毛利率亦会较高。
3、报告期各期招投标业务和非招投标业务的毛利率差异
报告期各期,公司不同业务招投标和非招投标的毛利率差异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4/(六)”相关回复。
4、不同金额、来源的项目毛利率差异与项目规模经济、项目实施进度、同行业特点的匹配性公司系统集成业务根据最终组织采购方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最终采购组织方为国家电网和各省市电力公司,涉及的系统集成业务主要为超市化、国网SDH、国网数据、省网数据、省网SDH、国网网安及无线;另一类最终采购组织方为用电大户或发电厂,主要为用户变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不同项目规模、不同最终采购组织方系统集成业务的项目实施进度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8-2-101期限
期限 | 最终采购组织方 | 业务规模 | 单个项目金额(万元) | 平均实施周期(月) | 毛利率 |
2020年 | 国家电网各省市电力公司 | 200万元以内 | 29.05 | 10.26 | 42.96%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452.14 | 16.11 | 34.34% | ||
1000万元以上 | 1,911.28 | 18.29 | 26.48% | ||
用电大户或电厂 | 200万元以内 | 19.48 | 7.78 | 69.08% | |
2019年 | 国家电网各省市电力公司 | 200万元以内 | 32.73 | 7.92 | 44.32%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374.92 | 12.92 | 33.71% | ||
1000万元以上 | 2,439.81 | 17.19 | 23.34% | ||
用电大户或电厂 | 200万元以内 | 23.60 | 7.17 | 62.66% |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271.49 | 10.73 | 30.03% | ||
2018年 | 国家电网各省市电力公司 | 200万元以内 | 33.95 | 7.29 | 34.76%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426.70 | 13.63 | 27.42% | ||
1000万元以上 | 1,291.74 | 12.58 | 27.88% | ||
用电大户或电厂 | 200万元以内 | 24.11 | 6.96 | 52.32% | |
200万元至1000万元 | 233.36 | 11.31 | 36.06% |
由上表可以看出,整体来说,单个项目金额越小、实施周期越短的项目,其毛利率越高,单个项目金额大、实施周期长的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同行业上市公司暂未公开披露其不同规模业务的毛利率。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分业务对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情况进行分析;访谈国电南瑞相关人员,了解其系统集成业务的开展情况;查阅发行人主要系统集成合同,分析是否可以就软件和硬件进行拆分;
2、查阅同行业公司超市化、国网网安、用户变业务的开展情况,论证超市化和用户变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论证国网网安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可持续性;
3、分析2019年超市化业务中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毛利率与其他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
4、分析用户变业务毛利率逐年增加的原因;
5、分析用电大户向苏电中心采购的原因,发行人对苏电中心销售毛利率较高的原因;
6、分析发行人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订单的毛利率差异情况;
7、就人工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了解发行人有关人工成本核算中工时系数的确认方法及含义,分析并复核了人工成本分配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8、分析200万元以下项目毛利率高于其他规模毛利率的原因,并与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规模等进行匹配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整体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是受业务结构差异影响,发行人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从事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相应业务毛利率较高,而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其他业务板块毛利率相对较低;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高于国电南瑞,主要是由于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用户变业务国电南瑞涉及较少;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高于海联讯,一方面
是因为受国网禁标事项影响,报告期内海联讯处于业务恢复期,另一方面是因为,发行人直接获取的省级电力公司的收入占比较高,海联讯相应业务收入占比较少,同时发行人所处江苏地区用户变市场发达,相应业务毛利率较高,海联讯所处地区用户变市场相对较弱;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高于国电南瑞及海联讯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超市化业务相关产品主要在国网商城上销售,相关价格公开、透明,且发行人间接获取的与超市化业务内容相同的国网SDH业务毛利率亦较高,发行人超市化业务毛利率较高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国网网安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发行人超市化业务毛利率与相似的其他集成业务可比,发行人用户变业务毛利率较高主要是由用户变业务规模小、技术复杂、市场竞争较弱等因素所致;
3、2019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超市化业务毛利率与其他公司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当年其他公司规模很小,毛利率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公司超市化业务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占比大幅变动,主要是因为,2017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相关业务主要向国家电网下属三产公司及苏电中心下属企业进行采购;
4、发行人报告期内用户变业务毛利率逐年增加,主要是因为用户变业务整体市场规模从2018年开始大幅增加,发行人依托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势和良好的业界口碑,优先选择毛利率较高项目承接,发行人报告期内用户变业务毛利率逐年增加具有合理性;
5、公司对苏电中心的业务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相关过程公开、透明,不存在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苏电中心下属企业众多且分布于江苏省各个地市,在江苏地区电力系统市场影响力较大,且其业务涉及电力行业各个环节,部分用电大户或电厂将变电站建设整包给苏电中心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对苏电中心业务毛利率较高,主要是因为发行人对苏电中心的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占比较大,相应业务毛利率较高,对于系统集成,发行人对苏电中心的系统集成业务集中于用户变业务,相应业务毛利率亦较高;
6、发行人不同业务获取方式的毛利率差异均有合理理由,不存在明显异常
情形;
7、发行人人工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很小,发行人采用工时系数进行人工成本分摊与部分同行业公司处理方式相似;
8、发行人所处行业为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主要是指在项目执行中需要综合电力、通信等各学科的专业知识,与发行人核心优势非产品研发能力不存在矛盾;
9、发行人200万以下项目仍主要通过招投标取得,200万以下项目毛利率较高主要是因为200万以下项目平均金额很小,客户对价格敏感性小,但对项目实施质量和时间要求很高,且相比于大项目,小项目毛利额小,竞争相比大项目较弱,因此200万以下项目毛利率较高。
5.关于期间费用。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金额分别为434.58万元、650.97万元和1,027.00万元,同比增长25.17%、49.79%及57.76%。而销售费用中差旅及运输快递费、平台服务费、招投标费、办公及会务费2020年均同比下降。(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且呈逐年下降趋势。(3)发行人研发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研发人员薪酬大幅低于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4)发行人未按照第二轮审核问询要求披露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业务招待费的明细构成,同比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变动趋势与销售费用多数明细项目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收入增长情况下销售费用中差旅及运输快递费、平台服务费等明细项目下降的原因,相关费用的完整性。(2)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的明细构成,补充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且呈逐年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特点、研发与项目实施的关系、与竞争对手相比技术上的优劣势等,补充披露发行人研发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研发人员薪酬大幅低于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费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补充披露业务招待费的明细构成,同比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变动趋势与销售费用多数明细项目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020年收入增长情况下销售费用中差旅及运输快递费、平台服务费等明细项目下降的原因,相关费用的完整性
1、业务招待费的明细构成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招待费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8-2-106
项目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餐费 | 694.89 | 67.66% | 383.03 | 58.84% | 263.06 | 60.53% |
烟酒茶 | 234.80 | 22.86% | 199.47 | 30.64% | 45.23 | 10.41% |
交通、住宿 | 31.33 | 3.05% | 24.13 | 3.71% | 43.82 | 10.08% |
其他 | 65.97 | 6.42% | 44.34 | 6.81% | 82.46 | 18.98% |
总计 | 1,027.00 | 100.00% | 650.97 | 100.00% | 434.58 | 100.0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招待费均以餐费为主,各期占比分别为
60.53%、58.84%和67.66%。其次为烟酒茶,系在招待客户用餐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各期占比分别为10.41%、30.64%及22.86%。报告期内上述两项费用合计占比分别为70.94%、89.48%及90.53%,该费用均为与客户商业往来中的正常支出。此外,招待费中还存在小部分交通住宿费,系邀请客户至公司进行商务洽谈发生的合理费用。
2、业务招待费同比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与当期营业收入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业务招待费 | 1,027.00 | 650.97 | 434.58 |
营业收入 | 58,365.88 | 45,464.34 | 31,118.42 |
占比 | 1.76% | 1.43% | 1.40% |
根据上表,2019年业务招待费占收入比重与2018年基本一致,该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增长与收入变动趋势相匹配。2020年业务招待费占收入比重较2019年增加
0.33%,一方面原因系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为维系客户关系提高了招待规格,另一方面系为应对疫情导致的客源萎缩餐饮行业在解禁后普遍涨价幅度较高。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0年食品价格大幅上涨10.6%,进而推高了餐饮价格,因而公司招待费中餐饮费支出大幅上涨。
报告期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系正常商业往来中常见的费用支出,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取得了合规的报销票据。针对业务招待费等销售费用支出,为防止在商业往来中发生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情形,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控商业贿赂、利益输送等行为,具体包括《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关于付款、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上,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而涉及相关诉讼及执行的记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根据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取得的各自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内的法律法规而被其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申诉记录。根据2021年4月9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经我院办案系统查询,2017年至今,未发现泽宇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营销人员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信用中国等公共诚信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系统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不良记录。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出具的董监高调查表、所属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司的上述人员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从未以任何方式许可或指使员工进行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3、2020年收入增长情况下销售费用中差旅及运输快递费、平台服务费等明细项目下降的原因
2020年度,销售费用中同比下降的主要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8-2-108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同比 | 金额 | |
差旅及运输快递费 | 469.48 | -6.30% | 501.06 |
平台服务费 | 89.52 | -67.42% | 274.78 |
招投标费 | 195.65 | -30.18% | 280.23 |
(1)差旅及运输快递费下降的原因
2019年及2020年差旅及运输快递费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差旅费 | 286.91 | 385.27 |
快递费 | 5.27 | 2.55 |
运输费 | 177.29 | 113.24 |
合 计 | 469.48 | 501.06 |
由上表可见,2020年差旅及运输快递费中下降的项目为差旅费,其下降的原因为受2020年疫情影响,公司销售人员出差频率减少,出差的区域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2)平台服务费下降的原因
平台服务费为通过“国网电子商城”获取超市化订单支付的服务费,该费用在相应订单结算时由平台从交易款项中扣除,协议规定支付标准为结算金额的
0.8%。因此该费用与一定期间内通过“国网电子商城”结算的金额相匹配,而并不一定与收入的变动情况相同。
报告期内,平台服务费及通过“国网电子商城”结算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报告期合计 |
平台服务费 | 89.52 | 274.78 | 16.37 | 380.67 |
平台服务费(含税) | 95.23 | 292.32 | 17.41 | 404.97 |
通过“国网电子商城”结算的金额 | 11,861.85 | 32,266.11 | 6,312.10 | 50,440.06 |
平台服务费(含税)/结算金额 | 0.80% | 0.91% | 0.28% | 0.80% |
注:平台服务费(含税)=平台服务费/(1-6%)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平台服务费合计数占合计结算金额的比例为0.80%,与服务费率一致。2019年及2020年平台服务费占当期结算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91%和0.80%,含税平台服务费与结算金额基本匹配,2020年平台服务费下降的原因系该年度通过“国网电子商城”结算的金额下降所致,具有合理性。
2018年平台服务费占当期结算金额的比例为0.28%,低于0.80%;而2019年平台服务费占结算金额比例为0.91%,略高于0.80%,该偏离情形主要原因系2018年年中该平台上线,由于运营时间较短,结算流程不完善,导致年末有含税33万的平台服务费延迟到票结算所致。考虑该部分影响后,发行人2018年、2019年平台服务费(含税)/结算金额的比例均为0.80%。
(3)招投标费下降的原因
2019年2020年招投标费明细构成及中标合同数量、金额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8-2-109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招投标费 | 195.65 | 280.23 |
中标合同数量(个) | 364 | 703 |
中标合同总金额(含税) | 41,061.07 | 53,418.28 |
由上表可见,2020年招投标费下降原因系该年度中标合同数量及金额均下降所致,与当年收入增长的趋势不一致具有合理性。
4、业务招待费变动趋势与销售费用多数明细项目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由上文分析可见,业务招待费变动趋势与销售费用中其他主要明细项目不一致的主要原因系各项目变化的驱动因素不同。具体来看,差旅费的变动与疫情期间销售人员出差频次相关,平台服务费与实际通过“国网电子商城”结算的金额相关,招投标费与中标合同数量及金额相关,上述费用项目并不一定与当期收入变动趋势匹配。相对的,在收入实现的过程中,公司销售人员需要在需求挖掘、合同签订、项目进度跟踪、完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并不可避免的发生业务招待支出,因此业务招待费的变动与收入规模的变动相关度较高。
综上,业务招待费变动趋势与销售费用多数明细项目不一致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的明细构成,补充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且呈逐年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的明细构成对比如下:
8-2-110项 目
项 目 | 本公司 | 国电南瑞 | 金智科技 | 海联讯 | 东方电子 | 智洋创新 |
2020年 | ||||||
职工薪酬 | 1.70% | 1.39% | 1.66% | 0.66% | 3.18% | 3.39% |
业务招待费 | 1.76% | 0.61% | 0.46% | - | 2.44% | |
差旅费 | 0.49% | 0.50% | 0.66% | 0.13% | 1.42% | 1.74% |
运输快递费 | 0.31% | 0.06% | 0.00% | - | - | - |
平台服务费 | 0.15% | - | - | - | - | - |
招投标费 | 0.34% | 0.63% | 0.57% | - | 0.72% | 0.79% |
办公及会务费 | 0.04% | 0.09% | 0.43% | 0.01% | 0.26% | - |
售后服务费 | 0.09% | 0.43% | 0.02% | 0.22% | - | 0.99% |
技术服务费 | - | 0.42% | 1.06% | - | - | - |
广告宣传费 | - | 0.08% | 0.04% | 0.01% | - | 0.18% |
折旧摊销 | - | 0.03% | 0.03% | 0.02% | - | - |
租赁费/物业费 | - | 0.08% | - | - | - | 0.18% |
营销活动经费 | - | - | - | - | 6.05% | - |
产品质量保证金 | - | - | - | - | 0.27% | - |
流量费 | - | - | - | - | - | 0.51% |
其他 | 0.06% | 0.07% | 0.34% | 0.16% | 0.25% | 0.27% |
合计 | 4.94% | 3.78% | 5.42% | 1.67% | 12.16% | 10.50% |
2019年 | ||||||
职工薪酬 | 1.56% | 1.68% | 1.86% | 1.65% | 2.67% | 4.45% |
业务招待费 | 1.43% | - | 0.68% | 0.85% | - | 2.63% |
差旅费 | 0.85% | 0.81% | 1.12% | 0.29% | 1.87% | 1.90% |
运输快递费 | 0.25% | 0.30% | 0.33% | - | 0.72% | - |
平台服务费 | 0.60% | - | - | - | - | - |
招投标费 | 0.62% | 0.64% | 0.56% | - | 0.92% | 1.04% |
办公及会务费 | 0.14% | 0.10% | 0.53% | 0.01% | 0.40% | - |
8-2-111
项 目
项 目 | 本公司 | 国电南瑞 | 金智科技 | 海联讯 | 东方电子 | 智洋创新 |
售后服务费 | 0.13% | 0.58% | 0.25% | 0.63% | - | 0.64% |
技术服务费 | - | 0.48% | 0.76% | - | - | - |
广告宣传费 | - | 0.10% | 0.06% | - | - | 0.24% |
折旧摊销 | - | 0.03% | 0.07% | 0.02% | - | - |
租赁费/物业费 | - | 0.08% | - | - | - | 0.29% |
营销活动经费 | - | - | - | - | 5.39% | - |
产品质量保证金 | - | - | - | - | 0.26% | - |
流量费 | - | - | - | - | - | -1.38% |
其他 | 0.06% | 0.10% | 0.19% | 0.38% | 0.34% | 0.38% |
合计 | 5.65% | 4.90% | 6.41% | 3.84% | 12.57% | 10.19% |
2018年 | ||||||
职工薪酬 | 2.19% | 1.70% | 2.05% | 1.51% | 2.66% | 5.21% |
业务招待费 | 1.40% | - | 0.59% | 0.96% | - | 2.61% |
差旅费 | 0.82% | 0.91% | 1.14% | 0.21% | 1.65% | 1.89% |
运输快递费 | 0.41% | 0.31% | 0.27% | - | 0.81% | - |
平台服务费 | 0.05% | - | - | - | - | - |
招投标费 | 0.89% | 0.67% | 0.98% | - | 0.83% | 0.97% |
办公及会务费 | 0.15% | 0.09% | 0.56% | 0.02% | 0.44% | - |
售后服务费 | 0.31% | 0.54% | 0.27% | 0.30% | - | 0.65% |
技术服务费 | - | 0.52% | 0.64% | - | - | - |
广告宣传费 | - | 0.32% | 0.04% | 0.02% | - | 0.28% |
折旧摊销 | - | 0.03% | 0.10% | 0.02% | - | - |
租赁费/物业费 | - | 0.09% | - | - | - | 0.33% |
营销活动经费 | - | - | - | - | 4.86% | - |
产品质量保证金 | - | - | - | - | 0.30% | - |
流量费 | - | - | - | - | - | 0.13% |
其他 | 0.15% | 0.08% | 0.19% | 0.50% | 0.20% | 0.55% |
合计 | 6.36% | 5.27% | 6.83% | 3.54% | 11.75% | 12.63% |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高于国电南瑞及海联讯,与金智科技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公司销售费用率显著低于东方电子、智洋创新,此系导致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主要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东方电子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东方电子销售费用率明细构成对比如下:
8-2-112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本公司 | 东方电子 | 差额 | 本公司 | 东方电子 | 差额 | 本公司 | 东方电子 | 差额 | |
职工薪酬 | 1.70% | 3.18% | -1.48% | 1.56% | 2.67% | -1.12% | 2.19% | 2.66% | -0.47% |
业务招待费 | 1.76% | - | 1.76% | 1.43% | - | 1.43% | 1.40% | - | 1.40% |
差旅费 | 0.49% | 1.42% | -0.93% | 0.85% | 1.87% | -1.02% | 0.82% | 1.65% | -0.83% |
运输快递费 | 0.31% | - | 0.31% | 0.25% | 0.72% | -0.47% | 0.41% | 0.81% | -0.40% |
平台服务费 | 0.15% | - | 0.15% | 0.60% | - | 0.60% | 0.05% | - | 0.05% |
招投标费 | 0.34% | 0.72% | -0.38% | 0.62% | 0.92% | -0.30% | 0.89% | 0.83% | 0.05% |
办公及会务费 | 0.04% | 0.26% | -0.22% | 0.14% | 0.40% | -0.26% | 0.15% | 0.44% | -0.29% |
售后服务费 | 0.09% | - | 0.09% | 0.13% | - | 0.13% | 0.31% | - | 0.31% |
营销活动经费 | - | 6.05% | -6.05% | - | 5.39% | -5.39% | - | 4.86% | -4.86% |
产品质量保证金 | - | 0.27% | -0.27% | - | 0.26% | -0.26% | - | 0.30% | -0.30% |
其他 | 0.06% | 0.25% | -0.19% | 0.06% | 0.34% | -0.28% | 0.15% | 0.20% | -0.06% |
合 计 | 4.94% | 12.16% | -7.22% | 5.65% | 12.57% | -6.92% | 6.36% | 11.75% | -5.39% |
根据上表,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东方电子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招待费、职工薪酬及差旅费相对较低。
业务招待费方面,报告期各期公司该项费用占收入比重分别为1.40%、1.43%及1.76%,东方电子销售费用中未列示业务招待费,与业务招待费最可比的项目为营销活动经费,报告期各期东方电子该项费用占收入比重分别为4.86%、5.39%及6.05%,占比显著高于公司业务招待费占收入的比重。
职工薪酬方面,由于公司“大客户销售”的模式更为明显,收入的实现对销售人员的依赖度较小,而东方电子客户较为分散,根据东方电子2020年年报,其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合计占比仅为9.27%。因此公司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占收入比例相对较小。
差旅费方面,公司销售区域以江苏省为主,而根据东方电子2020年年报,其产品遍布全国各地和世界多国,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均有业务合作,其销售范
围明显较大,因此公司销售费用中的差旅费占收入比重低于东方电子。
(2)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智洋创新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智洋创新销售费用率明细构成对比如下:
8-2-113项 目
项 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本公司 | 智洋创新 | 差额 | 本公司 | 智洋创新 | 差额 | 本公司 | 智洋创新 | 差额 | |
职工薪酬 | 1.70% | 3.39% | -1.69% | 1.56% | 4.45% | -2.89% | 2.19% | 5.21% | -3.03% |
业务招待费 | 1.76% | 2.44% | -0.68% | 1.43% | 2.63% | -1.20% | 1.40% | 2.61% | -1.21% |
差旅费 | 0.49% | 1.74% | -1.25% | 0.85% | 1.90% | -1.05% | 0.82% | 1.89% | -1.07% |
运输快递费 | 0.31% | - | 0.31% | 0.25% | - | 0.25% | 0.41% | - | 0.41% |
平台服务费 | 0.15% | - | 0.15% | 0.60% | - | 0.60% | 0.05% | - | 0.05% |
招投标费 | 0.34% | 0.79% | -0.45% | 0.62% | 1.04% | -0.42% | 0.89% | 0.97% | -0.09% |
办公及会务费 | 0.04% | - | 0.04% | 0.14% | - | 0.14% | 0.15% | - | 0.15% |
售后服务费 | 0.09% | 0.99% | -0.90% | 0.13% | 0.64% | -0.51% | 0.31% | 0.65% | -0.34% |
广告宣传费 | - | 0.18% | -0.18% | - | 0.24% | -0.24% | - | 0.28% | -0.28% |
租赁费/物业费 | - | 0.18% | -0.18% | - | 0.29% | -0.29% | - | 0.33% | -0.33% |
流量费 | - | 0.51% | -0.51% | - | -1.38% | 1.38% | - | 0.13% | -0.13% |
其他 | 0.06% | 0.27% | -0.21% | 0.06% | 0.38% | -0.32% | 0.15% | 0.55% | -0.41% |
合 计 | 4.94% | 10.50% | -5.56% | 5.65% | 10.19% | -4.54% | 6.36% | 12.63% | -6.27% |
根据上表,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智洋创新主要原因系公司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及差旅费相对较低。从收入增速来看,公司2018-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为13.90%、46.10%及28.38%,智洋创新同期营业收入增速分别为60.37%、49.77%及52.87%,显著高于公司,其更高的收入增速需要其在销售人员薪酬、差旅及招待费方面投入更多资源。根据智洋创新招股说明书,“公司持续推进营销服务网络布局,加强营销团队建设,销售人员数量由2017年末的54人增至2020年6月末的96人,公司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紧密围绕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产品的差异化特征,不断探索市场机遇与合作机会,开展有针对性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业务开展区域亦由2017年的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到2020年的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在销售人员规模扩张、销售经费、差旅费用等
方面的投入均较大,而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江苏省这一优势区域,销售人员以维护现有客户为主,因此公司在销售人员薪酬、业务招待费的投入及差旅费的支出方面均小于智洋创新。
综上所述,公司销售费率小于智洋创新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呈逐年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各明细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同比变动如下:
8-2-114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费用率 | 同比增减 | 费用率 | 同比增减 | 费用率 | |
职工薪酬 | 1.70% | 0.14% | 1.56% | -0.63% | 2.19% |
业务招待费 | 1.76% | 0.33% | 1.43% | 0.04% | 1.40% |
差旅及运输快递费 | 0.80% | -0.30% | 1.10% | -0.13% | 1.23% |
平台服务费 | 0.15% | -0.45% | 0.60% | 0.55% | 0.05% |
招投标费 | 0.34% | -0.28% | 0.62% | -0.27% | 0.89% |
办公及会务费 | 0.04% | -0.10% | 0.14% | -0.01% | 0.15% |
售后服务费 | 0.09% | -0.04% | 0.13% | -0.18% | 0.31% |
其他 | 0.06% | 0.00% | 0.06% | -0.08% | 0.15% |
合 计 | 4.94% | -0.71% | 5.65% | -0.72% | 6.36% |
根据上表,2019年公司销售费用率下降主要原因系职工薪酬占收入的比重下降较多。2018年及2019年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及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同比 | 金额 | |
销售费用-职工薪酬 | 706.80 | 3.93% | 680.09 |
销售人员数量 | 34 | 17.24% | 29 |
营业收入 | 45,464.34 | 46.10% | 31,118.42 |
销售费用-职工薪酬/营业收入 | 1.56% | - | 2.19% |
由上表可见,2019年销售人员薪酬同比增长3.93%,销售人员数量同比增长
17.24%,而营业收入大幅增长46.10%,因而导致职工薪酬占收入的比重下降较多。公司销售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销售提成与公司业绩相关但并非随着营业收入同比例变动,因此上述销售人员薪酬与营业收入波动不一致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根据上表,2020年销售费率下降主要原因系差旅及运输快递费、平台服务费及招投标费占收入比重下降。具体地,差旅及运输快递费比率下降的原因系受疫情影响销售人员出差减少,平台服务费比率下降的原因系通过“国网商城”结算的金额下降,招投标费比率下降原因系当年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的金额下降所致,具体原因参见本问询回复“问题5/(一)/3”中的相关分析。
总体来看,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各个明细项目的占收入的比重均有所下降,这是因为销售费用作为一个整体其本身在一定期间内是固定费用,并不会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变化。
3、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费用率的明细构成对比如下:
8-2-115
项 目
项 目 | 发行人 | 国电南瑞 | 金智科技 | 海联讯 | 东方电子 | 智洋创新 |
2020年度 | ||||||
职工薪酬 | 1.77% | 0.99% | 2.50% | 5.05% | 3.08% | 1.99% |
股份支付 | 1.43% | 0.32% | - | - | - | - |
中介机构费用 | 0.61% | 0.06% | 0.12% | 0.61% | - | 0.71% |
业务招待费 | 0.46% | - | 0.60% | 0.32% | 0.24% | 0.27% |
差旅及交运费 | 0.27% | 0.04% | 0.12% | 0.27% | 0.63% | 0.13% |
折旧及摊销 | 0.30% | 0.32% | 0.57% | 0.40% | 0.85% | 0.35% |
办公及会务费 | 0.13% | 0.12% | 0.39% | 0.15% | 0.33% | 0.57% |
保险及修理费 | 0.04% | 0.14% | - | - | - | - |
房租及物业费 | 0.10% | 0.09% | - | 0.82% | 0.39% | - |
技术服务费 | - | 0.24% | - | - | - | - |
广告及宣传费 | - | - | 0.01% | - | - | - |
其他 | 0.03% | - | 0.38% | 0.48% | 0.89% | 0.15% |
合 计 | 5.14% | 2.30% | 4.68% | 8.09% | 6.42% | 4.18% |
2019年度 | ||||||
职工薪酬 | 2.41% | 1.03% | 2.40% | 5.84% | 3.71% | 2.48% |
股份支付 | 1.35% | 0.32% | 0.00% | 0.00% | 0.00% | 0.00% |
中介机构费用 | 0.70% | 0.08% | 0.47% | 0.53% | 0.00% | 0.82% |
8-2-116
项 目
项 目 | 发行人 | 国电南瑞 | 金智科技 | 海联讯 | 东方电子 | 智洋创新 |
业务招待费 | 0.51% | 0.21% | 0.65% | 0.62% | 0.31% | 0.39% |
差旅及交运费 | 0.39% | 0.06% | 0.29% | 0.46% | 0.74% | 0.25% |
折旧及摊销 | 0.37% | 0.34% | 0.80% | 0.51% | 0.91% | 0.44% |
办公及会务费 | 0.21% | 0.15% | 0.69% | 0.18% | 0.40% | 0.51% |
保险及修理费 | 0.13%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房租及物业费 | 0.11% | 0.11% | 0.00% | 0.99% | 0.48% | 0.00% |
技术服务费 | 0.00% | 0.21% | 0.00% | 0.00% | 0.00% | 0.00% |
广告及宣传费 | 0.00% | 0.00% | 0.02% | 0.00% | 0.00% | 0.00% |
其他 | 0.04% | 0.00% | 0.66% | 0.58% | 0.88% | 0.24% |
合 计 | 6.22% | 2.51% | 5.97% | 9.70% | 7.43% | 5.14% |
2018年度 | ||||||
职工薪酬 | 2.78% | 1.03% | 2.72% | 6.45% | 3.37% | 2.65% |
股份支付 | 1.46%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中介机构费用 | 0.49% | 0.09% | 0.40% | 0.77% | 0.00% | 1.58% |
业务招待费 | 0.79% | 0.17% | 0.67% | 0.59% | 0.25% | 0.23% |
差旅及交运费 | 0.45% | 0.06% | 0.47% | 0.64% | 0.83% | 0.32% |
折旧及摊销 | 0.55% | 0.40% | 1.00% | 0.64% | 1.07% | 0.64% |
办公及会务费 | 0.41% | 0.17% | 0.78% | 0.27% | 0.42% | 0.72% |
保险及修理费 | 0.13%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房租及物业费 | 0.18% | 0.10% | 0.00% | 0.77% | 0.55% | 0.00% |
技术服务费 | 0.00% | 0.22% | 0.00% | 0.00% | 0.00% | 0.00% |
广告及宣传费 | 0.00% | 0.00% | 0.05% | 0.00% | 0.00% | 0.00% |
其他 | 0.07% | 0.00% | 0.63% | 0.71% | 1.07% | 0.22% |
合 计 | 7.31% | 2.24% | 6.72% | 10.84% | 7.58% | 6.36% |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海联讯及东方电子,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海联讯的原因
2020年度,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海联讯主要原因系公司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占收入比重较低。
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公司与海联讯管理费用率明细构成对比如下:
8-2-117项 目
项 目 | 2019年 | 2018年 | ||||
本公司 | 海联讯 | 差额 | 本公司 | 海联讯 | 差额 | |
职工薪酬 | 2.41% | 5.84% | -3.43% | 2.78% | 6.45% | -3.67% |
股份支付 | 1.35% | 0.00% | 1.35% | 1.46% | 0.00% | 1.46% |
中介机构费用 | 0.70% | 0.53% | 0.17% | 0.49% | 0.77% | -0.28% |
业务招待费 | 0.51% | 0.62% | -0.11% | 0.79% | 0.59% | 0.20% |
差旅及交运费 | 0.39% | 0.46% | -0.07% | 0.45% | 0.64% | -0.18% |
折旧及摊销 | 0.37% | 0.51% | -0.14% | 0.55% | 0.64% | -0.09% |
办公及会务费 | 0.21% | 0.18% | 0.03% | 0.41% | 0.27% | 0.14% |
保险及修理费 | 0.13% | 0.00% | 0.13% | 0.13% | 0.00% | 0.13% |
房租及物业费 | 0.11% | 0.99% | -0.88% | 0.18% | 0.77% | -0.59% |
技术服务费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广告及宣传费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其他 | 0.04% | 0.58% | -0.54% | 0.07% | 0.71% | -0.64% |
合 计 | 6.22% | 9.70% | -3.48% | 7.31% | 10.84% | -3.53% |
根据上表,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海联讯主要原因系公司职工薪酬占收入比重相对较低。报告期内,公司及海联讯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管理人员数量及营业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本公司 | 海联讯 | 本公司 | 海联讯 | 本公司 | 海联讯 | |
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 1,033.18 | 1,736.51 | 1,095.53 | 1,912.42 | 866.56 | 1,705.19 |
管理人员数量 | 67 | 62 | 75 | 74 | 60 | 73 |
营业收入 | 58,365.88 | 34,407.18 | 45,464.34 | 32,763.01 | 31,118.42 | 26,413.22 |
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营业收入 | 1.77% | 5.05% | 2.41% | 5.84% | 2.78% | 6.45% |
根据上表,公司管理人员薪酬总额低于海联讯而营业收入高于海联讯,故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占收入比重较低。公司管理人员数量整体与海联讯相同,但由于公司所在地南通的薪资水平低于海联讯所在地深圳,因此管理人员薪酬总额低
于海联讯。
综上所述,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海联讯系由于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较低所致,具有合理性。
(2)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东方电子的原因
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与东方电子管理费用率明细构成对比如下:
8-2-118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本公司 | 东方电子 | 差额 | 本公司 | 东方电子 | 差额 | |
职工薪酬 | 1.77% | 3.08% | -1.31% | 2.41% | 3.71% | -1.30% |
股份支付 | 1.43% | - | 1.43% | 1.35% | 0.00% | 1.35% |
中介机构费用 | 0.61% | - | 0.61% | 0.70% | 0.00% | 0.70% |
业务招待费 | 0.46% | 0.24% | 0.22% | 0.51% | 0.31% | 0.20% |
差旅及交运费 | 0.27% | 0.63% | -0.36% | 0.39% | 0.74% | -0.35% |
折旧及摊销 | 0.30% | 0.85% | -0.55% | 0.37% | 0.91% | -0.54% |
办公及会务费 | 0.13% | 0.33% | -0.20% | 0.21% | 0.40% | -0.19% |
保险及修理费 | 0.04% | - | 0.04% | 0.13% | 0.00% | 0.13% |
房租及物业费 | 0.10% | 0.39% | -0.29% | 0.11% | 0.48% | -0.37% |
其他 | 0.03% | 0.89% | -0.86% | 0.04% | 0.88% | -0.84% |
合 计 | 5.14% | 6.42% | -1.28% | 6.22% | 7.43% | -1.21% |
根据上表,公司管理人员薪酬占收入比重较低是导致管理费用率低于东方电子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东方电子上市时间较久,规模体量远大于公司,分支机构众多,因此其需要数量更庞大的人员来维持公司的运营管理;另一方面,其作为经济较发达地区烟台的国企,薪资水平整体较高,因此东方电子管理人员薪酬占收入比重高于公司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管理费用率呈逐年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各明细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同比变动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费用率 | 同比增减 | 费用率 | 同比增减 | 费用率 |
8-2-119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职工薪酬 | 1.77% | -0.64% | 2.41% | -0.38% | 2.78% |
股份支付 | 1.43% | 0.07% | 1.35% | -0.11% | 1.46% |
中介机构费用 | 0.61% | -0.09% | 0.70% | 0.21% | 0.49% |
业务招待费 | 0.46% | -0.04% | 0.51% | -0.28% | 0.79% |
差旅及交运费 | 0.27% | -0.12% | 0.39% | -0.07% | 0.45% |
折旧及摊销 | 0.30% | -0.07% | 0.37% | -0.18% | 0.55% |
办公及会务费 | 0.13% | -0.08% | 0.21% | -0.20% | 0.41% |
保险及修理费 | 0.04% | -0.10% | 0.13% | 0.00% | 0.13% |
房租及物业费 | 0.10% | 0.00% | 0.11% | -0.07% | 0.18% |
其他 | 0.03% | 0.00% | 0.04% | -0.03% | 0.07% |
合 计 | 5.14% | -1.09% | 6.22% | -1.09% | 7.31% |
由上表可见,公司管理费用率逐年下降主要是由于薪酬占比下降所致。公司管理人员薪酬以固定薪酬为主,外加一定比例的奖金,在2-3年的期间内不会有大幅增长,因此不会随着收入增长而同步变化。总体来看,管理费用各个明细项目的占比均有所下降,是因为从性质上来看管理费用在一定期间内是相对固定的费用,并不会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变化。因此,管理费用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符合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特征及管理费用本身的特性。
(三)结合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特点、研发与项目实施的关系、与竞争对手相比技术上的优劣势等,补充披露发行人研发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且研发人员薪酬大幅低于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特点
发行人业的系统集成业务主要是通过软硬件与各类通信技术的有机结合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具有以下特点:
1)业务组网复杂,综合性强
发行人需要根据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调度等环节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技术和组网方式加以综合应用,实现信息的安全稳定传输。
发电、变电和调度环节:选择光传输技术、数据通信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网
络安全与防护技术综合组网,实现调度中心对电网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及用户变电站调度与监控;
输电、配电和用电环节:根据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选择移动通信技术、无线传输技术、物联网技术、无源光网络技术、光传输技术实现分散数据的接入与汇聚,并稳定高速传送至主站;输电、变电环节:选择物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数据通信与计算机网络技术将输变电环节各类生产和监控数据采集分析后,用于生产巡视和风险预警等。
2)业务技术覆盖范围广,人员技术要求高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涉及光传输技术(SDH、OTN)、数据通信与计算机网络技术(路由、交换、加密)、网络安全与防护技术(防火墙、入侵检测、网络安全监测装置)、移动通信技术(无线核心网、无线基站、无线终端)、无线传输技术(WIFI、LoRa)、无源光网络技术(EPON、GPON)、物联网技术(各类视频终端和传感器采集应用)等众多专业技术,学科交叉属性强。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专注于电力行业,所需的研发技术人员和项目执行人员既要具备电力专业知识,又要具有如计算机、自动化、电子信息、通信工程等方面的专业背景,对人员的技术要求高。
3)对项目执行能力要求高
发行人系统集成项目通常包括现场勘察、需求分析、产品导入、数据分析、系统设计、产品配置、设备安装、综合布线、设备调试、系统联调、系统测试、生产试运行与验收等环节,各环节相互关联且专业性强,对项目执行能力要求高。
综上,发行人的系统集成业务复杂、专业性强,对项目实际执行能力要求高,发行人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为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而非产品研发能力。
2、研发与项目实施的关系方面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分为两类,其中电力通信集成和调度数据集成属于网络集成,变电站运维监护系统集成属于应用集成。发行人的研发一方面是围绕网络集成展开,另一方面是向应用集成方面拓展。
(1)网络集成
发行人网络集成相关研发分为两个方向:
①为提高网络集成服务能力进行软件开发,如泽宇网管通信协议测试软件、泽宇通信网络安全管控系统软件、泽宇通信运维平台等,主要用于网络集成项目实施过程的测试、数据分析和运维管理等;
②为提高网络集成服务能力进行硬件研发,如网络安全监测装置、公专一体无线终端、小型路由器和交换机等,主要用于网络集成中各类通信环境下的数据接入。
(2)应用集成
发行人目前业务正在往变电站运维监护等应用集成领域拓展,针对相关业务,发行人陆续开发了泽宇智慧变电站分析系统软件、智慧变电站立体巡检系统、无人值守变电站安消防管理系统、变电站直流电源及蓄电池在线监测维护管理系统等,通过上述软件对通信设备、高清数字摄像机、红外设备以及各类传感器采集设备等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无人变电站的智能监控和运营维护。
3、发行人与竞争对手在技术上的优劣势方面
(1)发行人的技术服务优势
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其从事的系统集成业务可以分为设计、系统集成、施工及运维四个环节,发行人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能力情况如下:
1)电力设计
电力设计根据具体的设计内容可以分为土建、一次设备、二次设备和通信系统。
