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大基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基因
保荐代表人姓名:焦延延联系电话:010-6083 6950
保荐代表人姓名: 黄彪联系电话:0755-2383 50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常规按月检查加专项检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0年12月18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新证券法主要变化、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杜绝内幕交易、股票质押风险、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相关违规案例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
(一)股份限售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2)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不适用
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华大三生园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汪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5、本人将遵守中国不适用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其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的华大基因股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5)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生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对于其自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处受让的华大基因股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2、对于其以股权增资方式获得的华大基因股份,自其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5年6月24日)起36个月内,或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3、除上述华大基因股份外,对于其持有的华大基因其它股份,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其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不适用
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其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5、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回购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不适用
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公司自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股份增持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不适用
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适用
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不适用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不适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王威、徐茜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接受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不适用
(五)分红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回报规划、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它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三)现金分配的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总资产的10%。(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不适用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股份减持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华大基因股份的10%。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大基因规章制度。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华大基因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华大基因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华大基因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不适用
(2)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其可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年内,减持所持华大基因的股票,最高可减持所持的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不适用
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其将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年内,最高减持完毕所持华大基因的全部股票。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80%,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不适用
(七)其他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不适用
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其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其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不适用
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其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汪建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不适用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李松岗、李雯琪、胡宇洁、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王威、徐茜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不适用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2、如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适用
(6)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避免欠缴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影不适用
响,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和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在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华大基因(含华大基因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华大基因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其愿意在毋须华大基因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7)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对于招股说明书述及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疵,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如下:"1. 若华大基因因租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物业被有权部门处罚,并责令搬迁,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不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并对其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足额、全面的经济补偿;2.若华大基因因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或因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而与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的,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以保证华大基因不因该等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潜在损失。不适用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不适用
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华大基因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4、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九)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不适用
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4、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大基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的承诺
(1) 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不适用
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杜玉涛、王洪涛、陈鹏辉;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刘娜、陈轶青、李治平、徐茜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的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增股票已于 2021 年 2 月 9 日上市,保荐代表人为焦延延、
理由黄彪,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将保荐代表人由路明、焦延延更为焦延延、黄彪。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年1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号),认为2016年至2018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焦延延 黄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