公司拥有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电力行业工程咨询乙级资质(我国民营企业中拥有电力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极少),业务涵盖输电、变电、配电等各个领域。尤其是在电力通信设计方面,公司曾参与了江苏省调度自动化主站、通信骨干网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目前公司设计人员中专业从事通信自动化设计业务的人数为15人,占全部设计人员的比例约为20%,在电力通信系统方面具有较强的设计能力。
2)系统集成公司系统集成业务与我国智能电网的建设几乎是同时起步。公司具有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CCID)一级资质,同时正在申请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CS4(优秀级)认证(已通过现场评估,尚待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评审认证)。
3)施工及运维电力施工方面,公司拥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承装(修、试)四级资质。
目前公司施工及运维人员超过200人,其中国家注册建造师7人,中级工程师28人,初级工程师32人,认证项目经理35人,43人获得华为、中兴、新华三等中高级认证证书,可同时开展多个大型建设项目;运维业务覆盖江苏省全部地市,在各级电力公司均有长期驻点维护人员。
综上,发行人在电力设计、系统集成、施工及运维各个环节均拥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专业技术服务,在电力信息化网络集成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2)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优劣势比较
发行人与海联讯均主要从事网络集成业务,公司在系统集成技术方面的优劣势比较情况如下:
8-2-122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 | 发行人 | 海联讯 |
电力设计 | 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电力行业工程咨询乙级资质 | - |
系统集成 | 目前具有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CCID)一级资质,同时正在申请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CS4(优秀级)认证(已通过现场评估) | 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2018年取消) |
施工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承装(修、试)四级资质 | 承装(修、试)五级资质 |
运维 | 具备约150人的专业运维团队 | - |
软件开发 | 软件开发投入相对较少 | 软件开发收入平均占比5%左右,有一定的软件研发能力 |
由上可以看出,相比于其他竞争对手,发行人在电力设计、系统集成、施工
及运维方面均有一定的优势,在软件开发方面相比于其他公司投入较少。
4、发行人研发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各期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8-2-123名 称
名 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国电南瑞 | 4.82% | 6.82% | 6.66% |
金智科技 | 8.56% | 9.27% | 9.42% |
海联讯 | 4.56% | 7.12% | 9.65% |
东方电子 | 8.61% | 7.91% | 7.22% |
智洋创新 | 7.82% | 8.94% | 10.19% |
平均值 | 6.87% | 8.01% | 8.63% |
发行人 | 3.65% | 2.99% | 3.73% |
公司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国电南瑞、金智科技、东方电子及智洋创新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系相关公司以应用集成方向为主,需要针对具体业务进行软件研发投入,如智洋创新提供的电力智能运维分析管理系统,其需要针对该系统进行相应的软件开发。公司业务以网络集成为主,主要通过软硬件与通信技术的有机结合为客户提供服务,相应业务对软件研发的投入需求相对较低,但对通信网络的设计、系统集成、施工及运维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要求较高。发行人与海联讯均主要从事网络集成业务,海联讯研发费用率较高主要是因为除系统集成业务外,海联讯还开展部分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需要的研发投入较多。
5、研发人员薪酬大幅低于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非研发驱动型企业,其核心竞争力在于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的薪酬虽然低于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薪酬,但整体高于公司平均薪酬。由于销售人员的薪酬中包含业绩奖励,因此在业绩增长较快的公司,销售人员的薪酬水平通常较高;而管理人员受到公司中高层人员薪酬水平较高的影响,平均薪酬也相对较高,因此导致研发人员薪酬低于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具有合理性。
公司已建立了完整合理的薪酬体系,因此上述薪酬结构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公司已建立完善的研发体系,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内部培养晋升机
制,同时也积极吸引外部的优秀技术人才加盟,不断补充新鲜血液进入公司核心团队,保持团队结构合理、稳定;另一方面,公司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确保核心研发人员的稳定性,核心人员在员工持股平台持有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可享受公司发展所带来的股权收益,进一步保证了研发人员的稳定性。
(四)补充披露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
1、公司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7、2019年度授予员工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7年6月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决定以每股1.6元的价格由员工持股的南通沁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公司增资1,000.00万元。公司于2017年12月与激励对象签订《合伙协议》和《股权激励确认书》并确认授予公司员工通过沁德投资持有公司673.83万股的股份。
由于公司未引入外部投资者,公司股权尚无可观察市场报价,因此公司聘请了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采用收益法确定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并出具了天源评报字[2019]第0267号评估报告,公司以此为基础计算得出本次股权激励的每股公允价值5.72元。
公司于2019年1月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以每股1.7元的价格由实际控制人张剑对本公司增资359.00万元,本次增资中,实际控制人张剑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为83.32万股。
根据《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以及2019年度签订的《合伙协议》和《股权激励确认书》,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决定以每股1.7元的价格向员工转让其通过沁德投资持有公司285万股的股份。
由于公司未引入外部投资者,公司股权尚无可观察市场报价,因此公司聘请了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采用收益法确定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并出具了天源评报字[2019]第0275号评估报告,公司以此为基础计算得出本次股权激励的每股公允价值5.65元。
2、公司股权激励授予数量及金额
2017、2019股权激励年度分别的授予股份情况:
8-2-125
授予月份
授予月份 | 授予股份数量(万股) | 公允价(元) | 成本价(元) | 差额(元) | 授予日股份支付总额(万元) | 服务期 |
A | B | C | D=B-C | E=A*D | ||
2017年12月 | 673.83 | 5.72 | 1.6 | 4.12 | 2,776.16 | 6年 |
2019年1月 | 261.32 | 5.65 | 1.7 | 3.95 | 1,032.23 | |
2019年4月 | 80.00 | 3.95 | 316.00 | |||
2019年8月 | 27.00 | 3.95 | 106.65 | |||
合 计 | 1,042.15 | - | - | - | 4,231.04 | - |
3、服务期
公司在《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第四条中约定,激励对象应当自入伙之日起,持续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服务六年,服务期内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不愿与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续约的,经张剑提出,激励对象应当无条件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激励股权转让给张剑或其指定的公司内部人员,激励对象不得对其他任何人员或机构私下转让,转让价格同出资额。同时根据激励员工签署的《股权激励确认书》,其确认知悉并同意遵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和合伙协议的相关约束,严格按照《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持有激励股权。根据上述条款约定,虽然股权激励平台中合伙人份额在形式上已一次性授予员工,但同时约定了员工的服务年限,公司的股权激励属于设定了服务期的股份支付。
4、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相关规定对
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和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在授予日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结合已离职调岗的人员以及预估的离职人员计算累计预估离职收回率分别计算资产负债表日最佳权益估计值,按照已提供服务的期限除以总服务期限乘以资产负债表日最佳权益估计值后扣除前期已计入股份支付的损益确认为当期的股份支付金额。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发行人授予日激励股份数量*(每股公允价值-每股成本金额)*(1-累计预计离职收回率)*截至期末累计分摊期限与整个服务期的比重-前期累计已确认股份支付金额+本期离职未收回加速确认股份支付金额。报告期内仅有员工胡永强、李洪珍分别于2020年2月及2020年7月离职未收回其股份,主要系考虑其年龄较大及身体原因申请的离职,公司未进行收回,同时在其离职当月,对剩余未行权部分进行加速行权处理。
(1)2018年度
单位:万元
8-2-126授予月份
授予月份 | 授予股份数量 (万股) | 每股公允价(元) | 每股成本价(元) | 累计预计离职收回率 | 累计分摊月份 | 服务期月份 | 前期累计已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 本期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
A | B | C | D | E | F | G | H=A*(B-C)*(1-D)*E/F-G | |
2017年12月 | 673.83 | 5.72 | 1.6 | 1.49% | 13 | 72 | 38.56 | 455.25 |
(2)2019年度
单位:万元
授予月份 | 授予股份数量 (万股) | 每股公允价(元) | 每股成本价(元) | 累计预计离职收回率 | 累计分摊月份 | 服务期月份 | 前期累计已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 本期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
A | B | C | D | E | F | G | H=A*(B-C)*(1-D)*E/F-G | |
2017年12月 | 673.83 | 5.72 | 1.6 | 7.7% | 25 | 72 | 493.81 | 395.93 |
2019年 1月 | 261.32 | 5.65 | 1.7 | 0% | 12 | 72 | 172.04 | |
2019年 4月 | 80.00 | 5.65 | 1.7 | 0% | 9 | 72 | 39.50 | |
2019年 8月 | 27.00 | 5.65 | 1.7 | 0% | 5 | 72 | 7.41 |
8-2-127授予月份
授予月份 | 授予股份数量 (万股) | 每股公允价(元) | 每股成本价(元) | 累计预计离职收回率 | 累计分摊月份 | 服务期月份 | 前期累计已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 本期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
A | B | C | D | E | F | G | H=A*(B-C)*(1-D)*E/F-G | |
合 计 | 493.81 | 614.88 |
(3)2020年度
单位:万元
授予 月份 | 授予股份数量(万股) | 每股公允价(元) | 每股成本价(元) | 累计预计离职收回率 | 累计分摊月份 | 服务期 月份 | 前期累计已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 当期离职未收回加速行权 | 本期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A*(B-C)*(1-D)*E/F-G+H | |
2017年12月 | 673.83 | 5.72 | 1.6 | 8.6% | 37 | 72 | 889.75 | 7.04 | 431.94 |
2019年1月 | 261.32 | 5.65 | 1.7 | 7.4% | 24 | 72 | 172.04 | 194.21 | 330.04 |
2019年4月 | 80.00 | 5.65 | 1.7 | 0% | 21 | 72 | 39.50 | 52.67 | |
2019年8月 | 27.00 | 5.65 | 1.7 | 0% | 17 | 72 | 7.41 | 17.77 | |
合 计 | 1,108.70 | 201.25 | 832.42 |
5、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各事项拆解明细表
单位:万元
事项 | 事项年度 | 事项 | 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方式 | 股份支付费用 | ||
2020 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授予股份的分摊 | 2017年度 | 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及2017年签订的《合伙协议》和《股权激励确认书》增资 | 授予员工等待期为6年的股权激励,根据股份取得成本低于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部分,在其各自的等待期内平均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433.83 | 425.68 | 460.98 |
2019年度 | 实际控制人张剑增资 | 对于实际控制人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数量,根据股份取得成本低于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部分,按服务期限6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54.85 | 54.85 | - | |
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及2019年签订的《合伙协议》和《股权激励确认书》受让实际控制人股权 | 授予员工等待期为6年的股权激励,根据股份取得成本低于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部分,在其各自的等待期内平均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151.42 | 164.09 | - | ||
收回股份的冲回 | 2018年度 | 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离职,持股份额的转让给实际控制人 | 将与激励对象相关的累积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未行权部分对应的金额转回,冲减转让当期费用 | - | - | -5.72 |
8-2-128事项
事项 | 事项年度 | 事项 | 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方式 | 股份支付费用 | ||
2020 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2019年度 | 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离职及转让,持股份额的转让给实际控制人 | 将与激励对象相关的累积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未行权部分对应的金额转回,冲减转让当期费用 | - | -29.74 | - | |
2020年度 | 2017年及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离职,持股份额的转让给实际控制人 | 将与激励对象相关的累积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未行权部分对应的金额转回,冲减转让当期费用 | -8.93 | - | - | |
未收回股份的加速确认 | 2020年度 | 员工胡永强离职后股权未收回 | 对剩余未行权部分加速行权,确认为当期费用 | 194.21 | - | - |
员工李洪珍离职后股权未收回 | 对剩余未行权部分加速行权,确认为当期费用 | 7.04 | ||||
合 计 | 832.42 | 614.88 | 455.25 |
报告期内员工离职后,除胡永强、李洪珍外,均按出资价转让给实控人张剑,胡永强、李洪珍分别于2020年2月及2020年7月离职,考虑其年龄较大及身体原因申请的离职,公司未收回其股权,同时在其离职当月,对剩余未行权部分进行加速行权处理。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与期间费用、货币资金支付相关的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期间费用明细表,对期间费用具体构成进行分析,包括费用结构分析、纵向对比分析、费用占收入比例波动分析等,并结合费用合同、付款单据、管理层访谈等对期间费用具体构成及波动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
3、对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合理性;
4、针对员工薪酬,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各期的销售费用明细账、管理费用明细账、研发费用明细账及花名册,获取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数据及各类人员的数量;阅读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年度报告和招股说明书,获取其披露的有关薪酬和人员的信息;登录南通市、南京市、深圳市、烟台市和淄博市的统计局网站,查看各地平均工资状况并比较同一城市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工资情况;取得公司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的明细表;重新计算并复核了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薪酬
数据的准确性;取得公司的工资表,分析了公司各类人员的薪资构成并对比了新老员工的工资情况;询问了公司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向其了解公司薪酬制度;
5、针对销售业务招待费,查阅了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明细账,分析其具体构成、用途及收款方;分析了报告期业务招待费与收入变动的匹配情况,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数据并复核各公司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相关费用支付方的工商信息,获取公司的关联方清单进行比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检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查看公司业务招待费相关的内控制度,抽查了业务招待费相关的原始凭证,核查其费用列支的准确性和费用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询问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费用报销人员等,了解发行人支付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并判断合法合规性;
6、针对差旅运输快递费,获取并查看了公司差旅及运输快递费的明细构成情况,分析了差旅费、运输费、快递费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动的匹配性;取得公司各期总发货金额、各发货方式下的发货金额,并与运输费用对比分析其匹配性;询问公司仓储部门,了解公司发货的方式、运输货物的承运商、运费的收费依据;
7、针对平台服务费,取得并查看了平台服务费的明细账,获取了平台服务费用协议,检查了平台服务费的发票及付款记录,并根据发生额与协议进行对比分析;
8、针对招投标费用,向公司商务部门询问了标书费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投标方式的变化情况及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投标方式的影响;获取了公司招投标费用的台账,向公司销售部门及商务部门询问各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政策,查阅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招标代理费的先关规定;复核并重新计算了测算中标服务费的计算过程,分析其与中标合同金额的匹配性;
9、针对折旧及摊销费,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当期折旧及摊销重新测算的基础上进行了勾稽核对;
10、针对股份支付费用,获取并复核股份支付分摊计算表,对发行人股份支
付相关会计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11、针对研发费用,了解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获取并检查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费用分项目明细表、研发领料明细;检查发行人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比对发行人研发项目内容;抽样检查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领料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检查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将研发各月人员工资归集表与各月薪酬比对,检查是否存在月度同时归集研发及其他科目的情况;
12、针对期间费用中其他项目选取样本,检查合同、发票、结算单等原始凭证,检查相关费用的归集口径是否与业务性质一致,并核对费用计提金额是否与发行人账面金额一致;
13、对期间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额进行截止测试,检查相关费用是否计入了正确期间;
14、申报会计师通过上述核查程序,对期间费用的核查比例如下:
(1)销售费用
单位:万元
8-2-130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核查金额 | 2,395.67 | 2,086.61 | 1,622.83 |
销售费用总额 | 2,883.22 | 2,566.97 | 1,979.52 |
核查金额占比 | 83.09% | 81.29% | 81.98% |
(2)管理费用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核查金额 | 2,511.64 | 2,273.83 | 1,744.95 |
管理费用总额 | 2,997.73 | 2,828.64 | 2,275.25 |
核查金额占比 | 83.78% | 80.39% | 76.69% |
(3)研发费用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核查金额 | 2,020.80 | 1,290.19 | 1,093.22 |
研发费用总额 | 2,132.19 | 1,358.28 | 1,159.86 |
8-2-131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核查金额占比 | 94.78% | 94.99% | 94.25% |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招待费以餐饮费用为主,同比快速增长一方面系收入同比增长所致,2020年招待费的增长除收入增长因素以外,主要原因系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为维系客户关系提高了招待规格且2020年餐饮行业在疫情解禁后普遍涨价幅度较高,公司及公司主要人员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2、招待费变动趋势与销售费用多数明细项目不一致的原因系业务招待费变动的驱动因素与其他项目不同;2020年收入增长情况下销售费用中差旅及运输快递费、平台服务费、招投标费等明细项目下降均有合理解释;
3、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东方电子系由于发行人营销活动经费、职工薪酬及差旅费相对较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智洋创新主要原因系发行人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及差旅费相对较低,发行人2019年销售费用率同比下降主要原因系销售人员薪酬与收入未同步变化,2020年销售费用率下降主要原因系差旅及运输快递费、平台服务费及招投标费占收入比重下降,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合理性;2018和2019年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低于海联讯主要原因系公司职工薪酬占收入比重相对较低,2019年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低于东方电子主要系管理人员薪酬占比较低导致的,发行人管理费用率逐年下降主要是由于管理人员薪酬相对固定,不会随收入同比例变动,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低于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和发行人自身的业务和技术的特点、研发与项目实施的关系相关,发行人在应用集成方面的技术研发存在一定劣势,但在集成服务能力方面具有竞争优势,研发人员薪酬低于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准确;
6、发行人期间费用真实、准确、完整。
6.关于应收账款。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594.81万元、4,686.40万元和4,300.0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41%、10.31%和7.37%。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应收账款抵减采购货款(应付账款)的情形,如江苏华立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的原因,与发行人行业地位及产业链地位的匹配性;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的对比情况,如上述比例较低,请结合产业链地位、行业特点等披露相关比例较低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所有以应收账款抵减采购货款(应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对手方名称、购销金额、抵减金额、抵减原因等,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冲减应收账款、下一会计期初冲回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的原因,与发行人行业地位及产业链地位的匹配性;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的对比情况,如上述比例较低,请结合产业链地位、行业特点等披露相关比例较低的合理性
1、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的原因,与发行人行业地位及产业链地位的匹配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32
项 目
项 目 | 2020-12-31/2020年度 | 2019-12-31/2019年度 | 2018-12-31/2018年度 |
应收账款余额 | 4,300.01 | 4,686.40 | 7,594.81 |
8-2-133项 目
项 目 | 2020-12-31/2020年度 | 2019-12-31/2019年度 | 2018-12-31/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58,365.88 | 45,464.34 | 31,118.42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7.37% | 10.31% | 24.41%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下降。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主要系报告期各期完工验收项目的合同约定结算条款差异所致。
报告期各期三种客户结算条款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结算条款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款到发货 | 12,710.56 | 21.78 | 15,672.57 | 34.47 | 9,110.56 | 29.28 |
到货或验收后一次性付款[注] | 30,237.07 | 51.81 | 21,091.60 | 46.39 | 10,847.97 | 34.86 |
分阶段付款 | 15,418.24 | 26.42 | 8,700.18 | 19.14 | 11,159.88 | 35.86 |
合 计 | 58,365.88 | 100.00 | 45,464.34 | 100.00 | 31,118.42 | 100.00 |
注:到货一次性付款,主要是公司系统集成项目执行中,相关设备发送至客户后,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先付款
公司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2018年末大幅下降的原因如下:
(1)2019年度公司款到发货的收入占比34.47%,较2018年度款到发货的收入占比上升5.19%;
(2)2019年度到货或验收后一次性付款的收入占比46.39%,较2018年度上升11.53%,主要系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收入占比明显上升,该客户结算条款为到货后一次性付款,因此该客户签订的合同通常会在项目完工验收前收到款项,该客户2019年度收入占比33.91%,较2018年度上升20.69%;
(3)2019年度分阶段付款的收入占比19.14%,较2018年度下降16.72%。
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4,300.01万元,根据新收入准则将应收质保金余额507.19万元调整至合同资产,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合计4,807.19万元,较2019年末有所上升,具体原因如下:
1)2020年度公司款到发货的收入占比21.78%,较2019年度款到发货的收入占比下降12.69%;
2)2020年度分阶段付款的收入占比26.42%,较2019年度上升7.28%;3)2020年度到货或验收后一次性付款中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收入占比35.20%,较2019年度上升1.29%,抵消了一部分款到发货收入占比下降及分阶段付款收入占比上升的影响。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逐年降低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在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电力信息化的产业链中包括最上游的元器件厂商、中上游的设备提供商和软件开发商、中下游的信息系统集成商和最下游的最终用户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等。系统集成业务作为公司的主要业务,处于电力信息化产业的中间环节,具有较强的上下游拓展和整合效应。公司凭借优质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准确的市场定位,公司的行业地位不断提高,销售规模、市场份额和知名度也不断增长。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与发行人行业地位及产业链地位具有匹配性。
2、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的对比情况,如上述比例较低,请结合产业链地位、行业特点等披露相关比例较低的合理性
(1)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的对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8-2-134
项 目
项 目 | 公司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国电南瑞 | 49.37 | 59.05 | 61.08 |
金智科技 | 50.30 | 44.64 | 77.04 | |
海联讯 | 11.59 | 13.40 | 34.32 | |
东方电子 | 28.30 | 37.12 | 40.91 | |
智洋创新 | 40.30 | 56.63 | 69.19 | |
平均值 | 35.97 | 42.17 | 56.51 |
8-2-135
项 目
项 目 | 公司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发行人 | 6.73 | 9.60 | 22.95 | |
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 | 国电南瑞 | 39.81 | 44.94 | 42.21 |
金智科技 | 40.73 | 40.03 | 49.08 | |
海联讯 | 5.61 | 5.66 | 12.53 | |
东方电子 | 18.33 | 24.03 | 29.53 | |
智洋创新 | 29.40 | 37.14 | 45.00 | |
平均值 | 26.78 | 30.36 | 35.67 | |
发行人 | 3.80 | 4.48 | 16.91 |
注:上表中计算相关比例的应收账款均为扣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净额。
如上表所示,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但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海联讯较为接近。
(2)相关比例较低的合理性
1)发行人应收账款相关比例较低主要是因为发行人以终验法确认收入且发行人项目实施周期较长,以预收账款为主,应收账款较少
对于系统集成类业务,通常是发货后进行安装、调试,如下图所示,在以发货时间作为付款参考时点的情形下,收入确认周期超过付款周期即形成预收账款,收入确认周期短于付款周期即形成应收账款。
因此,对于标准化程度高、项目周期较短或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业务,其收入确认周期通常短于付款周期,从而形成应收账款;而项目周期长的业务、终验法确认收入的业务,其收入确认周期通常长于付款周期,形成预收款项,相应
应收款项较少。以超市化的付款政策为例,其通过国网商城结算的统一付款政策为货到、票到后60日内付款,国电南瑞对于标准化产品销售,在客户对货物签收或调试完成时确认收入,项目周期通常短于付款周期,因此收入确认后会形成应收账款;而公司各项业务均在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且项目周期通常比付款周期长,因此收入确认后应收账款余额较小。2)发行人相关比例较低,主要是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在业务类型、项目实施周期方面存在差异
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普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是系因同行业上市公司国电南瑞、金智科技、东方电子及智洋创新在业务类型、项目实施周期等方面与发行人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8-2-136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业务范围 | 收入确认政策 | 项目周期 |
国电南瑞 | 业务涵盖产品销售、系统集成、服务及工程总承包业务 | 对于产品销售,在客户签收或调试完成时确认收入;对于系统集成在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对于服务、工程总承包业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 对于标准化产品销售,项目周期相对较短;对于服务、工程总承包业务,虽然项目周期较长,但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
金智科技 | 业务涵盖产品销售、系统集成、服务及工程总承包业务 |
对于标准化产品销售,项目周期相对较短;对于服务、工程总承包业务,虽然项目周期较长,但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 |||
海联讯 | 业务涵盖系统集成(70%以上)、技术咨询及服务和软件开发与销售 | 各项业务均在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 | 系统集成业务为主,项目周期长 |
东方电子 | 业务涵盖产品销售、系统集成 | 对于产品销售,在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对于系统集成在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 | 标准化产品销售,项目周期短;系统集成业务周期长 |
智洋创新 | 业务以系统集成为主 | 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 | 系统集成业务为主,项目周期长,平均5个月左右;不附带安装义务产品销售,项目周期短 |
泽宇智能 | 业务涵盖系统集成、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 | 各项业务均在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 | 系统集成业务、电力设计业务、施工及运维业务项目周期均较长 |
由上表可以看出,国电南瑞、金智科技、东方电子及智洋创新存在标准化产
品销售或项目周期较短,且部分业务涉及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因此其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相比公司较高。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海联讯与发行人均主要从事电力信息网络集成业务且均采用终验法进行收入确认,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与海联讯较为接近。
(3)发行人相关比例较低与其产业链地位和行业特点相匹配
发行人主要业务为系统集成、电力设计和施工及运维,对于电力设计和施工及运维,其付款政策以分阶段付款和项目验收后付款为主;对于系统集成,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直接获取电力公司业务(超市化业务为主)、间接获取电力公司业务(国网SDH、国网数据、省网数据和无线等)、用户变业务,不同类型的结算政策如下:
1)直接获取的电力公司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获取的电力公司业务主要为超市化业务。报告期内,公司超市化业务主要通过国网商城进行统一结算,相关付款政策以货到、票到后60日内付款方式为主,与国网商城相关业务结算条款一致。
2)间接获取电力公司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间接获取的电力公司业务主要为国网SDH、国网数据、省网数据和无线等,其中国网SDH、国网数据以款到发货为主,省网数据和无线业务以分阶段付款为主。
①国网SDH、国网数据
对于国网SDH和国网数据,客户主要为安徽继远、北京科东、许继电气和国电南瑞等国家电网下属企业。
上述企业在获取国家电网总部组织招投标的项目时相比民营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上述公司在参与国家电网总部组织招投标的项目时,通常会与项目实施能力较强的系统集成商进行合作,相关系统集成商协助其优化项目整体方案,同时会在价格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帮助其提升中标概率。公司从事电力信息化网络集成的时间长、业务规模大、项目人才储备和项目经验积累非常丰富,凭借
较强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公司可以协助客户提升其电力信息化网络集成相关业务的中标概率,但会与对方协商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的形式。
②省网数据及无线业务
省网数据及无线业务收入占发行人业务整体收入比例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省网数据及无线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为1.70%、0.03%和13.38%。
省网数据主要是指由省级电力公司组织招投标的调度数据网络建设业务,客户主要为南瑞信通、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等间接客户。公司凭借较强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与上述客户达成的信用政策主要为分阶段付款,通常在项目完工验收确认收入时回款金额占合同金额比例达到90%左右,剩余10%左右合同金额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收回,因此省网数据客户应收账款金额较小。
公司无线业务客户目前只有南瑞信通,该客户的信用政策主要为“买方将在货物交付且卖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后,30天内支付90%合同款项,质保期满一年支付剩余10%合同款项”,因此公司无线业务的项目完工验收确认收入后通常应收账款金额较小。
③用户变业务
对于用户变业务,由于变电站信息化的建设成本占相应用电大户业务成本的比例极小,客户对变电站信息化建设的价格敏感性很低,但对项目的完工时间要求很高,因此公司对相应客户有着较强的议价能力,对于用户变业务公司通常要求客户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普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但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海联讯较为接近。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较低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与产业链地位、行业特点具有匹配性。
(二)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所有以应收账款抵减采购货款(应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对手方名称、购销金额、抵减金额、抵减原因等,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冲减应收账款、下一会计期初冲回的情形报告期各期公司以应收账款抵减采购货款(应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39序号
序号 | 期间 | 对手方名称 | 销售金额(含税) | 采购金额(含税) | 抵减金额 | 抵减原因 |
1 | 2020年度 | 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信息通信技术分公司 | 83.94 | 9.00 | 8.39 |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债权债务互抵协议书,将泽宇工程向其提供施工服务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与泽宇智能向其采购货款对应的应付账款余额相互抵消;经核查,泽宇工程向其提供的施工服务存在真实的材料、人工及费用成本,并取得验收报告,泽宇智能向其采购的货物存在入库单、合同、发票等单据,双方销售及采购合同均存在业务实质 |
2 | 2020年度 | 江苏华立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603.88 | 100.00 | 100.00 |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抵款协议,将泽宇智能向其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与泽宇智能向其采购货款对应的应付账款余额相互抵消;经核查,泽宇智能向其提供的系统集成服务存在真实的材料、人工及费用成本,并取得验收报告,泽宇智能向其采购的货物存在入库单、合同、发票等单据,双方销售及采购合同均存在业务实质 |
3 | 2019年度 | 中天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 24.50 | 24.32 | 24.32 |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抵扣协议,泽宇工程向其提供施工及运维服务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与泽宇设计向其采购勘察辅助设计服务对应的应付账款余额相互抵消;经核查,泽宇工程向其提供的施工及运维服务存在真实的材料、人工及费用成本,并取得验收报告,泽宇设计向其采购的勘察辅助设计服务存在结算单据、合同、发票等单据,泽宇设计向其采购服务对应的销售合同不同于泽宇工程与其签订的销售合同,双方销售及采购合同均存在业务实质 |
8-2-140序号
序号 | 期间 | 对手方名称 | 销售金额(含税) | 采购金额(含税) | 抵减金额 | 抵减原因 |
4 | 2019年度 | 江苏大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 1,019.40 | 151.98 | 151.98 |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抵扣协议,泽宇工程向其提供施工服务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与泽宇智能向其采购安装调试服务对应的应付账款余额相互抵消;经核查,泽宇工程向其提供的施工服务存在真实的材料、人工及费用成本,并取得验收报告,泽宇智能向其采购的安装调试服务存在结算单据、合同、发票等单据,双方销售及采购合同均存在业务实质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公司以应收账款抵减采购货款(应付账款)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不存在期末冲减应收账款、下一会计期初冲回的情形。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同大表、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分析应收账款逐年下降的原因;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合同,整理合同所约定的结算条款及信用政策;
3、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了解报告期内新签订合同中三种客户结算条款金额及占比波动的原因;
4、了解发行人行业地位及产业链地位,分析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是否与发行人行业地位及产业链地位相匹配;
5、统计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结合产业链地位、行业特点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较低的原因;
6、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有以应收账款抵减采购货款(应付账款)的明细表,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以应收账款抵减采购货款(应付账款)的原因;
7、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有以应收账款抵减采购货款(应付账款)的情况是否存在合同、发票、入库单、验收报告等单据,对应的销售和采购合同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实质;
8、访谈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存在期末冲减应收账款、下一会计期初冲回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与发行人行业地位及产业链地位具有匹配性;发行人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普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但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海联讯较为接近。发行人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较低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与产业链地位、行业特点具有匹配性;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以应收账款抵减采购货款(应付账款)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冲减应收账款、下一会计期初冲回的情形。
7.关于存货。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存货余额分别为19,576.40万元、37,810.60万元及43,489.68万元,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36%、38.86%及42.03%,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远低于同行业。(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在产品进行了分层,其中在产品余额200万以内的项目数量分别为468个、651个和609个,金额占比分别为52%、37.7%和31.9%。(3)发行人存货中既有库发材料又有直发材料。对于直发材料,由采购部门负责跟进,将客户签收单递交至仓储部。(4)公司项目成本按照项目进行归集,销售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主要材料明细。(5)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中原材料占比由41%降低至16%,金额由7,975.92万元降低至6,987.30万元,在产品由11,600.47万元增长至36,502.37万元,占比由59%增长至84%。发行人各期仅对原材料进行盘点,对在产品未进行盘点,中介机构对在产品也未进行监盘。(6)发行人部分原材料直接发送至客户处,将客户签收单作为存货入账依据,材料的收发存由客户进行统一管理,实际使用中由客户相关人员领出后交至项目实施单位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因此项目开工后具体物品进场通常无需客户书面签字或核验。但国家电网客户基于电力系统安全考虑,项目人工进入有关场所需要客户确认,但除部分客户管理需求外,通常无需书面签字或核验。二轮反馈意见回复称,财务部按照经审核的领料单、客户签收单归集项目材料成本。请发行人:
(1)充分分析并披露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且低于同行业采用类似收入确认方法的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在产品余额结构的合理性,在产品余额200万以内的项目数量较多且金额占比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所称小项目周期短的描述匹配性,相关项目的开工时间、实施周期、验收时间,涉及客户数量,发行人对该部分在产品的管控措施。(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库发材料和直发材料的期初余额、购买金额、领用金额及期末余额,直发材料的签收流程、发行人是否派人现场参与验收,如无,确认存货实际品类和数量与客户签收单一致的方法及其有效性,存货在客户仓库
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及处理方法。(4)补充披露单一项目原材料采购时间、采购频率、采购数量是否超过销售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清单。(5)发行人对在产品中原材料的核算表述与实际操作差异情况,实际进场时使用物品是否有客户签收单,相关在产品中原材料、直接人工、服务的使用和核算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结转的及时性如何保障。(6)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产品的主要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对象、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验收时间、毛利率、未能验收的原因、成本的构成、对应的收入类别。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对在产品等未实施必要的盘点、中介机构无法实施监盘对存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具体状态、项目所有方、控制方的认定影响。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充分分析并披露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且低于同行业采用类似收入确认方法的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金额及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8-2-143
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 | 存货 | 存货/流动资产 |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国电南瑞 | 781,967.01 | 579,628.61 | 582,077.48 | 16.38% | 13.60% | 14.10% |
金智科技 | 23,005.46 | 52,370.18 | 51,083.07 | 10.03% | 23.62% | 19.42% |
海联讯 | 14,838.56 | 16,220.08 | 16,690.41 | 20.89% | 20.91% | 23.07% |
东方电子 | 174,661.31 | 140,466.08 | 95,853.98 | 30.42% | 26.59% | 22.74% |
智洋创新 | 22,412.62 | 14,265.57 | 5,980.98 | 32.56% | 28.78% | 17.80% |
发行人 | 43,489.68 | 37,810.60 | 19,576.40 | 42.03% | 38.86% | 46.36%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存货余额分别为19,576.40万元、37,810.60万元及43,489.68万元,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36%、38.86%及42.03%。
1、发行人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高于同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与国电南瑞、金智科技、东方电子及智洋创新的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
主要受存货周转速度影响。上述同行业公司的业务涉及标准化产品销售、部分业务涉及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或项目工期相比发行人较短,发行人以终验法确认收入,同时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大幅增长,相应期末存货增长速度较快,使得发行人相应的存货周转速度相比同行业公司较慢,而通常存货周转速度快的公司,期末存货金额较小,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发行人及同行业公司均为轻资产公司,上市及上市后的股权融资进入流动资产的金额较多,因此发行人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高于同行业公司。综上所述,发行人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高于同行业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对比情况如下:
8-2-144名称
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国电南瑞 | 4.14 | 3.98 | 3.57 |
金智科技 | 3.69 | 2.85 | 2.32 |
海联讯 | 1.78 | 1.54 | 1.56 |
东方电子 | 1.55 | 1.89 | 2.32 |
智洋创新 | 1.62 | 1.67 | 2.45 |
平均值 | 2.56 | 2.38 | 2.44 |
发行人 | 0.83 | 0.93 | 1.21 |
整体来说,发行人的存货周转率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偏低,不同公司存货周转率的差异主要受业务结构、收入确认政策及产品实施周期的影响。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范围、收入确认政策及产品周期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业务范围 | 收入确认政策 | 产品实施周期 |
国电南瑞 | 业务涵盖产品销售、系统集成、服务及工程总承包业务 | 对于产品销售,在客户签收或调试完成时确认收入;对于系统集成在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对于服务、工程总承包业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 对于标准化产品销售,实施周期相对较短,存货周转较快;对于服务、工程总承包业务,虽然项目实施周期较长,但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存货周转相对较快 |
金智科技 | 业务涵盖产品销售、系统集成、服务及工程总承包业务 |
8-2-145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业务范围 | 收入确认政策 | 产品实施周期 |
海联讯 | 业务涵盖系统集成(70%以上)、技术咨询及服务和软件开发与销售 | 各项业务均在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 | 系统集成业务为主,实施周期长 |
东方电子 | 业务涵盖产品销售、系统集成 | 对于产品销售,在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对于系统集成在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 | 标准化产品销售,实施周期短;系统集成业务实施周期长 |
智洋创新 | 业务以系统集成为主 | 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 | 系统集成业务为主,实施周期长 |
泽宇智能 | 业务涵盖系统集成、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 | 各项业务均在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 | 系统集成业务、电力设计业务、施工及运维业务实施周期均较长 |
由上表可以看出,不同的业务结构、收入确认方法、业务模式对存货的周转速度均会产生影响。总体来说,标准化产品销售、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业务,其存货周转速度会较快,而系统集成服务、以终验法确认收入的业务,其存货周转速度较慢。发行人整体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主要是因为发行人的各项业务均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除系统集成业务外,发行人的电力设计、施工及运维业务的实施周期也均较长,存货周转相对较慢,使得发行人整体存货周转率较低。发行人2018年、2019年存货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是因为2018年、2019年,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大幅增长,相应期末存货增长速度较快,而公司项目收入确认受项目实施周期影响,相应的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存货增长的速度。
3、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采用类似收入确认方法的公司
报告期公司与海联讯及智洋创新均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并采用终验法收入确认政策,但发行人存货周转率略低于海联讯及智洋创新。
报告期内公司与海联讯及智洋创新存货及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海联讯 | 存货金额 | 14,838.56 | 16,220.08 | 16,690.41 |
存货周转率 | 1.78 | 1.54 | 1.56 | |
营业收入 | 34,407.18 | 32,763.01 | 26,413.22 |
8-2-146名称
名称 |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智洋创新 | 存货金额 | 22,412.62 | 14,265.57 | 5,980.98 |
存货周转率 | 1.62 | 1.67 | 2.45 | |
营业收入 | 50,223.33 | 32,854.15 | 21,937.12 | |
发行人 | 存货金额 | 43,489.68 | 37,810.60 | 19,576.40 |
存货周转率 | 0.83 | 0.93 | 1.21 | |
营业收入 | 58,365.88 | 45,464.34 | 31,118.42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增长较快,主要系由于公司在手订单金额逐年增加所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手订单(不含税)金额分别为31,532.83万元、76,323.08万元、94,671.19万元。公司实行“以销定采”的采购政策,期末存货金额与期末在手合同金额相关性较强。报告期各期末,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期末存货金额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趋势。报告期内,随着新签合同金额的大幅增长,公司期末在手合同金额、存货金额相应呈快速增长趋势,而公司项目收入确认受实施周期的影响其增长率小于存货的增长率,使得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呈持续下降趋势。由于公司除系统集成业务外,电力设计业务、施工及运维业务的实施周期相对系统集成业务更长,因此导致公司存货周转率略低于同行业海联讯及智洋创新。综上所述,公司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且低于同行业采用类似收入确认方法的公司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补充披露在产品余额结构的合理性,在产品余额200万以内的项目数量较多且金额占比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人所称小项目周期短的描述匹配性,相关项目的开工时间、实施周期、验收时间,涉及客户数量,发行人对该部分在产品的管控措施
1、在产品余额结构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产品不同层级项目数量、金额及占比、平均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
8-2-147在产品余额
在产品余额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项目数量 | 在产品金额 | 在产品金额占比 | 项目数量占比 | 平均余额 | 项目数量 | 在产品金额 | 在产品金额占比 | 项目数量占比 | 平均余额 | 项目数量 | 在产品金额 | 在产品金额占比 | 项目数量占比 | 平均余额 | |
2000万元至5000万元 | 3 | 10,203.38 | 27.95 | 0.47 | 3,401.13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 4 | 5,504.50 | 15.08 | 0.62 | 1,376.12 | 6 | 8,635.34 | 29.53 | 0.88 | 1,439.22 | 2 | 3,116.51 | 26.87 | 0.42 | 1,558.26 |
500万元至1000万元 | 5 | 3,517.18 | 9.64 | 0.78 | 703.44 | 7 | 5,208.55 | 17.81 | 1.03 | 744.08 | 2 | 1,615.40 | 13.93 | 0.42 | 807.70 |
200万元至500万元 | 20 | 5,634.01 | 15.43 | 3.12 | 281.70 | 15 | 4,375.12 | 14.96 | 2.21 | 291.67 | 3 | 836.50 | 7.21 | 0.63 | 278.83 |
200万元以内 | 609 | 11,643.30 | 31.90 | 95.01 | 19.12 | 651 | 11,025.53 | 37.70 | 95.88 | 16.94 | 468 | 6,032.06 | 52.00 | 98.53 | 12.89 |
小 计 | 641 | 36,502.37 | 100.00 | 100.00 | 56.95 | 679 | 29,244.54 | 100.00 | 100.00 | 43.07 | 475 | 11,600.47 | 100.00 | 100.00 | 24.42 |
报告期各期在产品余额200万以内项目数量较多且金额占比较大,主要系由于公司报告期各期在产品余额中合同规模200万以内的项目数量较多所致。
公司期末在产品金额为未完工项目已发生的成本金额,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产品余额按照合同规模的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
8-2-148
合同规模
合同规模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项目数量 | 在产品金额 | 在产品金额占比 | 项目数量占比 | 项目数量 | 在产品金额 | 在产品金额占比 | 项目数量占比 | 项目数量 | 在产品金额 | 在产品金额占比 | 项目数量占比 | |
1000万元以上 | 17 | 19,606.54 | 53.71 | 2.65 | 13 | 13,344.15 | 45.63 | 1.91 | 9 | 4,876.19 | 42.03 | 1.89 |
500万元至1000万元 | 13 | 2,958.65 | 8.11 | 2.03 | 18 | 3,421.40 | 11.70 | 2.65 | 8 | 754.98 | 6.51 | 1.68 |
200万元至500万元 | 39 | 5,482.32 | 15.02 | 6.08 | 33 | 4,097.34 | 14.01 | 4.86 | 22 | 1,384.05 | 11.93 | 4.63 |
200万元以内 | 572 | 8,454.87 | 23.16 | 89.24 | 615 | 8,381.65 | 28.66 | 90.58 | 436 | 4,585.25 | 39.53 | 91.80 |
合计 | 641 | 36,502.37 | 100.00 | 100.00 | 679 | 29,244.54 | 100.00 | 100.00 | 475 | 11,600.47 | 100.00 | 100.0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余额结构与在产品余额按照合同规模进行分类的结构情况具有一定匹配性,在产品余额200万元以内的项目数量较多且金额占比较大具有合理性。
2、与发行人所称小项目周期短的描述匹配性,
报告期内合同规模200万元以内已完工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为9.36个月,由于实施周期短的项目数量占比较高导致整体项目实施周期较短,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中合同规模20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不同实施周期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
8-2-149
实施周期
实施周期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项目数量 | 收入金额 | 项目数量占比 | 项目数量 | 收入金额 | 项目数量占比 | 项目数量 | 收入金额 | 项目数量占比 | |
6个月内 | 287 | 4,467.03 | 31.30 | 339 | 6,386.73 | 45.69 | 244 | 5,301.43 | 42.51 |
6-12个月 | 336 | 8,961.48 | 36.64 | 259 | 6,772.23 | 34.91 | 223 | 5,974.54 | 38.85 |
1年以上 | 294 | 11,259.68 | 32.06 | 144 | 6,234.56 | 19.41 | 107 | 3,544.50 | 18.64 |
合计 | 917 | 24,688.19 | 100.00 | 742 | 19,393.52 | 100.00 | 574 | 14,820.47 | 100.00 |
一般而言,电网企业在项目实施时间安排上,通常为每年前两个季度开始分批逐步开展项目招标和项目启动工作,在第三、四季度组织实施,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在年末进行正式验收,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规模200万元以内项目平均实施周期为9.36个月且公司小规模项目数量占比较高,因此在产品余额200万元以内的项目数量较多且金额占比较大与公司所称小项目周期短的描述相匹配。
3、相关项目的开工时间、实施周期、验收时间,涉及客户数量
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中合同规模200万以内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个
期间 | 各期末在产品中项目在报告期内的平均实施周期[注1] | 项目数量 | 在产品金额 | 客户数量 | 平均验收周期/天[注2] |
2020年末 | 6个月内 | 264 | 1,957.24 | 144 | - |
6-12个月 | 136 | 1,993.08 | 81 | - | |
1年以上 | 172 | 4,504.56 | 113 | - | |
合计 | 572 | 8,454.87 | 338 | ||
2019年末 | 6个月内 | 80 | 430.48 | 40 | 12.01 |
6-12个月 | 153 | 1,392.19 | 68 | 6.28 | |
1年以上 | 382 | 6,558.98 | 185 | 6.80 | |
合计 | 615 | 8,381.65 | 293 |
8-2-150
期间
期间 | 各期末在产品中项目在报告期内的平均实施周期[注1] | 项目数量 | 在产品金额 | 客户数量 | 平均验收周期/天[注2] |
2018年末 | 6个月内 | 77 | 337.22 | 49 | 4.26 |
6-12个月 | 88 | 728.73 | 59 | 4.36 | |
1年以上 | 271 | 3,519.30 | 142 | 5.27 | |
合计 | 436 | 4,585.25 | 250 |
注1:对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完工项目,其实施周期为项目开工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天数注2:平均验收周期为各期末在产品中已验收项目的平均验收周期
4、在产品的管控措施
对于公司项目材料发出至客户签收后,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签收后材料毁损责任由客户承担,因此该等材料的收发存通常由客户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对于在产品的管控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成本核算、项目实施状态等,具体在产品管控措施如下:
(1)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部门会同技术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等根据各业务模块方案、合同要求、物料清单、项目实际情况等信息,分项(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用)编制成本预算,报分管副总审批后发给合同管理员,建立台账进行跟踪;
(2)销售部根据审批后的预算成本,并结合项目的整体进度,向采购部提交材料采购计划(在ERP系统制作采购申请单),采购部根据项目的进度,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在合格供应商资料库中选择合格供应商进行招投标或询比价,经审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项目部门根据审批后的预算成本,并结合项目进度及部门人员安排情况,报送服务采购计划,经销售部、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后,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在合格供应商资料库中选择合格供应商进行招投标或询比价,经审批后签订服务采购合同;
(3)公司发出材料分为直发材料及库发材料,客户收到的材料均有装箱配置表,装箱配置表中包括了项目信息、材料数量、材料名称等信息,客户可根据装箱配置表进行签收确认材料,客户签收单中包含了项目号、项目材料类型、数量等信息;
(4)对于直发材料,采购部负责跟进直发材料的发货情况及签收情况,相应的签收单可登录中兴通讯系统进行下载;对于库发材料,由仓储部负责签收单回收。由仓储部对直发材料及库发材料的签收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签收单交至财务部;
(5)财务部复核领料记录及客户签收单中注明的项目号、项目材料类型、数量等信息,同时将领料单与合同物料清单进行核对,以避免发生不同项目间材料串料混料的情况,保证在产品中直接材料金额的准确性;
(6)销售部门负责持续跟进项目的实施状态,项目验收情况、回款情况均纳入销售部的考核中;
(7)项目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获取验收报告,项目的实施质量、实施进度及验收报告的及时获取均纳入项目部门的考核中;
(8)公司每周开展经营例会,各部门反馈项目状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
(9)每月组织项目实施人员、合同管理人员、销售部、财务部主管及分管副总开展分析会议,复核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异、成本归集是否准确。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库发材料和直发材料的期初余额、购买金额、领用金额及期末余额,直发材料的签收流程、发行人是否派人现场参与验收,如无,确认存货实际品类和数量与客户签收单一致的方法及其有效性,存货在客户仓库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及处理方法
1、报告期各期原材料中库发材料和直发材料情况
单位:万元
8-2-151期间
期间 | 项目 | 期初余额 | 采购金额 | 领用金额[注] | 期末余额 |
2018年 | 库发材料 | 5,314.96 | 18,346.19 | 15,685.24 | 7,975.92 |
直发材料 | - | 3,727.20 | 3,727.20 | - | |
合计 | 5,314.96 | 22,073.39 | 19,412.44 | 7,975.92 | |
2019年 | 库发材料 | 7,975.92 | 15,717.23 | 15,127.10 | 8,566.05 |
直发材料 | - | 21,708.92 | 21,708.92 | - | |
合计 | 7,975.92 | 37,426.15 | 36,836.02 | 8,566.05 |
8-2-152
期间
期间 | 项目 | 期初余额 | 采购金额 | 领用金额[注] | 期末余额 |
2020年 | 库发材料 | 8,566.05 | 20,745.62 | 22,324.37 | 6,987.30 |
直发材料 | - | 13,600.87 | 13,600.87 | - | |
合计 | 8,566.05 | 34,346.49 | 35,925.24 | 6,987.30 |
注:领用金额包括项目材料领用、研发领用及其他
报告期内各业务直发材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系统集成 | 12,880.58 | 94.70% | 20,918.51 | 96.36% | 3,727.02 | 99.995% |
施工及运维 | 660.51 | 4.86% | 790.41 | 3.64% | 0.18 | 0.005% |
其他 | 59.78 | 0.44% | - | - | - | - |
合 计 | 13,600.87 | 100.00 | 21,708.92 | 100.00 | 3,727.20 | 100.00 |
由上表可见,公司直发材料主要涉及系统集成业务。公司系统集成业务中,直发材料情况主要与超市化和国网数据业务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直发材料金额 | 占比 | 直发材料金额 | 占比 | 直发材料金额 | 占比 | |
超市化 | 3,306.23 | 25.67% | 10,493.40 | 50.16% | - | - |
国网数据 | 7,021.71 | 54.51% | 5,574.27 | 26.65% | 3,399.93 | 91.22% |
其他 | 2,552.65 | 19.82% | 4,850.84 | 23.19% | 327.09 | 8.78% |
合 计 | 12,880.58 | 100.00% | 20,918.51 | 100.00% | 3,727.02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直发材料金额的变动主要受超市化和国网数据业务当期合同签订金额变动影响。1)国网数据业务直发材料金额与合同签订金额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直发材料金额① | 7,021.71 | 5,574.27 | 3,399.93 |
合同签订金额(不含税)② | 16,626.14 | 10,356.15 | 5,370.61 |
占比③=①/② | 42.23% | 53.83% | 63.31%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国网数据业务的直发材料金额变动趋势与合同
签订金额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超市化业务直发材料金额与合同签订金额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
8-2-153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直发材料金额① | 3,306.23 | 10,493.40 | - |
合同签订金额(不含税)② | 10,408.73 | 29,902.37 | 9,713.11 |
占比③=①/② | 31.76% | 35.09% | - |
2019年,随着超市化业务规模的大幅增加,公司对超市化业务开始更多地采用直发的方式进行发货。2019年、2020年,公司超市化业务直发材料金额占当期新签合同金额的比例稳定。
2、直发材料的签收流程
公司的直发材料主要由中兴通讯负责配送,具体签收流程如下:
(1)中兴通讯按照中兴通讯订单查询系统中的发货信息安排发货并制作装箱清单,装箱清单中包括项目名称、材料数量等信息,中兴通讯按照公司需求将材料与装箱清单发送至指定地点;
(2)材料送抵公司指定收货地址后,由客户按照装箱清单进行确认并签收;
(3)每笔订单的发货情况、签收情况均会在中兴通讯订单查询系统中及时更新,公司内部由采购部门负责跟进直发材料的发货情况及签收情况。
3、发行人是否派人现场参与验收,如无,确认存货实际品类和数量与客户签收单一致的方法及其有效性
对于直发材料公司未派人现场进行参与验收,公司直发材料主要由中兴通讯负责配送,对于直发材料,公司与客户及中兴通讯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同时根据中兴通讯订单查询系统中的发货数量和签收数量的比对,以保证直发材料实际品类和数量与客户签收单一致,具体方法如下:
(1)通常公司在安排材料直发前,会与客户确认直发材料相关的项目信息、材料明细以及收件地址等信息;
(2)公司根据客户项目的收货需求,填写项目收货信息表,通过邮件发给中兴通讯商务经理,中兴通讯商务经理通过内部系统下达到中兴通讯产品线并在
系统中生成相应订单;
(3)中兴通讯产品线根据系统发货信息按项目进行货物包装、分发;
(4)公司可于中兴通讯订单查询系统中查询每笔订单的材料明细、生产情况、发货情况、签收情况,公司内部由采购部门负责跟进直发材料的发货情况及签收情况。
(5)直发材料实际到货材料若与约定情况不符,客户会拒绝签收或者联系发行人销售人员,上述情况由采购部负责协调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客户直接拒收的情况下,运输公司会与中兴通讯沟通,如果系中兴通讯发货未按照订单中的材料明细、收件地址等进行发货,中兴通讯会负责安排协调处理。如果中兴通讯已按照订单进行发货,中兴通讯会将上述情况反馈至发行人采购部,由采购部进行协调处理;
2)客户联系发行人销售人员的情况下,销售人员收到客户反馈后会与发行人采购部进行确认,采购部将订单的材料明细、收件地址等信息与客户的要求进行核对,若非发行人的安排问题,采购部将与中兴通讯协商沟通,由中兴通讯负责安排协调处理。若系发行人安排问题,由采购部负责安排协调处理;
3)上述情况中,若系中兴通讯发货问题,则由中兴通讯负责协调处理,例如按照订单信息重新安排发货;若系发行人安排有误,由采购部按照客户项目收货信息与中兴通讯协调重新安排发货。
4、存货在客户仓库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及处理方法
公司系统集成项目存在材料发至客户仓库的情况,项目材料发出至客户后,材料的收发存通常由客户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公司交付材料之前由公司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因此材料于客户签收后在客户仓库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四)补充披露单一项目原材料采购时间、采购频率、采购数量是否超过销售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清单
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采”的采购模式,对于小规模项目,在无备货的情况下,公司通常在销售合同签订后2周内下达采购订单,对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进
行一次集中采购;对于部分规模较大项目,公司通常根据项目预计实施计划及供应商生产周期进行分批采购,采购频率通常为2-3次,首次采购通常在销售合同签订后2周内进行。公司销售合同的原材料清单通常只约定主要材料的数量,公司根据销售订单采购所需材料,公司主要材料的采购数量不会超过销售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清单数量。
(五)发行人对在产品中原材料的核算表述与实际操作差异情况,实际进场时使用物品是否有客户签收单,相关在产品中原材料、直接人工、服务的使用和核算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结转的及时性如何保障
1、在产品中原材料的核算表述与实际操作差异情况
对于公司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第11题(5)中提及的“财务部按照经审核的领料单、客户签收单归集项目材料成本” 的相关表述,主要系说明公司系按照ERP系统领料单及客户签收单归集材料成本。
对于公司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第11题(8)中提及的“材料的收发存通常由客户进行统一管理,实际使用中由客户相关人员领出后交至项目实施单位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因此项目开工后具体物品进场通常无需客户书面签字或核验。但国家电网客户基于电力系统安全考虑,项目人工进入有关场所需要客户确认,但除部分客户管理需求外,通常无需书面签字或核验”主要系说明材料发至客户处并由客户签收后,材料由客户进行统一管理,公司项目人员进场后使用材料无需客户书面签字或核验。部分电网客户基于电力系统安全考虑,会对公司项目人员进入有关场所进行确认,而并非对项目人员进场使用材料进行书面签字或核验。
在产品中原材料核算表述中的签收单系客户收到材料时提供的签收单,因此在产品中原材料的核算表述与实际操作情况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实际进场时使用物品是否有客户签收单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签收后材料毁损责任由客户承担,因此材料的收发存通常由客户进行统一管理,实际使用中由客户相关人员领出后交至项目实施单位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因此公司进场时使用物品无客户签收单。
3、相关在产品中原材料、直接人工、服务的使用和核算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结转的及时性如何保障公司建立了《采购管理制度》《项目核算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存货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了项目预算、材料及服务采购、存货管理、成本预算等环节,同时运用ERP系统进行存货流转过程中业务数据的归集及审批,保证项目成本相关的单据流转及时流转至财务部,并保证递交至财务部的与项目成本相关单据的完整性,因此发行人的存货管理方法及核算方法可保障相关在产品中原材料、直接人工、服务的使用和核算准确、真实及完整,相应在产品的结转及时,具体管理办法及核算方法如下:
(1)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部门会同技术部门、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等根据各业务模块方案、合同要求、物料清单、项目实际情况等信息,分项(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用)编制成本预算,报分管副总审批后发给合同管理员,建立台账进行跟踪。
(2)采购的审批与执行
1)销售部根据审批后的预算成本,并结合项目的整体进度,向采购部提交材料采购计划(在ERP系统制作采购申请单),采购部根据项目的进度,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在合格供应商资料库中选择合格供应商进行招投标或询比价,经审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
2)项目部门根据审批后的预算成本,并结合项目进度及部门人员安排情况,报送服务采购计划,经销售部、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后,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在合格供应商资料库中选择合格供应商进行招投标或询比价,经审批后签订服务采购合同。
(3)公司成本要素归集、核算的控制程序和核算方法
1)直接材料
①控制程序
根据《采购管理制度》《项目核算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等制度的
规定,仓储部收到货物及供应商提供《送货单》等外部单据时,复核材料规格、数量是否与ERP系统《采购订单》信息一致,核实无误后办理验收入库及单据流转,若不一致,则由采购部门共同确认,核实无误后办理验收入库及单据流转。技术部门根据合同及方案制作物料清单,销售部依据技术部门制作的物料清单制定采购申请单并下推领料单,对于库发材料,仓储部审核领料单后,按照领料单中材料规格、数量安排发货,仓储部负责跟进收回签收单,对于直发材料,由采购部门负责跟进,将客户签收单递交至仓储部,仓储部复核领料单信息是否与签收单一致。上述两种模式下,相关单据经仓储部审核无误后由仓储部递交至财务部。
②核算方法
财务部复核领料记录及客户签收单中注明的项目号、项目材料类型、数量等信息,同时将领料单与合同物料清单进行核对,以避免发生不同项目间材料串料混料的情况,核实无误后,计入“项目施工成本-直接材料”科目。2)人工成本
①控制程序
项目人员每天记录各个项目工时,每周汇总至二级部门经理审核,月底二级部门经理将工时汇总表交由部门内勤审核并统计汇总,部门内勤审核无误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②核算方法
财务部审核部门负责人提交的工时汇总表后,按照人事部提供的薪酬数据及项目工时归集人工成本,计入“项目施工成本-直接人工”科目。
3)费用
①服务采购
A、控制程序
服务采购由项目部门核实采购计划及预算后进行申请,经销售部、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通过后,通知项目部门进行服务询比价采购,项目部门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的合同、结算单等递交财务部,服务采购可明确至相应的项目,并明确
了具体的服务内容。
B、核算方法财务部审核合同、结算单等后归集至项目成本,计入“项目施工成本-费用”科目。
②其他费用
A、控制程序其他费用主要为差旅费、办公租赁、折旧及摊销、水电等。公司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等制度对差旅费的报销、固定资产的使用等进行了规范。B、核算方法财务部按照经审核后的原始单据归集项目成本,对于无法直接归集的费用,例如折旧费用,按照工时分配标准进行归集。
(4)在产品结转的及时性
销售部门负责持续跟进项目的实施状态,项目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及验收报告的获取,由于项目的实施质量、实施进度及验收报告的及时获取均纳入项目部门的考核中,因此保证了项目验收报告的及时获取,财务部根据项目部提交的验收报告将对应在产品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公司每周开展经营例会,由各部门反馈项目状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每月组织项目实施人员、合同管理人员、销售部、财务部主管及分管副总开展分析会议,复核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异、成本归集是否准确,财务部通过会议中反馈的项目实施情况复核公司在产品是否已经及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六)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产品的主要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对象、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验收时间、毛利率、未能验收的原因、成本的构成、对应的收入类别
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主要项目情况如下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产品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8-2-159序号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收入 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验收时间 | 毛利率 | 在产品成本构成 | ||
直接材料 | 直接人工 | 费用 | |||||||||
1 | 江苏无线专网回传网及线路保护专用通信系统改造项目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8,816.28 | 2020/8/18 | - | - | - | 4,297.54 | 13.56 | 10.75 |
2 | 2020年国网江苏1.8G电力无线专网建设工程二期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6,329.73 | 2020/3/2 | - | - | - | 3,552.14 | 1.54 | 1.91 |
3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19年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星天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3,064.33 | 2019/11/22 | - | - | - | 2,225.08 | - | 100.87 |
4 | 国网江苏苏州传输网接入层环城北变传输设备带宽提升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2,669.59 | 2019/11/25 | - | - | - | 1,367.41 | 4.40 | 271.90 |
5 | 国网2019年第三次调度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 集成 | 1,658.56 | 2019/9/29 | - | - | 1,330.82 | 1.15 | 91.72 | |
6 | 国网2020年天津、湖南、蒙东等地区调度信息化系统建设工程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集成 | 1,710.15 | 2020/8/12 | - | - | 1,330.91 | 0.03 | 7.16 | |
7 | 国网2020年天津、湖北等地区调度数据网骨干网改造项目 | 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 集成 | 3,515.22 | 2020/12/16 | - | - | 1,098.99 | - | - | |
8 | 国网2019年第二次调度 | 北京许继电气有 | 集成 | 1,417.23 | 2019/12/16 | - | - | 893.14 | - | 65.52 |
8-2-160序号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收入 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验收时间 | 毛利率 | 在产品成本构成 | ||
直接材料 | 直接人工 | 费用 | |||||||||
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限公司 | ||||||||||
9 | 国网冀北廊坊大王村、花科、秦皇岛金梦海湾等地区调度数据网改造项目 | 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 集成 | 827.99 | 2019/12/6 | - | - | 631.64 | - | 45.63 | |
10 | 国网江苏宿迁、淮安、盐城等地区变电站光通信新建工程 |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 集成 | 1,369.69 | 2020/6/19 | - | - | 663.02 | 0.10 | 0.08 |
续上表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主要项目内容 | 未能验收的原因 |
1 | 江苏无线专网回传网及线路保护专用通信系统改造项目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全省设备施工,568套设备,涉及南通、苏州、常州、宿迁、盐城、淮安、连云港、泰州等多个地市施工和调试 | 2020年项目下半年开始实施,项目属于正常的实施周期 |
2 | 2020年国网江苏1.8G电力无线专网建设工程二期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全省无线设备集成施工,涉及常州、南通、苏州等多个地市施工和调试 | 该项目是省公司重点项目,施工地点较多,技术要求较高,项目在还在实施中 |
3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19年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星天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多个地区路由器调试 | 该项目是实施地点较多,涉及多个地区,还需要调试,实施周期较长 |
4 | 国网江苏苏州传输网接入层环城北变传输设备带宽提升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昆山地区100多个站点SDH设备施工 | 该项目涉及原有设备业务割接,需要排计划并上报批准,同时站点多,实施周期长 |
5 | 国网2019年第三次调度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多个地区路由器调试 | 该项目是实施地点较多,涉及多个地区,需要排计划并上报批准,技术要求较高,实施周期较长 |
6 | 国网2020年天津、湖南、蒙东等地区调度信息化系统建设工程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多个地区路由器调试 | 2020年项目下半年开始实施,项目属于正常的实施周期 |
7 | 国网2020年天津、湖北等地区调度数据网骨干网改造项目 | 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多个地区路由器调试 | 项目属于正常的实施周期 |
8-2-161序号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主要项目内容 | 未能验收的原因 |
8 | 国网2019年第二次调度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多个地区路由器调试 | 该项目是实施地点较多,涉及多个地区,正常的项目实施周期 |
9 | 国网冀北廊坊大王村、花科、秦皇岛金梦海湾等地区调度数据网改造项目 | 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多个地区路由器调试 | 该项目是实施地点较多,涉及多个地区,正常的项目实施周期 |
10 | 国网江苏宿迁、淮安、盐城等地区变电站光通信新建工程 |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 | 多个用户SDH设备安装调试 | 2020年项目6月开始实施,项目属于正常的实施周期 |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产品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收入 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验收时间 | 毛利率 | 在产品成本构成 | ||
直接材料 | 直接人工 | 费用 | |||||||||
1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19年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星天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3,064.33 | 2019/11/22 | - | - | - | 1,780.53 | - | - |
2 | 江苏省电力无线专网建设工程基站建设部分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2,223.91 | 2019/3/31 | 2020/9/27 | 2020/10/21 | 23.05% | 1,466.13 | 0.28 | 150.66 |
3 | 国网江苏常州接入层城区支环变电站通信设备带宽升级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2,028.81 | 2019/6/24 | 2020/12/16 | 2020/12/24 | 25.33% | 1,218.19 | 9.68 | 225.16 |
4 | 国网江苏调度管理信息大区数据网二平面系统建设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1,923.33 | 2018/11/1 | 2020/4/3 | 2020/4/30 | 23.68% | 1,431.55 | 2.59 | 14.83 |
5 | 国网2018年江苏盐城、南通等部分地区通信系统建设工程 | 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集成 | 2,452.05 | 2017/6/25 | 2020/5/27 | 2020/6/23 | 34.09% | 1,288.74 | 2.00 | 21.25 |
6 | 国网2019年第三次调度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 集成 | 1,658.56 | 2019/9/29 | - | - | - | 1,023.45 | 0.06 | 0.24 |
7 | 江苏省电力无线专网二批独立二次建设工程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1,651.57 | 2019/5/22 | 2020/12/14 | 2020/12/23 | 23.08% | 963.46 | - | - |
8-2-162序号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收入 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验收时间 | 毛利率 | 在产品成本构成 | ||
直接材料 | 直接人工 | 费用 | |||||||||
8 | 国网江苏南通如皋接入层变电站通信设备带宽升级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1,563.20 | 2019/1/10 | 2020/11/13 | 2020/11/23 | 33.52% | 750.72 | 5.42 | 176.30 |
9 | 江苏省电力无线专网设备第三批建设工程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1,361.47 | 2020/3/6 | 2020/12/17 | 2020/12/24 | 25.96% | 920.64 | - | - |
10 | 国网江苏南通传输网通信设备带宽扩容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2,094.22 | 2019/7/16 | 2020/12/21 | 2020/12/29 | 30.23% | 650.24 | - | 179.89 |
续上表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主要项目内容 | 未能验收的原因 |
1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19年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星天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多个地区路由器调试 | 该项目是施工地点较多,涉及多个地区,服务还未完成 |
2 | 江苏省电力无线专网建设工程基站建设部分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全省无线设备集成施工,涉及常州、南通、苏州等多个地市施工和调试 | 该项目是系统项目,施工地点较多,技术要求较高,涉及部门较多,部分工作尚未完成 |
3 | 国网江苏常州接入层城区支环变电站通信设备带宽升级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常州地区中兴SDH板卡扩容工作,更换10G板卡 | 该项目为扩容项目,施工地点较多,技术要求较高,同时需根据客户计划工作,部分工作尚未完成 |
4 | 国网江苏调度管理信息大区数据网二平面系统建设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全省数据网设备集成施工,涉及江苏十三个地市 | 施工地点较多,需协调业务部门较多,审批流程复杂,实施周期较长 |
5 | 国网2018年江苏盐城、南通等部分地区通信系统建设工程 | 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南通、泰州、无锡、盐城等多个地区SDH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 施工地点较多,分布在全省,均为新建变电站,实施周期长 |
6 | 国网2019年第三次调度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多个地区路由器调试 | 该项目是施工地点较多,涉及多个地区,需要排计划打申请,技术要求较高,实施周期较长 |
7 | 江苏省电力无线专网二批独立二次建设工程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全省无线设备集成施工,涉及常州、南通、苏州等多个地市施工和调试 | 该项目是系统项目,施工地点较多,技术要求较高,涉及部门较多 |
8 | 国网江苏南通如皋接入层变电站通信设备带宽升级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南通地区SDH板卡扩容工作,涉及带宽升级以及板卡调试工作 | 该项目为扩容项目,施工地点较多,技术要求较高,同时需根据客户计划工作,部分尚未完 |
8-2-163序号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主要项目内容 | 未能验收的原因 |
成 | ||||
9 | 江苏省电力无线专网设备第三批建设工程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全省无线设备集成施工,涉及常州、南通、苏州等多个地市施工和调试 | 该项目是系统项目,施工地点较多,技术要求较高,涉及部门较多,实施周期较长 |
10 | 国网江苏南通传输网通信设备带宽扩容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南通地区SDH板卡扩容工作,涉及带宽升级以及板卡调试工作 | 该项目为扩容项目,施工地点较多,技术要求较高,同时需根据客户计划工作,实施周期较长 |
(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产品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收入 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验收时间 | 毛利率 | 在产品成本构成 | ||
直接材料 | 直接人工 | 费用 | |||||||||
1 | 国网2018年四川、重庆、陕西、青海等地区调度信息化系统建设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集成 | 2,207.14 | 2018/11/6 | 2019/4/28 | 2019/5/24 | 9.46% | 1,981.42 | - | - |
2 | 国网江苏调度管理信息大区数据网二平面系统建设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1,923.33 | 2018/11/1 | 2020/4/3 | 2020/4/30 | 23.68% | 1,131.13 | - | 3.96 |
3 | 国网江苏地区2017年配网自动化系统提升项目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集成 | 1,183.76 | 2018/4/8 | 2019/5/6 | 2019/5/31 | 20.80% | 930.94 | - | 5.30 |
4 | 国网2018年江苏盐城、南通等部分地区通信系统建设工程 | 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集成 | 2,452.05 | 2017/6/25 | 2020/5/27 | 2020/6/23 | 34.09% | 677.90 | - | 1.26 |
5 | 国网江苏地区2017年晨阳500KV等变电站新建通信系统配套工程 | 北京傲天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623.93 | 2017/8/17 | 2019/12/30 | 2020/1/14 | 27.78% | 331.12 | 0.26 | 0.45 |
6 | 国网江苏苏州调度数据网建设 |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集成 | 292.11 | 2018/8/31 | 2019/6/20 | 2019/6/28 | 10.30% | 259.80 | - | - |
8-2-164序号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收入 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验收时间 | 毛利率 | 在产品成本构成 | ||
直接材料 | 直接人工 | 费用 | |||||||||
7 | 电信局智能配变终端维修工程设计项目 | 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 设计 | 599.76 | 2018/3/26 | 2020/12/25 | 2020/12/29 | 54.60% | - | 41.65 | 203.21 |
8 | 国网湖南、湖北等25个变电站调度数据网二次安防改造项目 |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 集成 | 220.85 | 2018/8/2 | 2020/5/6 | 2020/5/15 | 17.59% | 181.92 | 0.08 | 0.001 |
9 | 国网江苏无锡、江阴、宜兴中兴传输网通信设备扩容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952.56 | 2019/12/12 | 2020/12/21 | 2020/12/28 | 33.78% | 160.23 | - | - |
10 | 国网苏州供电公司220kV新泾变等变电站传输网新建工程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616.82 | 2017/7/20 | 2020/6/28 | 2020/7/17 | 61.74% | 158.60 | - | 0.29 |
续上表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主要项目内容 | 未能验收的原因 |
1 | 国网2018年四川、重庆、陕西、青海等地区调度信息化系统建设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多个地区路由器调试 | 该项目是施工地点较多,涉及多个地区,技术要求较高,正常的实施周期 |
2 | 国网江苏调度管理信息大区数据网二平面系统建设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全省数据网设备集成施工,涉及江苏十三个地市 | 施工地点较多,需协调业务部门较多,审批流程复杂,实施周期较长 |
3 | 国网江苏地区2017年配网自动化系统提升项目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国网SDH施工加调试,涉及常州、南通、苏州、扬州等地区 | 涉及地区比较多,需协调业务部门较多,正常的实施周期 |
4 | 国网2018年江苏盐城、南通等部分地区通信系统建设工程 | 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国网批次,涉及南通、泰州、无锡、盐城多个地区SDH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 施工地点较多,分布在全省,均为新建变电站,实施周期长 |
5 | 国网江苏地区2017年晨阳500KV等变电站新建通信系统配套工程 | 北京傲天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 国网SDH施工加调试,涉及盐城环城、友谊、新宜兴、合东、如东、泰州靖江、军嶂、宿迁供电公司等站点 | 施工地点较多,分布在全省,均为新建变电站,其中还涉及到500kV变电站,实施周期长 |
6 | 国网江苏苏州调度数据网建设 |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配电工程,交换机和路由器集成施工 | 施工地点较多,分布在苏州小区,用户分批实施 |
8-2-165序号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主要项目内容 | 未能验收的原因 |
7 | 电信局智能配变终端维修工程设计项目 | 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 整个南京市包括县区29570个站点TTU的设计 | 该项目规模大,涉及站点较多,用户分批实施,周期长 |
8 | 国网湖南、湖北等25个变电站调度数据网二次安防改造项目 |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 湖南和湖北地区变电站内加密设备调试 | 涉及变电站比较多,因个别变电站因为甲方原因,不具备调试条件,实施周期较长 |
9 | 国网江苏无锡、江阴、宜兴中兴传输网通信设备扩容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无锡地区SDH板卡扩容工作,涉及带宽升级以及板卡调试工作 | 该项目为扩容项目,施工地点较多,技术要求较高,同时需根据客户计划工作 |
10 | 国网苏州供电公司220kV新泾变等变电站传输网新建工程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苏州地区SDH板卡扩容工作,涉及带宽升级以及板卡调试工作 | 站点较多,根据用户业务需求及计划进站工作,实施周期较长 |
(七)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对在产品等未实施必要的盘点、中介机构无法实施监盘对存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具体状态、项目所有方、控制方的认定影响
1、中介机构对在产品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情况
针对公司对在产品等未实施必要的盘点、中介机构无法实施监盘的情况,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程序:
(1)获取发行人关于存货管理及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了解了发行人有关存货管理及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和流程以及日常成本管理及成本核算的相关措施,并对公司存货管理的关键控制点进行了测试;
(2)分析性复核
1)期末在产品与期末在手订单的匹配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末在产品金额与期末在手合同金额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66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期末在产品 | 36,502.37 | 29,244.54 | 11,600.47 |
期末在手合同金额(不含税) | 94,671.19 | 76,323.08 | 31,532.83 |
占 比 | 38.56% | 38.32% | 36.79% |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期末在产品金额占期末在手合同金额的比例基本一致。发行人期末在产品金额的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期末在手合同金额大幅增长所致。
2)期末在产品与回款的匹配性
①在产品项目回款金额已覆盖在产品成本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产品成本与回款金额的匹配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在产品成本 | 截至当期期末在产品项目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2020年末 | 36,502.37 | 45,839.29 |
8-2-167
期间
期间 | 在产品成本 | 截至当期期末在产品项目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2019年末 | 29,244.54 | 52,381.54 |
2018年末 | 11,600.47 | 15,761.83 |
由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产品项目的累计回款金额均已覆盖在产品成本发生额。
②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项目的材料成本与相应项目的回款金额及信用政策匹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产品以系统集成项目为主,相应项目的回款通常以发货时间作为付款参考时点。因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产品项目中的原材料成本与相应项目的回款情况及信用政策具有匹配性。
发行人系统集成项目的信用政策以款到发货或货到后付款为主。对于款到发货项目,客户通常在发行人正式发货前支付采购款,因此,相应项目的回款金额可以证明材料发货情况;对于货到后付款项目,客户在收到发行人材料后付款,因此,相应项目的回款金额可以证明材料发货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主要在产品项目的成本发生额与相应项目信用政策、回款金额的匹配性情况如下:
A、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在产品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8-2-168序号
序号 | 项目 | 客户 | 项目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信用政策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在产品成本 | 在产品材料成本 | 发货情况与信用政策、回款金额的匹配性 |
1 | 江苏无线专网回传网及线路保护专用通信系统改造项目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8,816.28 | 货物交付并提供发票后45日内支付50%款项,安装调试完毕并提供发票后45日内支付40%款项,投运12月后且质量无缺陷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支付剩余10% | - | 4,321.84 | 4,297.54 | 匹配(根据合同约定,客户在货物交付并提供发票后45日内支付50%款项,截至2020年末,该项目涉及材料仍未发货完毕) |
2 | 2020年国网江苏1.8G电力无线专网建设工程二期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6,329.73 | 每批次货物交付后90天内,买方支付该批次货物对应价款的90%;每批次货物质保期满一年后,买方在30日内支付10%的该批次价款 | 4,088.88 | 3,555.59 | 3,552.14 | 匹配 (截至2020年末,该项目涉及材料仍未发货完毕,根据合同约定,每批次货物交付后90天内,买方支付该批次货物对应价款的90%,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收款5,812.34万元) |
3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19年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星天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3,064.33 |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合同全部 | 3,462.70 | 2,325.95 | 2,225.08 | 匹配 |
8-2-169
序号
序号 | 项目 | 客户 | 项目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信用政策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在产品成本 | 在产品材料成本 | 发货情况与信用政策、回款金额的匹配性 |
货款 | |||||||||
4 | 国网江苏苏州传输网接入层环城北变传输设备带宽提升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2,669.59 | 货到后提交签收单和发票,60日内付全款 | 2,962.86 | 1,643.72 | 1,367.41 | 匹配 |
5 | 国网2019年第三次调度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 集成 | 1,658.56 | 款到发货 | 1,874.17 | 1,423.69 | 1,330.82 | 匹配 |
6 | 国网2020年天津、湖南、蒙东等地区调度信息化系统建设工程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集成 | 1,710.15 | 款到发货 | 1,932.47 | 1,338.10 | 1,330.91 | 匹配 |
7 | 国网2020年天津、湖北等地区调度数据网骨干网改造项目 | 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 集成 | 3,515.22 | 验收合格后,票到一个月内付款 | - | 1,098.99 | 1,098.99 | 匹配(根据合同约定,客户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票到一个月内付款,截至2020年末,项目尚未验收,故未收到客户回款) |
8 | 国网2019年第二次调度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 集成 | 1,417.23 | 款到发货 | 1,601.47 | 958.66 | 893.14 | 匹配 |
9 | 国网冀北廊坊大王村、花科、秦皇岛金梦海湾等地区调度数据网改造项目 | 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 集成 | 827.99 | 验收并收到发票后支付 | 916.27 | 677.27 | 631.64 | 匹配(按发货批次验收回款) |
10 | 国网江苏宿迁、淮安、盐城等地区变电站光 |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 | 集成 | 1,369.69 | 款到发货 | 1,547.75 | 663.20 | 663.02 | 匹配 |
8-2-170
序号
序号 | 项目 | 客户 | 项目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信用政策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在产品成本 | 在产品材料成本 | 发货情况与信用政策、回款金额的匹配性 |
通信新建工程 | 公司 | ||||||||
合计 | 18,007.01 | ||||||||
占在产品余额比例 | 49.33% |
B、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主要在产品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客户 | 项目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信用政策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在产品成本 | 在产品材料成本 | 发货情况与信用政策、回款金额的匹配性 |
1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19年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星天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3,064.33 |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合同全部货款 | 3,462.70 | 1,780.53 | 1,780.53 | 匹配 |
2 | 江苏省电力无线专网建设工程基站建设部分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2,223.91 | 货物交付后支付90%,验收后质保期满1年支付10% | 2,164.25 | 1,617.07 | 1,466.13 | 匹配 |
3 | 国网江苏常州接入层城区支环变电站通信设备带宽升级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2,028.81 | 货到后提交签收单和发票,60日内付全款 | 2,274.21 | 1,453.03 | 1,218.19 | 匹配 |
4 | 国网江苏调度管理信息大区数据网二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 | 集成 | 1,923.33 |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30%、到货款 | 1,723.11 | 1,448.97 | 1,431.55 | 匹配 |
8-2-171
序号
序号 | 项目 | 客户 | 项目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信用政策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在产品成本 | 在产品材料成本 | 发货情况与信用政策、回款金额的匹配性 |
平面系统建设 | 有限公司 | 20%、投运款40%和质保款10%四次支付 | |||||||
5 | 国网2018年江苏盐城、南通等部分地区通信系统建设工程 | 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集成 | 2,452.05 | 款到发货 | 2,844.38 | 1,312.00 | 1,288.74 | 匹配 |
6 | 国网2019年第三次调度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 | 北京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 集成 | 1,658.56 | 款到发货 | 1,874.17 | 1,023.75 | 1,023.45 | 匹配 |
7 | 江苏省电力无线专网二批独立二次建设工程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1,651.57 | 货物交付后支30天内付90%,验收后质保期满1年支付10% | 1,679.65 | 963.46 | 963.46 | 匹配 |
8 | 国网江苏南通如皋接入层变电站通信设备带宽升级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1,563.20 | 货到后提交签收单和发票,60日内付全款 | 1,776.00 | 932.44 | 750.72 | 匹配 |
9 | 江苏省电力无线专网设备第三批建设工程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1,361.47 | 货到付款90%:验收质保款10% | 1,384.62 | 920.64 | 920.64 | 匹配 |
10 | 国网江苏南通传输网通信设备带宽扩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 | 集成 | 2,094.22 | 货到后提交签收单和发票,60日内 | 2,347.53 | 830.13 | 650.24 | 匹配 |
8-2-172
序号
序号 | 项目 | 客户 | 项目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信用政策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在产品成本 | 在产品材料成本 | 发货情况与信用政策、回款金额的匹配性 |
容 | 司物资分公司 | 付全款 | |||||||
合计 | 12,282.02 | ||||||||
占在产品余额比例 | 42.00% |
C、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主要在产品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项目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信用政策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在产品成本 | 在产品材料成本 | 发货情况与信用政策、回款金额的匹配性 |
1 | 国网2018年四川、重庆、陕西、青海等地区调度信息化系统建设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集成 | 2,207.14 | 款到发货 | - | 1,981.42 | 1,981.42 | 受中兴事件影响,客户的付款节奏变缓,在2019年1月、2月收到合同全款2,560.29万元 |
2 | 国网江苏调度管理信息大区数据网二平面系统建设 | 南京南瑞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1,923.33 |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30%、到货款20%、投运款40%和质保款10%四次支付 | - | 1,135.09 | 1,131.13 | 该项目在达成合作意向后,公司于2018年11月进场工作,客户履行完成内部合同流程审批程序后于2019年1月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后回款,截至2019年末回款1,723.11万元 |
8-2-173
序号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项目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信用政策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在产品成本 | 在产品材料成本 | 发货情况与信用政策、回款金额的匹配性 |
3 | 国网江苏地区2017年配网自动化系统提升项目 |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 集成 | 1,183.76 | 发货前买方以四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卖方合同全款 | 1,373.16 | 936.25 | 930.94 | 匹配 |
4 | 国网2018年江苏盐城、南通等部分地区通信系统建设工程 | 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集成 | 2,452.05 | 款到发货,发货前买方一次性支付合同100%款项,卖方可根据买方要求分批次发货 | 1,880.98 | 679.16 | 677.90 | 匹配 |
5 | 国网江苏地区2017年晨阳500KV等变电站新建通信系统配套工程 | 北京傲天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 | 623.93 | 款到发货 | 709.3 | 331.84 | 331.12 | 匹配 |
6 | 国网江苏苏州调度数据网建设 |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集成 | 292.11 | 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预付50%,货物交付签收后支付50% | 338.85 | 259.80 | 259.80 | 匹配 |
7 | 电信局智能配变终端维修工程设计项目 | 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 设计 | 599.76 | 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 | - | 244.86 | - | 匹配(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该项目于2020年12月通过验收,2021年1月已回全款) |
8 | 国网湖南、湖北等25个变电站调度数据网二次安防改造项目 |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 集成 | 220.85 | 货到票到三个月,电汇50%以上 | 128.63 | 182.00 | 181.92 | 匹配 |
8-2-174
序号
序号 | 项 目 | 客户 | 项目类别 | 合同金额(不含税) | 信用政策 |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回款金额(含税) | 在产品成本 | 在产品材料成本 | 发货情况与信用政策、回款金额的匹配性 |
9 | 国网江苏无锡、江阴、宜兴中兴传输网通信设备扩容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952.56 | 货到后提交签收单和发票,60日内付全款 | - | 160.23 | 160.23 | 匹配(截至2018年末,该项目涉及材料仍未发货完毕) |
10 | 国网苏州供电公司220kV新泾变等变电站传输网新建工程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集成 | 616.82 | 货到后提交签收单和发票,60日内付全款 | 709.79 | 158.89 | 158.60 | 匹配 |
合计 | 6,069.54 | ||||||||
占在产品余额比例 | 52.32% |
(3)对在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在产品中材料的领料、签收情况与销售合同的匹配性发行人的发货形式分为库发(发行人发送至客户)和直发(中兴通讯直接发送至客户)两种形式。对于库发材料,相应签收单上均会有对应的销售合同号,对于直发材料,可以根据中兴通讯系统里下载的签收单及相应的订单对应到销售合同号。
针对在产品的发出材料,获取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完工项目的明细表,核查了报告期各期主要未完工项目的销售合同及所附物料清单、领料单、签收单等,具体核查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75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发出材料金额 | 30,981.19 | 23,967.82 | 9,323.48 |
核查确认金额 | 22,378.52 | 17,604.69 | 6,564.64 |
核查确认比例 | 72.23% | 73.45% | 70.41% |
2)对期末在产品的材料明细进行函证
发行人期末在产品中的材料为已发货至客户的材料。针对期末在产品涉及的项目,向客户函证相关项目的执行状态、未完工项目已到货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具体数量。
报告期各期,具体函证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发出材料金额 | 30,981.19 | 23,967.82 | 9,323.48 |
回函确认金额 | 25,052.92 | 20,668.11 | 6,493.68 |
回函确认比例 | 80.86% | 86.23% | 69.65% |
3)核查在产品中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获取公司在产品项目的费用明细,检查主要费用项目的服务采购合同、结算单等,检查结算单中归集至各项目的准确性,检查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归集至各项目的准确性。
报告期各期,具体核查金额和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76项目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在产品-费用总额 | 3,047.14 | 3,334.57 | 1,214.19 |
核查确认金额 | 2,280.50 | 2,563.97 | 917.41 |
核查确认比例 | 74.84% | 76.89% | 75.56% |
4)获取了人员工时表及人工分配表,复核了人工分配的准确性及合理性5)根据“期初存货金额+本期采购-本期结转=期末存货金额”的恒等式,核查各期采购、成本结转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①采购核查
A、供应商访谈对公司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访谈,核查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其他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是否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核查覆盖比例如下:
期 限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核查比例 | 73.81% | 85.17% | 80.23% |
对外协供应商进行访谈,核查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其他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是否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核查覆盖比例如下:
期 限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核查比例 | 40.22% | 56.49% | 60.12% |
对涉及支付外协费用的交易对手方进行访谈,确认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其他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是否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核查覆盖2017年及报告期内体外支付外协费用的87.79%。
B、供应商函证
针对各期向供应商的采购情况进行函证,报告期各期函证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77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总额 | 38,173.58 | 42,437.69 | 24,767.32 |
回函确认采购额 | 32,780.06 | 36,259.04 | 19,488.15 |
确认比例 | 85.87% | 85.44% | 78.68% |
C、采购真实性抽凭抽取报告期各期采购样本,核对采购合同、入库记录、结算单(主要为外协服务采购)、发票等原始单据,执行细节测试,对采购的金额、期间进行检查,核查采购入库的时点和金额、外协费用发生的时点及在各项目之间的分配是否准确。报告期各期采购真实性核查统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总额 | 38,173.58 | 42,437.69 | 24,767.32 |
细节测试金额 | 30,853.36 | 35,438.30 | 18,625.32 |
细节测试比例 | 80.82% | 83.51% | 75.20% |
②材料成本结转完整性核查
发行人营业成本中,材料成本占比80%左右,针对营业成本中的直接材料执行下列核查措施:
A、直接材料与领料单、签收单核对
对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中的直接材料与领料记录、签收单进行核对,核查金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营业成本-直接材料 | 27,328.58 | 21,521.65 | 14,128.31 |
核查确认金额 | 23,726.26 | 18,662.79 | 11,574.18 |
核查确认比例 | 86.82% | 86.72% | 81.92% |
B、直接材料与销售合同物料清单核对
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的销售合同均会附有相应的物料明细,通过将相应项目结转的直接材料与销售合同后附的物料明细进行核对,核查直接材料结转的完整
性。报告期各期,上述核查金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8-2-178项 目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营业成本-直接材料 | 27,328.58 | 21,521.65 | 14,128.31 |
核查确认金额 | 21,628.10 | 16,773.45 | 10,042.24 |
核查确认比例 | 79.14% | 77.94% | 71.08% |
2、对期末在产品状态的核查程序
在产品状态核查主要是确认项目的状态(验收年份或未完工)、项目的所有方、项目的控制方以及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异常等项目情况。
(1)对期末主要在产品项目状态进行实地走访
选取了主要未完工项目进行了走访核查,确认了项目的执行状态,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在产品金额 | 36,502.37 | 29,244.54 | 11,600.47 |
经走访确认项目状态的在产品金额 | 25,250.55 | 10,711.64 | - |
核查确认比例 | 69.18% | 36.63% | - |
(2)对期末主要在产品项目的状态情况进行函证
对各期末主要在产品项目是否完工进行函证,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在产品金额 | 36,502.37 | 29,244.54 | 11,600.47 |
经回函确认项目状态的在产品金额 | 30,290.93 | 25,836.89 | 8,424.36 |
回函比例(回函金额/在产品金额) | 82.98% | 88.35% | 72.62% |
3、在产品中已发出材料的管理及毁损灭失的处理
公司系统集成项目存在材料发至客户仓库的情况,项目材料发出至客户后,材料的收发存通常由客户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公司交付材料之前由公司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因此材料于客户签收后在客户仓库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综上所述,在公司对在产品等未实施必要的盘点且中介机构无法实施监盘的情况下,保荐人、申报会计师通过执行替代程序可确认公司存货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项目状态、项目所有方及控制方。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的财务报表,查询可比公司的财务报告,计算了各自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析了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且低于同行业采用类似收入确认方法的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2、取得报告期各期在产品余额明细表及在产品余额结构明细表,分析了在产品余额结构的合理性,分析了在产品余额200万以内的项目数量较多且金额占比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小项目周期短情况的匹配性,获取了相关项目的开工时间、实施周期、验收时间,客户数量等情况;
3、取得公司存货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访谈了解对在产品的管控措施;
4、取得报告期各期库发材料和直发材料的收发存资料,访谈了解了直发材料的签收流程及存货在客户仓库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及处理方法,检查了公司销售合同中关于存货毁损灭失相关的条款;
5、访谈了解单一项目原材料采购时间、采购频率,以及采购数量是否超过销售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清单的情况;
6、了解、评价和测试公司与存货相关的管理制度,获取发行人关于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结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了解了发行人有关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和流程以及日常成本管理的相关措施,并对公司项目成本归集及核算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了测试,对货物签收及存货确认等重要的控制点执行了控制测试;
7、取得报告期各期在产品明细表,访谈了解了各期主要项目的项目内容、未验收原因等项目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且低于同行业采用类似收入确认方法的公司具有合理性;
2、在产品余额结构具有合理性,在产品余额200万以内的项目数量较多且金额占比较大具有合理性、与发行人所称小项目周期短的描述相匹配;
3、报告期各期,公司直发材料金额变动主要受超市化和国网数据业务新签合同金额变动影响;
4、对于直发材料,发行人未派人现场参与验收,其确认存货实际品类和数量与客户签收单一致的方法有效;
5、存货在客户仓库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6、在产品中原材料、直接人工、服务的使用和核算准确、真实及完整,在产品结转及时;
7、公司单一项目主要材料采购时间、频率、数量等不会超过销售合同规定。
8.关于财务内控。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发行人存在将财务人员个人卡作为公司现金卡管理的情况。(2)截至2017年1月31日,实际控制人占用发行人资金合计2,354.80万元。2017年12月,实际控制人归还上述款项。发行人与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供应商未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相关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资金由发行人汇至相关供应商后,由其汇回至徐勇、夏耿耿账户。(3)为解决部分服务商无法开具发票情况,发行人存在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后用于支付费用的情况。2017年和2018年,发行人向无法开具发票的供应商或服务商采购金额分别为316.49万元和
112.21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1.72%和0.45%。(4)徐陈、杨小亮、张莉娟为公司销售人员,发行人体外既向其支付销售提成又向其支付外协费用,主要因为对于项目需要紧急采购自然人供应商外协服务时,通常由销售人员先行垫付或使用备用金支付。徐陈、杨小亮、张莉娟2017年垫付20.00万元、57.92万元和23.40万元,超过或接近其当年年薪。(5)2017年、2018年,发行人体外支付外协费用对象均为个人,大多数对象为“包工头”,少数个人拥有公司,部分人员为电力系统人员。(6)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后,资金汇回发行人员工,相关资金拆分成费用和职工薪酬。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个人卡交易是否涉及税收补缴事项,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当地税务部门所称发行人该事项涉及“轻微违法”的含义及具体的(潜在)法律后果。(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通过其转出大额资金的合理性,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实际控制人后续还款至发行人的资金来源,上述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与徐勇、夏耿耿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潜在关联关系)或亲属关系,相关交易是否开具发票及税收合规性,上述供应商及相关股东、法人愿意承担虚开发票、公账大额转到非供应商任职的个人账户的相关刑事等责任和后续税务稽查风险及处罚的商业逻辑,相关责任、风险及处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潜在)风险。(3)补充披露采购金额占比较小前提下发行人向无法开具发票供应商或服务商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
相关理由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相同商品或服务不向能够开具发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部分个人自己有公司,发行人称其无法开具发票的合理性及准确性;未开公司的个人供应商未选择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发行人资金走账相关理由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4)补充披露项目跟进人员的情况(包括人数、人员所属部门等),外协费用由销售人员而非其他人员垫付或使用备用金支付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明确徐陈等三人2017年支付的外协费用为垫付还是备用金支付,如为垫付,披露垫付的时长、次数、平均每次垫付金额、当年累计垫付金额超过其年薪的合理性,相关原因的真实性。(5)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外协费用被支付方与外协服务提供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详细说明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少数拥有公司的个人与发行人交易未通过公司形式进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6)补充披露汇回至发行人员工资金在职工薪酬和费用之间的拆分方式和拆分依据,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相关职工薪酬和费用是否由个人账户再行支付给多个供应商或其他员工,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未说明的体外支付情形。(7)补充披露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具体资金流转过程、选择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的原因、原始账务处理情况及后续会计处理方式、差错更正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是否涉及发行人或供应商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法律风险。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有权机关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的获取情况及相关证明的具体表述内容。
(2)中介机构核查工作的充分性以及要求发行人整改措施的有效性。(3)对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内核和质控部门单独说明对上述事项履行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充分性,对相关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补充披露个人卡交易是否涉及税收补缴事项,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当地税务部门所称发行人该事项涉及“轻微违法”的含义及具体的(潜在)法律后果报告期前,发行人存在使用1张员工个人银行卡作为公司现金账户进行管理的情形,相关个人卡已于2017年4月注销。发行人个人卡纳入公司统一核算,不涉及税收补缴事项,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
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涉及税收补缴事项,发行人已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还原,并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等。
针对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以及当地税务部门所称发行人该事项涉及“轻微违法”的含义,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已于2021年4月6日补充出具《涉税事项证明》,载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泽宇智能”)出于为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以及向不愿开具发票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目的,通过获取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将资金汇出,相关资金最终汇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用于向职工支付薪酬、支付无票费用或成本的情形。对这一事项,泽宇智能已经进行了整改,并补齐了相应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共计768.87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泽宇智能主动整改,主观上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且补齐了上述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不良的法律后果,泽宇智能也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会发生类似情形。因此,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轻微违法,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该单位已自行纠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已向主管税务部门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且主管税务部门已出具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专项证明,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补充披露发行人与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通过其转出大额资金的合理性,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实际控制人后续还款至发行人的资金来源,上述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与徐勇、夏耿耿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潜在关联关系)或亲属关系,相关交易是否开具发票及税收合规性,上述供应商及相关股东、法人愿意承担虚开发票、公账大额转到非供应商任职的个人账户的相关刑事等责任和后续税务稽查风险及处罚的商业逻辑,相关责任、风险及处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潜在)风险
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通过其转出大额资金的合理性
相应供应商在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时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同时实际控制人亦会采取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因此,发行人与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供应商在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通过其转出大额资金具有合理性。
2、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
(1)收款后再付款
在此种方式下,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供应商通常先将自有资金汇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指定账户,实际控制人收到供应商先行支付的资金后,发行人再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2)拆分多笔汇出
在此种方式下,发行人通常将资金拆分成多笔汇出,发行人首先向供应商支付第一笔资金,待供应商将资金汇入实际控制人指定账户后,发行人再向供应商汇入第二笔资金,以此类推。
3、实际控制人后续还款至发行人的资金来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收购泽宇工程、泽宇设计支付的收购款。具体情况如下:
8-2-185
序号
序号 | 收款方 | 支付时间 | 支付事由 | 金额(万元) |
1 | 张剑 | 2017年12月1日 | 泽宇设计81.62%股权转让款 | 1,243.30 |
2 | 张剑 | 2017年12月1日 | 泽宇工程80.00%股权转让款 | 2,170.99 |
合 计 | 3,414.29 |
截至2017年1月31日,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款项合计2,354.80万元,之后未再新增资金占用情形。实际控制人于2017年12月向发行人偿还了上述占用的资金。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
上述股权转让,均履行了相应的资产评估程序,转让价格公允:
泽宇设计:根据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20)第4011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泽宇设计经审计后的总资产价值3,345.06万元,总负债2,171.71万元,净资产1,173.34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3,700.30万元,总负债2,171.71万元,净资产为1,528.59万元,净资产增值355.24万元,增值率30.28%”;
泽宇工程:根据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20)第4010号《资产评估报告》:“纳入评估范围的泽宇工程经审计后的总资产价值3,978.67万元,总负债1,523.17万元,净资产2,455.50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4,243.94万元,总负债1,523.17万元,净资产为2,720.78万元,净资产增值265.28万元,增值率10.80%”。
4、上述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与徐勇、夏耿耿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潜在关联关系)或亲属关系,相关交易是否开具发票及税收合规性,上述供应商及相关股东、法人愿意承担虚开发票、公账大额转到非供应商任职的个人账户的相关刑事等责任和后续税务稽查风险及处罚的商业逻辑,相关责任、风险及处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潜在)风险
(1)上述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与徐勇、夏耿耿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潜在关联关系)或亲属关系
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供应商情况如下:
8-2-186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 法定代表人 | 董监高情况 | 股权结构 |
东台市创美文化传媒中心 | 98万元 | 2015.10.16 | 缪根美 | 缪根美 | 缪根美100%持股 |
东台市梦影文化传媒中心 | 200万元 | 2016.3.20 | 孟平英 | 孟平英 | 孟平英100%持股 |
如东井平景观设计工作室 | 30万元 | 2016.8.15 | 陈井平 | 陈井平 | 陈井平100%持股 |
如东素栟景观设计工作室 | 20万元 | 2016.6.20 | 万素梅 | 万素梅 | 万素梅100%持股 |
如东群栟通讯器材经营部 | 20万元 | 2016.6.14 | 康传群 | 康传群 | 康传群100%持股 |
如东杨茶通讯器材经营部 | 20万元 | 2016.6.14 | 杨安 | 杨安 | 杨安100%持股 |
南通海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58万元 | 2016.6.21 | 胡乃鑫 | 胡乃鑫、张恒通 | 胡乃鑫100%持股 |
南通圣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110万元 | 2016.1.19 | 张宗明 | 张宗明、杨婧 | 张宗明100%持股 |
南通皎月建材有限公司 | 150万元 | 2016.5.26 | 李伟 | 李伟、王晶晶 | 李伟100%持股 |
南通方菊贸易有限公司 | 150万元 | 2015.11.25 | 乾方菊 | 乾方菊、王珊珊 | 乾方菊100%持股 |
出于资金临时性周转和避免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发行人通过上述供应商将资金汇出,并最终汇入实际控制人账户。相应供应商通过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收取费用,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徐勇均不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亲属关系。经企查查、启信宝等公开渠道查询,与上述供应商存在相同注册地址或联系电话等疑似关联关系的企业个数如下:
企业名称 | 疑似关联企业个数 |
东台市创美文化传媒中心 | - |
东台市梦影文化传媒中心 | - |
如东井平景观设计工作室 | 2 |
如东素栟景观设计工作室 | 123 |
如东群栟通讯器材经营部 | - |
如东杨茶通讯器材经营部 | 123 |
南通海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107 |
南通圣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7 |
南通皎月建材有限公司 | 20 |
8-2-187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疑似关联企业个数 |
南通方菊贸易有限公司 | - |
上述疑似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亲属关系,也不存在业务往来。
(2)相关交易是否开具发票及税收合规性
发行人在上述供应商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过程中不存在取得发票的情形,发行人对上述资金占用形成的利息收入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相关税费,且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已出具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的税收合规。
(3)上述供应商及相关股东、法人愿意承担虚开发票、公账大额转到非供应商任职的个人账户的相关刑事等责任和后续税务稽查风险及处罚的商业逻辑,相关责任、风险及处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潜在)风险
1)商业逻辑
相应供应商通过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收取费用,该等供应商愿意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具有合理性,符合商业逻辑。
2)相关责任、风险及处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潜在)风险
①虚开发票
发行人在上述供应商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过程中不存在取得发票的情形,不存在因虚开发票导致的相关刑事和税务稽查风险。
②公账大额转私
A、刑事等责任
实际控制人出于为子女置业的目的通过供应商进行资金拆借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在该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因向发行人提供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在未取得支付结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者”, 即供应商而非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通过供应商资金拆借占用发行人资金的目的系为子女置业而进行资金周转,并非从事经营活动,亦未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B、税务稽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由于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供应商是否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无法获知,亦不知相关供应商在此过程中是否将相关资金依法登记,故无法对上述供应商是否存在后续税务稽查风险作出判断,即便相关供应商未能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亦不是责任主体,无需就供应商的税收稽查风险承担责任。
(三)补充披露采购金额占比较小前提下发行人向无法开具发票供应商或服务商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相关理由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相同商品或服务不向能够开具发票供应商采购的原因;部分个人自己有公司,发行人称其无法开具发票的合理性及准确性;未开公司的个人供应商未选择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发行人资金走账相关理由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对于外协服务采购,若向正规供应商进行采购,对方通常需要开具发票,且在报价中会包含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成本,采购价格通常较高。
若向个人供应商采购,虽然可以通过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拥有公司的个人可
以直接开具发票),但该等个人供应商规范意识较弱,通常不开具发票,采购价格通常较低。由于个人供应商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发行人对于部分临时性、紧急性的线缆布放、简单制图等辅助性工作需要向个人供应商采购。对于向个人供应商采购的外协服务,发行人若以公账向其支付,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税收成本较高。因此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对于个人供应商,发行人选择通过体外向个人供应商支付采购成本。
2017年、2018年,公司体外支付外协费用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89
年份
年份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金额 | - | - | 112.21 | 316.49 |
上述费用的支付对象主要为个人,相关费用若由发行人直接向其支付,则需要按照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017年、2018年适用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如下: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不超过16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000元至37000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发行人对外协服务商的年采购额大多在5万元以上。由上可以看出,相应收入超过5万元,其税率已经到40%,若发行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相应的税负成本较高。
发行人作为一家盈利性机构,在各个环节控制成本是其在日常经营中首要考虑的事项之一。发行人可以向能够开具发票的供应商采购相同服务,但相应成本会较高。在企业尚未建立起规范的运作体系前,出于成本以及自然人供应商机动灵活的考虑,在体外向个人供应商采购部分辅助性外协服务具有合理性,符合商业逻辑。
(四)补充披露项目跟进人员的情况(包括人数、人员所属部门等),外协费用由销售人员而非其他人员垫付或使用备用金支付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明确徐陈等三人2017年支付的外协费用为垫付还是备用金支付,如为垫付,披露垫付的时长、次数、平均每次垫付金额、当年累计垫付金额超过其年薪的合理性,相关原因的真实性
1、项目跟进人员的情况(包括人数、人员所属部门等),外协费用由销售人员而非其他人员垫付或使用备用金支付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
由于发行人实行销售人员区域覆盖制,项目进度由销售人员负责跟进,项目实施人员则根据项目需求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之间进行流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人员的人数分别为29人、34人和42人,销售人员跟进区域内的项目,将了解到的客户需求传达给项目实施人员,由项目实施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由于销售人员长期在其负责的区域内开展活动,相比项目实施人员对当地市场情况更为了解,部分项目紧急需要外协服务采购时,销售人员会协助在当地寻找外协服务商。因此,在2018年之前发生部分外协费用由销售人员而非其他人员支付的情形,相关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的情形。
报告期内,除涉及体外支付事项外,发行人的外协费用均由发行人直接支付。2018年股改之后,发行人的外协服务商选取均由项目部门负责,销售人员不再参与,且发行人的外协服务商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确定。
根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经我院办案系统查询,2017年至今,未发现泽宇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营销人员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明确徐陈等三人2017年支付的外协费用为垫付还是备用金支付,如为垫付,披露垫付的时长、次数、平均每次垫付金额、当年累计垫付金额超过其年薪的合理性,相关原因的真实性
徐陈、杨小亮、张莉娟支付的2017年外协费用中,徐陈、张莉娟为备用金支付,杨小亮存在部分垫付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91
垫付时间
垫付时间 | 垫付金额 |
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30日 | 1.25 |
相关垫付资金为支付2017年外协费用,当年累计垫付金额未超过其年薪。2018年1月后,杨小亮未再发生垫付的情形。
(五)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外协费用被支付方与外协服务提供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详细说明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少数拥有公司的个人与发行人交易未通过公司形式进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外协费用被支付方与外协服务提供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详细说明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体外支付外协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 支付方 | 支付对象 | 金额 | 是否一致 |
2018年6月7日 | 孔乐 | 费军锋 | 87.70 | 是 |
2018年1月19日 | 陈益波 | 方国盛 | 8.60 | 是 |
2018年1月19日 | 陈益波 | 许永芬 | 8.00 | 否 |
2018年2月13日 | 陈益波 | 方国盛 | 3.50 | 是 |
2018年5月10日 | 陈益波 | 洪南生 | 3.41 | 是 |
2018年1月12日 | 陈益波 | 倪震 | 1.00 | 是 |
报告期内,发行人体外支付外协费用中存在被支付方与外协服务商不一致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发行人体外向许永芬支付8万元,相应实际外协服务提供人为徐翔,系许永芬丈夫。徐翔于2015年3月退休前曾为南通供电分公司设计室副主任,具备相关现场勘察、制图的能力,许永芬代徐翔收取外协费用。
除徐翔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外协费用被支付方与外协服务提供方不一致的情况,许永芬代徐翔收取费用系其夫妻之间的安排。
2、补充披露少数拥有公司的个人与发行人交易未通过公司形式进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拥有公司的个人供应商,若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相应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
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成本较高。
因此,个人供应商即使拥有公司,但为了降低税收成本,会尽量避免通过公司形式进行交易,且该等公司通常规模小、规范意识较弱,通过个人账户直接收取货款的情况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六)补充披露汇回至发行人员工资金在职工薪酬和费用之间的拆分方式和拆分依据,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相关职工薪酬和费用是否由个人账户再行支付给多个供应商或其他员工,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未说明的体外支付情形
1、汇回至发行人员工资金在职工薪酬和费用之间的拆分方式和拆分依据,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发行人在对体外支付职工薪酬和费用进行还原时,首先由员工将其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的相关流水逐笔进行说明,说明相关流水的交易对手方身份、往来原因等。
发行人体外支付的职工薪酬均有相应的工资或提成发放表,相应明细表由薪酬专员制作、部门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副总经理审批。
在对体外支付事项进行还原时,根据汇入资金的最终流向并结合工资或提成发放表以及个人流水说明对职工薪酬和费用进行拆分。
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相关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2、相关职工薪酬和费用是否由个人账户再行支付给多个供应商或其他员工,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未说明的体外支付情形
(1)相关职工薪酬和费用是否由个人账户再行支付给多个供应商或其他员工
发行人存在相关资金汇回至发行人员工账户后,由相关员工再行支付给其他员工或供应商的情形,具体情况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八/一/(七)”相关内
容。
(2)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的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未说明的体外支付情形发行人体外支付用途为支付职工薪酬及无票外协费用。发行人体外支付的职工薪酬均有相应的工资或提成发放表,相应明细表由薪酬专员制作、部门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副总经理审批,相关人员薪酬真实、准确。
2017年、2018年,公司通过体外支付采购服务的主要外协服务商有相应的项目结算单或往来邮件及设计图、银行流水等结算依据,并经对方访谈确认(访谈确认比例87.79%),相关外协采购费用真实发生。
2016年至2018年,发行人体外支付共计汇出资金2,667.94万元,共计汇入资金2,470.40万元,汇出资金与汇入资金基本匹配,差额主要为支付给相关方的税金及费用。
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体外支付情形。
(七)补充披露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具体资金流转过程、选择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的原因、原始账务处理情况及后续会计处理方式、差错更正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是否涉及发行人或供应商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法律风险
1、补充披露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具体资金流转过程
报告期期初,2018年,发行人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相关资金由发行人体内流出后汇入发行人员工账户,再由员工对外支付薪酬和费用。
2016年至2018年,上述事项的整体资金流转过程如下:
(1)资金汇出过程
2016年至2018年,发行人向协助发行人进行体外支付的供应商汇出的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194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名称 | 汇出金额 |
东台市创美文化传媒中心 | 25.21 |
东台市梦影文化传媒中心 | 27.23 |
如东井平景观设计工作室 | 20.39 |
如东素栟景观设计工作室 | 1.00 |
如东群栟通讯器材经营部 | 228.87 |
如东杨茶通讯器材经营部 | 199.32 |
如东曹丽华通讯器材经营部 | 196.06 |
如东蓉栟建材经营部 | 50.00 |
如东桂茶栟建材经营部 | 80.00 |
如东兰栟建材经营部 | 76.75 |
如东吕银凤通讯器材经营部 | 203.94 |
如东良珍通讯器材经营部 | 53.02 |
如东想张通讯器材经营部 | 130.24 |
东台市三仓镇龙之存通讯器材经营部 | 250.00 |
东台市三仓镇龙之冬通讯器材经营部 | 250.00 |
东台市三仓镇龙之芳通讯器材经营部 | 166.90 |
东台市三仓镇龙之红通讯器材经营部 | 250.00 |
东台市畅顺货物运输站 | 100.00 |
东台市素也梅商贸中心 | 26.38 |
东台市田之佩商贸中心 | 23.99 |
南京恒瑞电子有限公司 | 259.15 |
崇川区乐家乐图文设计中心 | 49.51 |
合 计 | 2,667.94 |
(2)资金汇入及相关资金的最终流向
相关资金汇入公司员工账户后,通常通过该员工账户直接对外支付薪酬或费用,同时也存在该员工将资金转给其他员工,由其他员工直接对外支付薪酬或费用或再次转给其他员工支付薪酬或费用的情形。上述资金汇入相关员工账户后,体外支付薪酬或费用的资金流转路径如下:
单位:万元
8-2-195流水路径
流水路径 | 供应商资金汇入(第一手) | 员工账户A上直接支付薪酬费用 | 员工账户A资金汇出给员工账户B用于支付薪酬费用(第二手) | 员工账户B上直接支付薪酬费用 | 员工账户B资金汇出给员工账户C用于支付薪酬费用(第三手) | 员工账户C对外支付薪酬费用 | |||||||||
金额① | 员工账户A | 款项用途 | 金额② | 款项性质 | 金额③=①-② | 员工账户B | 款项用途 | 金额④ | 款项性质 | 金额⑤=③-④ | 员工账户C | 款项用途 | 金额 | 款项性质 | |
潘春梅1 | 100.00 | 潘春梅 | 发放章锐、王晓丹等2016年年终奖 | 100.00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潘春梅2 | 196.06 | 潘春梅 | 发放孔乐、姜灶菊、杨小亮、陈玉梅、范晓丽等2016年年终奖 | 106.96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放杨小亮、陈玉梅、范晓丽等2016年无票费用 | 89.11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潘春梅3 | 250.00 | 潘春梅 | 发放徐陈、张莉娟、姜灶菊、李莲、孔乐、葛红芳、刘永洁等2016年无票费用 | 203.26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放李莲、葛红芳等2016年年终奖 | 46.74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勇1 | 372.22 | 徐勇 | - | - | - | 372.22 | 潘春梅 | 发放黄亮、杭银花、汪婷婷、贲晓建、陈远、钱峰、 | 372.22 | 薪酬 | - | - | - | - | - |
8-2-196流水路径
流水路径 | 供应商资金汇入(第一手) | 员工账户A上直接支付薪酬费用 | 员工账户A资金汇出给员工账户B用于支付薪酬费用(第二手) | 员工账户B上直接支付薪酬费用 | 员工账户B资金汇出给员工账户C用于支付薪酬费用(第三手) | 员工账户C对外支付薪酬费用 | |||||||||
金额① | 员工账户A | 款项用途 | 金额② | 款项性质 | 金额③=①-② | 员工账户B | 款项用途 | 金额④ | 款项性质 | 金额⑤=③-④ | 员工账户C | 款项用途 | 金额 | 款项性质 | |
张红旗、周然、杨焜、朱小智、陈益波、丁伟、陆张峰、徐海明、吴新兵、李炜等2016年年终奖 | |||||||||||||||
徐勇2 | 193.19 | 徐勇 | 发放徐勇薪酬 | 7.42 | 薪酬 | 185.78 | 孔乐 | 发放汪婷婷、赵伟祺、杨小亮、葛红芳、姜灶菊、张莉娟、杭银花、范晓丽、徐陈、陈玉梅、赵刚、黄亮等2017年季度提成 | 146.19 | 薪酬 | 20.00 | 徐陈 | 支付2017年徐友清外协费用 | 20.00 | 外协费用 |
19.59 | 张莉娟 | 支付2017年张鑫外协费用 | 19.59 | 外协费用 | |||||||||||
徐勇3 | 3.16 | 徐勇 | 支付徐勇2016年无票费用 | 3.16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勇4 | 90.00 | 徐勇 | 支付徐勇2016年无票费用 | 90.00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勇5 | 14.37 | 徐勇 | 支付范晓丽等2016年提成 | 7.11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勇5 | 徐勇 | 支付2016年王智鹏等薪酬 | 7.26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8-2-197流水路径
流水路径 | 供应商资金汇入(第一手) | 员工账户A上直接支付薪酬费用 | 员工账户A资金汇出给员工账户B用于支付薪酬费用(第二手) | 员工账户B上直接支付薪酬费用 | 员工账户B资金汇出给员工账户C用于支付薪酬费用(第三手) | 员工账户C对外支付薪酬费用 | |||||||||
金额① | 员工账户A | 款项用途 | 金额② | 款项性质 | 金额③=①-② | 员工账户B | 款项用途 | 金额④ | 款项性质 | 金额⑤=③-④ | 员工账户C | 款项用途 | 金额 | 款项性质 | |
徐勇6 | 71.96 | 徐勇 | 支付吴鹏飞、孙铁军、马晓彬等2016年无票外协费用 | 71.96 | 外协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勇7 | 5.23 | 徐勇 | 支付赵耀薪酬 | 2.74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勇7 | 徐勇 | 支付徐勇无票费用 | 2.49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勇8 | 8.04 | 徐勇 | 徐勇支付2017年无票费用 | 8.04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勇9 | 42.57 | 徐勇 | 支付徐勇薪酬 | 1.64 | 薪酬 | 40.93 | 孔乐 | 支付李莲、范晓丽2017年季度提成 | 40.93 | 薪酬 | - | - | - | - | - |
徐勇10 | 8.00 | 徐勇 | 支付王智鹏等2018年薪酬 | 2.82 | 薪酬 | - | - | - | - | - | |||||
徐勇支付2018年无票费用 | 5.18 | 费用 | - | - | - | - | - | ||||||||
徐勇11 | 1.62 | 徐勇 | 发放王智鹏2018年薪酬 | 1.62 | 薪酬 | - | - | - | - | - | |||||
徐勇12 | 82.72 | 徐勇 | 支付韩如、卫海霞等2018年薪酬 | 70.27 | 薪酬 | - | - | - | - | - | |||||
支付张勇2018年无票费用 | 12.45 | 费用 | - | - | - | - | - | ||||||||
陈益波1 | 49.60 | 陈益波 | 发放许永芬、詹可筹、方国盛等2017年无票外协费用 | 49.60 | 外协费用 | - | - | - | - | - | |||||
陈益波2 | 49.51 | 陈益波 | 发放周然、张红旗等2018年薪酬 | 25.00 | 薪酬 | - | - | - | - | - | |||||
支付方国盛、许永芬等2018年无票外协费用 | 24.51 | 外协费用 | - | - | - | - | - | ||||||||
胡永强1 | 259.15 | 胡永强 | 支付任海波、汪婷婷等无票 | 79.54 | 费用 | 34.05 | 周跃 | 支付孔乐、张 | 34.05 | 薪酬 | - | - | - | - | - |
8-2-198流水路径
流水路径 | 供应商资金汇入(第一手) | 员工账户A上直接支付薪酬费用 | 员工账户A资金汇出给员工账户B用于支付薪酬费用(第二手) | 员工账户B上直接支付薪酬费用 | 员工账户B资金汇出给员工账户C用于支付薪酬费用(第三手) | 员工账户C对外支付薪酬费用 | |||||||||
金额① | 员工账户A | 款项用途 | 金额② | 款项性质 | 金额③=①-② | 员工账户B | 款项用途 | 金额④ | 款项性质 | 金额⑤=③-④ | 员工账户C | 款项用途 | 金额 | 款项性质 | |
费用 | 晓飞等人薪酬 | ||||||||||||||
19.12 | 徐勇 | 支付范晓丽2017年费用 | 19.12 | 费用 | - | - | - | - | - | ||||||
支付王晓丹、章锐、杨天晨等薪酬 | 59.76 | 薪酬 | 26.24 | 徐勇 | 发放赵耀、徐勇等2017年薪酬 | 26.24 | 薪酬 | - | - | - | - | - | |||
40.43 | 徐勇 | 支付王智鹏等2017年无票费用 | 40.43 | 费用 | - | - | - | - | - | ||||||
周跃1 | 107.73 | 周跃 | 支付徐勇、章锐、王智鹏等薪酬 | 33.48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任海波福利费、范晓丽、林珊等2017年费用 | 74.25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孔乐1 | 81.40 | 孔乐 | 支付2017年朱柔无票外协费用 | 41.30 | 外协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2017年陈玉梅、范晓丽、徐陈提成 | 40.10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孔乐2 | 30.16 | 孔乐 | 支付2017年葛红芳、范晓丽、杨小亮提成 | 30.16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孔乐3 | 200.00 | 孔乐 | 发放汪婷婷、孔乐等2017年季度提成 | 13.99 | 薪酬 | 56.89 | 姜灶菊 | 支付苗辉、张舒2017年外协费用 | 56.89 | 外协费用 | - | - | - | - | - |
57.92 | 杨小亮 | 支付施箭、李金礼2017年外协费用 | 57.92 | 外协费用 | - | - | - | - | - |
8-2-199流水路径
流水路径 | 供应商资金汇入(第一手) | 员工账户A上直接支付薪酬费用 | 员工账户A资金汇出给员工账户B用于支付薪酬费用(第二手) | 员工账户B上直接支付薪酬费用 | 员工账户B资金汇出给员工账户C用于支付薪酬费用(第三手) | 员工账户C对外支付薪酬费用 | |||||||||
金额① | 员工账户A | 款项用途 | 金额② | 款项性质 | 金额③=①-② | 员工账户B | 款项用途 | 金额④ | 款项性质 | 金额⑤=③-④ | 员工账户C | 款项用途 | 金额 | 款项性质 | |
67.38 | 范晓丽 | 支付赵张浩、范存琳2017年外协费用 | 67.38 | 外协费用 | - | - | - | - | - | ||||||
3.82 | 张莉娟 | 支付张鑫2017年外协费用 | 3.82 | 外协费用 | - | - | - | - | - | ||||||
孔乐4 | 184.38 | 孔乐 | 发放姜灶菊、汪婷婷、杨小亮、张莉娟、李莲、孔乐等2018年季度提成 | 96.68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费军峰2018年无票外协费用 | 87.70 | 外协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晓飞 | 14.36 | 张晓飞 | 支付卫海霞等2017年薪酬 | 14.36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陆红 | 2.16 | 陆红 | 支付2017年无票费用 | 2.16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建丰 | 10.64 | 李建丰 | 支付2017年无票费用 | 10.64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丁龙霞1 | 6.30 | 丁龙霞 | 支付2018年设计、工程部门人员薪酬 | 6.30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丁龙霞2 | 35.86 | 丁龙霞 | 支付张勇等2018年无票费用 | 17.55 | 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王枝军、郑佩德等薪酬 | 18.31 | 薪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2,470.40 | - | - | 1,565.62 | - | - | - | - | 865.19 | - | - | - | - | 39.59 | - |
2、选择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的原因,原始账务处理情况及后续会计处理方式、差错更正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选择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的原因
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选择通过供应商进行资金流转,主要是为了避免形成明显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对于体外支付,发行人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苏电中心等规模较大的企业,相关客户配合发行人进行资金流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发行人选择通过供应商进行资金流转。
(2)相关事项的原始账务处理情况及后续会计处理方式、差错更正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原始账务处理
①对于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供应商,发行人通过预付款项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对于配合发行人体外支付的供应商,发行人通过支付采购款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借:存货
销售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注:对于向相关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外协服务,先在“存货”科目进行核算,待相应项目完工后再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对于向供应商采购的运输服务,直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实际对外支付时: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后续更正会计处理
①对于发行人通过预付款项的方式对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会计处理进行更正:
对资金占用款项更正至其他应收款
借:其他应收款贷:预付款项
对资金占用款项计提利息
借:其他应收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②对于发行人通过支付采购款方式对发行人体外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更正:
对体外支付的款项更正至其他应收款
借: 其他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在对体外支付的款项更正时,对于采购的原材料或外协服务,若相应项目当期已经完工,则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若相应项目当期未完工,冲减相应的存货;对于采购的运输服务,冲减当期的销售费用
按体外支付薪酬费用性质及归属期间进行更正
借: 存货
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
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
注:对汇出资金更正时,根据实际的资金用途及归属期间进行更正,若相关资金用于支付项目成本有关的薪酬或费用,对于当期完工的项目,增加相应项目当期的主营业务成本,对于当期未完工的项目,增加相应项目当期的存货成本;若相关资金用于支付销售人员薪酬或费用,增加当期的销售费用;若相关资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员薪酬或费用,增加当期的管理费用3)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
①资金占用
2017年、2018年,资金占用事项的差错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02
项目
项目 | 2017年 | 2018年 | |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 计提资金占用利息① | 136.02 | - |
更正后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增加额(“-”代表减少)②=① | 136.02 | - | |
更正后营业利润增加额(“-”代表减少)③=② | 136.02 | - | |
营业利润影响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 | 2.06% | - |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7年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利润总额的影响比例为2.06%,影响较小。
②体外支付
2017年、2018年,上述事项的差错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7年 | 2018年 | 总计 | |
营业成本 | 冲减通过供应商付款虚增的营业成本① | 820.44 | 113.52 | 933.96 |
调增体外支付的营业成本② | 333.33 | 247.47 | 580.80 | |
更正后营业成本增加额(“-”代表减少)③=②-① | -487.11 | 133.95 | -353.16 | |
销售费用 | 调增体外支付的销售费用④ | 349.43 | 106.68 | 456.11 |
管理费用 | 调增体外支付的管理费用⑤ | 182.56 | 156.3 | 338.86 |
更正后营业利润增加额(“-”代表减少)⑥=-(③+④+⑤) | -44.88 | -396.93 | -441.81 | |
营业利润影响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 | 0.68% | 5.46% | 3.18% | |
应交税费 | 冲减通过供应商付款增加的进项税抵扣金额[注] | 5.83 | 1.44 | 7.27 |
注:2017年、2018年冲减的进项税抵扣金额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对相应供应商的“采购”主要集中在2016年,另一方面是因为相应供应商主要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率为3%,税率较低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7年、2018年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利润总额的影响比例分别为0.68%、5.46%,影响较小。上述事项更正对报告期各期毛利率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03
项目
项目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
调整前 | 营业收入 | 27,321.38 | 31,118.42 |
营业成本 | 17,079.40 | 18,248.62 | |
毛利率 | 37.49% | 41.36% | |
调整后 | 营业收入 | 27,321.38 | 31,118.42 |
营业成本 | 16,592.29 | 18,382.57 | |
毛利率 | 39.27% | 40.93% |
由上表可以看出,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当期的毛利率影响较小。
4)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以上事项作为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报告期内及以前年度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通过供应商套取资金是否涉及发行人或供应商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法律风险
发行人存在出于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以及向个人供应商支付费用的目的,通过获取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将资金汇出,并最终汇入公司员工个人并用以支付薪酬和费用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于2021年4月6日出具的《涉税事项证明》,载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以下统称“泽宇智能”)出于为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以及向不愿开具发票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目的,通过获取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将资金汇出,相关资金最终汇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用于向职工支付薪酬、支付无票费用或成本的情形。对这一事项,泽宇智能已经进行了整改,并补齐了相应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共计768.87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泽宇智能主动整改,主观上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且补齐了上述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不良的法律后果,泽宇智能也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会发生类似情形。因此,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轻微违法,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该单位已自行纠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
“根据202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证明,泽宇智能2016至2018年期间的相关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不良后果,事后公司能主动改正。该证明认定准确,我院不会就泽宇智能上述事项对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综上,发行人上述事项已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确认,不会因此给予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当地检察机关亦对此进行了确认,证明认定准确,不会采取法律措施。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有权机关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的获取情况及相关证明的具体表述内容
针对发行人存在通过供应商付款,将款项用于支付员工薪酬和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取得的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8-2-204序号
序号 | 机关名称 | 出具日期 | 主要表述内容 |
1 |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 | 2021年4月6日 |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泽宇智能”)出于为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以及向不愿开具发票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目的,通过获取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将资金汇出,相关资金最终汇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用于向职工支付薪酬、支付无票费 |
8-2-205
序号
序号 | 机关名称 | 出具日期 | 主要表述内容 |
用或成本的情形。对这一事项,泽宇智能已经进行了整改,并补齐了相应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共计768.87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泽宇智能主动整改,主观上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且补齐了上述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形,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不良的法律后果,泽宇智能也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会发生类似情形。因此,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轻微违法,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该单位已自行纠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 |||
2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 2021年4月9日 |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了《关于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确认文件的请示》。 根据202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证明,泽宇智能2016至2018年期间的相关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不良后果,事后公司能主动改正。该证明认定准确,我院不会就泽宇智能上述事项对泽宇智能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另经我院办案系统查询,2017年至今,未发现泽宇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营销人员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九)中介机构核查工作的充分性以及要求发行人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1、申报会计师核查工作的充分性
申报会计师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体外支付薪酬、费用事项:
(1)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员工进行访谈,了解通过相关事项的背景和发生原因;取得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及配合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供应商及相关人员名单;
(2)取得发行人流水:至发行人基本户开户行取得发行人的开户清单,并至相应银行取得发行人2016年至2020年的银行流水清单;
取得上述账户2016年至2020年1-6月所有资金往来及2020年7-12月单笔10万元以上资金往来填列的《发行人资金流水情况表》;
(3)取得自然人流水:陪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至17家银行打印其银行开户清单,取得相应开户清单的银行流水;对其他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其他主要股东、公司其他财务人员,获取相应人员与公司往来账户或日常使用账户的银行流水,并
获取其关于提供相关流水完整性的承诺函,合计取得79人2017年(实际控制人和徐勇等包括2016年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体外支付相关的账户)及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取得上述账户2017年(实际控制人和徐勇等包括2016年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体外支付相关的账户)至2020年1-6月所有资金往来及2020年7-12月单笔5万元以上资金往来填列的《自然人资金流水情况表》以及对相关资金往来交易对手方身份、资金往来原因和用途等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资金占用流水完整性核查
通过《发行人资金流水情况表》和《自然人资金流水情况表》并结合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供应商及相关人员名单,统计、分析发行人向相关供应商汇出资金金额与相关供应商及相关人员汇入资金金额的匹配情况,确定相关关联方占用情况的完整性;
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流出、偿还时间,并结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测算资金占用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子女的购房合同,取得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女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查相关购房资金的流出情况及购房的真实性;
(5)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流水核查
通过《发行人资金流水情况表》和《自然人资金流水情况表》并结合配合发行人体外支付供应商及相关人员名单,统计、分析发行人向相关供应商汇出资金金额与相关供应商及相关人员汇入资金金额的匹配情况,确定相关体外支付流水流出、流入的完整性;
取得发行人体外支付涉及的薪酬与提成发放表;
对于流入自然人账户的每一笔涉及体外支付的流水,核查相应流水的最终流向和最终用途,并结合相关流水的交易对手方身份、交易事项说明以及薪酬与提成发放表对薪酬和费用进行拆分;
对涉及支付外协费用的交易对手方进行访谈,确认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其他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是否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访谈核查金额占比87.79%,并取得公司与主要外协供应商的结算单据、
往来邮件、设计图纸、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核查相关外协服务的真实性;逐笔复核上述事项涉及的成本、费用等科目的追溯调整分录;测算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主要会计科目及毛利率的影响;
(6)网络查询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配合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供应商工商情况,并结合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核查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南京恒瑞电子有限公司、崇川区乐家乐图文设计中心进行现场走访,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关系、实际业务往来情况,询问其业务经营情况,取得2016年至2018年,发行人与南京恒瑞电子有限公司、崇川区乐家乐图文设计中心的采购合同、采购入库凭证、招投标文件等,核查业务往来的真实性;取得配合发行人进行体外支付主要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
(7)取得当地税务部门针对上述事项的专项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税收补缴的完税凭证,取得当地检察机关对该事项的确认;
(8)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及相应利息偿还的流水凭证、记账凭证,取得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函;取得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付款、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核查发行人内控措施的完善情况及运行情况。
综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内控相关事宜进行了完整的核查,核查工作充分,能够反应真实情况,不存在重大遗漏。
2、要求发行人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针对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及发行人体外支付事项,申报会计师要求发行人进行了相应整改,相应整改情况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
申报会计师要求:要求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再次发生。
发行人整改措施:发行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并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
公正,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以及一系列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范规定中对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拆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并禁止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同时,为了避免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张剑、实际控制人张剑和夏耿耿出具了《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在泽宇智能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泽宇智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泽宇智能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泽宇智能资金。
(3)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与泽宇智能的关联交易。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泽宇智能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赔偿由此给泽宇智能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与泽宇智能无任何关联关系满十二个月之日终止。
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本人将立即通知泽宇智能和泽宇智能为本次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本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本承诺函。”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2)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
申报会计师要求:要求公司对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进行全面自查并追溯调整;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财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水平,设立公司内控审计部门,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发行人整改措施:针对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公司进行了自查,对上述不规范事项按照业务发生的实质排查,财务上追溯调整处理,补缴了该事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等。
为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发行人进一步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了内控制度:
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聘请了袁学礼(高级会计师)、程志勇(中国注册会计师)两名具有专业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重新聘任了专业的财务负责人陈蒙(高级会计师、拥有超过30年的财务工作经历);成立了内部审计部,并由内审部门不定期对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人员等关键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对账单进行检查。
2)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修订完善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付款、报销管理规定》《采购制度》等一系列的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项费用的开支均需符合国家的财经税务法规及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收入支出产生或承担的部门对其内容和事前审核的金额等事项从严把关,确认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财务部门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对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是否在预算内等进行审核,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进行检查。
公司持续在内控流程上进行规范,在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并严格保证其有效执行,以杜绝财务不规范情形的再次发生。加强对采购和费用报销的管理,明确“若供货单位、日期、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其中任何一项与实际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审核付款、报销”,进一步规范项目供应商的选择,对于项目成本及费用的支付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控制。
3)相关人员承诺
针对上述不规范使用资金的行为,实际控制人张剑、夏耿耿已承诺:如公司
及其子公司或相关员工因上述事项将来被相关部门罚款的,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相关的罚款,以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同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认真总结了该项事宜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并承诺将继续巩固和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公司薪酬福利体系、资金管理等各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岗位人员配置以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针对上述不规范使用资金的行为,公司相关人员已出具承诺,承诺今后不将个人名下的任何银行账户提供给公司使用,严格按照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申请使用公司资金,严格按照公司的报销管理制度申请费用报销,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上述整改措施运行情况良好。2019年开始,公司未再发生上述行为。
综上,经过规范整改,公司已建立了完善内控体系,且运行情况良好,上述不规范行为自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后(2018年12月)未再发生,相关整改措施有效。
(十)对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2017年、2018年,公司体外支付外协费用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10年份
年份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金额 | - | - | 112.21 | 316.49 |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9年开始,公司未再发生体外支付外协费用的情形。
对于上述体外支付的外协费用,申报会计师对主要体外外协支付供应商进行了访谈,访谈覆盖比例为87.79%,另对部分项目取得了相应的项目结算单或往来邮件及设计图、银行流水等结算依据,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交易 对手方 | 金额 | 资金用途 | 采购内容 | 真实性证据 |
2017年 | 苗辉 | 29.60 | 外协费用 | 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辅助性工作 | 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张舒 | 27.29 | 外协费用 | 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辅助性工作 | 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8-2-211年份
年份 | 交易 对手方 | 金额 | 资金用途 | 采购内容 | 真实性证据 |
杨小亮 | 57.92 | 外协费用 | 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辅助性工作 | 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
范存琳 | 55.38 | 外协费用 | 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辅助性工作 | 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
赵张浩 | 12.00 | 外协费用 | 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辅助性工作 | 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
朱柔 | 41.30 | 外协费用 | 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辅助性工作 | 银行流水 | |
张莉娟 | 23.40 | 外协费用 | 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辅助性工作 | 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
徐陈 | 20.00 | 外协费用 | 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辅助性工作 | 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
詹可筹 | 19.64 | 辅助设计 | 福建政和配网现场勘察、简单制图 | 往来邮件、设计图、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
方国盛 | 15.32 | 辅助设计 | 通信技改设计现场勘察、简单制图 | 往来邮件、设计图、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
许永芬 | 8.00 | 辅助设计 | 昆山锦溪人才公寓设计现场勘察、简单制图 | 设计成品校审单、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
叶德生 | 3.37 | 辅助设计 | 福建配网现场勘察、简单制图 | 往来邮件、设计图及银行流水 | |
薛健 | 3.07 | 辅助设计 | 线路工程设计现场勘察、简单制图 | 往来邮件、设计图及银行流水 | |
倪震 | 0.20 | 辅助设计 | 宿迁土建工程现场勘察、简单制图 | 往来邮件、设计图及银行流水 | |
小计 | 316.49 | - | - | ||
2018年 | 费军锋 | 87.70 | 技术服务 | 传输设备板卡拆装、线缆布放等辅助性工作 | 项目结算单、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方国盛 | 12.10 | 辅助设计 | 通信技改设计现场勘察、简单制图 | 往来邮件、设计图、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
许永芬 | 8.00 | 辅助设计 | 盐城变电设计现场勘察、简单制图 | 设计成品校审单、银行流水、访谈确认 | |
洪南生 | 3.41 | 辅助设计 | 松溪配网现场勘察、简单制图 | 往来邮件、设计图及银行流水 | |
倪震 | 1.00 | 辅助设计 | 盐城土建工程现场勘察、简单制图 | 往来邮件、设计图及银行流水 | |
小计 | 112.21 | - | - |
上述金额较大外协供应商近五年履历情况如下:
8-2-212
外协方
外协方 | 近五年履历 |
苗辉 | 2016年至今,为南通易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
张舒 | “包工头”,2016年至今,从事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方面的劳务工作 |
范存琳 | “包工头”,2016年至今,从事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方面的劳务工作 |
赵张浩 | 原为“包工头”,2016年至2018年10月,从事线缆布放、设备上架等方面的劳务工作;2018年11月至今在南京邮政公司工作 |
朱柔 | 2016年至今就职于长沙市伟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监事 |
詹可筹 | 2016年至今就职于福建中天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
费军锋 | 2016年至2018年,主要从事电力领域劳务、设备安装方面的人力资源工作;2019年成立南通伟德泰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从事工业自动化方面的设备销售 |
方国盛 | 2016年至今,就职于上海泰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师 |
许永芬 | 中学老师,2010年10月退休;其代其配偶收取外协费用,其配偶徐翔曾为南通供电分公司设计室副主任,已于2015年3月退休 |
2017年及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体外支付采购的主要外协服务商有相应的项目结算单或往来邮件及设计图、银行流水等结算依据,相关外协采购费用真实发生。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补缴税款的相关凭证,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对发行人已补缴相关税款、不会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的证明;取得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不会就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采取法律措施的说明;
2、对实际控制人和相关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发生背景和商业逻辑,与相关供应商的关系,通过流水核查相关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取得相关主要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通过流水查看相关资金汇出与汇入的时间匹配性;
3、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其通过个人账户向外协供应商进行支付的原因;分析相关个人供应商无法开具发票的税收合理性,拥有公司个人不愿意开具发票的税收合理性;
4、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项目的开展情况;取得2017年、2018年徐陈等三人与公司的备用金往来,取得相关其体外支付外协费用的流水情况;
5、对外协供应商进行访谈并结合流水核查相关流水支付与外协供应商的匹配性;
6、取得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涉及的工资或提成发放表,对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涉及的外协供应商进行访谈,核查相关采购的真实性;核查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涉及流水的流转情况;
7、通过公司流水及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人员流水,核查相关资金流转过程,测算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成本、费用、利润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对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并补缴了相关款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不会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或采取法律措施;
2、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资金通过先收款、后付款或拆分多笔汇出的形式流转,可以有效保障资金安全;实际控制人后续还款主要来源于股权转让款;相关供应商与徐勇、夏耿耿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资金占用事项未开具发票;
3、采购金额占比较小前提下发行人向无法开具发票供应商或服务商采购、不向能够开票供应商进行采购,主要是因为个人供应商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以及采购成本较低,符合商业逻辑,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销售人员主要负责项目跟进,对其覆盖区域内的外协服务市场比较了解,因此存在部分销售人员支付外协费用的情形,相关外协费用均真实发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徐陈等三人中,杨小亮存在垫付的情形,垫付金额较小;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个别外协供应商与流水支付方不一致的情形,是
外协供应商通过其夫人账户收款;
6、对于汇回至发行人员工账户的资金,发行人依据流水的流转情况,当期的工资或提成发放表进行拆分;相关薪酬或费用存在由个人账户再行支付给多个供应商或其他员工的情形,对于相关大额外协费用均进行了访谈确认并取得了流水、结算单据、设计图等支撑依据,费用真实发生;发行人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资金流出金额与流入金额基本一致,相关体外支付还原完整,不存在其他未说明的体外支付情形;
7、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水等不良后果,且发行人已主动进行了整改,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出具证明不会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的证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认定情况准确,不会就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采取法律措施;
8、除已披露的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的情形。
(三)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内核和质控部门单独说明对上述事项履行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充分性,对相关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1、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复核情况
(1)复核项目组取得的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交易补缴税款的相关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对发行人已补缴相关税款、不会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的证明;取得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不会就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采取法律措施的说明;
(2)复核项目组对实际控制人和相关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人员就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的访谈记录;复核项目组对相关流水的核查过程;
(3)复核项目组对外体外支付外协供应商的部分外协记录;复核项目组对个人外协供应商不愿出具发票论述涉及的税法规定;
(4)复核项目组取得的徐陈等三人备用金额支取情况;
(5)复核项目组取得的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涉及的工资或提成发放表,复
核项目组对薪酬和费用拆分合理性的核查情况。
2、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复核工作结论
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复核了项目上述相关工作底稿,相关工作底稿真实、完整,相关核查程序充分、有效,已经履行必要的质量控制。
9.关于资金流水核查。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中介机构获取了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和子女、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等个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但部分个人只获取了1到2个银行账户。相关自然人出具了“关于个人银行卡完整性的承诺函”。(2)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主要账户流水进行抽样,2020年抽凭比例约90%。(3)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账户合计取现420.42万元。2020年分2次取现160万元,用于日常开销。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
(1)相关自然人银行账号获取的完整性、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是否存在核查范围过小或重要性不够的情形,仅凭个人承诺函是否足以认定银行卡获取的完整性;自然人账户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等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款项的主要用途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2)发行人流水抽样未涵盖全部账户的合理性,未抽样的账户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及中介机构判定的依据,流水抽凭比例的计算口径及其准确性。(3)实际控制人大额取现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相关资金是否用于商业贿赂或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4)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核心人员等自然人账户资金流水信息中,对手方为配合套取资金的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并进行解释说明。(5)资金流水核查是否覆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未覆盖,请进行补充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6)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异常标准、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及其充分性。(7)资金流水核查程序的规范性、完整性,获取证据的充分性,相关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履职尽责,保荐人内核及质控部门是否充分履行复核程序。(8)对沃泽投资内股东出资来源的流水核查情况。(9)发行人各期预收账款多、项目预收比例高、毛利率高、应收账款少的情形下,2019年仍需要向实控人借款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019年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拆出往来款及利息1,859,875.09元对应的具体内容。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内核和质控部门单独对上述事项说明履行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充分性,对相关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回复:
一、申报会计师说明
(一)相关自然人银行账号获取的完整性、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是否存在核查范围过小或重要性不够的情形,仅凭个人承诺函是否足以认定银行卡获取的完整性;自然人账户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等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款项的主要用途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1、相关自然人银行账号获取的完整性、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是否存在核查范围过小或重要性不够的情形,仅凭个人承诺函是否足以认定银行卡获取的完整性
(1)相关自然人银行账号获取完整性的核查方式
1)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部经理、现金会计等关键岗位人员,采用如下方式取得并确保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①陪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部经理、现金会计等关键岗位人员至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17家主要银行(其中9家为全国性商业银行)打印其在相应银行开户情况,同时取得相应银行账户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②对取得的银行账户及银行流水情况进行交叉核对,比对不同账户之间的交易对手方账户信息等,同时核查该等人员名下是否存在其他银行账户,如发现有个人其他银行账户的,则相应补充提供,确保提供的银行账户及流水的真实性、完整性;
③取得相关自然人出具的关于个人银行卡完整性的承诺函。
2)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部经理、现金会计等关键岗位以外的人员,采用如下方式取得并确保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①根据获得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部经理、现金会计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情况,结合发行人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对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的员工,获取相应员工与体外支付薪
酬和费用有关银行卡账户、与公司有往来账户以及日常正常使用账户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补充获取职工持股平台其他主要股东、其他财务人员等员工与公司有往来账户以及日常正常使用账户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②对上述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交叉核对,核查该等人员名下是否有其他往来的银行账户,如发现有个人其他往来银行账户的,则相应补充提供,确保提供的银行账户及流水的真实性、完整性;
③取得上述自然人出具的关于提供与公司往来有关、日常正常使用的个人银行卡完整性的承诺函。
(2)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是否存在核查范围过小或重要性不够的情形,仅凭个人承诺函是否足以认定银行卡获取的完整性
对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和子女、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出纳等79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8-2-218
序号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银行账户数量[注] |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银行账户数量 |
1 | 夏耿耿 | 董事、总经理 | 17 | 41 | 朱斌 | 泽宇工程技术员 | 2 |
2 | 张剑 | 董事长 | 21 | 42 | 姜灶菊 | 销售一部销售员 | 6 |
3 | 褚玉华 | 实际控制人张剑母亲 | 5 | 43 | 汪婷婷 | 总经理助理 | 2 |
4 | 夏金裕 | 实际控制人夏耿耿父亲 | 8 | 44 | 姜强 | 办公室行政专员 | 2 |
5 | 夏泽宇 | 实际控制人夏耿耿儿子 | 5 | 45 | 王智鹏 | 办公室副经理 | 1 |
6 | 夏根兴 | 实际控制人夏耿耿弟弟 | 7 | 46 | 高阳 | 技术研究院研究员 | 1 |
7 | 章锐 | 副总经理 | 13 | 47 | 陆红 | 销售一部销售助理 | 3 |
8 | 王晓丹 | 副总经理 | 8 | 48 | 任海波 | 采购部合同管理员 | 1 |
9 | 孔乐 | 副总经理 | 8 | 49 | 杨细兵 | 泽宇设计设计员 | 3 |
10 | 陈益波 | 副总经理 | 7 | 50 | 丁龙霞 | 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代表 | 1 |
11 | 赵耀 | 泽宇工程副总经理 | 5 | 51 | 高朝霞 | 销售二部销售内勤 | 2 |
12 | 杨天晨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 | 52 | 杨小亮 | 销售一部销售员 | 3 |
8-2-219
序号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银行账户数量[注] |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银行账户数量 |
13 | 陈蒙 | 财务负责人 | 12 | 53 | 范晓丽 | 销售一部销售员 | 2 |
14 | 周跃 | 采购部经理 | 1 | 54 | 许玮 | 采购部货物管理员 | 1 |
15 | 张晓飞 | 财务部副经理 | 6 | 55 | 张莉娟 | 销售一部销售员 | 3 |
16 | 徐勇 | 泽宇工程安全员 | 6 | 56 | 翟金霞 | 财务部合同管理 | 3 |
17 | 潘春梅 | 财务部往来会计 | 4 | 57 | 程谨栾雅 | 财务部成本会计 | 2 |
18 | 杨贤 | 技术研究院院长 | 3 | 58 | 薛龙燕 | 财务部总账会计 | 1 |
19 | 管俊 | 泽宇工程部门经理 | 2 | 59 | 卞菊梅 | 财务部现金会计 | 4 |
20 | 刘永洁 | 销售一部副经理 | 5 | 60 | 陈仕伟 | 财务部财务人员 | 3 |
21 | 李建丰 | 销售二部副经理 | 6 | 61 | 陈小飞 | 财务部总账会计 | 1 |
22 | 丁伟 | 泽宇设计副经理 | 3 | 62 | 李莲 | 销售一部销售员 | 3 |
23 | 季能能 | 泽宇工程部门经理 | 1 | 63 | 丁鹏 | 销售一部销售员 | 1 |
24 | 罗聃聃 | 泽宇工程部门经理 | 3 | 64 | 杭银花 | 销售三部销售员 | 5 |
25 | 吴海彬 | 泽宇工程部门经理 | 3 | 65 | 葛小梅 | 销售一部销售员 | 1 |
26 | 张红旗 | 泽宇设计部门经理 | 1 | 66 | 赵晓培 | 销售三部副经理 | 1 |
27 | 李炜 | 泽宇设计部门经理 | 5 | 67 | 沈骁 | 销售一部销售员 | 1 |
28 | 吴新兵 | 泽宇设计部门经理 | 3 | 68 | 李飞 | 仓储部经理助理 | 4 |
29 | 张广春 | 泽宇工程部门经理 | 2 | 69 | 马正 | 销售一部销售员 | 2 |
30 | 李世晨 | 泽宇工程总经理助理 | 2 | 70 | 袁怀平 | 销售二部销售员 | 1 |
31 | 杨焜 | 泽宇设计设计员 | 3 | 71 | 李洪珍 | 原财务部财务人员,已离职 | 3 |
32 | 王亚春 | 技术研究院研究员 | 4 | 72 | 刘栋 | 销售二部销售员 | 2 |
33 | 徐晓晨 | 技术研究院总监 | 3 | 73 | 胡永强 | 原技术人员,已离职 | 8 |
34 | 张国成 | 泽宇设计设计员 | 1 | 74 | 王喜悦 | 徐勇配偶 | 1 |
35 | 张鹏鹏 | 泽宇设计设计员 | 1 | 75 | 薛娟 | 原泽宇设计设计员,已离职 | 1 |
36 | 时峥峥 | 泽宇设计设计员 | 2 | 76 | 朱小智 | 原泽宇设计设计员,已离职 | 7 |
37 | 朱东健 | 泽宇工程技术员 | 1 | 77 | 徐艳 | 原财务部现金会计,已离职 | 1 |
38 | 姜金鑫 | 泽宇工程技术员 | 2 | 78 | 齐先嫣 | 原销售三部销售员,已离职 | 1 |
39 | 沃亮宏 | 泽宇工程技术员 | 3 | 79 | 陈建 | 总经理专职司机 | 2 |
40 | 周鹏 | 泽宇工程技术员 | 1 | 合 计 | 288 |
注:上述银行账户数量不包括社保公积金账户和久悬账户。久悬账户指长期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经与独立董事访谈并基于已经取得的上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部经理、现金会计等人员银行流水以及主要关联企业的银行流水且核查不存在与独立董事的资金往来情况的情况下,未取得独立董事的个人银行流水不影响资金流水核查的完整性。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部经理、现金会计等关键岗位人员,通过陪同前往银行的方式获取完整的银行账户和流水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关于个人卡完整的承诺;对其他自然人依靠其自行提供以及通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穿透核查中所获取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核查,并勾稽比对确保账户及流水的完整性,在此基础上,再由其出具已提供与公司相关的个人卡、日常正常使用的个人银行卡完整性的承诺函。综上,相关银行账户获取完整,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充分,相关资金流水核查能够完整反映真实情况,不存在核查范围过小或重要性不够的情形。
2、自然人账户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等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款项的主要用途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1)大额取现、支付标准
将自然人5万元人民币以上作为核查资金流水的大额标准。
(2)大额取现、支付核查范围
针对自然人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的情形,资金流水核查范围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部经理、现金会计等关键岗位人员,具体核查范围如下:
8-2-220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夏耿耿 |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2 | 张剑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3 | 章锐 | 董事、副总经理 |
4 | 王晓丹 | 董事、副总经理 |
5 | 赵耀 | 监事会主席、泽宇工程副总经理 |
8-2-221
序号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6 | 杨贤 | 监事、技术研究院院长 |
7 | 张晓飞 | 职工代表监事、财务部副经理 |
8 | 孔乐 | 副总经理 |
9 | 陈益波 | 副总经理 |
10 | 陈蒙 | 财务负责人 |
11 | 杨天晨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12 | 高阳 | 技术研究院研究员 |
13 | 卞菊梅 | 财务部现金会计 |
14 | 周跃 | 采购部经理 |
(3)大额取现、支付核查内容
除证券投资理财、亲属往来及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外,上述自然人账户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的情形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支付方式 | 对手方及款项主要用途 | 依据 |
夏耿耿 | 48.99 | 15.00 | - | 转账 | 家庭日常消费 | 访谈确认 |
46.45 | - | - | 转账 | 儿子结婚亲戚出国机票款 | 访谈确认 | |
135.37 | 22.50 | - | 取现 | 家庭日常开销、父母过节费用及春节亲戚拜访红包等 | 访谈确认 | |
2,683.66 | - | - | 转账 | 购买房产 | 购房合同及产权证 | |
张剑 | 26.69 | 16.83 | 60.65 | 转账 | 家庭日常消费 | 访谈确认 |
320.46 | 39.00 | - | 转账 | 房屋装修款 | 访谈确认 | |
42.78 | 185.26 | 305.76 | 转账 | 分红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还原代离职员工等缴纳个税 | 缴税流水 | |
- | 610.30 | - | 转账 | 公司增资款 | 增资协议及流水 | |
- | - | 200.00 | 转账 | 2020年3月31日借款给章锐,次日章锐还款 | 访谈及银行流水往来记录 | |
50.00 | - | - | 转账 | 西沃里周转借款 | 访谈确认 | |
92.55 | - | 170.00 | 取现 | 南通**湾别墅装修取现支付给装修工人92.55万;2020.3.13为防止疫情进一步加剧,取现给家庭及父母备日常开支使用160万,其 | 装修款支出访谈相应包工头确认;其他访谈张剑 |
8-2-222
姓名
姓名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支付方式 | 对手方及款项主要用途 | 依据 |
他日常开支取现10万 | 确认 | |||||
- | 70.80 | - | 转账 | 入股持股平台 | 银行流水 | |
- | 1,000.00 | - | 转账 | 报告期外资金占用利息等归还 | 访谈确认及银行流水及还款凭证 | |
章锐 | - | 11.24 | - | 转账 | 购买生肖金条 | 访谈确认 |
100.00 | 41.00 | 200.00 | 转账 | 2018年6月6日朋友梁*华借款100万,2018年6月19日还款100.32万;2019年1-2月朋友借款41万,2019年12月还款41万;2020年3月31日向张剑借款200万,4月1日还款200万(银行亲戚拉存款) | 访谈确认及银行流水往来记录 | |
43.34 | 61.97 | - | 取现 | 2018年取现三笔,分别是:13.34万购买中超生肖金条,银行员工用现金购买;20万取款给岳父;10万取现给妹妹外孙出生100天包红包;2019年取现四笔,与亲戚石*梅一起入股苏州天玑钟山九鼎投资中心,四次分红款打入存折户,收到后将属于亲戚的部分取现给她 | 访谈确认及银行流水往来记录 | |
- | 51.00 | - | 转账 | 入股持股平台 | 银行流水 | |
24.58 | 258.42 | - | 转账 | 购买房产 | 购房合同 | |
王晓丹 | 35.00 | 17.50 | 30.00 | 转账 | 2018年还款35万;2019年7月借款给朋友10万,9月朋友还款;2018年3月及之前向同事借款7.5万,2019年12月还款;2020年7月借款30万,同月还款30万 | 银行流水往来记录 |
- | - | 118.00 | 转账 | 购买房产 | 购房合同 | |
赵耀 | - | - | 87.02 | 转账 | 购买房产 | 购房合同 |
杨贤 | - | 8.50 | - | 转账 | 入股持股平台 | 银行流水 |
8-2-223
姓名
姓名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支付方式 | 对手方及款项主要用途 | 依据 |
张晓飞 | - | 20.40 | - | 转账 | 入股持股平台 | 银行流水 |
孔乐 | 21.00 | - | - | 转账 | 家庭日常消费 | 访谈确认 |
21.51 | 76.56 | 42.94 | 转账 | 2018年朋友借款13.4万,2020年8月还款;2018年6月还同事款8万,系于2018年2月借款;2019年6月还同事款57万,系1-2月借款;朋友借款19万,未还;2020年3-4月同事借款25万,6月还,借给朋友款12万,暂未归还 | 已还款:银行流水往来记录;未还款:访谈确认 | |
- | 37.00 | - | 取现 | 取现给父母交购房定金 | 购房合同 | |
209.57 | - | - | 转账 | 购房及装修 | 购房合同 | |
5.71 | - | - | 转账 | 员工代报销或代采购款 | 访谈确认及银行流水往来记录 | |
陈益波 | 9.00 | - | - | 取现 | 取款还姑父借款 | 访谈确认 |
陈蒙 | - | 17.00 | - | 转账 | 2019年4月借款,同月还回 | 银行流水往来记录 |
- | 136.00 | - | 转账 | 入股持股平台 | 银行流水 | |
高阳 | - | - | 5.10 | 转账 | 入股持股平台 | 银行流水 |
卞菊梅 | - | 11.00 | - | 转账 | 朋友借款 | 访谈确认 |
周跃 | - | - | 7.50 | 取现 | 取现给父母日常使用 | 访谈确认 |
杨天晨 | - | - | - | - | - | - |
(4)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自然人账户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取得的相关证据,相关款项主要用于证券投资理财、亲属往来、购房和家庭消费等,具有合理性。
(二)发行人流水抽样未涵盖全部账户的合理性,未抽样的账户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及中介机构判定的依据,流水抽凭比例的计算口径及其准确性
对于计算公司流水抽样的总发生额,完整包括了除理财账户、保证金账户外
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中的各账户发生额。
流水抽样未涵盖理财账户、保证金账户。对于理财账户,主要系公司购买理财时银行设置的过渡账户,不具备一般账户功能,公司无法操作对第三方的收款、付款等行为,对于该类账户,其发生额均为与公司一般存款账户间购买理财与赎回理财的流水。对于保证金账户,主要系公司为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事项对应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为银行内部为了公司承兑、保函业务设置的专用账户,相关的保证金金额均由银行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承兑、保函等协议进行划转,公司无法操作对第三方的收款、付款等行为,对于该类账户,其发生额均为与公司一般存款账户间的保证金划入划出的流水。基于以上情况,申报会计师判断未抽样的理财账户、保证金账户风险较小。对于公司报告期内的理财账户、保证金账户,申报会计师全部执行了银行函证程序,并全部取得了银行回函,确认了账户信息及账户余额的完整性。
流水抽凭的选取样本为选取主要账户单笔超过平均交易发生额的流水进行抽样,对抽取的样本进行勾稽核对,逐笔核对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复核款项对手方账面记录名称及银行流水记录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异常。流水抽凭的计算比例=各账户中抽取样本的流水金额合计/各账户的发生额合计
各账户的发生额的计算口径已完整包含了公司从银行拉取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中的各账户发生额。
(三)实际控制人大额取现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相关资金是否用于商业贿赂或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账户取现(单笔5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24时间[注]
时间[注] | 金额 | 用途 | 依据 |
2018年6月12日 | 92.55 | 相关资金主要用于实际控制人南通**湾别墅装修支出 | 访谈确认 |
8-2-225
时间[注]
时间[注] | 金额 | 用途 | 依据 |
2020年3月13日 | 70.00 | 为防止疫情加剧,取现备日常开销 | 访谈确认 |
90.00 | 为防止疫情加剧,取现给父母备日常开销 | 访谈确认 | |
其他 | 167.87 | 家庭日常开销、父母过节费用及春节亲戚拜访红包等 | 访谈确认 |
合 计 | 420.42 |
注:此处列示单日取现金额超过50万元的具体情况,单日取现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并至其他针对2018年6月实际控制人现金支付房屋装修款,申报会计师对相应装修工程包工头王建峰进行访谈。王建峰为南通市港闸区禧逸木业经营部实际控制人,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南通**湾别墅提供装修服务,因向装修工人支付劳务费及零星装修材料采购需要支付现金,因此与实际控制人约定部分装修款以现金方式支付。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述取现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金额分别为0.31%、0.53%,占比极低,不存在商业贿赂或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核心人员等自然人账户资金流水信息中,对手方为配合套取资金的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并进行解释说明
2017年、2018年,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采购部经理、现金会计等关键人员的账户资金流水信息中,对手方为配合套取资金的供应商及资金汇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户主体 | 银行流水涉及的对手方名称 | 2017年 | 2018年 |
陈益波 | 东台市磬竺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部[注1] | 30.63 | - |
东台市盐通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部 | 18.97 | - | |
胡石莲[注2] | - | 49.51 | |
孔乐 | 东台市磬竺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部 | 29.99 | 292.85 |
东台市盐通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部 | 81.57 | 91.53 | |
周跃 | 东台市盐通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部 | - | 231.11 |
张晓飞 | 东台市磬竺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部 | 14.36 | - |
注1:东台市磬竺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部、东台市盐通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部与东台市创美文化传媒中心、东台市三仓镇龙之存通讯器材经营部等公司名称中含有“东台”字样的协助发行
人进行体外支付供应商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相关协助其他企业进行资金流转的自然人出于税收成本考虑,通常会同时设立数个主体进行资金流转,从而出现资金汇出供应商与资金汇入方不一致的情形;注2:胡石莲为配合发行人进行体外支付供应商崇川区乐家乐图文设计中心实际控制人
上述资金往来均已在体外支付薪酬费用事项中还原。
(五)资金流水核查是否覆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未覆盖,请进行补充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资金往来情况的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如下:
8-2-226重点核查方面
重点核查方面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论 |
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 (1)从基本户开立银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原件,获取所有账户的银行流水;(2)获取信用报告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的银行资金流水完整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资金往来 | (1)从银行对账单中抽取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样本,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清单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名单进行匹配;(2)对与发行人的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会计账簿核对,核查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出/入库凭证、合同等),核查相关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3)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核查相关往来发生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并取得相关往来发生情况说明;核查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出/入库凭证、合同等),核查相关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4)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发生的资金往来,核查相关往来发生的原因,并取得相关往来发生情况说明 | (1)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相关情况详见下文“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资金往来情况及原因”;(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其他关联自然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大额取现、支付情况 | 从银行对账单中抽取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出样本,取得关联法人对单笔20万元以上资金流出的原因说明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大额异常取现、支付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文“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大额取现、支付情况” |
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1)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对账单(含注销企业注销的银行账户),获取单笔20万以上资金往来,形成《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表》;(2)获取报告期各期覆盖公司90%以上销售及采购额的客户、供应商清单; (3)将《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表》的交易对手方与(2)中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清单进行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8-2-227
重点核查方面
重点核查方面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论 |
比对,查验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资金往来情况及原因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主体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
资金汇入[注1] | 资金汇出 | 资金汇入 | 资金汇出 | 资金汇入 | 资金汇出 | ||
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 润源宇 | - | - | 66.96 | - | - | - |
深圳市航天欧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润源宇 | - | - | 44.64 | - | - | -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润源宇 | - | - | 44.64 | 147.93[注2] | - | - |
注1:资金汇入,指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到的其他方汇入资金;资金汇出,指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向其他方汇出资金注2: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欧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润源宇汇入资金与润源宇向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汇出资金之间差额为8.32万元,其差额产生原因为:2018年 “中兴事件”以后,发行人采购中兴通讯相关产品均需要通过总经销商,不能直接向中兴通讯进行采购,但在前期的交易中形成了中兴通讯对发行人的欠款8.32万元(因使用票据结算,票据票面金额超过了采购额),为结平中兴通讯对发行人的欠款,经与中兴通讯协商,在润源宇对中兴通讯的“三角债”付款中扣减8.32万元,同时形成发行人对润源宇的其他应收款8.32万元,该笔其他应收款已在2020年结清
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欧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供应商。润源宇与上述公司的往来主要为解决历史“三角债”:
报告期前,中兴通讯向润源宇多发一批货物,且未同意润源宇的退货申请,从而产生了中兴通讯对润源宇的应收款项。
2019年,中兴通讯同意了润源宇的退货申请,并按照原采购路径,由发行人先行将货物退给航天欧华(包括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欧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再由上述单位将货物退给中兴通讯。在退货款支付时,由中兴通讯将退货款转给航天欧华,航天欧华将该笔退货款转给润源宇,再由润源宇转给中兴通讯,从而结平中兴通讯对润源宇的应收账款,解决“三角债”问题。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大额取现、支付情况
单位:万元
8-2-228项 目
项 目 | 支付方式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日常经营采购支出 | 转账 | 158.92 | 473.71 | - |
柜既达与原股东刘兆胜、戴伟往来 | 转账 | 105.00 | - | 100.00 |
柜既达与柜栾国际往来 | 转账 | 38.00 | - | 75.00 |
润源宇公司注销清算资金 | 取现 | - | 40.77 | - |
解决航天欧华、中兴通讯“三角债” | 转账 | - | 147.93 | - |
税金 | 转账 | - | 42.51 | - |
合计 | - | 301.92 | 704.92 | 175.00 |
注:“三角债”往来原因参见“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资金往来情况及原因”
(六)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异常标准、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及其充分性
1、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异常标准、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1)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大额标准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参考《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关键岗位自然人5万元、发行人10万元、关联法人20万元及以上作为核查资金流水的大额标准,同时对于涉及体外支付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流水,不区分金额大小,逐笔进行核查,上述核查方式合理。
(2)各类资金流水的异常标准
各类资金流出核查的异常标准如下:
8-2-229
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 | 异常标准 |
发行人及下属分、子公司 | 公司的大额资金往来与公司日常销售、采购、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无关;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除投资款、工资发放、现金分红及日常的报销外存在其他大额资金往来; 公司大额存现、取现与其业务模式、业务规模不相匹配; 公司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的资产或服务,且无商业合理性;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 |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大额往来,除理财、股票等投资资金的汇出及汇入、对公司及公司持股平台的增资款流出、分红款项流入、股权转让款汇入、购房款项流出及日常消费等,存在其他大额资金往来且无合理解释,存现、取现金额与其收入和消费水平不相匹配且无合理解释;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从公司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公司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相关资金除用于对公司增资付款、投资理财、家庭购房及个人还款等日常事项外,存在其他大额资金汇出且无合理解释;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岗位人员大额往来的交易对手方存在公司关联方、客户及供应商且无合理解释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且无合理解释;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且无合理解释; 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企业的大额资金往来与其日常销售、采购、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无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大额存现、取现与其业务模式、业务规模不相匹配 |
2、各类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及其充分性
(1)自然人流水核查范围及其充分性
自然人流水核查范围及其充分性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9/一/(一)”相关内容。
(2)关联法人流水核查范围及其充分性
获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原件,相应取得相关关联法人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注销情况 |
1 | 泽惠沁 | 交通银行南通城东支行 | 326008604018010026768 | 2020年8月25日注销 |
2 | 常州富顺金贸易有限公司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 3204013301201000084556 | 存续 |
3 | 柜既达 | 工商银行上海市科苑支行 | 1001133409006748838 | 存续 |
工行新灵路支行 | 1001192319006985929 | |||
4 | 柜栾国际 |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高南支行 | 03438900040008614 | 存续 |
5 | 常州金辉金属材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 3204013301201000066063 | 存续 |
8-2-230
序号
序号 | 公司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注销情况 |
料有限公司 | ||||
6 | 润源宇 | 中国银行南通濠南路支行 | 497558202698 | 已于2019年12月17日注销 |
7 | 泓宇惠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濠南路支行 | 481958202771 | 已于2019年12月16日注销 |
8 | 西沃里 | 工商银行城南支行 | 1111822119009997769 | 存续 |
中国银行南通濠南路支行 | 480658203206 | 已于2017年6月19日注销 | ||
9 | 恩泽沁源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亭支行 | 0200049119200139334 | 存续 |
(3)发行人流水核查范围及其充分性
获取发行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原件,相应取得公司及子公司现使用或报告期内曾使用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所属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户性质 | 开户日期 | 销户日期 |
1 | 泽宇智能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06010120210002547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1/11/25 | 2017/5/5 |
2 | 泽宇智能 | 江苏南通工行城南支行 | 1111822119009995566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5/8/11 | |
3 | 泽宇智能 | 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526159223611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5/8/12 | |
4 | 泽宇智能 | 中国银行南通市港闸支行 | 487167379223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5/8/26 | 2020/12/2 |
5 | 泽宇智能 | 交通银行南通港闸支行 | 326008607018170082112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7/9/26 | |
6 | 泽宇智能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408810100100567899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7/12/29 | |
7 | 泽宇智能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616006281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8/4/12 | |
8 | 泽宇智能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0188955812000522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9/6/24 | |
9 | 泽宇智能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 513903260710902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9/7/25 | |
10 | 泽宇智能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513903260710116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9/8/9 | |
11 | 泽宇智能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 70030122000630728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9/10/8 | |
12 | 泽宇智能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通分行 | 88010078801800001007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9/9/20 | |
13 | 泽宇智能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 0615250000000565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9/12/30 | |
14 | 泽宇智能 | 江苏银行港闸支 | 50230188000616707 | 一般存款账户 | 2020/3/26 |
8-2-231序号
序号 | 所属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户性质 | 开户日期 | 销户日期 |
行 | ||||||
15 | 泽宇智能 | 建设银行港闸支行 | 32050164263600001866 | 一般存款账户 | 2020/1/15 | |
16 | 泽宇智能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高店支行 | 10716601040023848 | 一般存款账户 | 2020/10/10 | |
17 | 泽宇智能安徽分公司 | 中国银行合肥颍上路支行 | 184259249673 | 基本存款账户 | 2020/11/9 | |
18 | 泽宇智能淮安分公司 | 中国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 | 537875381537 | 基本存款账户 | 2020/11/2 | |
19 | 泽宇智能南京分公司 | 中国银行南京南昌路支行 | 470275447185 | 基本存款账户 | 2020/11/18 | |
20 | 泽宇智能盐城分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毓东支行 | 32050173373600000428 | 基本存款账户 | 2020/10/23 | |
21 | 泽宇设计 | 江苏南通工行城南支行 | 1111822119009998822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5/8/11 | |
22 | 泽宇设计 | 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487158688562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5/8/12 | 2020/11/30 |
23 | 泽宇设计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408810100100568574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8/1/8 | |
24 | 泽宇工程 | 江苏南通工行城南支行 | 1111822119000997718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5/8/11 | |
25 | 泽宇工程 | 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517058203197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5/8/12 | 2020/11/30 |
26 | 泽宇工程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408810100100570639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8/1/19 | |
27 | 泽宇新森 | 江苏南通工行城南支行 | 111182219000321511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8/5/23 | |
28 | 泽宇工程淮安分公司 | 工商银行淮安新区支行 | 1110040109200161052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6/7/25 | |
29 | 泽宇工程开发区分公司 | 江苏南通工行城南支行(开发区分公司) | 1110040109200161176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6/7/29 | 2018/9/3 |
30 | 泽宇工程盐城分公司 | 工商银行盐城城南支行 | 1109664909100073976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8/4/17 | |
31 | 泽宇设计安徽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祁门路支行 | 1302013909200021156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7/12/18 | |
32 | 泽宇设计北京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亭支行 | 0200049109200154828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7/5/5 | |
33 | 泽宇设计南京分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玄武支行 | 4301015909100678864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7/3/17 | |
34 | 西沃里[注] | 江苏南通工行城南支行 | 111182219009997769 | 基本存款账户 | 2015/8/11 | |
35 | 西沃里 | 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480658203206 | 一般存款账户 | 2015/8/12 | 2017/6/19 |
注:西沃里已在2017年对外转让
(七)资金流水核查程序的规范性、完整性,获取证据的充分性,相关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履职尽责
1、资金流水核查程序的规范性、完整性,获取证据的充分性,相关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履职尽责
针对发行人资金流水,申报会计师履职尽责,保证核查程序的规范性、完整性及获取证据的充分性,申报会计师人员对发行人、自然人及相关关联法人的流水核查重点、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如下:
8-2-233
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 | 重点核查方面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论 |
发行人及下属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包括报告期内销户的账户) | 1、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 (1)从基本户开立银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原件,根据账户清单至各家银行打印报告期内发行人基本户、一般户银行流水;(2)获取信用报告;(3)对报告期内所有银行账户(包括新设立及注销的)进行银行函证 | 发行人银行资金流水完整 |
2、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 (1)对公司财务岗位的设置进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出纳人员和稽核岗位人员的岗位设置等;获取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会议资料、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了访谈,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情况; (2)选择样本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合理性及执行的有效性 | (1)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付款、费用报销的管理规定》等财务内控制度,明确了财务管理授权权限、资金活动的业务流程、资金业务中不相容岗位已恰当分离,相关经办人员间存在相互制约关系; (2)公司已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应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执行有效,公司的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较大缺陷 | |
3、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公司控制或未在公司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公司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 从基本户开立银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原件,并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账套中银行账户信息表进行核对 | 公司上述银行账户清单完整、准确,所开立的账户均受公司控制,已在公司财务核算中进行全面反映,与公司业务经营需要相符合 | |
4、公司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 (1)取得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单笔发生额10万元以上的资金往来填列的《大额资金流水情况表》,将该表与公司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进行核对,以核查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情况表》的记载是否准确、完整;将明细账中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款金额与《大额资金流水情况表》进行核 | 除已披露的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外,报告期内,公司大额资金流水主要为收付货款、工资发放、税款缴纳、股东投资款、分红款等,均有相应交易背景,符合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活动 |
8-2-234
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 | 重点核查方面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论 |
对,以核查销售和收款的真实性;将明细账中报告期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付款金额与银行流水单进行核对,以核查采购和付款的真实性;分析与客户或供应商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规律; (2)对主要账户单笔超过平均交易发生额的流水进行抽样,并对抽取的样本进行勾稽核对,逐笔核对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复核款项对手方账面记录名称及银行流水记录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异常 | |||
5、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 (1)获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和子女、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自然人股东、出纳等关键岗位人员名单;(2)将《大额资金流水情况表》的交易对手方与上述名单进行核对 |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大额资金流水主要为股东投资款、工资发放、现金分红及日常的报销,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 |
6、公司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公司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 (1)取得了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银行对账单,对单笔10万元以上流水核查是否存在无交易对手方或涉及取现、现金取款等可能与现金往来有关标识的资金往来; (2)对主要账户单笔超过平均交易发生额的流水进行抽样,并对抽取的样本进行勾稽核对,逐笔核对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复核款项对手方账面记录名称及银行流水记录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异常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公司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 |
7、公司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 对主要账户单笔超过平均交易发生额的流水进行抽样,并对抽取的样本进行勾稽核对,逐笔核对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复核款项对手方账面记录名称及银行流水记录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异常 | 经核查,2019年6月4日,发行人向南通市财政局支付1,560.00万元用于购买募投项目用地,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1、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
8-2-235
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 | 重点核查方面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论 |
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 |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17家主要银行取得其在相应银行的借记卡开户清单;取得上述借记卡清单在报告期内的所有个人账户流水,并取得上述人员出具的关于个人银行卡完整性的承诺函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部经理、现金会计等人员银行流水以及主要关联企业的银行流水且核查不存在与独立董事的资金往来情况的情况下,未取得独立董事的个人银行流水不影响资金流水核查的完整性 | |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 对单笔5万元以上流水,取得实际控制人关于交易对手方身份、资金往来原因的说明;重点关注上述流水中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是否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针对实际控制人取现用于房屋装修事项,对相关包工头进行访谈确认 | 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理财、股票等投资资金的汇出及汇入、对公司及公司持股平台的增资款流出、分红款项流入、股权转让款汇入以及购房款项流出等。 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不存在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公司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公司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 (1)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分红资金流出明细; (2)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转让情况及相应的价款支付凭证; (3)核查上述人员在公司发放薪酬、分红发放前后或资产转让前后的资金流向,并取得其关于相关资金流向的说明 |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其获得的工资薪酬、现金分红款或股权转让款所获资金主要用于对公司增资付款、投资理财、家庭购房及个人还款等,不存在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异常的情形 | |
4、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事项核查 | (1)取得发行人流水:至发行人基本户开户行取得发行人的开户清单,并至相应银行取得发行人2016年至2020年的银行流水清单; 取得上述账户2016年至2020年1-6月所有资金往来及2020年7-12月单笔10万元以上资金往来填列的《发行人资金流水情况表》; (2)取得自然人流水:陪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至17 | 2017年、2018年,公司存在通过供应商付款后将相关款项用于发放员工薪酬和支付费用的情形,相关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真实、完整,针对相关事项,发行人已经进行了追溯调整。报告期前,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事项,实际控制人已于2017年12月偿还了相关占用资金,报告期内未再发生资金占用事项;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8-2-236
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 | 重点核查方面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论 |
家银行打印其银行开户清单,取得相应开户清单的银行流水;对其他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的人员、员工持股平台主要股东、公司其他财务人员,获取相应人员与公司往来账户或日常使用账户的银行流水,并获取其关于提供相关流水完整性的承诺函,合计取得79人2017年(实际控制人和徐勇及其妻子包括2016年)及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取得上述账户2017年(实际控制人和徐勇及其妻子包括2016年)至2020年1-6月所有资金往来及2020年7-12月单笔5万元以上资金往来填列的《自然人资金流水情况表》以及对相关资金往来交易对手方身份、资金往来原因和用途等事项的说明; (3)关联方资金占用流水完整性核查 通过《发行人资金流水情况表》和《自然人资金流水情况表》并结合配合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供应商及相关人员名单,统计、分析发行人向相关供应商汇出资金金额与相关供应商及相关人员汇入资金的匹配情况,确定相关关联方占用情况的完整性; 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流出、偿还时间,并结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测算资金占用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子女的购房合同,取得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女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查相关购房资金的流出情况及购房的真实性; (4)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流水核查 通过《发行人资金流水情况表》和《自然人资金流水情况表》并结合配合发行人体外支付供应商及相关人员名单,统计、分析发行人向相关供应商汇出资金金额与相关供应商及相关人员汇入资金的匹配情况,确定相关体 | 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和费用的情形。 |
8-2-237
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 | 重点核查方面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论 |
外支付流水流出、流入的完整性; 取得发行人体外支付涉及的薪酬与提成发放表; 对于流入自然人账户的每一笔涉及体外支付的流水,核查相应流水的最终流向和最终用途,并结合相关流水的交易对手方身份、交易事项说明以及薪酬与提成发放表对薪酬和费用进行拆分; 对涉及支付外协费用的交易对手方进行访谈,确认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其他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是否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核查金额占比87.79%,并取得公司与外协供应商的结算单据、往来邮件、设计图纸、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核查相关外协服务的真实性; (5)获取报告期各期覆盖公司90%以上销售及采购额的客户、供应商清单;获取了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清单;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交易对手方清单; (6)取得相关人员取得上述账户2017年至2020年1-6月所有资金往来及2020年7-12月单笔5万元以上资金往来填列的《自然人资金流水情况表》;将该表与个人银行流水进行核对,核实填列流水的完整性; (7)将《自然人资金流水情况表》交易对手方与(3)中所列的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相关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 |||
5、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1)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对账单(含注销企业注销的银行账户),获取单笔20万以上资金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8-2-238
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 | 重点核查方面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论 |
往来,形成《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表》; (2)获取报告期各期覆盖公司90%以上销售及采购额的客户、供应商清单; (3)将《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表》的交易对手方与(2)中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查验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
6、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大额支付及取现 | 对报告期内单笔5万元以上流水,取得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等关键人员关于交易对手方身份、资金往来原因的说明;重点关注上述流水中是否存在大额资金支付、是否频繁出现大额取现情形; 对5万元以上的取现或转账,进行访谈确认或取得相关转账真实性的证明资料; |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大额支出较多且无合理解释,不存在频繁出现大额取现情形 |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1、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 (1)从基本户开立银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原件,获取所有账户的银行流水;(2)获取信用报告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银行流水完整 |
2、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1)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对账单(含注销企业注销的银行账户),获取单笔20万以上资金往来,形成《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表》; (2)获取报告期各期覆盖公司90%以上销售及采购额的客户、供应商清单; (3)将《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表》的交易对手方与(2)中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查验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他关联自然人、 | (1)从银行对账单中抽取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样本,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 | (1)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2) |
8-2-239
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 | 重点核查方面 | 核查程序 | 核查结论 |
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资金往来 | 清单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名单进行匹配;(2)对与发行人的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会计账簿核对,核查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出/入库凭证、合同等),核查相关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3)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核查相关往来发生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并取得相关往来发生情况说明;核查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出/入库凭证、合同等),核查相关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4)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发生的资金往来,核查相关往来发生的原因,并取得相关往来发生情况说明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其他关联自然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3)关联方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 |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大额取现、支付情况 | (1)从银行对账单中抽取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出样本,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清单及其他关联自然人名单进行匹配;(2)对单笔20万元以上资金流出的原因访谈关联法人相关人员 |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大额异常取现或支付的情况 |
(八)对沃泽投资内股东出资来源的流水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沃泽投资及其各合伙人的出资凭证,与沃泽投资各合伙人进行访谈了解资金来源并取得了书面访谈记录;
(2)取得了沃泽投资各合伙人出资时的银行流水等凭证,结合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及日常余额情况等因素确认各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出资来源为借款的,则补充核查资金来源方、是否已经归还、还款时间并补充提供相应凭证。
2、核查内容
沃泽投资各合伙人出资来源如下:
8-2-240
序号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时间 | 出资方式 | 出资来源 |
1 | 刘学良 | 400.00 | 2017年12月14日 | 转账 | 自有资金及借款 |
2 | 张勤 | 88.00 | 2017年12月13日 | 转账 | 自有资金 |
3 | 夏根兴 | 84.80 | 2017年12月12日 | 转账 | 自有资金 |
4 | 季萍 | 80.00 | 2017年12月13日 | 转账 | 自有资金 |
5 | 夏春娣 | 80.00 | 2017年12月14日 | 转账 | 自有资金 |
6 | 王斌 | 48.00 | 2017年12月13日 | 转账 | 借款 |
7 | 谭钊安 | 32.00 | 2017年12月13日 | 转账 | 自有资金 |
8 | 方国盛 | 24.00 | 2017年12月13日 | 转账 | 自有资金 |
9 | 徐翔 | 24.00 | 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13日 | 转账 | 自有资金 |
10 | 刘明 | 4.80 | 2017年12月15日 | 转账 | 自有资金 |
合计 | 865.60 | - | - | - |
除刘学良、王斌外,沃泽投资其余合伙人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刘学良、王斌的借款情况如下:
序号 | 借款方 | 出借方 | 借款金额 | 是否已归还 | 归还时间 | 出借方与发行人关系 | 出借方与借款方关系 |
1 | 刘学良 | 夏耿耿 | 100万元 | 是 | 2019/12/29 |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大学同学 |
8-2-241
序号
序号 | 借款方 | 出借方 | 借款金额 | 是否已归还 | 归还时间 | 出借方与发行人关系 | 出借方与借款方关系 |
2 | 王斌 | 马秀珍 | 48万元 | 是 | 2019/01/01、2020/10/11、2020/10/14 | 无关联关系 | 朋友 |
(3)核查结论
沃泽投资内股东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相关借款均已归还,股东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以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九)发行人各期预收账款多、项目预收比例高、毛利率高、应收账款少的情形下,2019年仍需要向实控人借款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019年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拆出往来款及利息1,859,875.09元对应的具体内容
1、发行人各期预收账款多、项目预收比例高、毛利率高、应收账款少的情形下,2019年仍需要向实控人借款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张剑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 | |||||
资金借入方 | 资金借出方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泽宇智能 | 张剑 | 616.47 | 6.99 | 623.46 | - |
2019年度 | |||||
资金借入方 | 资金借出方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泽宇智能 | 张剑 | - | 616.47 [注] | - | 616.47 |
张剑 | 泽宇智能 | 185.99 | - | 185.99 | - |
2018年度 | |||||
资金借入方 | 资金借出方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张剑 | 泽宇智能 | 185.99 | - | - | 185.99 |
注: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剑向发行人汇入1,000万元,相关资金在扣除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7年期间资金占用利息(185.99万元)及体外支付成本及费用还原差额(汇出金额与汇入金额的差额197.54万元)后剩余616.47万元,形成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的资金拆借
2019年初,发行人对历史上的资金占用、体外支付成本及费用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整改,对2016年至2017年期间实际控制人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追溯计提了
利息费用,如上表所示,报告期2018年初公司应收实际控制人张剑185.99万元资金拆借利息。
2019年,发行人正式启动了IPO上市计划,2019年下半年申报会计师开始对发行人历史上资金占用、体外支付成本及费用等事项进行复查,并对2019年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体外支付成本及费用等事项进行全面核查,截至2019年末相关核查工作尚未结束,为规避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12月31日一次性向公司汇款1,000.00万元。
2020年上半年申报会计师完成对发行人资金占用、体外支付成本及费用等事项的全面核查,发行人2019年未再出现资金占用、体外支付成本及费用的情况,故发行人于2020年上半年将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7年期间资金占用利息(185.99万元)及体外支付成本及费用还原差额(197.54万元)扣除后剩余的
616.47万元退还给实际控制人,同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实际占用天数计提利息6.99万元一并退还给实际控制人。
2、2019年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拆出往来款及利息1,859,875.09元对应的具体内容
公司2019年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拆出往来款及利息1,859,875.09元对应的具体内容为实际控制人张剑归还2016年至2017年期间资金占用的利息金额。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陪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至17家银行打印其银行开户清单;对其他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事项的人员、员工持股平台主要股东以及财务人员,获取其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往来或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并取得相应的承诺函;对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的大额支付、取现情况进行核查;
2、核查未抽凭账户的用途,使用情况;
3、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其大额取现原因,对其取现用于房屋装修的事项,对相关包工头进行了访谈;
4、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流水进行核查,核查相关流水的完整性,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往来情况及大额支付情况;
5、查阅相关文件,确定各类资金流水的核查标准;
6、取得沃泽投资相关股东的出资流水,对相关资金流水情况进行核查;
7、访谈实际控制人2019年汇款给公司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已完整取得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的流水,并补充获取了涉及体外支付薪酬和费用员工、员工平台主要股东、财务人员与公司往来有关或日常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流水;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的大额支付、取现均具有合理理由;
2、发行人流水抽样未涵盖全部账户,主要是因为相关账户为理财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3、实际控制人大额取现用途合理;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流水不存在异常情形;
5、对发行人各类流水核查的标准合理,核查范围充分;
6、沃泽投资内股东出资真实、合理;
7、发行人各期预收账款多、项目预收比例高、毛利率高、应收账款少的情形下,2019年仍需要向实控人借款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2019年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拆出往来款及利息1,859,875.09元对应的具体内
容为实际控制人张剑归还2016年至2017年期间资金占用的利息金额。
(三)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内核和质控部门单独对上述事项说明履行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充分性,对相关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1、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的复核情况
(1)复核项目组实地取得发行人流水的依据,复核项目组陪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至17家银行获取银行开户清单的依据;复核实际控制人开户清单、关联法人开户清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开户清单,复核项目组取得上述各方流水的完整性;复核项目组对银行流水核查标准的适当性及核查范围的充分性;复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大额取现、大额支付情况及相关人员对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的说明,复核项目组对实际控制人大额取现用于装修房屋的访谈记录;
(2)复核发行人未抽样账户的实际用途,流水抽凭的计算口径;
(3)复核项目组对实际控制人取现用于房屋装修的访谈记录,复核项目组取得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大额取现的说明;
(4)复核项目组取得的配合发行人套取资金主要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
(5)复核项目组取得各类资金流水过程的依据,对各类资金流水的核查过程的相关依据;
(6)复核项目组取得的沃泽投资内部股东出资来源的银行流水凭证;
(7)复核2019年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汇入大额资金原因的合理性。
2、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复核工作结论
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复核了上述相关工作底稿,相关工作底稿真实、完整,相关核查程序充分、有效,已经充分履行必要的质量控制。
10.关于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情况。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包括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及同比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下滑风险,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2)按不同业务类型补充披露2021年以来收入和利润变动趋势、在手订单情况、主要原材料价格是否出现大幅上涨,相关业务市场规模及竞争环境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补充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包括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及同比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下滑风险,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
1、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包括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及同比变动情况、变动原因
单位:万元
8-2-245
项 目
项 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同比变动 |
营业收入 | 5,864.34 | 4,224.63 | 38.81% |
净利润 | 1,214.54 | 841.48 | 44.3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214.60 | 841.53 | 44.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058.56 | 766.22 | 38.15%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1)营业收入
受益于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和电力信息化投入的持续、稳步增长,对应的电力系统集成化服务需求有所增长,公司销售规模持续扩张,同时2020年受到疫
情影响,导致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2)净利润
2021年1-3月,净利润同比增加373.06万元,增幅为44.33%,主要系以下原因所致:①公司本期收入规模扩张带来的利润自然增长;②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增幅低于销售规模增幅对应的集约效应;③本期坏账准备减少导致信用减值损失减少。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21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幅小于净利润增幅,主要是由于2021年1-3月理财产品收益高于2020年1-3月所致。
2、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下滑风险
受益于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和电力信息化投入的持续、稳步增长,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张,2021年1-3月经营业绩情况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公司2021年1-3月整体业绩有较好的表现,不存在业绩下滑风险。
(二)按不同业务类型补充披露2021年以来收入和利润变动趋势、在手订单情况、主要原材料价格是否出现大幅上涨,相关业务市场规模及竞争环境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1、公司不同业务类型2021年以来收入和利润变动趋势、在手订单情况、主要原材料价格情况
(1)不同业务类型2021年以来收入和利润变动趋势
1)2021年1-3月发行人不同业务类型收入及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46项 目
项 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增减比例 |
系统集成 | 4,272.91 | 2,355.24 | 81.42% |
电力设计 | 466.47 | 551.71 | -15.45% |
施工及运维 | 1,124.73 | 1,317.68 | -14.64% |
8-2-247项 目
项 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增减比例 |
其他 | - | - | - |
主营业务小计 | 5,864.11 | 4,224.63 | 38.81% |
其他业务 | 0.23 | - | 100% |
营业收入合计 | 5,864.34 | 4,224.63 | 38.81%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2021年1-3月,公司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同比增长81.42%,集成业务为公司的核心业务,报告期内均保持了持续性的增长;电力设计业务收入同比下降
15.45%,施工及运维业务同比下降14.64%,主要是因为这两类业务本身规模较小,容易出现波动,部分项目的验收时间对期间内收入的波动影响较大。公司各类业务收入金额虽然各有增减,但整体业务收入呈上升趋势。
2)2021年1-3月发行人不同业务类型毛利额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增减比例 |
系统集成 | 2,094.03 | 1,056.84 | 98.14% |
电力设计 | 249.87 | 357.16 | -30.04% |
施工及运维 | 593.37 | 732.84 | -19.03% |
其他 | - | - | - |
主营业务毛利小计 | 2,937.27 | 2,146.84 | 36.82% |
其他业务毛利 | 0.23 | - | 100% |
各业务毛利合计 | 2,937.50 | 2,146.84 | 36.83%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2021年1-3月公司集成业务毛利额同比增长98.14%,一方面是因为集成业务收入的增长带来的毛利额增长,另一方面是因为2021年1-3月200万以下小项目较多,小项目的毛利率较高,由此进一步促进了毛利额的上升;电力设计业务毛利额同比下降30.04%,施工及运维业务同比下降19.03%,主要是因为2021年度该两类业务收入的下降带来的毛利额的下降。整体而言由于公司业务收入的增长带动了整体毛利额的增长。
3)2021年1-3月发行人整体利润同比变动趋势
单位:万元
8-2-248项 目
项 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增减比例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214.60 | 841.53 | 44.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058.56 | 766.22 | 38.15%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2021年1-3月经营业绩情况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增长原因主要系近几年公司业务保持了持续的良好发展态势,公司2021年1-3月整体业绩有较好的表现。受益于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和电力信息化投入持续增加,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在手订单持续增长,总体运营情况健康。
(2)在手订单情况
1)2021年一季度新签订单及同比情况
单位:万元
新签订单金额(不含税)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增减比例 |
系统集成 | 10,726.13 | 10,447.46 | 2.67% |
电力设计 | 3,249.56 | 989.79 | 228.31% |
施工及运维 | 5,528.94 | 1,364.32 | 305.25% |
合计 | 19,504.63 | 12,801.57 | 52.36% |
2)2021年一季度期末在手订单增长情况
单位:万元
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不含税) | 2021年3月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系统集成 | 76,662.30 | 70,036.46 | 57,706.05 | 21,819.49 |
电力设计 | 9,036.55 | 6,270.39 | 4,706.34 | 4,232.22 |
施工及运维 | 22,793.15 | 18,364.34 | 13,713.55 | 5,481.11 |
其他 | 197.13 | |||
合计 | 108,492.00 | 94,671.19 | 76,323.08 | 31,532.83 |
期末在手订单增长率 | 14.60% | 24.04% | 142.04% | - |
2021年一季度公司新签订单及在手订单金额均有所增长。
(3)主要原材料价格情况
2021年一季度公司主要材料的采购单价波动情况
单位:万元
8-2-249
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 | 2021年1-3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主控板 | 0.55 | 0.51 | 0.37 | 0.34 |
光板 | 0.90 | 1.39 | 3.21 | 1.12 |
交叉板 | 1.09 | 0.85 | 1.24 | 0.97 |
以太网板 | 0.42 | 0.47 | 0.39 | 0.30 |
其他业务板 | 0.26 | 0.28 | 0.26 | 0.37 |
一体机 | 0.41 | 0.43 | 0.31 | 0.30 |
上述主要采购材料中,各类别产品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同一类别的产品,由于型号、性能、使用场景不尽相同,也会导致价格存在差异,公司各年度采购不同型号产品的数量存在差异,使得各类型产品的平均价格存在差异,但整体看来2021年一季度公司主要材料的采购单价并未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
2、相关业务市场规模及竞争环境未发生不利变化
公司各类业务收入金额虽然各有增减,但整体业务收入呈上升趋势,受益于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和电力信息化投入的持续、稳步增长,电力信息化建设长期增长的趋势并未改变,公司经营规模及在手订单情况持续增长,公司相关业务市场规模及竞争环境未发生不利变化。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检查发行人2020年1-3月、2021年1-3月财务报表、相关财务资料;
2、对2021年第一季度的主要经营状况以及2020年1-3月的业绩情况进行分析,对2021年1至3月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进行分
析;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管理层,了解引起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变化的原因,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的变动情况,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及持续性影响,了解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预计、市场规模与竞争环境情况;
4、获取发行人2021年第一季度与业绩相关的财务或业务资料,了解全年业绩情况,并对发行人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和2020年第一季度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5、获取并检查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在手订单情况;
6、获取并检查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原材料采购情况并对比分析材料采购单价变动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2021年1-3月的财务数据和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情况良好,运营情况健康,财务报表变动合理,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发行人2021年以来各业务正常开展,经营情况良好,在手订单持续增长,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较为平稳未出现大幅上涨,相关业务市场规模及竞争环境未发生不利变化。
11.关于信息披露质量及其他事项。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招股说明书109页、547页、548页对于系统集成业务的划分存在差异;招股说明书616页、619页、620页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存在差异。(2)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第三方回款的情况。(3)首轮问询回复(年报更新版本)第137页称,发行人业务的总平均实施周期分别为8.5个月、8.74个月和
11.11个月;第366页称,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规模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为17.23个月,500万以内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为9.49个月;第377页称,发行人项目实施的平均周期为7-9月。(4)首轮审核问询问题8中,发行人说明了部分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原因,未按照问题要求详细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5)首轮审核问询问题12中,发行人称为防止2018年中兴事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加大了与其他品牌供应商的合作力度。发行人未说明对中兴通讯的采购由直接变为间接的原因。(6)首轮审核问询问题14中,发行人未具体说明报告期内运输费与仓库发货金额的匹配关系,未具体说明平台服务费与“超市化”合同金额的匹配关系。
请发行人:
(1)统一系统集成业务的划分口径并更新招股说明书,披露无线业务和国网网安业务的具体内容;补充披露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不同账龄应收账款划分的准确性;全面自查申报材料是否存在其他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并进行修订。(2)逐条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第三方回款相关情况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3)说明发行人“项目平均实施周期”的计算方法、起止计算时点,并对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项目平均实施周期说明不一致处进行合理解释,并进一步按业务类型并结合业务开展的具体环节、业务内容分析说明各类型项目平均实施周期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发行人部分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中,报告期各期的项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及具体项目情况、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5)继续回答首轮审核问询问题12中关于对中兴通讯的采购由直接变为间
接的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各期对中兴通讯相关产品的采购中,直接采购及间接采购的各自金额和占比,直接采购与间接采购在采购产品类型、采购价格等方面的相同点及差异,间接采购中,发行人的供应商是否存在自然人供应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成立时间与采购时间较近的企业及相关情形下采购的合理性。
(6)继续回答首轮审核问询问题14中关于运输费与仓库发货金额、平台服务费与“超市化”合同金额的匹配关系,并补充披露仓库发货的产品类型、运输方式与运输费用的匹配情况,平台服务费的具体费率,平台服务费的收取方法及具体用途,核算在销售费用而非营业成本的准确性,2020年度“超市化”合同金额与2018年接近但平台服务费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全面自查审核问询问题未针对性回复、申报材料前后不一致的内容并做出解释说明,请保荐人内核和质控部门充分复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统一系统集成业务的划分口径并更新招股说明书,披露无线业务和国网网安业务的具体内容;补充披露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不同账龄应收账款划分的准确性;全面自查申报材料是否存在其他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并进行修订
1、统一系统集成业务的划分口径并更新招股说明书,披露无线业务和国网网安业务的具体内容
发行人已将招股说明书中对集成业务的介绍统一如下:
8-2-252
业务名称
业务 名称 | 最终采购组织方 | 业务内容 | 集成业务 类型 |
超市化 | 省级电力公司 | 超市化业务为省级电力公司的一种采购模式,省级电力公司参照超市的运营模式,对采购量比较大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统一招投标,确定不同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名单及其价格,招投标完成后,将中标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按照中标的价格放入“超市货架”。 报告期内,公司的超市化业务主要通过国网电子商务平台(即“国网商城”)进行。企业在中标超市化业务后, | 电力通信系统集成为主 |
8-2-253
业务名称
业务 名称 | 最终采购组织方 | 业务内容 | 集成业务 类型 |
即可入驻国网商城成为平台商户。与京东等电商平台类似,电力系统客户在有相应产品或服务需求时,可在国网商城按照标明的价格直接下单,不需要再进行招投标。 由于上述采购模式类似于电商超市,因此电力系统内部将该种采购模式俗称为超市化业务。 | |||
国网SDH | 国家电网总部 | SDH为一种光网络传输技术标准,国网SDH主要是指国家电网总部组织招投标的SDH网络建设业务 | 电力通信系统集成为主 |
国网数据 | 国家电网总部 | 主要是指国家电网总部组织招投标的调度数据网络建设业务 | 电力调度数据集成为主 |
省网数据 | 省级电力公司 | 主要是指由省级电力公司组织招投标的调度数据网络建设业务 | 电力调度数据集成为主 |
国网网安 | 国家电网总部 | 网络安全监测装置是部署在变电站内,用于对变电站内电脑、服务器、各种网络设备和安防设备的异常状态和人员非法行为进行自动监视,比如非法输入密码,插私人U盘、断开网口等等。公司的网络安全监测装置为2018年4月份首批通过测试入围的十家供应商之一 | 电力调度数据集成 |
无线 | 省级电力公司 |
电力通信系统集成 | |||
用户变 | 用电需求大的企业及发电厂 | 我国变电站按照建设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电力公司建设的变电站,另一类为用电需求大的企业或发电厂自建的变电站,两类变电站均需要接入电网并纳入电力公司的统一调度管理。 公司将用电需求大的企业或发电厂自建的变电站称之为用户变电站,简称用户变。公司的用户变业务即指为用电需求大的企业及发电厂自建的变电站提供电力信息化系统集成服务: ①用电需求大的企业自建变电站 对于用电需求大的企业,如钢铁厂、化工厂等,为满足用电需求需自建降压变电站,将高等级电压降为可用于生产的低等级电压。 为了确保电网及用户自建变电站的正常运行,相应企业在自建降压变电站时需配套建设电力通信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系统,以便将相应变电站数据传送至调度中心统一调度管理; ②发电厂自建变电站 发电厂,如火力发电厂、光伏发电厂及风力发电厂等,为满足并网需求需自建升压变电站,将低等级电压升为高等级电压后进行远距离传输。 为了确保电网及发电厂自建变电站的正常运行,相应发电厂在自建降压变电站时需配套建设电力通信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系统,以便将相应变电站数据传送至调度中心统一调度管理。 公司将以上两种客户的系统集成业务,统称为用户变业务。 | 电力通信系统集成、电力调度数据集成等 |
2、补充披露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不同账龄应收账款划分的准确性“招股说明书616页、619页、620页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存在差异。”的原因系两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统计口径不同所导致。报告期内公司按包含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余额统计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与按账龄组合统计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54
项 目
项 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A | B | 差异/A-B | A | B | 差异/A-B | A | B | 差异/A-B | |
1年以内 | 3,066.00 | 3,066.00 | - | 4,009.71 | 4,009.71 | - | 6,955.82 | 6,955.82 | - |
1-2年 | 1,076.85 | 1,076.85 | - | 570.64 | 570.64 | - | 589.94 | 589.94 | - |
2-3年 | 97.84 | 97.84 | - | 79.07 | 79.07 | - | 13.53 | 6.03 | 7.50 |
3年以上 | 59.31 | 51.81 | 7.50 | 26.98 | 19.48 | 7.50 | 35.51 | 35.51 | - |
合 计 | 4,300.01 | 4,292.50 | 7.50 | 4,686.40 | 4,678.90 | 7.50 | 7,594.81 | 7,587.31 | 7.50 |
[注]A代表按照包含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余额统计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B代表按照账龄组合统计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
如上表所示,“招股说明书616页、619页、620页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存在差异。”的原因系两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统计口径存在差异导致的,“招股说明书616页”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包含了报告期各期末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余额,而“招股说明书619页、620页”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为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更加可比,剔除了报告期各期末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余额,采用按账龄组合统计的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进行对比。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同账龄应收账款划分具有准确性。发行人已对招股书中相关表述进行了明确,避免歧义。
3、全面自查申报材料是否存在其他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并进行修订根据本问询函问题2/一/(一)部分的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将对国家电网“不存在重大依赖”修改为“公司来自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的收入占比超过50%,对其存在依赖,但上述依赖主要受下游行业特点影响,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等表述。
发行人全面自查了申报材料,不存在其他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二)逐条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第三方回款相关情况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55
项目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含税收入 金额 | 占当年含税收入的比例 | 含税收入金额 | 占当年含税收入的比例 | 含税收入金额 | 占当年含税收入的比例 | |
国网商城统一付款 | 22,474.72 | 34.15 | 17,431.67 | 33.93 | 4,420.81 | 12.46 |
其他关联方代付[注] | 684.84 | 1.04 | 166.76 | 0.32 | 174.70 | 0.49 |
实际控制人代付 | - | - | - | - | 300.30 | 0.85 |
总计 | 23,159.56 | 35.19 | 17,598.43 | 34.25 | 4,895.81 | 13.79 |
注:其他关联方代付主要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的款项代付,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款项代付及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款项代付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形成的含税收入金额分别为4,895.81万元、17,598.43万元和23,159.5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含税)的比例分别为13.79%、
34.25%及35.19%,主要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的款项代付。
公司第三方回款中占比最大的为国网商城统一付款方式,国网商城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属的电子商务平台。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国网商城进行结算的业务主要为公司系统集成业务中的超市化业务,相关业务执行时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在国网商城下单,而结算由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进行结算。同行业公司中智洋创新、山大地纬均存在上述结算模式。
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第三方回款,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况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8-2-256序 号
序 号 | 审核问答 | 核查情况 |
1 | 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例如①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其通过家庭约定由直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②客户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③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代客户统一对外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④政府采购项目指定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⑤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物流等合规方式或渠道完成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⑥境外客户指定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 公司存在②和③形式的第三方回款,通过核查大额第三方回款相关的会计凭证、银行回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签收单、验收报告等原始单据,并向第三方回款中的主要客户函证并取得客户回函。经核查,该等形式的第三方回款未见异常 |
2 | 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 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其他网络查询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与第三方回款支付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通过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亲属信息、对外投资等情况,确认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与第三方回款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
3 | 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申报会计师已对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相关销售明细、回款明细,统计和计算主要销售对象的销售收入、直接回款、第三方回款、期末余额等数据,分析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可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申报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
4 | 能够合理区分不同类别的第三方回款,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 | 获取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评价其有效性,测试其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相关数据已合理区分,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 |
针对报告期内的第三方回款,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如下:
8-2-257
序 号
序 号 | 审核问答 | 核查情况 |
1 | 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 | 通过核查大额第三方回款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签收单、验收报告以及大额第三方回款相关的会计凭证、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并向第三方回款中的主要客户函证并取得客户回函。经核查,第三方回款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 |
2 | 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分别为4,895.81万元、17,598.43万元和23,159.56万元,分别占含税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3.79%、34.25%和35.19% |
3 | 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形成的原因主要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之间的款项代付,公司第三方回款中占比最大的为国网商城统一付款方式,国网商城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属的电子商务平台。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国网商城进行结算的业务主要为公司系统集成业务中的超市化业务,相关业务执行时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在国网商城下单,而结算由国网汇通金财(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进行结算。同行业公司中智洋创新、山大地纬均存在上述结算模式。经核查,第三方回款有其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
4 |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 获取并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其他关联方报告期内的企业或个人银行流水,重点核查单笔5万元以上的交易记录,确认上述企业和第三方回款支付方未发生资金往来。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
5 | 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境外销售,不涉及境外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
6 |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 经查看公司报告期内诉讼事项以及退货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
7 | 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 |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主要原因系客户集团统一支付安排,具有合理原因 |
8 | 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 | 经核查,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资金流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 |
9 | 同时,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还应详细说明对实际付款人和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情形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 | 对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客户进行了发函确认并抽样核对第三方回款的回款记录、销售合同、签收单、资金流水凭证、验收报告 |
8-2-258序 号
序 号 | 审核问答 | 核查情况 |
于:抽样选取不一致业务的明细样本和银行对账单回款记录,追查至相关业务合同、业务执行记录及资金流水凭证,获取相关客户代付款确认依据,以核实和确认委托付款的真实性、代付金额的准确性及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说明合同签约方和付款方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合理原因及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记录的完整性,并对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 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原始单据。经核查,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真实 | |
10 | 通过上述措施能够证实第三方回款不影响销售真实性的,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营业收入部分充分披露第三方回款相关情况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营业收入部分充分披露第三方回款相关情况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对应的销售收入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具备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公司不存在境外销售,不涉及境外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主要原因系客户集团统一支付安排,具有合理原因;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资金流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
(三)说明发行人“项目平均实施周期”的计算方法、起止计算时点,并对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项目平均实施周期说明不一致处进行合理解释,并进一步按业务类型并结合业务开展的具体环节、业务内容分析说明各类型项目平均实施周期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1、说明发行人“项目平均实施周期”的计算方法、起止计算时点
项目平均实施周期的计算方法为:首先根据报告期各期公司所有已完工验收项目的完工日期减去开工日期的总和(天数)再除以各期所有已完工验收项目的总数量(个数)得出报告期各期已完工验收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天/个),然后按照报告期各期已完工验收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天/个)除以30天/月得出报告期各期已完工验收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月/个);其中项目实施周期的起始计算时点为项目人员首次进场开工日期或项目材料首次发货日期,项目实施周期的终
止计算时点为项目完工内部检验通过后向客户提交验收申请日期。项目平均实施周期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项目实施周期(天/个)=该项目的完工日期减去开工日期的天数项目平均实施周期(天/个)=∑(所有已完工验收项目的完工日期减去开工日期的天数)/已完工验收项目的总数量
项目平均实施周期(月/个)=项目平均实施周期(天/个)/30天
2、对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项目平均实施周期说明不一致处进行合理解释报告期内公司不同类型业务平均实施周期如下:
单位:月
8-2-259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报告期平均实施周期 |
系统集成业务 | 9.61 | 7.76 | 7.64 | 8.54 |
电力设计业务 | 18.73 | 12.03 | 12.57 | 14.79 |
施工及运维业务 | 11.47 | 9.77 | 8.14 | 9.86 |
总平均实施周期 | 11.11 | 8.74 | 8.50 | 9.65 |
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规模500万以内项目与500万以上项目平均实施周期如下:
项 目 | 500万以内项目 | 500万以上项目 | 报告期平均实施周期 |
项目总数量(个) | 2,290 | 49 | 2,339 |
项目总实施周期(天) | 652,008.00 | 25,322.00 | 677,330.00 |
平均实施周期(月) | 9.49 | 17.23 | 9.65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有已完工验收的项目平均实施周期为9.65个月,介于报告期各期总平均实施周期8.5个月-11.11个月之间,也介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规模500万以内项目与500万以上项目平均实施周期9.49个月-
17.23个月之间,与“首轮问询回复(年报更新版本)第137页称,发行人业务的总平均实施周期分别为8.5个月、8.74个月和11.11个月;第366页称,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规模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为17.23个月,500万以内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为9.49个月。”的相关描述不存在矛盾。
报告期内,发行人平均实施周期分别为8.5个月、8.74个月及11.11个月,
包括了系统集成、电力设计和施工及运维业务,其中系统集成的实施周期分别为
7.64个月、7.76个月及9.61个月,平均实施周期7-9个月。在计算平均实施周期时是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即平均实施周期=项目实施时间求和/项目个数。由于电力设计业务、施工及运维业务单个项目金额相比系统集成业务偏小但工期明显更长,在以算术平均计算出的平均实施周期代表发行人项目整体项目平均实施周期时会相对较长。
发行人期末在产品的项目主要为系统集成项目,因此为更准确反映期末在产品主要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选取系统集成业务的平均实施周期作为分析依据。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同业务的在产品金额及数量占比情况如下:
8-2-260
业务
业务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
在产品金额占比 | 在产品数量占比 | 在产品金额占比 | 在产品数量占比 | 在产品金额占比 | 在产品数量占比 | |
系统集成业务 | 84.19% | 55.14% | 80.70% | 53.98% | 75.77% | 52.37% |
电力设计业务 | 4.55% | 18.69% | 6.44% | 20.12% | 12.15% | 19.79% |
施工及运维业务 | 11.26% | 26.17% | 12.86% | 25.90% | 12.08% | 27.84% |
为避免歧义,将招股书中相应描述由“发行人项目实施的平均周期为7-9月”修改为“发行人期末在产品的项目主要为系统集成项目,其平均实施周期为7-9月”。
3、进一步按业务类型并结合业务开展的具体环节、业务内容分析说明各类型项目平均实施周期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类型业务平均实施周期如下:
单位:月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系统集成业务 | 9.61 | 7.76 | 7.64 |
电力设计业务 | 18.73 | 12.03 | 12.57 |
施工及运维业务 | 11.47 | 9.77 | 8.14 |
总平均实施周期 | 11.11 | 8.74 | 8.50 |
(1)系统集成业务
系统集成业务的实施周期通常受到系统集成业务涉及站点数量以及地区分布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系统集成业务中合同金额100万以下的项目占比80%以上,系统集成业务平均实施周期在7-9个月左右。系统集成业务开展的具体环节如下:
1)产品采购与开发
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商务合同后,成立项目部并任命项目经理,细化集成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始集成产品采购或定制开发集成项目产品。
2)项目实施计划与方案
项目组成员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以勘察结果、项目合同和项目集成设计方案为依据,编制集成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召开设计联络会,就计划和方案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3)项目组织实施
当设备到货后,组织项目人员进场进行集成施工,施工内容包括设备安装、综合布线、设备调试、系统联调、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压力测试等,并对测试结果进行记录。
4)项目竣工验收
系统集成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公司先进行系统运行内部测试,测试通过且满足验收规范后向客户提交验收申请,客户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通过后,客户进行业务接入测试,测试完成后,双方办理项目移交,客户出具验收报告。
(2)电力设计业务
在电力设计业务中,可行性研究是设计的基础和框架,初步设计是对可行性研究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施工图设计是完成所有施工过程的设计,也是全面满足工程建设的服务指导工作。
电力设计业务通常开始于系统集成业务之前,穿插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然后进行初步设计及后续施工图设计,再配合
系统集成、施工等环节,直至整个系统集成项目完工验收,因此电力设计业务实施周期相比系统集成业务和施工及运维业务更长。
(3)施工及运维业务
施工业务分为集成施工、电力工程施工、配网自动化施工等,施工业务实施周期通常与工程量相关,且需要提前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满足相关施工条件后再开展工作。在工程项目中标或商务谈判结束之后,公司跟客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工程项目部,并任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成员进行项目策划,对工程项目计划、组织、控制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项目经理统筹协调项目勘察、施工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工器具准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对项目施工进度、技术、质量、环境、成本等全面负责。
对于运维业务,公司需要向客户提供定制化运维服务,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客户需求需要对原有运维设备提供包括故障消缺、网络整改、网络重组、客户培训等一系列运维工作,再加上电力设备运行的要求提高,网络安全性的提高,因此施工及运维业务平均实施周期相比系统集成业务较长。
(四)说明发行人部分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中,报告期各期的项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及具体项目情况、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
发行人部分未履行招投标项目的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2-262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招投标 | 37,844.39 | 64.84 | 28,183.92 | 61.99 | 17,911.84 | 57.56 |
商务谈判及其他 | 20,521.48 | 35.16 | 17,280.43 | 38.01 | 13,206.57 | 42.44 |
合 计 | 58,365.88 | 100.00 | 45,464.34 | 100.00 | 31,118.42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履行招投标的原因包括项目客户系民营企业,其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招投标程序采购、合同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的金额标准、合同甲方非业
主方等情形,上述情形不属于应当履行招投标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履行招标程序而未履行程序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是招标人(客户)而非受托方(发行人),《招标投标法》对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招标人(客户)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招标人(客户)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况下,发行人作为受托方无需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风险。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公开信息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因招投标事宜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不存在相关法律风险。
(五)继续回答首轮审核问询问题12中关于对中兴通讯的采购由直接变为间接的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各期对中兴通讯相关产品的采购中,直接采购及间接采购的各自金额和占比,直接采购与间接采购在采购产品类型、采购价格等方面的相同点及差异,间接采购中,发行人的供应商是否存在自然人供应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成立时间与采购时间较近的企业及相关情形下采购的合理性
1、对中兴通讯的采购由直接变为间接的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各期对中兴通讯相关产品的采购中,直接采购及间接采购的各自金额和占比
公司对中兴通讯的采购由直接采购变为间接采购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自2018年“中兴事件”之后,中兴通讯为加强内外部风险控制,明确要求所有政企客户合作项目均从总分渠道进行销售,不再直接签订销售合同;二是出于信用账期的考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不再向中兴通讯直接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采购和间接采购的主要信用政策对比如下:
8-2-264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 基本信用政策 | 支付方式 | 信用账期 |
间接采购 | 甲方到货验收合格后90天内支付给供应商全部货款 | 2-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 5-6个月 |
预付10%,甲方收到全部货物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90% | 2-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 5-6个月 | |
预付10%,在生产厂家收到货款之日起90个自然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90% | 2-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 5-6个月 | |
甲方在合同生效且合同设备入库发货前(中兴排产后),向供应商支付该合同全部货款 | 9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 9个月 | |
直接采购 | 预付10%,到货后3个月支付剩余90% | 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 6个月 |
到货完成验收后支付货款 | 电汇 | 5日 |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不同采购方式采购中兴通讯相关材料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直接采购 | - | - | 996.39 |
直接采购占比 | - | - | 4.02% |
间接采购 | 27,362.85 | 29,957.83 | 12,533.94 |
间接采购占比 | 71.68% | 70.59% | 50.61% |
合 计 | 27,362.85 | 29,957.83 | 13,530.33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71.68% | 70.59% | 54.63% |
注:上述采购比例均为占当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
2、直接采购与间接采购在采购产品类型、采购价格等方面的相同点及差异,间接采购中,发行人的供应商是否存在自然人供应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成立时间与采购时间较近的企业及相关情形下采购的合理性报告期内,由于中兴通讯内部政策和信用政策的原因,公司自2019年开始不再通过直接采购的方式与中兴通讯进行合作。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直接采购和间接采购的方式采购的产品类型不存在差异,均为各类型中兴通讯品牌的板卡、路由器等材料;采购价格方面,由于公司为中兴通讯的一级经销商,向供应商采购的价格严格遵守中兴通讯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根据市场价格、项目类型和采购数量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整体上同一批次的同类型产品通过直接采购和间接采购方式的采购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直接采购和间接采购的显著区别主要在于信用政策方面,间接采购的信用政
策显著优于直接采购,提升了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间接采购中兴通讯材料的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8-2-265
序号
序号 | 名称 | 成立 时间 | 采购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1 | 航天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03年10月 | 2018-2020年 | 10,000万元 | 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0%) |
2 | 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 2002年11月 | 2018年 | 50,888.17万元 | 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0%) |
3 | 北京方正通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2014年4月 | 2018-2020年 | 10,000万元 | 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95%)、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5%) |
4 |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 2002年9月 | 2018-2020年 | 100,000 万元 |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95%)、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5%) |
5 | 安徽明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16年4月 | 2018年 | 810万元 | 卫功林(98.77%)、蔡传荣(1.23%) |
6 |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2004年10月 | 2019年 | 20,000万元 | 港虹实业有限公司(90%)、WIDE MIRACLE LIMITED(10%) |
7 |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1999年7月 | 2018年 | 62,699.4746万元 |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36.11%) |
8 |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2014年7月 | 2020年 | 1,000万元 |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100.00%) |
注: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
综上,上述间接采购的供应商以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为主,不存在自然人供应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成立时间与采购时间较近的企业。
(六)继续回答首轮审核问询问题14中关于运输费与仓库发货金额、平台服务费与“超市化”合同金额的匹配关系,并补充披露仓库发货的产品类型、运输方式与运输费用的匹配情况,平台服务费的具体费率,平台服务费的收取方法及具体用途,核算在销售费用而非营业成本的准确性,2020年度“超市化”合同金额与2018年接近但平台服务费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1、仓库发货的产品类型、运输方式与运输费用的匹配情况
公司仓库发货均采用汽运方式运输,由公司承担运费,不存在客户自提或由客户承担运费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运输费用与仓库发货金额的匹配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8-2-266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运输费 | 177.29 | 113.24 | 124.39 |
仓库发货金额 | 20,741.08 | 14,457.06 | 15,105.39 |
运输费/仓库发货金额 | 0.85% | 0.78% | 0.82% |
根据上表,报告期各期运输费用与仓库发货金额基本匹配。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发送相应类型的产品至客户现场,不同类型产品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不存在显著差别。报告期内,按主材和辅材分类的仓库发货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主材 | 19,242.11 | 92.77% | 13,049.88 | 90.27% | 13,591.47 | 89.98% |
辅材及其他配件 | 1,498.97 | 7.23% | 1,407.18 | 9.73% | 1,513.92 | 10.02% |
合 计 | 20,741.08 | 100.00% | 14,457.06 | 100.00% | 15,105.39 | 100.0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仓库发货的材料中以主材为主,各期占比基本在90%以上,辅材及其他配件占比较小。
2、服务费与“超市化”合同金额的匹配关系,平台服务费的具体费率,平台服务费的收取方法及具体用途,核算在销售费用而非营业成本的准确性,2020年度“超市化”合同金额与2018年接近但平台服务费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平台服务费为通过“国网电子商城”获取超市化订单支付的服务费,该费用在相应订单结算时由平台从交易款项中扣除,协议规定支付标准为结算金额的
0.8%。
该服务费本质属于“国网商城”线上平台收取的为公司提供销售渠道、技术服务、推广服务、结算服务等行为的综合服务费用,并不属于合同履约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所以根据与国网商城平台每年签署的平台服务协议,按照结算金额、服务费比例等条款进行确定并支付的平台服务费用,属于销售费用而
非营业成本具有准确性与合理性。
从平台服务费支付的环节来看,该费用与相应期间内通过“国网电子商城”结算的金额匹配度较高,而与超市化合同金额并不一定匹配。报告期内平台服务费、超市化合同金额及通过“国网电子商城”结算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8-2-267
项 目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报告期合计 |
平台服务费 | 89.52 | 274.78 | 16.37 | 380.67 |
平台服务费(含税) | 95.23 | 292.32 | 17.41 | 404.97 |
“超市化"合同金额(不含税) | 10,324.91 | 29,902.37 | 9,713.11 | 49,940.39 |
通过“国网电子商城”结算的金额 | 11,861.85 | 32,266.11 | 6,312.10 | 50,440.06 |
平台服务费(含税)/结算金额 | 0.80% | 0.91% | 0.28% | 0.80% |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合计含税平台服务费占结算金额的比例为0.80%,与该平台的服务费率一致。2018年平台服务费占当期结算金额的比例为0.28%,低于
0.80%;而2019年平台服务费占结算金额比例为0.91%,略高于0.80%,该偏离情形主要原因系2018年年中该平台上线,由于运营时间较短,结算流程不完善,导致年末有含税33万的平台服务费延迟到票结算所致。考虑该部分影响后,发行人2018年、2019年平台服务费(含税)/结算金额的比例均为0.80%。
综上,虽然2020年度“超市化”合同金额与2018年接近,但2020年通过“国网商城”结算的金额更高,因此平台服务费相比2018年大幅上升。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分析并复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确定不同账龄应收账款划分的准确性;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分析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相关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统计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相关情况,分析并判断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是否完整;
4、了解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第三方回款情况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5、了解并访谈发行人业务人员各类型业务平均实施周期的差异原因;
6、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运输费与仓库发货的匹配关系,获取了发行人仓库发货的明细表并分析了发货的产品结构,就仓库发货的运输方式、不同产品运费是否有差别询问了仓储人员;取得了发行人与国网商城签署的平台服务协议,分析了其中的结算条款,核查了平台服务费核算在销售费用而非营业成本的准确性;对比分析了报告期内平台服务费与结算金额的匹配关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同账龄应收账款划分具有准确性;
2、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对应的销售收入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具备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公司不存在境外销售,不涉及境外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主要原因系客户集团统一支付安排,具有合理原因;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资金流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
3、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有已完工验收的项目平均实施周期为9.65个月,介于报告期各期总平均实施周期8.5个月-11.11个月之间,也介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规模500万以内项目与500万以上项目平均实施周期9.49个月-17.23个月之间,与“首轮问询回复(年报更新版本)第137页称,发行人业务的总平均实施周期分别为8.5个月、8.74个月和11.11个月;第366页称,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规
模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为17.23个月,500万以内项目的平均实施周期为9.49个月。”的相关描述不存在矛盾;发行人各类型项目平均实施周期的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4、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履行招投标的原因包括项目客户系民营企业,其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招投标程序采购、合同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的金额标准、合同甲方非业主方等情形,上述情形不属于应当履行招投标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5、公司对中兴通讯的采购由直接采购变为间接采购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自2018年“中兴事件”之后,中兴通讯为加强内外部风险控制,明确要求所有政企客户合作项目均从总分渠道进行销售,不再直接签订销售合同;二是出于信用账期的考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不再向中兴通讯直接采购;发行人间接采购的供应商以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为主,不存在自然人供应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成立时间与采购时间较近的企业;
6、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输费用与仓库发货金额基本匹配,仓库发货以主材为主,运输方式均为汽运,不同产品的运输费用不存在显著差别;平台服务费核算在销售费用而非营业成本具有准确性;2020年度“超市化”合同金额与2018年接近但平台服务费大幅上升主要原因系平台服务费是在超市化合同结算时而非签订时支付,因此特定期间内的平台服务费与超市化合同金额并不一定匹配。
(三)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全面自查审核问询问题未针对性回复、申报材料前后不一致的内容并做出解释说明
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的问题和回复以及其他申报材料进行了全面复核,并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继续深入回复。经核查,上述部分问题存在由于统计口径不同等导致的表述歧义、未明确回复等问题,但相关内容不存在实质性错误或差异,申报会计师已于本回复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补充。
专此说明,请予审核。
(本页无正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